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菲
(衡水学院,河北 衡水 053000)
观时而治法,因事而制礼。法治化的要求即是对专项事务的法律规则更加立体细化,经得起系统性推演评判,在同一个法治环境中,法律法规的制定标准在原则上是一致的,逻辑上是一贯的。以衡水市为例,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区域协调发展背景下,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法治进程大幅提速将会成为新转化社会矛盾带来的必然趋势。根据法治的基本要求,基本公共服务法治保障体系的建立应该是公共服务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守法的有机统一。
所谓基本公共服务的法治保障体系,就是在构建法治化进程中,将涉及到就业养老、教育文化、健康医疗等关乎公民基本生存需要、生存能力、生存质量的规则条框加以明确稳定,建立体系。一般来讲,新时代催生新理论,新理论引导新实践。社会的现代化进程决定了基本公共服务的内容涵盖面日益扩大,社会制度的不断发展优化,会使得基本公共服务范畴不断延展。
基本公共服务的法治化内涵,直接指向三个关键因素。一是公共性之维度,主体为公权力,政府层面行使以公权力保障实施的行为,服务对象为不特定大多数人;二是服务性之效能,我党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基本公共行为的目标明确为服务人民而非为部分人利益所驱使,政府层面的公行为是解决百姓之忧而非财政之困;三是法律性之手段,以体系化的法律条款设定,全面规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可能出现的情况,其中应从原则到规则考量符合时代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治保障内容。
首先,基本公共服务法治保障体系的构建,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的必经之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中已提之“美好生活需要”,必然起点于公民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等基本民生。随着时代发展,对于这些因素的美好诉求不断提升,民主公平和法治参与的意识不断增强,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法治化进程作为调和社会基本矛盾的方法之一,有助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获得层次丰富的幸福体验。
其次,基本公共服务法治保障体系的构建,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之路漫长且深刻,不是表面文章而是刮骨疗伤。为达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发展目标,基本公共服务的法治化建设是必要且关键的。基本公共服务涉及领域和人员范围之广,是达成依法治国发展目标中浓墨重彩的考量依据。全社会法律公知的升级,对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部门提出了更高的法律素养的要求,需要用更加严谨科学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技术去做出应答、排解疑难、创新方法。
最后,基本公共服务法治保障体系的构建,是提升与彰显国家治理能力必备举措。基本公共服务法治保障的体系化建设,其中涵盖该领域完备的立法保障、到位的执法力度、良好的司法环境和完善的法律服务,能够体现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的优势。通过不断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法治化水平,促进公权力从法治层面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从而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目前,衡水市积极实施“重新定位,主动融入雄安新区发展战略”,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框架基本上是以宪法为纲,由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三个层次构建的基本公共服务法律体系。区域协调发展下的衡水市在可操作性层面处于落后位置。
对于基本公共服务法治建设领域存在的问题,有共性方面,亦有衡水市个性方面,两方面因素不同程度制约着衡水市基本公共服务法治化建设的脚步,在此一并论之。
1.《基本法》缺位,权利义务归属模糊
目前,在我国众多涉及民生的诸如住房、医疗、通讯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缺少行业基本法的统领,这种基础性法律构建的缺位,使权利人无从了解或混淆权利归属与内容,责任人忽视或规避责任与义务,政府职能部门缺乏履职依据,从而积累社会矛盾,造成不稳定隐患。
2.实体法缺漏,程序法滞后
卫生、住房、安全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实体法律法规不够全面和系统,剥丝抽茧,可以发现一些法律依据出现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对于未系统学习过法律的广大市民来说,无异于未做明确规定。在程序方面,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极大的滞后性,当相对人权利受到侵害,经常因为缺少直接的程序保护(如公民的住房保障权利)而使权利保障流于形式。
3.监管机制不明确,权利救济机制缺失
制约城市基本公共服务法治化进程的,一方面在立法的源头,另一方面就在于权利保障机制的不完备。当前衡水市基本公共服务中存在监管不到位、机构不明确、职权归属不清、权利救济机制无法启动等问题,造成民众权利得不到实现和保障,政府形象受到影响。
4.法治理念未能入脑入心
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法治化进程,最终目标就是服务于广大百姓,造福于人民群众。当前衡水市积极推动普法宣传力度,但城乡居民的普法程度不够理想,普法活动不能做到让法治理念入脑、入心,和现实生活有距离,不够通俗易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让法律为广大人民所了解、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仍是重大课题。
立法表达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诉求,基本公共服务立法正是“人民之声”。正如宪法作为统领我国法律的“根本大法”一般,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加快立法进程的基础需要出台一部根本性的法律。在国家层面,需尽快针对基本公共服务出台《基本公共服务法》,以作为该领域纲领性法律文件,将基本原则、主体权利和义务、责任承担等基础性条款明确化。制订城乡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着重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
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重要环节,执法领域著名的“破窗效应”,指出有人违法,就应受到处罚,如果不严格执法,法律就不会被人们遵守,结果如同无法。衡水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公务人员作为基层执法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的具体要求: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严格依法办事,规范行政行为,依托政府职能的转变,服务经济发展,努力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在衡水市建立起一支为政清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法队伍,这是建设法制型政府的需要,也是建设美丽衡水的需要。
司法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合理、及时。在关系民生需求这一活跃因素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真正做到以上要求,以及实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需要在司法战线全面升级与创新。加强衡水市基层司法所组织队伍、基础设施、业务水平和保障能力建设,对于民意需求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回应、协同跟进,统筹法律服务资源,创新法律服务方式,丰富和优化法律服务产品,提升法律服务质量,让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真正落地生根,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守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基本途径。在我国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包括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衡水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积极加强和创新法治宣传方式,利用广大人民群众熟悉理解的方式,如互联网普法、媒体公益普法等形式开展法治宣传,避免将学法守法的门槛设立过高。也要充分利用本地优势,衡水市历来重视教育,对于法治宣传要充分重视教育领域的引领作用,自学前机构、中小学到大中专院校,将普法宣传贯彻到校园并辐射到家庭、社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全社会倡导学法运动,提高公民自觉守法的意识,增强群众用法的能力,让依法治国、依法治市成为全体市民的坚定信念和自觉实践。
身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坐标,用法治思维与法律技术手段作用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是考验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据。当前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法律供给状况还不能达到“全面坚持依法治国”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要求,在基本制度构建、实体法律补充以及程序法律联接等方面存在不健全、不全面、不完善等硬伤。衡水市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区域协调发展背景下,需要根据法治的基本要求,并结合自身发展特点,不断寻求法治改革方法,向基本公共服务的改革之路坚定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