王 昆
(南京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经过20 多年的发展,中国互联网的技术形态、社会功能、用户结构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2019年发布的第44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9 年6 月,我国网民规模为8.54 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1.2%,互联网的影响已经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从根本上改变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方式。在总体布局上,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网络安全,着力提高网络空间治理能力。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到强调六个加快发展战略,习近平总书记从总体上对我国网络治理作出了重要部署,为网络空间治理的有效开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则进一步明确强调要加强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但反观我国网络治理的现实实践,依旧存在许多有待改进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其一,目标导向过于单一,仅以维护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全为核心导向,对公民网络空间权益的保护有待增强;其二,有关网络空间的规则立法尚未形成严密的体系,难以对网络活动进行合理有效的制约,无法对网络犯罪形成有效震慑,大大增加了网络治理难度;其三,政府的监管理念和手段落后,导致网络空间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是无规则地带,进而影响政府借助网络进行社会治理的最终成效。因此,应从调整目标导向、完善规则体系、改进监管方式等角度入手,着力提高对网络空间的治理能力。
就网络治理的管理目标而言,西方国家强调对个体的关切,严格限定了公共权力在网络空间的权力边界,在目标导向上个人自由与国家安全并重。但与西方国家的网络治理模式不同的是,在当前的历史阶段,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我国发展的第一要务,没有国家安全便没有个人自由,必须牢牢把握意识形态的话语权,防止西方思想的侵蚀。鉴于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推进媒体融合发展的新时期,网络空间已然成为各种思想进行传播的最重要渠道,故而在对网络空间进行治理时,管理目标的核心导向自然与西方的网络治理模式大相径庭,必须坚持以维护执政安全和国家安全为首要目标,这种做法会显现出国家对公民个体网络空间权益保护的相对缺失,导致政府公共权力和公民个体权益在网络空间中相对失衡,而这种失衡又会逐渐压制公民自身的积极性,长此以往,公民个体权益受损,社会整体缺乏活力。
在网络治理的运行方式上,我国更多是依靠行政力量进行治理,但这种治理模式缺乏相对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主要是依靠工作人员个人的素质和能力进行治理。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网络空间治理在信息技术操作能力、科学素养水平等方面对治理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由于相关考核标准和考核机制不健全,部分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不强,容易导致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工作人员个人具有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出现权力寻租现象,使网络空间的治理成效大打折扣;二是缺乏显性和硬性的具体规范,降低网络空间治理效率,进而影响网络治理的最终成效。
“在技术手段使用方面,我国目前的网络内容审查主要应用防火墙软件、关键词屏蔽和人工审查等方式,开展全天候、全覆盖的内容监控和过滤。”[2]从中不难看出,我国目前采取的网络治理监管方式重堵而非疏,虽然对网络空间中的不良思想进行封杀有其必要性,但仅通过以上几种方式来达到净化网络空间的目的未免存在“一刀切”的嫌疑。首先,这容易造成忽略一些合理利益诉求和建议,进而难以发挥网络作为一种手段对社会利益进行整合的作用。其次,以这种方式对网络空间进行监管,难免存在效率低下和监管成本过高的问题,难以从根本上提高网络空间的治理成效。
“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3]从历史上看,我国网络治理模式的核心导向是追求稳定,但随着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人类活动的新领域,社会中存在的负面情绪在网络空间中迅速蔓延,对维持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十分不利,如果网络治理仍旧只注重清理而非疏导,满足不了公民的切身利益需要,自然会引起社会公众的不满。因此,我国的网络治理目标首先要从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重点转向维稳与尊重公民权益并重。鉴于网络空间既是社会活动空间,又是人的实践的延展空间,政府应该依据特定的标准对公民的不同诉求进行排序与整合,有效凝聚社会“共识”,激发社会整体活力。其次,要加强网络技术的自主创新,增强网络安全防御能力和威慑能力,明确风险在哪里,辩证地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与各国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再次,对网络空间的监管也应更多倾向于疏导,构建以网络空间为平台,不同利益群体为枢纽的网络协商空间,关注公民个体权益,在牢牢掌控网络空间意识形态话语权的前提下,限定公共权力在网络治理中的活动界限。
自1994 年我国正式接入互联网以来,网络发展的迅猛势头只增不减,网络普及率急速提升,这对网络空间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法规是对网络空间进行治理的根本遵循,是保持行政权力高效率运转的必要保证。例如,新加坡通过《互联网操作规则》《网络行为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对应禁止的网络内容的定义、范围和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有效制约了违法行为的发生。我国在借鉴西方网络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网络空间存在的具体问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规,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网络立法进程明显加快,形成了涵盖网络内容、网络安全、网络技术等各方面的网络综合治理的制度体系。但目前仍存在立法数量仍然不足,已出台的法律尚且存在内容规定不够明确、操作性差等问题。进入新时代,首先要学会运用普遍性的社会化治理手段,科学把握网络空间的特性和规律,提高网络治理核心技术水平,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如先前制定通过的密码法就把核心密码、普通密码、商用密码统统都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范畴,是有效夯实了我国网络安全的一个重要环节。其次要逐步削减行政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在网络治理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条件和保障,这是提高网络治理成效的根本之策。
进入全媒体时代,借助具备即时传输、实时终端、交互联动等特征的互联网进行政治参与已经成为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方式之一。从特定意义上说,网络空间可以视为政府与社会间的缓冲地带,无论妥当与否,公民的诉求都可以在网络空间进行表达,鉴于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任意一句话、一段视频都会在全媒体的助力下形成爆发式传播,对舆论场造成巨大影响,因此,通过改进网络监管方式来净化网络空间显得尤为必要。一方面,在构建相关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的基础上,依法关闭违规营销号,阻断不实舆论的源头,避免由于传输速度慢而出现传统媒体向新媒体妥协的现象;与此同时,建立网民自身的自律机制,并通过微信、微博等网络媒体加大对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舆论向客观方向发展;并严格按照《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完善网络账号的注册实名制度,必要时对舆论发表方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另一方面,借鉴国外在网络治理方面的成功经验,立足我国国情,对网络治理模式进行新的探索,构建高效的政府监管体系,疏堵并重,以实现对公民诉求、社会资源的有效整合,充分调动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
进入全媒体时代,移动媒体将开启加速发展阶段,互联网已经成为公民表达利益诉求的集散地,我国网络空间治理也进入了新时期。对于存在的目标导向单一、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方式落后等问题,需要不断调整目标导向、健全法律体系、改进监管方式。当然,只要还处在信息化时代,网络治理就将一直是个重要课题,需要我们从个人层面、社会层面、国家层面作出与时俱进的努力,尤其是要全面提升技术治网的能力和水平,以更好地应对网络空间发展带来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