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路径

2020-01-08 20:55段学习刘永娟孙玉军窦伟山
湖北农机化 2020年15期
关键词:产教试点办学

王 楠 段学习 刘 磊 刘永娟 孙玉军 窦伟山

(沧州职业技术学院,河北 沧州 061000)

1 政府引导,遴选试点

201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指出,“逐步提高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程度”、“强化企业重要主体作用”。2018年9月,教育部下属多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征集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1]。2019年3月,国家发改委联合教育部发布了《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在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平等择优、先建后认、动态实施的基本原则上,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2019年10月,国家多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并发布了《试点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方案》在《办法》规定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条件外,进一步划出了一些“硬杠杠”,这就意味着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基本条件的确立。其中有20家左右企业成为首批拟建设培育企业,重点围绕急需产业领域企业以及社会领域龙头企业。

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建设是为了解决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产业人才紧缺,人才培养不匹配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矛盾问题。根据要求,国家级的产教融合试点城市由省级政府推荐。针对试点城市、行业和企业,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将进行组合式激励举措。通过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用于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对成效显著者给予动态奖励及“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让企业在合作中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政策红利,能够更好地发挥企业参与办学的积极性,才能保证企业拥有较强的主体意识。将企业参与产教融合改革从“要我做”变成“我要做”,切实提高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根据《办法》,省级试点企业按照原则,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工作。国家给出的遴选标准比较宏观,不一定能完全适用于各省或者各行业的发展情况,因此应从自身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遴选标准[2]。在制定遴选标准时,应根据区域产业发展动态以及企业发展需求,其中重点培育急需产业企业和社会龙头企业,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这有利于更好服务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同时,分批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征集工作,遴选成绩突出且符合相关要求的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推荐申报国家级产教融合型企业。

2 服务校企开展对接,深化校企合作

政府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产教融合,各省、市、县、区、部门、院校和企业密切合作,积极破除教育与产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的有机衔接,加快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发展需求侧全方位融合,构建起政府部门鼎力支持、院校和企业深度参与、教育与产业良性互动的产教融合模式,为产业转型升级、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政府相关部门多举措扩大宣传途径,服务校企双方开展对接工作。比如利用网络等媒体进行大力宣传、组织校企洽谈会、校企合作论坛、成果展示会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以及为校企双方搭建具有信息发布和检索、政策学习、在线互动交流、试点企业公示等功能的信息平台。在入驻平台上,企业和学校双方能够发布合作信息,其中包含企业的简介、主要经营范围、规模条件、信用资质、经营状况、以往校企合作情况等;学校的办学层次、学科专业、办学水平情况等;企业与学校合作内容、双方投入、实际对接注意事项等[3]。后台审核查验平台中发布的信息,帮助双方协调对接。

提高合作质量,推动试点企业多种形式参与办学。比如建设一批企业独立办学、校企合作共建实训基地、双创基地、“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等。深化校企合作,加强试点企业多渠道参与教学。比如企业鼓励一线技术人员或研发人员到学校兼职授课,参与教学设计、教材编排、课程开发等环节,车间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开展现代学徒制、“1+X”证书制度试点等。同时,鼓励引导试点企业拓宽合作范围,提高合作质量,不断深化校企合作,力争早日成为真正的产教融合型企业。

3 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与评价,建立准入与退出机制

在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过程中,涉及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学生等各方面主体。如何平衡各方的权益,保证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的稳步进行,加强监管与评价是关键举措。同时建立准入与退出机制,也能更好地为建设培育工作保驾护航。

国家政策的相继出台,明确了产教融合中企业的主体地位,不再是学校积极性高、企业被动参与的局面,企业应加强社会责任感,与学校相互协调、相互促进。企业不能单纯为了盈利而忽视学生的教学,要考虑到学生在学习和工作中的人身权益和人身安全的问题。因此,需要制定相关监督评价措施保护学生利益,也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

一方面,加强对企业的监督与评价。产教融合型企业,除接受利益相关方(学校、学生、家长等)的监督,还要接受社会(政府、行业、市场等)的培育、指导和监督。其中,通过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可以充分发挥评价机制的独立性、客观性、专业性和权威性,保证公正、公开、公平地进行评价工作。另一方面,建立准入与退出机制。对于产教融合型企业进行定期巡查、动态跟踪等制度,积极监管工作成效,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其整改。对于履责较好的企业,设立专项奖励经费予以支持和宣传,确保其能够获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履责不好的企业,实施退出机制,收回优惠政策,保障产教融合型企业的优质性[4],减少公共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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