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乡村的困境与出路

2020-01-09 00:32华北电力大学法政系潘盛龙
河北农机 2020年12期
关键词:乡民乡土法治

华北电力大学法政系 潘盛龙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充分发挥以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新型乡村治理模式。立足我国多年的实践,不难发现乡村的自治与德治结合体系已在乡土社会“落地扎根,枝繁叶茂”。但引人深思的是,我国乡村治理中法治建设仍停滞不前,法治信仰之缺失在某些乡村地区尤为凸显。乡村法治秩序的构建,乡民法治信仰的培育,直接影响着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乡村振兴与乡土治理的成败。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已迈入了一个新时代,关注乡村法治构建是新时代的要求,同时基于乡村法治构建的实践情况与阶段把握,厘清我国法治乡村构建的困境与出路,推动乡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乡村不能缺位,更要找准自己的定位,以形成自治、法治、德治的良性互动。本文以我国目前乡村法治的基本情况与发展前景为切入点,了解乡村法治构建的困境,展望未来乡村法治建设之出路,紧密结合新时代的要求与实践,探究乡村法治构建的途径。

1 我国乡村法治的现状与困境

法治是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一种秩序状态,它是现代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框架。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经开展了几轮大规模的普法教育与送法下乡活动,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的意识在乡村社会日趋觉醒,乡村的法治构建取得了喜人的成效。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长期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乡村与城镇的法治建设发展是存在不小差距的,更有甚者,某些乡村中的法治发展已停滞不前。从历史的维度上分析,我国的法治基础是较为薄弱的,尤以乡村等地为甚,乡村闭塞的开放程度决定了乡村的法治发展阻力重重,我国的乡村法治建设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从195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颁布,走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探索的第一步,再到1984 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修改,法制建设迈向依法治国的新台阶,乡村法治构建的目标与倾向是愈发清晰的。但我们不得不正视,在乡村法治取得巨大发展的同时仍面临着些许困境。

(1)乡民缺乏法治权威信仰。乡土社会下,乡民“不信司法信关系”的理念仍长期占据主导。中国封建旧社会中,重礼轻法,人治高于法治,法律服务于皇公贵族,它的作用便是维系统治,用残酷的刑罚统治百姓。在广大乡村,提起法律,乡民想到的便是牢狱之灾,人治思想的绵延更让乡民产生了“法治不如人治”的错觉。于是,“找关系,寻后门”的现象在乡村社会愈发普遍,“找后门、搭关系”成了乡村社会中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法治维权倍受冷遇,法治权威信仰难以生根。另一方面,现实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公然干涉司法机关,加上我国某些司法机关在一些程序上缺乏必要的透明性,在国家机关与乡民百姓的比较下,乡民百姓处于一种天然弱势地位,使得乡民一旦发现某些程序透明或某种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便会加剧乡民的猜疑,造成其对法律权威的不信任,最终破坏法治的权威信仰。

(2)乡民厌诉倾向愈发明显。诉讼是纠纷解决的最终途径,是法治乡村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其在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下更是纠纷解决最具有权威性的途径。但在乡村社会中,乡民在纠纷中对诉诸法律带有莫名的抵制,厌诉情绪明显。乡村社会是人情社会的一个缩影,各种利益、思想观念纷繁复杂,借助纯粹的诉讼程序完成救济是有一定阻力的。由于乡村的地域封闭性原因,让乡村处于人情社会背景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抬头不见低头见,做人做事留情面”的思想观念普遍盛行,于是对诉讼,乡民一开始便在纠纷解决上与其保持着距离,非是迫不得已,不轻易使用。同时,由于乡村以留守老幼人群为主体,缺乏相关法律文化,求助法律有心无力。即使走诉讼途径,于乡民而言,相关费用支出是一笔不小的负担,而且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也加剧了乡民对诉讼的“敬而远之”。

(3)乡土传统与现行法律规范的不适应性。中国的乡村社会,其本质仍是一个“具有传统色彩的熟人社会”。从数千年封建社会流传下来的乡土旧传统在现代乡村中并未消失,这些封建守旧的传统对乡民的思维方式和行为选择至今仍产生着重要的影响。传统旧乡村社会里,女性权益被压缩,最为显著的便是女性的财产继承权,至今仍有许多乡民固守旧习,“养儿防老”“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陋说大行其道。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但在乡村的实践操作中,此条款形同虚设。除此以外,乡村社会基于人情网络而维系,法律规范的介入,无疑会撕裂这层人情网络,使得相关当事人背负沉重的心理压力,遭受更多基于乡土传统观念而引来的非议。我国对于相关法律规范构建时缺乏对乡村社会的复杂性关注,再加上实际运行中的一些外部因素,法律规范难以与乡土传统观念相适应,进而降低了乡民对法治的依赖与敬重,增加了法治乡村发展的阻力。

2 我国乡村法治发展的出路

法治乡村的发展,是乡村建设的一条必经之路,是推进乡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如今法治乡村发展仍面临重重阻力,对法治乡村的出路探讨仍不失其重要意义。结合党的十九大的相关理念,在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的背景下,根据法治发展的内在机理,笔者拟提出以下几条乡村法治发展的出路。

(1)严厉打击特权行为,培养乡民法治权威信仰。法律必须得到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同样,法治权威必须要得到乡民的敬畏与信任,这是法治乡村发展的关键所在。与乡村法治密切相关的,则是基层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自治组织,它们在乡村法治发展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此类机关和组织更应摆正自己的态度,毕竟他们的一言一行都影响着乡民对法治权威的朴素认知与信仰。与此同时,对于一些“人治高于法治”、“行政干预司法”等特权乱象必须要严厉打击,加大对相关机关的监督力度,斩断一切干预司法、破坏法治的特权之手,同时深化基层的司法体制改革,落实相关责任制度,让基层司法公开化、透明化。当乡村社会中的特权行为被遏止,乡民才能信任和敬畏法律,法治权威才会真正得到信仰。

(2)革新乡民观念,提高乡民法治意识与权利意识。乡村厌诉现象的普遍存在,是多种因素造成的。究其根本,封建文化残余影响以及乡民根植于熟人社会下的意识积淀是主要原因。对此,乡民“厌诉情结”的处理要注重对其价值取向的调整,加强对乡民的普法宣传教育,革新乡民的观念,引导乡民树立重视法治权威、法律至上的思想意识。在城镇化高度发展的今天,乡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流,留守老幼群体是主要人群,所以在制定具体的解决方案时,应因人制宜、因地制宜,结合具体情况举办系列活动引导乡民的权利意识与诉讼意识的觉醒与提高。我国曾大规模兴起系列“送法下乡”运动,但最终结果却未达到预期目标,主要是普法活动流于形式。故此,在新一轮的法治乡村建设过程中更要注意避免形式化。另外,针对一些乡村特殊人群,如残障、低保人士,因其处于弱势地位,基层行政机关、基层自治组织要及时作为,主动为其联系并提供帮助,降低乡村弱势群体的法律维权成本,有助于提高乡民法律维权的参与度,从而进一步促使其法治意识的树立。另外,考虑到乡民法律常识欠缺的普遍性,培养乡村法律人才已刻不容缓,如何解决乡村法律人才供需不等的难题是值得深思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在现行基层自治组织中设立类似法务委员的职位,为引进或培养乡村法律工作服务者提供动力,进一步保障乡民权利。

(3)完善乡村自治,构建乡土规约,弘扬善良风俗。乡村风俗、乡土传统在乡村社会延绵数千年之久,它们早已深入民心,在乡村人民的日常生活中都可窥其一影。针对乡村传统风俗,一些优秀的风俗传统仍具有重要的教化功能,对此应予以保留继承,但那些与时代脱节的恶习陋规则应予以改造剔除,使乡土传统、乡村风俗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法治乡村建设。乡土风俗传统因其固定性、区域性等特征,在促使其转型过程中要注重发挥基层治理的作用,关怀乡民的本位意识,推动乡土传统、乡村风俗的积极转型,使其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趋势。同时,在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构建与之相适宜的乡土规约,要充分考虑到乡土传统中的一些精神皈依,使之与国家层面的法律规范、法治理念融合,引导乡民守规遵法,进一步推动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发展。

乡村治理法治化决不是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进行治理,而是在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指引下,充分运用各种手段剔除乡村治理中的“人治”色彩,让法治理念深入乡民民心,使合法合理的乡村秩序得以构建,进一步激发乡村治理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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