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院校“校园贷”多维干预机制构建研究

2020-01-09 22:02傅澳华
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校园贷失控机制

傅澳华

(山东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山东 济南 271018)

近年来,在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背景下,“校园贷”作为一种面向大学生群体的贷款业务迅猛发展。“校园贷”在满足大学生消费诉求的同时出现了诸多问题,非法“校园贷”更是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关注。“校园贷”成因异常复杂,单纯依靠高等院校难以规避相关风险,因此,构建多维“校园贷”干预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校园贷”界定及其危害

从理论来看,“校园贷”作为一款面向大学生群体的信贷产品,能够满足大学生的信贷需求,也有利于金融机构提前培育潜在客户,能够实现多方共赢。但是,从实践来看,部分金融机构和个人违法违规开展“校园贷”,并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对大学生本人、家人乃至整个社会都产生了巨大危害,这也是对“校园贷”进行干预的直接原因。因此,探讨“校园贷”干预机制前需要对“校园贷”予以界定,并分析“校园贷”的危害。

(一)“校园贷”界定

“校园贷”指在校大学生向各类金融机构或者信贷平台借钱的行为[1]。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校园贷”业务包括由正规金融机构或者获得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平台向大学生提供的贷款、或者获得监管部门批准但是未在批准范围内进行的贷款业务。阿里巴巴、京东等为大学生购物提供的“蚂蚁花呗”“借呗”“京东白条”等相对正规,贷款金额较少,逾期后不会使用违法手段催收,属于正规的“校园贷”。民间机构和放贷人向大学生所提供的“校园贷”多未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属于非法开展“校园贷”。本文所指“校园贷”是非法“校园贷”。贷款的本质是信用,具有一定风险,经严格的审核流程才能发放,并且对抵押担保等有相应规定。但是,“校园贷”具有准入门槛低、贷款手续简单、免抵押、免担保、放款迅速等特点,大学生只需提供学生证、身份证、家庭地址、亲朋联系电话等就可以在很短时间内获得贷款。正是由于上述特点,“校园贷”一经推出就获得了大学生的追捧。

(二)“校园贷”的危害

加强“校园贷”干预,原因在于“校园贷”具有巨大危害。从当前“校园贷”的情况来看,其危害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点。

首先,“校园贷”误导了大学生的消费观。大学生容易受各种外界因素的影响和刺激,存在过度消费和超前消费等情况。大学生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普遍需要父母或者其他亲人提供生活费,难以支撑过度消费和超前消费。“校园贷”的无抵押、无担保、流程便捷等特点,能够满足大学生过度消费和超前消费需要,不利于大学生形成正确的消费观、金钱观,扭曲了大学生对消费、金钱、物质等的正确认知[2]。

其次,“校园贷”损害了大学生身心健康,也影响了其家人、亲朋的正常生活。虽然“校园贷”流程简单、放款迅速,但是贷款利息高、还款条件严苛。为了获取非法暴利,平台通常在大学生违约后采用暴力手段催收,骚扰大学生家人、亲属、朋友、同学等。这些行为不仅加重了大学生心理负担,也影响了其亲朋、家人的正常生活。近年来,个别不堪“校园贷”暴力催收的大学生甚至选择死亡。

再次,“校园贷”影响了社会正常秩序。部分深陷“校园贷”的大学生为了偿还债务被逼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如抢劫、盗窃、参与赌博等。同时,与“校园贷”有关的社会纠纷不断增多,需要社会管理部门投入更多资源处理,从而被迫减少了其他领域的资源投入。

二、“校园贷”失控的成因

“校园贷”的干预必须要针对其产生和兴起的具体原因,才能有的放矢,提高干预的有效性。“校园贷”失控成因可以分为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从内部原因来看,大学生攀比心理、缺乏对“校园贷”的正确认识和维权意识等是主要原因。从外部原因来看,不良信贷平台违规开展业务、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和教育不到位则是重要原因。

(一)“校园贷”失控的内部原因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认为,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在“校园贷”成因剖析中,必须要首先关注内因。就“校园贷”失控的内部原因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首先,大学生攀比心理和非理性消费是“校园贷”失控最根本的原因。根据调查,申请“校园贷”产品的大学生普遍将贷款用于电子产品、休闲娱乐、服饰、奢侈消费等,而直接用于学习的比例则可以忽略不计。显然,这种消费是基于攀比心理的非理性消费。尤其是部分家庭条件一般的大学生,由于父母提供的生活费只能满足日常基本生活开支,难以支撑个人的非理性消费,为了所谓的“面子”等,热衷通过“校园贷”获得金钱。

其次,缺乏对“校园贷”的正确认识和防范意识。为了赢得大学生的信任,“校园贷”在业务开展中往往会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伪装[3]。例如:在宣传中强调自己是正规金融机构,业务通过监管部门批准,或者承诺贷款利率严格按照国家法定标准制定,绝不是“高利贷”等。在业务实际开展中则通过各种服务费、保证金等理由扣除贷款,侵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部分大学生对“校园贷”的套路缺乏正确认识,也没有防范意识,出现纠纷时难以提供有力的证据。

再次,大学生缺乏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部分大学生已经通过各种途径清楚知道“校园贷”是非法行为,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或者其他各种原因,不敢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对“校园贷”平台和相关人员的放纵,也不能及时挽回自己的损失。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不予保护,部分大学生对此毫不知晓,给自己和家庭造成了巨大损失。

(二)“校园贷”失控的外部原因

在重视内因的同时,也必须要考虑外因。就“校园贷”失控的外因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首先,“校园贷”相关平台违规操作是“校园贷”失控的直接外因。从内因而言,“校园贷”的失控与大学生非理性消费、攀比心理等密切相关。但是,若“校园贷”相关平台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资格审核和贷款发放,也不会造成“校园贷”失控。正是因为“校园贷”平台未严格操作,甚至是故意违规操作,才造成了目前“校园贷”失控的局面。

其次,监督管理不到位是“校园贷”失控的外部监管原因。“校园贷”是一种市场行为,应该遵循市场化原则。由于多种原因,市场可能存在失灵的情况,这就需要“校园贷”在遵循市场化原则的同时,强化相应的监督管理。“校园贷”涉及的行政监督管理主体涵盖了金融、教育、工商、公安等多部门,作为新生事物,国内尚未彻底明确各部门的具体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了“校园贷”监管存在“多头管理”,监管力量分散,难以形成监管合力的情况。

再次,各方宣传不到位。由于所在学校近年来尚未发生与“校园贷”有关的恶性事件或者只有一些小事件,部分高等院校管理者尚未认识到“校园贷”的危害,防范“校园贷”宣传的积极性不高,也缺乏主动干预意识。各相关部门虽然查处、破获了多起“校园贷”案件,但出于多种原因考虑,并未进行披露和宣传。大学生因缺乏对“校园贷”的正确认知,容易被“校园贷”的各种伪装欺骗,从而深陷“校园贷”泥潭[4]。

三、“校园贷”多维干预机制的构建

“校园贷”对大学生本人及其家庭、亲朋、学校,乃至对整个社会都有极大危害,“校园贷”失控是多方面的综合结果,因此,“校园贷”的干预必须要多方力量共同参与,构建多维干预机制。

(一)教育机制: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消费观,强化对“校园贷”的认知

在“校园贷”多维干预机制中,教育机制是核心。要通过教育机制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并不断强化大学生对“校园贷”的认知。

第一,通过教育倡导理性消费,抵制超前消费、过度消费。高等院校不仅要将理性消费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也要将其贯穿大学生整个大学阶段。可以通过新生入学教育、思想政治教育、辅导员谈心谈话等多种方式,消除大学生攀比心理。同时,可以利用学校师资力量,开设金融理财、互联网金融等课程,让大学生树立“财商”。在学校教育的基础上,还要发挥好家庭教育。父母要关心子女的心理情况、消费情况等,并结合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在消费方面给予合理的支持与相关建议。

第二,坚持教育的长期性,强化大学生对“校园贷”危害的认知。坚持教育的长期性,不仅能够让大学生意识到超前消费、过度消费的危害,而且会使大学生对“校园贷”形成更深刻的印象,从而最大限度限制“校园贷”在高校的存活空间。高等院校要与公安、金融等部门密切配合,定期联合举办“校园贷”安全防范、“校园贷”识别等系列讲座,在校园显眼处长期悬挂防范“校园贷”的标语,通过校园广播、电视台、校园网、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有关“校园贷”的信息,在全校范围内营造不参与“校园贷”的氛围。

(二)预警与处理机制:及时发现“校园贷”苗头,多部门协同处理

在重视教育机制的同时,必须要完善预警与处理机制。通过预警机制及时发现“校园贷”苗头,多部门协同在第一时间处理,最大限度减轻“校园贷”的危害。

第一,建立信息研判机制。通过大学生的同学、室友、辅导员等群体,及时掌握其异常消费动态。要特别关注超出日常生活开支的大学生,通过多方信息渠道了解其资金来源是否与“校园贷”有关。对确系来源于“校园贷”的异常情况,要及时向公安、工商、金融等监管部门汇报。同时,重视大学生心理变动情况,通过辅导员个别谈话、班干部反映等多种方式,从大学生情绪、心理、行为等异常变动方面及时发现苗头。

第二,多部门协同处理。经过信息研判确定大学生参与“校园贷”后,应立即启动多部门协同处理机制。相关院系需安排专人进一步了解“校园贷”具体情况,并及时上报公安等部门。公安等部门接到报告后,及时对“校园贷”行为进行定性,判断其是涉嫌违法违规还是正规的民事借贷行为。对于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公安、工商、金融等部门要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对于正规的民事借贷行为,则由学校通知家长,说明事情缘由,并与家长商讨相关善后处理措施,尽量减轻“校园贷”对大学生的危害。

(三)监管机制:强化相关业务平台监管,实施“校园贷”准入机制

“校园贷”的干预离不开强有力的监管,因而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和宣传机制。

第一,明确监管部门具体职能,发挥监管合力,强化相关业务平台监管。近年来,虽然我国相关部门针对“校园贷”出台了一些监管措施,但是目前监管依然缺乏系统性,各部门职责交叉,尚未形成监管合力,因此,需要在未来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具体职能。以金融部门为例,要尽快出台“校园贷”相关管理细则,如平台运营模式、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最高利率、贷款相关费用收取等[5]。公安等司法部门则要就“校园贷”涉嫌违法的标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从而更有针对性地打击 “校园贷”。

第二,实施“校园贷”准入机制。从现实来看,完全取消“校园贷”既不可行、也无必要,因此,实施“校园贷”准入机制就成为一种必然。监管部门要制定细致的“校园贷”准入标准,并进行严格审核。为此,可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对“校园贷”相关平台的实时监控,规范“校园贷”平台业务管理。同时,建立“校园贷”平台违规警示制度、退出制度等,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开展“校园贷”业务的平台予以警示,甚至强制其退出。

结语

作为一项新生事物,“校园贷”有历史的必然性。发挥好“校园贷”的作用,让“校园贷”合理存在并规范运行,需要多方协同与配合,不断完善相应的干预机制,要让“校园贷”真正回归到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本质上去,而不是成为侵害大学生权益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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