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祖证
(重庆市云阳县小江初级中学 重庆 404500)
在教育过程中,面对学生的违纪行为,教师通常采用批评教育的方式进行引导和教育。2009年8月12日,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下文称《规定》),其中第十六条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明确指出中学班主任拥有批评教育的权利[6]。
一直以来,中学班主任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方式存在诸多问题。
许多班主任在批评教育过程中方式过激,使批评教育最终演变成对学生的“体罚”或“心罚”。体罚和心罚事实上是对学生的身心施加某种压力,使其感到痛苦,学生是为了避免痛苦才去改掉错误[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但部分中学班主任自认为已经充分了解现在的学生,觉得如今的“00后”是极其嚣张跋扈的一代,自己的工作是维持好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好自己的书本知识就好了,没有必要冒着被家长指责甚至被家长告之于法庭的危险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为应对我国当前中学班主任批评教育方式所面临的问题,我认为应结合当下中学生的特点,寻求更佳的批评教育方式。因此,中学班主任在选择适当的批评教育方式的过程中应遵循“准”“勤”“亲”“新”“精”“静”六大原则[2]。
“准”即为精准,是指批评教育的对象要明确。中学班主任批评教育的对象是什么?很多人认为是学生。劳凯声主编的《变革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提出,教师批评教育指向的对象应该是学生的行为。我非常赞同这样的观点,班主任在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时,原因必须是学生做出了某种违纪行为,并且这种违纪行为会带来一定的危害性。因此,班主任对学生的批评教育是建立在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否定及督促其改正此类行为之上的[8]。
“勤”即为勤劳,是指批评教育要有一定的保障。这里可以分成两方面:第一,法律上的保障。目前主要任务是抓紧时间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教师的批评教育权利给予确认与保障。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其中第十六条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6]。”
“亲”即为亲切、亲和。中国自古就有“亦师亦友”一说,这就表明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生这两个主体的平等性历来都是受到大家关注的。中学班主任在批评教育的过程中,营造与学生平等地位的气氛是十分重要的[3]。
班主任在批评教育过程中要注重角色的转换,要更多地站在学生的角度思考问题,把握学生的思想特点,做到将心比心,从学生的角度出发。切忌开口就是“我以前的学生如何如何好”闭口就是“你们这些如何如何糟”。“亲”在班主任的工作中假如能运用适度,可大大提高对学生批评教育的效果。
“新”即为创新。当前的一切工作都注重创新,在批评教育的方式上也不例外。我认为,对中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方式应该根据社会发展的具体实际做到与时俱进。传统的批评教育一般就是找学生当面谈话、叫学生写检讨、罚抄书或含沙射影地责备学生。这样的批评教育方式不仅效果不佳,还容易引起学生的反感,让学生嘴服心不服。因此,当下的批评教育方式应该多样化,班主任应积极主动地寻找更加适合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4][5]。
“精”即为精炼、简练。班主任在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时很容易不自觉地进行各种习惯性“迁移”。对一种现象的批评很容易说着说着就成为对一类现象的批评,这种问题的出现,其根本原因在于班主任没有认清批评教育的对象究竟是什么。上文中提到的,批评教育的对象应该是学生的行为,并且这种违纪行为会带来一定的危害性[7]。
传统的批评教育是老师向学生不断灌输正确的思想,以老师为主体。整个批评教育过程中,老师给学生说话的机会少之又少,即使有也是类似于“你知道错了么”“你觉得自己没错么”这类有了暗示倾向的问答。于是,学生只能沿着老师给的方向实现表面上的道歉。这样其实没有真正地让学生从心里感觉到自己错了,错在哪里了。
综上所述,教育部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对班主任批评教育权利的确认有重要现实意义,也让社会很多群体对班主任的批评教育权开始进行更多的反思。批评教育权在班主任工作中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没有错,但也不能因此而弱化班主任的批评教育权[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