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密钥

2020-01-10 03:17李飞孟申思
科技中国 2020年6期
关键词:科研院所产学研专利申请

李飞,孟申思

(1.浙江大学科教发展战略研究中心;2.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历史经验表明,自现代大学科研制度建立以来,高校与科研院所的协同创新就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创新发展的核心力量。但经常有人诟病我国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只有5%到10%,所以过去十几年学术界一直在探讨如何解决高校与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症结的问题。

一、产学研合作,逐步从模式研究走向制度研究

国内诸多学者剖析研究了美国硅谷、日本“官产学研”等案例,但只学了合作形式、合作模式等这些“皮毛”,却弃了制度层面的这些“精髓”,也许当时学习这个“精髓”的条件还不具备,导致很多学者说的都是实话,但没把实话说全、说透。

面上的统计数据不能客观地、完整地说明我国产学研合作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率的问题,我们在这个问题上纠结了太久,却始终没找到破题的路径。以往,我们过度关注产学研合作的活动、形式、模式,却忽视了最为关键的问题:我国与其他国家高校、科研院所建设运行的体制不同。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原理都是建立在制度体系上的,必须从制度层面上去寻求破解产学研合作困境的办法,建设产学研合作的现代化治理体系。

二、科技成果转化缺的不是“效率”,而是“制度”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我们总算把这个问题学懂、弄通、做实了。2015 年8 月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长期以来,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缺的不是“效率”,而是激发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制度”,政府不仅要对科技工作者施以人才评价的政策引导,更要充分释放和激励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 修订)实施以来,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性障碍得到根本性破除,通过国家法律、地方条例、激励政策、技术交易规则等制度体系的设计,较好地约定了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充分体现了新时代依法治国的理念。虽然目前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仍存在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一直在打“政策补丁”,但是找对了方向、走对了路。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要遵循技术创新规律

技术创新有其自身规律,从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到技术商业价值挖掘,再到技术开发以及技术成果产业化,一般需要三至五年,甚至更长时间。我们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工作中,又进入一个误区:科技成果的商品化。科技成果商品化的误区,一方面认为可以对科技成果进行估值,另一方面认为科技成果可以像“淘宝”网站上的商品一样即时交易。科技成果是可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知识资产,转化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应该依靠市场发掘和转化科技成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技术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目前,国内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主要依赖职务发明人自行实施,缺乏专业化、市场化的技术经纪机构或技术运营机构为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以山东省为例,省内注册开展技术运营服务的机构有60 家左右,但能够正常开展技术运营业务的只有2 家,且这两家只是开展技术服务合同为主的研发外包业务。针对国内C9 高校的访谈调研显示,技术转移队伍规模小、不稳定,技术转移服务人员缺乏技术与商业背景与经验,转化能力不足,导致职务发明人与企业对其信任度低,技术经纪与运营机构无法胜任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随着产学研合作的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将进入PE 模式,即通过“Professor+Entrepreneur”科学家和企业家合作,实现科技成果转化,这是一条符合市场规律的转化路径。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交易CI 模型

我国知识产权局重组后是世界第一大知识产权局,全球五大知识产权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15 年以来我国专利申请量是美国的2.4 倍,近年来在专利授权数量上也是冠绝全球。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19 年公布的数据,中国国际专利申请量超越美国,跃居全球第一。高校和科研院所是知识生产的重要场所,我国高校、研发机构每年获得的专利授权量占国内专利授权总量的30%左右,如何把这部分知识资产加快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是解决“科技经济两张皮”问题的关键。企业是创新主体,高校院所的知识资产只有转移到企业中去,才能实施转化,这中间就需要“交易”(Exchange)。

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的交易,从我们所掌握的诸多现实案例分析来看,可以归结为技术交易的CI 模型,即组合型交易(Combined Exchange)和集成型交易(Integrated Exchange)。

组合型交易,是指“专利+技术服务”的组合型交易模式,企业不仅需要专利技术,更需要知识(Knowledge)。这是因为:一方面,专利所呈现的信息往往不能完整地表述科技成果,专利发明人还有很多“know-how”的信息没有呈现;另一方面,企业需要继续跟高校院所的发明人团队合作,对技术系统进行开发完善。这种交易模式往往是以解决企业技术问题为导向的,或者是以技术投资为驱动的。技术作价入股是这类模式下典型的技术交易方式。根据现行法律框架,发明团队可以持有企业部分股权,这就使得企业与专利发明人深度合作,利益捆绑,继续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便水到渠成。例如,清华大学以技术作价入股的方式出让车载激光雷达技术,成立探维科技有限公司,成为国内最早拥有固态技术和图像融合技术的初创公司。探维科技的创始团队包含发明团队,发明团队成员为同门师兄弟(一部分是毕业生,一人是清华博导),均参与激光雷达项目的设计与开发,在该领域有超过十年的技术沉淀。公司实际运营由发明团队中的毕业生具体负责。首先,毕业生参与过技术研发,掌握与专利相关的隐性知识,便于技术转移;其次,毕业生与导师信任度高,可利用非正式联系获取其他技术资源,支持技术的后续开发;最后,毕业生可以全职投入企业运营,解决了教授分身乏术的问题,因此“学生带着老师成果”创业受到风险资本的青睐。

集成型交易,是指“专利交易+X”,这个“X”可以是政策,也可以是专利技术。第一,当X是政策时,一些企业购买高校院所的专利技术是为了集成利用政策来申报补贴或者项目。这类模式中,专利交易的价格往往比较低,少则几千块、多则几万块,这种情形下的企业多为研发能力欠缺的中小企业。根据同济大学的统计,从项目数量上看,该校专利转让与专利申请权的转让数量最多。同济大学科管部的老师解释道:“专利申请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过去专利转让发生在高校获得专利授权之后,现在则有新变化:许多企业会在我们刚拿到专利申请号时就跟我们联系,希望购买专利申请权,成为第一专利申请人,从而向地方政府申请高新企业资质认证,获得相应的财政优惠。”“专利交易+政策”是当前非常普遍的技术交易的现象,北京大学与浙江大学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老师也反映了与同济大学相似的情况。第二,当X是专利技术时,企业出于专利布局的需要,购买高校院所的专利技术,从而与已有技术集成构建成更为完善的技术体系。这种情形下的企业往往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和较高的技术能力,有清晰的技术研发规划和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队伍,也会与专业的技术经纪机构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例如,华为与北京大学在人工智能、视觉领域合作,共建联合实验室,共同解决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重大前沿技术问题。华为在总体谈判中事先与北京大学约定合作研发成果的权利归属,从而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阿里巴巴与浙江大学签署全面战略合作协议,拓展在公共卫生与医疗大健康等基础前瞻领域的联合研究,借助科技成果转化与联合研发,实现企业的前沿技术积累,完善了技术布局。

总的来说,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必须处理好两个“市场”的问题。第一,面向市场需求做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是创新的主体,是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的单位。无论是解决企业技术问题,还是满足技术发展以及投资的需要,都要从需求出发来进行科技成果的交易。在这个过程中,不能忽视“人”的作用,仅依靠技术去解决技术交易的问题是不现实的。这里的“人”包括三类人,即,专利发明人、技术投资人、技术经纪人。第二,建立市场机制做科技成果转化。国内高校借鉴了美国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TTO)的设计,纷纷成立了大学技术转移中心,现在很多高校对这类机构职能定位是管理抑或是运营,还是分不清楚。只有依靠市场机制,让专业的技术运营机构服务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才能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这种建立在体制内的技术转移中心,缺乏市场化机制,难以吸引到专业人才,效率低下那便是很自然的事情了。高校与科研院所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必要的,但科技成果转化运营的工作还应放手让市场去做。未来应建立好科技成果转化交易的体系,让服务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运营机构有利益保障,有政策激励,集聚更多的人力资源以及社会资源来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在专利发明人、技术投资人、技术经纪人三者之间形成良性循环的价值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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