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武 锐
5月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修订的新版《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规则》)正式开始实施。这是2001年版《证据规则》实施之后的首次修改,条文数目由原来的83条增加到100条,修改41条,新增47条,仅11条原条文保留未变,可谓是实实在在的大修。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必新答记者问时说,此次修改全面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人民法院审判需要。一个突出特点是,特别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贯彻落实,对于诚信参与诉讼提出了新要求,对诉讼实践具有重要影响。
“自认”规则是2001年版《证据规则》中就有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法院将直接作出对自认者不利的事实认定。其裁判逻辑是,因为不利方已经认可,该事实在双方之间不存争议,当然无需再举证即可确认下来。当事人保护自身利益是本能,这种自认多是在不自知中发生,《证据规则》规定“自认”一般不得撤回。正因有此规则,法律上有一句俗语“一字入宫门,九牛拉不回”,向法院提交的所有书面材料和所有陈述都需特别谨慎,尽力避免出现对己方不利的内容,否则将构成“自认”,覆水难收,后果很严重。
新版《证据规则》对于自认规则作出进一步丰富,增加了“拟制自认”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的,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即不置可否将被视同“自认”。过去庭审中常常会看到的一幕是,凡是遇到对方或者法官询问于己不利的问题,当事人统统回答“不清楚”。随着新《证据规则》的实施,当事人今后再闪烁其词不正面回答问题、含糊其词不明确回答问题都将被法院认定为“自认”,作出不利的认定。新《证据规则》同时增加了律师等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自认”的规定。
今后我们在诉讼中,必须在庭审前与律师充分沟通,梳理案件事实,预判可能遇到的问题,合理确定参加诉讼的员工,科学安排员工与律师回答问题的分工,同时研究既客观又不“自认”的答复方式,对于确实不清楚的事项不能简单回答“不知道”,而要使用“我当时不在现场”“我需要庭后找相关同志询问后才能回答”等准确表达语言,以说明“确实是不知道”、不属于“应该知道”的范围,不是消极回答,不属于拟制“自认”。
《证据规则》集中规定了民事审判中证据调查、审核、采信规则,诉讼程序操作规范及相关法律结果。作为非法律人士,也许可以不深入了解《证据规则》的具体规定,但对于每一个人,有一个概念必须建立:诚信参与诉讼。
新《证据规则》明确了“书证提出命令”的操作规范。当事人为证明其观点需要的书证在对方手中,可以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申请只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证据名称(内容)明确,二是其证明的事实对于查清案件非常重要,三是该证据确实在对方当事人手中或应当在对方当事人手中,法院将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其裁判逻辑是,甲方提出能证明甲的主张的证据在乙方手中,法院要求乙提交,乙坚持不提交,法院虽然没有拿到证据,但从乙不愿意提交得出证据确实对乙方不利的判断,将直接认定甲的主张成立。以此引导诉讼当事人不隐藏证据,诚信参与诉讼。
新《证据规则》还列举了适用“书证提出命令”的书证范围,主要包括账簿、记账原始凭证、在诉讼中引用过的书证,为对方当事人权益制作的书证等。新《证据规则》第99条规定,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也纳入“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使“书证提出命令”实操的可能性与适用空间未来可期。
在诉讼中应用该规则必将提高我们的举证效率与质量,但作为公用服务企业,我们可能更多地被认定为证据控制方,应当持有并提交案件相关证据。比如在人身触电伤害案件中,为查明电力设施产权归属和维护管理责任承担主体,《供用电合同》是很重要的证据。客户申请“书证提出命令”,法院责令我方提交《供用电合同》是大概率事件。当我们因签订不全或保管不善致使无法提交合同时,法院将做出对我们不利的认定。从这个角度看,新《证据规则》倒逼我们进一步加强供用电合同等档案资料的基础管理。
国徽、天平、法袍、法锤,还有门前高高的台阶,法院的庄严肃穆,使其自带威严与威慑。当公司有案件发生,非法律专业人员被安排担任代理人或者证人时,第一反应是排斥。然而5月1日后参加诉讼,这种不适感或者会更强。新版《证据规则》增加了当事人具节保证程序规定,要求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当庭宣读,保证真实陈述,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新《证据规则》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第77条规定:“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适用证人证言的规定,出具证明材料时也需签署保证书。
不仅是代表一方利益的当事人、证人,第33条规定:“鉴定开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保证书要求承诺“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如果违背保证书中的承诺,都将按照妨碍民事诉讼行为予以处罚。
这些规定及其实施,要营造的正是所有诉讼参加人诚信参与诉讼的氛围。
新《证据规则》集中规定了民事审判中证据调查、审核、采信规则,诉讼程序操作规范及相关法律结果。常言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日益丰富,不管主观愿望是否愿意,单位和个人也许都难免遇到争议进法院。作为非法律人士,也许可以不深入了解《证据规则》的具体规定,但对于每一个人,有一个概念必须建立:诚信参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