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 亚
(湖北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湖北 武汉 430013)
近年来,变型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频发。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原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于2017年3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湖北省积极响应,主动作为,在全国率先提出变型拖拉机“十三五”期间“清零”工作目标。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现已历时2年有余,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也积累了一些问题,因此,十分有必要对湖北省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做进一步调研和梳理。
课题组通过采取实地调研、问卷调查、查阅资料和专题座谈等形式,收集整理了湖北省各地变型拖拉机历年管理以及整治工作情况,试图全面了解变型拖拉机管理的“前世今生”。
湖北省变型拖拉机自2004年开始发展。2004年以前,“三轮农用运输车”“四轮农用运输车”归属农机部门管理,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载货汽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归入公安交管部门管理。全省于2007年9月完成“农用运输车”管理移交工作,但是仍有大量“农用运输车”无法进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安交管部门未能实行牌证管理,同时部分“农用运输车”企业因规模较小或者生产的车型达不到相关机动车技术标准的要求,则以“变型拖拉机”“多功能拖拉机”或“拖拉机变型运输机”等名义继续生产销售。这些所谓“变型拖拉机”因载重量大、成本相对较低在驾驶性能、运输效率上大大超出传统拖拉机运输机组而备受农村地区运输行业青睐,部分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出于安全监管、经济发展、收费养人等原因,要求此类车型纳入拖拉机管理范畴。据统计,全省共计88个县(市、区)开展农机监理业务,其中有78个县(市、区)对变型拖拉机进行过登记管理。
从湖北省变型拖拉机发展历程上讲主要有3个阶段:2004-2007年为无序快速发展阶段,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前后和“农用运输车”移交公安交管部门管理之前,国家层面没有一个明确说法,对变型拖拉机的管理完全属于地方政府行为,部分地方政府、政府办、安委办通过文件等形式要求当地农机部门负责变型拖拉机登记管理,诸如十堰、宜昌等地都出台了类似文件。但全省各地管理情况不一,这阶段登记管理的变型拖拉机大约有2.36万台,占湖北省登记变型拖拉机总数的43.9%。2008-2012年为统一规范管理阶段,2008年前后省农业厅为规范变型(多功能)拖拉机管理乱象,经与省公安厅商定,于2009年4月下发了《关于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将“发动机≤2缸;功率≤17.6kW;外廓尺寸:长≤5m,宽≤1.7m,高≤2.2m;载重量≤1000kg;最高设计时速≤40km/h”的机型按拖拉机实行目录管理,并严禁超目录管理,另外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批示和会议纪要,同意农机部门将部分变型(多功能)拖拉机纳入拖拉机管理范畴,诸如“富亿牌”“先富牌”“东风牌”等变型拖拉机。此阶段不仅明确了变型拖拉机管理技术要求,而且明确了变型(多功能)拖拉机“连续2年未按规定参加定期检验的,应公告注销牌证”的退出机制,这一阶段登记的变型拖拉机大约有2.35万台,占我省登记变型拖拉机总数的43.8%。2013-2016年为限制登记管理阶段,2013年10月农业部就变型(多功能)拖拉机管理问题约谈了湖北等六省区,明确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核发拖拉机牌证,省农业厅遂向省政府请示将逐步停止变型(多功能)拖拉机登记管理。2016年3月省农机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再次重申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核发拖拉机牌证,明确停止办理变型拖拉机登记业务并撤销了全省变型拖拉机登记管理目录。至此,全省基本停止了变型拖拉机的注册登记。在这一阶段,全省各地登记管理变型拖拉机数量逐年下降,登记的变型拖拉机大约有6500台,占湖北省登记变型拖拉机总数的12.3%。纵观湖北省变型拖拉机管理过程,尽管对部分变型拖拉机进行了登记管理,但农机部门只管源头却不能上路执法,交管部门有执法权却无法源头监管,致使变型拖拉机的安全监管出现了“真空”,变型拖拉机假牌套牌、逾期脱检、超速超载、酒后驾驶、违法载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十分突出,给农机安全生产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极大隐患。
“变型拖拉机是企业非法生产销售、地方以拖拉机名义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这类车辆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强制标准,安全隐患大,交通事故多。”2017年国家三部局首次对这类车辆进行了定性,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变型拖拉机乱象已经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了。为消除变型拖拉机这一农机安全生产的最大隐患,湖北省结合实际积极跟进,制定了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通过“全面清查存量、严格登记管理、严格安全检验、严格安全教育、加强信息共享、加强路面管控、限期淘汰报废”等七大措施,全面推进变型拖拉机“清零”。全省各地也及时召开了农机、公安、安监联席会议,17个地市州,有13个地方联合下发了具体的变型拖拉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拥有变型拖拉机的全部县(市、区)也都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经过2年多的专项整治,建立了“杜绝发牌发证、实行社会化检验、必查交强险、安全教育不落一人”的源头管控办法,同时也强化了变型拖拉机路面管控,变型拖拉机违法乱象得到了一定遏制。截至12月12日,全省共注销变型拖拉机44502台,完成“十三五”期间“清零”目标的88.3%,目前在管存量变型拖拉机降至5909台。
“十三五”期间推进变型拖拉机“清零”,这是目标也是底线,2020年就是决战决胜期。结合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督导检查,课题组在变型拖拉机拥有量较大的荆州、十堰、孝感等地进行了专题座谈,从中发现有一些共性的问题,在此作简要分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变型拖拉机乱象,在各地有其特殊、复杂的历史成因,同时变型拖拉机的监管涉及面广,没有方方面面的支持配合,整治工作都很难持续推进。从调研的实际来看,受变型拖拉机保有量、地域分布,以及人员、经费、手段等因素制约,全省各地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推进力度不一。其中,随州市、仙桃市、潜江市已经完成“清零”目标;襄阳市、黄冈市、恩施州、神农架已经完成“清零”目标的95%以上。特别是十堰市利用“大交管”平台联合公安交管部门开展已注销变型拖拉机号牌收缴,力度很大。但也有部分地方重视不够,“警监联勤”专项整治一阵风;注销变型拖拉机程序不到位,未尽告知义务;对无法收回的号牌、行驶证未公告作废;已完成注销的变型拖拉机信息未录入全国监管平台;对变型拖拉机所有人未落实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跨区域核发牌证的变型拖拉机长期脱管等问题。变型拖拉机的乱象,从来不是农机部门一家的事,建议各地各部门充分认识变型拖拉机危害,切实增强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明确各地各部门监管责任,严格对照方案分工建立责任清单,坚持问题导向,落实常态管理。
长期以来,公安交管部门有“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农机部门有“农机安全监理信息管理系统”,这2个平台没有实现信息对接。公安交管部门在对变型拖拉机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时,难以核实拖拉机的牌证信息,同时农机部门又难以掌握对变型拖拉机的处罚信息而无法督促消除违法行为。因此,变型拖拉机的源头管理与路面管控是分离的,在监管上存在“盲区”。从调研的实际情况来看,自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全省对变型拖拉机违法违规立案处罚不足10起,这说明仅仅依靠运动式的“警监联勤”联合执法,难以对变型拖拉机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因此,要把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落到实处,必须打通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壁垒。建议农业(农机)、公安交管两部门真正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中有关数据交换规定,建立健全农机监理、公安交管信息互通机制,实现变型拖拉机牌证信息、道路交通处罚信息系统的实时互通,有效推进非现场执法,杜绝“两头难管、两头不管”的现象。
一直以来,拖拉机没有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只有推荐性的《拖拉机禁用和报废》标准,对于变型拖拉机各地都是参照拖拉机来管理的,导致大量超期服役的变型拖拉机依然奔跑在广大农村道路上,变型拖拉机的淘汰报废只能依靠其自然消亡。2017年国家三部局对变型拖拉机进行了定性,明确了其身份是“机动车”,要求各省限期淘汰存量变型拖拉机。随后,我省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明确变型拖拉机参照“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执行,实行强制报废。同时,将变型拖拉机纳入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鼓励报废。由于变型拖拉机所有人主要依靠它搞运输谋生,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对其吸引力度有限,且农机部门没有强制执行力,对于长期脱检的变型拖拉机,农机部门只能依规定注销牌证,并告知其所有人停止继续使用,但并不能真正消除继续使用所带来的安全隐患。建议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借助公安部门力量和安委会平台,通过折价回购、参照老旧汽车、黄标车发放补贴、置换合法车辆、提前报废给予补贴等形式,彻底淘汰变型拖拉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