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评论员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意见建议不吐不快的,请赶在2020年1月31日之前。该稿一个显眼的亮点为,针对行政垄断,创设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该稿全部保留了现行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小节的六条,并有两个明显改动,一是“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主体从目前的“行政机关”延伸到“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更为周延、更为科学;二是增设一款,这两类机构“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那么,这一审查在时候什么介入、审查的范围是什么?
该稿第9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政府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这意味着,政府机构在推出行政行为之前,要事先进行审查。不过,这一审查执行的主体是反垄断执法机构,还是同级人大或别的机构,该稿并没有明文规定。建议予以明确。审查应该遵循什么样的程序,也应该在反垄断法或其实施细则中载明。如此,这一条才能成为有锋利牙齿的制度。
更进一步,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是否可以进一步扩大?各条条块块现存的各色法规与规章、各种红头文件与会议纪要及无数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也应该进行审查。也就是说,如果条件成熟,既要审查增量,也要审查存量,审查的标准与程序应该是同一的。否则,这一新制度至少是不完备的。
行政垄断往往起于政府机构出台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行为,表现为对行业搞牌照、搞特许经营、搞准入门槛。其效果是创设了垄断租金,令消费者不得不承受高价,也让这一行业的投资与就业远远低于放开市场下的水平,从而压制了经济增长的潜力;同时令投资者与就业者不得不涌入放开的行业,导致这些行业出现过度竞争,压低投资回报率与工资率,也就是所谓“内卷化”。向行政垄断开刀,是对内开放,是真改革,需要极大的勇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