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友国 李弟中 朱华容 杜成涛
(潜江市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湖北 潜江 433100)
全市现有耕地面积180余万亩(1hm2=15亩),2019年主要农作物的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3.5%,从事“飞防”作业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共26个,拥有各类农用植保无人机160余台。2018年、2019年“飞防”作业面积分别达到100万亩和150万亩。2014年以来,潜江市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为抓手,大力开展植保无人机操作技术培训,共培训操作人员近800人,其中350余人通过考试并取得无人机操作证。
2018年9月,省农业厅印发《湖北省2018-2020年植保无人机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后,潜江农机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广泛宣传补贴政策,通过加强技术培训和政策引导,当年农业经营主体购买各类农业植保无人机14台,使用补贴资金21万元,有效促进了全市高效植保机械化的发展与应用。2019年以来,随着无人机植保技术得到广大农户的认可,通过补贴带动,项目促动,植保无人机的购买和使用在全市得到快速发展。2019年,全市共补贴各类植保无人飞机60台,使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90万元,受益对象涉及14个区镇处的19家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2020年上半年,全市购买植保无人机共56台,其中大疆T20款18台、极飞XP2020款37台。这些机具因属于2020年新款,还未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所以暂时未能办理补贴申报手续。
2015年以来,潜江市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以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项目为抓手,大力开展无人机“飞防”技术的推广应用,取得良好效果。2015年,根据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潜江市2015年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安排市级财政补助资金172万元,用于8.6万亩中稻的无人机植保防治,补助标准为20元/亩。2018年,根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全市安排600万元省级财政资金,用于30万亩中稻的无人机植保防治,补助标准为20元/亩。通过项目实施,无人机植保的优势得到农民认可,带动了全市植保无人机的推广应用,促进了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目前无人植保机载荷大多在5~20kg,潜江以10kg载荷的居多。一台10kg载荷的无人植保机作业面积为35亩/h左右,作业效率是人工的20倍以上。当病虫害大面积爆发时,无人机植保的高效作业优势将能得到更充分地发挥,可在最佳防治时期及时防控病虫害。
无人机植保应用范围较广,对水稻、小麦、油菜、大豆、玉米、棉花、蔬菜、莲藕、茶叶、果树等作物均能进行有效防控作业。安装离心雾化喷洒系统或智能播撒系统后的新款农业无人机,已经做到一机多用,既可以开展喷药作业,又可以进行播种、投饲、撒肥等作业。同时,无人机作业不受地形地势限制,针对潜江“虾稻共作”模式下水稻田长期泡水,泥脚相对较软的特殊环境,相比于自走式高地隙植保机械,无人植保机更能发挥优势,实现轻松作业。
目前潜江喷洒农药的人工成本一般为15元/亩,而无人机植保作业费用在8~10元/亩,农户可节约劳力成本50%以上。另外,无人植保机还可以节约30%左右的用药量和90%左右的用水量,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资源使用成本。
无人植保机作业具有高度可控,漂移少等特点,其旋翼产生的风力甚至能将水稻、小麦等细长条叶片吹翻转,使其正反面均能着药,在无人机风场作用下,雾滴穿透力强,使用效果特别理想,深受农户的欢迎。
无人植保机采取遥控作业,在作业过程中,“飞手”与无人植保机保持有一定安全距离,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操作人员与有害农药直接接触的可能性,极大地保障了“飞手”的人身安全。
潜江现有耕地面积180万亩,植保作业面积超过350万亩,理想机具拥有量在350台左右。2018年以前,无人植保机的售价为10~15万元/台,且没有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产品价格过高导致的使用成本偏高,是制约农户使用无人植保机的重要因素之一。2018年以来,农用无人植保机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试点后,减少了用户购机成本,同时销售价格逐年下降,这些措施有效降低了使用成本,农民购机热情得到一定程度释放。希望上级部门继续将无人植保机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以促进“飞防”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无人植保机,载荷一般在5~20kg,单次作业时间为5~15min,载荷量偏小和留空时间的不足,均影响到作业效率。建议生产企业加大研发创新力度,向社会提供使用方便、价格合理、操作简单、高质高效的新产品。
现行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只对新型经营主体进行补贴,不对个人,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无人机的推广和应用。在顶层设计上,需进一步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尽快将个人购买农用无人植保机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实现敞开补贴,做到应补尽补。
无人机现行管理部门是民航部门,县(市)级一般没有设置相应机构,不能进行有效监管;而无人机操作证发证单位是各生产企业,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能管的无精力管,想管的无职责管”的混乱局面。建议重新确定农用无人机的管理部门,最好集考核发证、安全监管等职能于一体,便于进行高效管理,以适应农用无人机应用市场快速发展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