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动物进行补检有关问题的探讨及思考建议

2020-01-10 02:09韩瑾瑾张秋霞赵静静
河南畜牧兽医 2020年19期
关键词:农业部检疫兽医

韩瑾瑾,张秋霞,赵静静

(焦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 焦作454150)

当前,部分养殖场户法律意识淡薄,在生猪出栏前,未申报检疫就从事生猪调运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构成销售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行为。官方兽医查获此类违法行为后,要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同时为了防止疫病传播,挽回养殖场户的经济损失,要对动物依法进行补检,符合补检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补检条件的,依法进行处置。但基层官方兽医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惑,如补检条件不明确,不符合条件的,后续如何处置没有具体规定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制约了动物补检工作的有序进行,不利于动物疫病防控和依法行政工作长效机制的运行。笔者针对以上问题,结合实际工作经验,探讨分析了补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疑惑和难点,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对策与建议,以期为健全动物补检工作长效机制提供思考借鉴。

1 法律法规规定

与动物补检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等。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其中对于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应当依据本法第五十九条关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之规定实施补检。

对动物实施补检时,要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补检,并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的,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临床检查健康;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补检条件不明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临床检查健康;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其中第一、二条,一般没有异议,对于第三条,目前规定不明确,不便于基层进行操作和执行。比如,在当前非洲猪瘟疫情形势下,农业农村部要求对跨省调运种猪、仔猪进行非洲猪瘟检测,凭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但对于补检的没有明确要求,同时也只是针对跨省调运种猪、仔猪,而对于商品育肥猪没有明确,如果不进行检测,一旦出现问题,造成疫情发生,给官方兽医带来被追责问责的风险。

2.2 不符合补检条件的后续处置难

不符合补检条件的情形主要集中在第一条。执法实践发现,凡是逃避检疫的,大部分都不加施生猪耳标,此时就不符合补检条件,对于不符合补检条件的,要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目前未见到有对不符合补检条件进行处理的相关规定,因此,让基层执法人员处于两难境地。对于查处的生猪如何处置,是面临的最大问题。如果对生猪直接进行无害化处理,法律法规没有依据,群众一旦起诉到法院,将面临极大的败诉风险,如果让养殖场户直接拉走,将来一旦出现疫情等问题,官方兽医将面临乱作为、不作为的失职渎职风险,因此对于不符合补检条件的后续处置问题亟待解决。

3 思考与建议

3.1 健全完善法律法规

亟待从法律制度层面解决动物补检问题,弥补法律法规空白,健全完善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补检的法律法规,建议对《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明确补检的具体规定,梳理细化具体补检条件,科学合理设置补检条件,尤其要具体明确不符合补检条件的后续处置问题,如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切实解决处置无依据的问题,建议农业农村部制定专门的规定,以便于基层执法人员在对动物补检时具体参考和执行,解决官方兽医的后顾之忧。

3.2 严厉打击逃检行为

解决补检的问题,关键还在于控制源头,通过严厉打击违法行为,震慑违法分子,来避免补检行为的发生。要拓展举报渠道,丰富电话、网络、邮箱等多种举报方式,健全完善举报奖励制度,提高群众举报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意识,广泛收集群众举报信息,认真梳理排查线索,加强信息研判,及时开展明察暗访、突击检查,大力整治逃检行为。在加强日常监管、强化监督巡查的基础上,健全完善网格化监管制度,不断推动网格化监管责任落实,压紧压实监管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关键场所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打击逃避检疫行为,提升养殖场户、贩运人依法申报检疫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3.3 加强宣传教育

广泛利用电视、手机、广播、报纸等多种媒介,采取发放告知书、签订承诺书、悬挂条幅、张贴标语、流动广播、发放宣传手册、举办宣介会等多种方式,全面宣传国家关于动物检疫的法律制度、政策规定以及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危害,管理相对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及承担的责任,有关典型案例等,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氛围,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强大舆论声势,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主体责任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及时进行联合惩戒和管理约束,切实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水平。建立以黑名单为核心的奖惩制度体系,完善违法惩戒、重点管控、守法奖励、政策倾斜的奖惩联动长效机制,不断规范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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