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栩
(宁波大学法学院 浙江宁波 315000)
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对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有重要价值。现阶段,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仍存在因失信产生的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相关部门必须重视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工作,并结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遵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深入研究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方法。
在民商法信用体系中,信用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用来判断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组织或个人是否具备偿付债务的能力,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另一方面,根据社会或其他人的主观评价判断组织或个人是否值得信任。加强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企业未来发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均具有重要价值[1]。
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不仅可以有效约束与监管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还能有效维系市场经济的发展秩序,使市场经济得到稳定、快速的发展。因此,为了提高我国市场经济机制的有序性及高效性,必须做好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工作,以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还可以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家在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影响下会更注重提升自身的信誉度,从而有效减少欺诈消费者的问题,有效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同样要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使交易活动规范进行。
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有利于企业未来发展,使企业提升自身的信誉形象,更好地获得消费者的认可,进而提升企业产品的竞争力、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能有效规范企业的自身行为,避免企业出现欺诈现象。
民商法信用体系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不断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不仅可以健全相应法律法规体系,还可以提高相应法律法规的可靠性及完整性,使我国的法律法规更好地为社会发展服务。此外,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还可以提高我国司法的公正性,能有效减少司法不当的现象,促进我国法律体系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当前,我国的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缺乏较为科学的评估模式,导致民商法信用体系有时不能客观、公正地评估企业的信用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相关研究人员加大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力度,并努力完善评价指标,从而公正地对各市场经营活动进行信用评价。为了进一步落实民商法信用体系,有关部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将诚实守信作为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原则之一,并完善有关物权与债权方面的内容。同时,量化民商法信用体系中的评价指标,从而提高其法律操作性及实效性。首先,明确划分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其次,严厉打击保护主义,有效防止政府部门过多干预市场经济,确保市场经济的开放度及自由度,同时抵制投机行为,进而促进企业经济的稳步发展。再次,重视完善司法救济体制的工作,且政府部门方面应提高相关政策的公开性。加强对民商法诚信的重视有利于推动我国诚信社会的建设进程,并提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及可行性[2]。
针对加强民商法信用权的建设可从以下三点入手:一是以立法的形式建立民商法信用权。二是充分体现民商法信用权的独立性,以保证对应的个体能自由开展市场经济活动。同时,建立并完善诚信平台,有效提高市场经济的秩序性及规范性。三是民商法信用权应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应更加合理地修订民商法信用体系,确保民商法信用权的建设符合社会发展要求,从而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重点是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的信用体系,市场主体信用体系构建的质量直接影响着民商法信用体系的作用效果。具体来说,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主体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履行自身的义务,从而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管理力度,使其严格按照相关合同条文的规定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以有效减少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而信用缺失的现象,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也是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重要内容之一,个人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构成单位,其信用程度对整个市场经济的运行有重要影响。应将保护个人权利作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重点,其中,把保护个人隐私作为前提,进而提高个人诚信体系的可操作性。值得注意的是,个人诚信体系的建设必须与市场经济的相关法律法规相符合,避免在落实个人诚信体系时出现较大阻力,以充分发挥个人诚信体系对民商法信用体系的作用效果[3]。
政府的引导作用是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重要推动力。政府需要引导市场主体认识到信用体系的重要作用,并自觉将信用体系与自身利益相关联,同时,政府可以对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违法、信用缺失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努力推进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有效落实。
综上所述,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可以提升市场经济发展的有序性,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有重要作用。为了充分发挥民商法信用体系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需要相关部门提升民商法诚信地位,并加强民商法信用权的建设,还需促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此外,还需加强个人诚信体系的建设力度,同时积极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以确保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全方位落实,从而充分发挥民商法信用体系的积极作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