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征收“数字税”法案评议

2020-01-09 16:05何明智黄文鸿高婴劢赛迪智库
科技中国 2020年4期
关键词:税收规则法国

■文/何明智 黄文鸿 高婴劢(赛迪智库)

2019年4月8日,法国国民议会通过“数字税”提案,将对全世界范围内营业额超过7.5亿欧元且在法国境内营业额超过2500万欧元的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征税,涉及谷歌、亚马逊和Facebook等约30家以美国企业为主的大型互联网企业,税率为3%。征税对象仅包括企业的在线广告收入、转售数据和平台收取佣金等业务,线上销售、通信服务和支付服务不在征税范围。法国作为欧盟重要成员国,此举将对欧美贸易格局及全球数字经济治理范式产生深刻影响。

一、法国颁布“数字税”法案的原因

为弥补数字经济时代暴露的征税漏洞。跨国数字企业在其税源与价值创造地分离的情况下,利润的归属地难以简单判断,以美国科技巨头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得以在欧洲境内实现税基转移,致使法国境内分公司实际上报的应税利润很低,出现了较大的征税漏洞。据统计,互联网巨头在欧盟内缴纳的税率平均值仅为9.5%,比欧洲中小企业低约14个百分点。

亟需通过征税缓解财政危机。受公共财政大量支出和财源减少的双重影响,法国政府财政面临较大的可持续发展困境。法国经济财政部表示,2019年法国政府的财政赤字将达到3.2%,超过欧元区3%的警戒线。对互联网巨头征税将是法国政府开辟财源的重要途径,通过征收“数字税”,能为政府新增约5亿欧元税收。

试图抢占数字经济时代的规则话语权。在数据服务等商业行为日益普及的趋势下,“数字税”将成为国家的重要税种,法国政府希望率先构建数字经济时代的税收体系,抢占数字经济时代治理规则的话语先机。一方面,法国认为欧盟层面开征数字税意见分歧较大、步伐缓慢,便试图绕开欧盟直接在经合组织层面创建国际税收秩序,在各国数字经济利益博弈中获取先发优势;另一方面,法国试图借构造数字税规则之机,重启互联网国际行为准则谈判,率先约束美国的跨国科技巨头,为确立其欧盟互联网治理的引领地位奠定基础。

二、“数字税”法案可能产生的影响

短期内对法国数字经济的影响弊大于利。一是增加的税负将转嫁给消费者和使用数字平台的中小企业承担。德勤研究显示,预计2019年法国额外税收负担总额将约为5.7亿欧元,税收收入增长近50%,约55%的税收负担将由消费者承担,40%由使用数字平台的企业承担,而大型互联网公司仅需承担5%,这可能导致消费品价格上涨、使用数字平台的企业利润下降,短期内对法国数字经济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二是数字税的税务管理效率将大幅降低。由于税收指标和数据难以界定、法律规则及解释尚不明确,识别所有纳税人和计算应税基数的难度极大,同时又面临多重征税的风险,这将降低征收“数字税”的行政效率,制约数字经济市场快速发展。

引发欧美经贸博弈格局发生新变化。欧美贸易谈判举步维艰,而法国颁布“数字税”法案正式将“税收”作为谈判筹码,势必影响到欧美经贸博弈格局。一是可能诱发“税收对抗”,加剧欧美经贸摩擦。法国政府颁布“数字税”展露了其在欧美经贸博弈中的强硬立场,势必加剧欧美双方的经贸分歧,欧美贸易摩擦可能再次升级。对此,美国已有报复迹象:特朗普政府将就欧盟对空客的补贴实行关税报复,启动301条款调查限制法国出口,并援引《国内税收法》第891条对在美国经营的法国公司征收双重税收。二是构筑数字贸易领域的壁垒。法国“数字税”主要针对美国科技巨头,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美国互联网企业进入法国市场的门槛,未来欧盟层面“数字税”的逐步开征,将会打击美国企业投资欧盟市场的信心,为跨大西洋贸易设置新的壁垒。

引发各国探索数字经济税收治理的新路径。一是将加快数字经济税收全球化治理的进程。法国制定“数字税”法案为经合组织牵头讨论的“数字税”征收体系提供了实践样本,推动经合组织制定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的实际进程。二是激励数字经济新兴国家制定税收新规则。此前,受欧盟“数字税”提案启发,新加坡、马来西亚、韩国、印度等至少九个亚太国家,以及墨西哥、智利和其他拉美国家已针对高科技数字企业征收新税事宜展开研究,此次事件对上述进程无疑是一种激励,将催生多样化的数字税税种及征收规则。

三、两点思考

面对全球征收“数字税”的新趋势和经贸格局的新调整,我国在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及全球数字经济治理参与度上有明显不足,亟需积极构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治理体系,以“数字丝绸之路”为切入点,探索全球数字贸易往来的新模式,扩大我国在全球数字经济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探索构建适应数字经济特点的数据治理体系。一是构建适应数字经济的国家税收新体系。对新模式下的数字产品及服务等类型进行定性,健全针对新商业模式的税收制度,出台促进新商业模式发展的税收法案,明确交易的各项税制要素,使新商业模式的税制要素尽早纳入税收法定的轨道。二是构建和完善数字经济税收管理模式。围绕网络平台、买家和卖家三方主体,明确平台数据的权利主体,建立电子商务登记制度和联合工作机制,加强数据共享和联合执法,完善跨境增值税管理制度,强化对新商业模式的税收征管机制。三是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围绕常设机构、转让定价、增值税税收管辖权和跨境增值税管理等规定,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的修改和完善,加强征收管理的国际合作,参与国际税收协调,在全球税收协调中维护合法合理的税收利益。

探索“数字丝绸之路”建设背景下的贸易往来新模式。一是促进“一带一路”数字贸易发展。制定专门的“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工作框架或行动计划,鼓励沿线国家将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纳入本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议程,开展双多边、第三方数字经济合作项目。二是培养数字经济生态。积极参与制定数字经济标准规则,加强国际数据治理政策储备和治理规则研究,推动构建平等互尊、协同共治、创新发展的数字经济国际合作新秩序,扩大我国国际数字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三是深度参与“一带一路”全球税收治理。主动将“一带一路”沿线及其他发展中国家诉求融入国际税收新规则,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持续建立双边税收合作法律机制,加速我国税收协定谈签进程,扩大税收协定网络,成立负责境外税收服务和管理协调的专业机构,强化对企业的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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