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旭
(温州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温州 325000)
党的十九大以来,关于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研究成为理论热点。学术界就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理论内涵、转变依据、重要意义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在这些研究中,部分学者提出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分析范式问题。有学者认为阿格尼丝·赫勒提出的马克思的“经济学范式”[1],可以用来解释新时代我国的社会主要矛盾;也有学者认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在新时代总的范式创新”[2],是解释与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指导思想。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学者们开始从分析范式的角度来研究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从历史来看,过去较长一段时间人们用阶级分析范式来分析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然而1956年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确立以来,阶级斗争“已经不是我们社会中的主要矛盾”[3]370,由此阶级分析范式也就不能继续适用于分析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背景下的社会主要矛盾,也不能有效解决我国人民生活实践中的现实问题,因而需要新的社会主要矛盾分析范式。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历次重要表述来看,党的八大把人民的“需要”和“不能满足需要”作为其基本表述框架,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把人民的“需要”和“社会生产”作为其基本表述框架,党的十九大把人民的“需要”和“发展”作为其基本表述框架,都是从人民的“需要”与“如何满足需要”的矛盾出发来表述社会主要矛盾。“如何满足需要”的问题本质上是实践问题,社会主要矛盾表述中的“社会生产”和“发展”都是实践的重要表现形式,所以“需要”和“如何满足需要”之间的矛盾可以用“需要—实践”这种方式来表达。基于这种理解,我们可以把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分析范式称之为人民利益分析范式。这种分析范式能够统摄我们党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历次表述,建构一种分析范式其目的是为了更明晰、更方便、更简约地认识事物或者研究对象,从而推动认识与实践的发展。建立在社会主要矛盾正确认识基础上的、符合矛盾运动规律的分析范式也有助于人们认识和解决社会主要矛盾。深入研究人民利益分析范式,也就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和有效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有助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范式”作为一个科学哲学范畴,主要指一种认识的模型或模式,或科学家共同体在“理论上和方法上的信念”[4]573。分析范式是指用来分析和研究对象的模型、模式以及理论上、方法上的信念。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人民利益分析范式是以人民利益为核心的基本模式或分析框架。这种新的分析范式不是凭空而来,它有着深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立足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基础,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要矛盾的正确认识及其解决方法的与时俱进。
马克思主义在诞生之初就包含着丰富的人民利益分析范式的意蕴。马克思、恩格斯关于“需要—实践”辩证运动的思想和运用利益分析方法分析社会历史发展的思想,以及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的“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共同构成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人民利益分析范式的理论基础。
首先,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历史发展是人民“需要—实践”的辩证运动过程的思想。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人们“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5]531。“吃喝住穿”是人最基本的生活需要,“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则是人民利益诉求的一种实现。可见,在“第一个历史活动”中已经存在着人民的利益诉求与实现人民利益诉求的矛盾运动。马克思、恩格斯运用“需要—实践”分析方法,考察了“原初的历史的关系的四个因素、四个方面”[5]533,阐述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运动,指出人与人之间“物质联系”的历史“是由需要和生产方式决定的”[5]533。因此,人民“需要—实践”的辩证运动既概括了人与自然界之间的矛盾,也概括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对于前者,“需要—实践”的矛盾主要表现为人类作为利益整体对自然界的需要与人民能否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以满足这一需要之间的矛盾,如生产力发展问题、生态危机问题等。对于后者,“需要—实践”的辩证运动主要表现为:一方面人们彼此对于对方实践的需要,通过实践相互成全彼此的需要和利益;另一方面人类内部矛盾也可表现为彼此利益的争夺,不同主体对于同一事物都产生需要,每一主体为捍卫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相互争夺的方式来解决矛盾。这种利益争夺形式的矛盾,尤以阶级斗争最为典型。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历史发展的“需要—实践”辩证运动思想将人与自然、人与人的矛盾统一在同一的分析框架之中,构成了人民利益分析范式最重要的理论基础。
其次,马克思、恩格斯从利益角度分析社会历史发展的思想。他们指出:“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5]356人与人之间的根本利益关系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于分工而导致的异化的利益关系。这种异化的利益关系推动统治阶级把自己的“特殊利益”说成代表全社会的“普遍的利益”,“使得通过国家这种虚幻的‘普遍’利益来进行实际的干涉和约束成为必要”[5]357。分工导致的“社会活动的这种固定化”形成“统治我们、不受我们控制、使我们的愿望不能实现并使我们的打算落空的物质力量,这是迄今为止历史发展中的主要因素之一”[5]537。异化的利益关系形成了一种外在的“强制力量”,“支配着人们的意志和行为的发展阶段”[6]537,为阶级分析方法提供了重要理论基础。另一种是消灭了分工的共产主义的利益关系。由于人们没有了“特殊的活动范围”[5]537,因而“联合起来的个人”[5]582活动的普遍性使得个人利益与人民的普遍利益融为一体。社会主义国家尽管还存在分工,但同样维护人民的共同利益。这种“共同利益”已经不再是与个人利益、特殊利益分裂而来的“虚幻的‘普遍’利益”[5]357,而是实实在在的人民个人之间相互依存关系的现实的利益。这种社会主义社会人民联合起来的共同利益也就构成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人民利益分析范式的理论基础。
再次,中国共产党“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习近平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6]135,“把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深深根植于思想中、具体落实到行动上”[6]125。中国共产党“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可以理解为四个方面。其一,在社会历史发展的创造者问题上,坚持人民史观或群众史观,因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6]52。人民不仅创造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而且创造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根本推动力量。其二,在推动社会历史发展的主体问题上,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习近平指出:“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6]130人民是社会历史发展的第一推动者,人民的福祉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根本目的。其三,在推动社会历史发展和社会治理的方法路径问题上,坚持群众路线。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我们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以百姓心为心’”,“把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的全部活动中去”[6]130。其四,在社会历史发展的原则宗旨问题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发展为了人民”的根本发展理念。中国共产党归根到底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7]52的根本理念。因此,“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也构成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人民利益分析范式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运用“需要—实践”分析方法主要考察了社会基本矛盾,但也可同样用来考察社会主要矛盾。人民利益是人民需要的外在表现,人民的实践则是人民实现自身利益的根本方式。马克思指出:“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5]533这种“为我而存在的”关系是指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价值关系。从需要的角度看,作为主体的“我”存在着两种状态:一种是主体自身的满足或完善的状态;另一种则是主体某一个或一些方面匮乏、不足的状态,即主体的需要状态。“需要是主体本身的规定”,是“客体能够提供而主体所缺少”[8]63的状态。主体自身从匮乏或不足的状态到满足或完善的状态的过程,是通过实践来实现的。故而,需要与实践形成一种结构性的矛盾:一方面,主体的匮乏或不足显示出主体的需要状态——这种状态反映到头脑中并在社会中表达出来即形成主体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实践使主体得到完善或满足,亦即满足主体的利益诉求。所以,“为我”关系通过需要与实践之间的矛盾作用,展现为主体的利益诉求与实现主体利益诉求之间的矛盾。因而,我们可以分别从人民的需要与利益的关系、人民的实践与实现人民利益的关系以及“需要—实践”之间的辩证关系三个方面考察社会主要矛盾人民利益分析范式的“需要—实践”内涵。
首先,人民的需要和利益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利益是通过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不同需要。需要是利益形成的内在依据,利益是需要的外在社会表现。由于人民本身内蕴着社会性的含义,所以人民的利益就是指人民表现出来的不同需要。从“为我关系”的性质划分,人民的需要可分为有用性需要和目的性需要两种,相应人民的利益也可分为关于社会财富的利益和关于社会权利的利益两种。人民的有用性需要所表达的利益是关于社会财富的利益。有用性需要是指主体在实践过程中对非主体性的客体的需要。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满足人民有用性需要的是使用价值或社会财富。正如马克思指出,“商品体本身,例如铁、小麦、金刚石等,就是使用价值,或财物”[9]48。人民的有用性需要表现出来的利益是对社会财富的诉求。其二,人民的需要是一种目的性需要,相应人民的利益表现为对社会权利的诉求。目的性需要是指主体在实践过程中对于主体自身或其他主体的需要。由于主体自身或其他主体都具有主体性,所以主体对于主体的需要是一种主体之间互为目的的目的性需要。能够满足目的性需要的事物只能是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人的权利。人的权利是指人们应当平等地享受的权利,是“人的利益的度量分界”[10]346。因此,我国人民的利益诉求不仅是对社会财富诉求,也是对权利的诉求。
其次,人民的实践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根本手段。实践是具有革命性的力量,因为实践最终的目的总是指向人本身、指向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无论人民对社会财富的诉求还是对社会权利的诉求,都是通过人民的实践来实现。人民实践的基本方式就是劳动。一方面,人民通过实践、劳动创造出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满足人民的有用性需要,实现人民对社会财富的利益诉求,推动着社会生产力的向前发展;另一方面,人民通过实践、劳动创造和发展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从而满足人民的目的性需要,实现和维护人民对社会权利的利益诉求,不断推动着生产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上层建筑的向前发展。尽管实践、劳动具有推动全部人类历史向前发展的根本性作用,但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人民总是根据自己为社会付出的劳动来获取相应的社会财富和权利,“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11]435。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社会财富由人民共建共享,在此基础上实现人民的各种利益诉求。
再次,人民的需要与实践之间的辩证运动是描绘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基本框架。毛泽东指出:“不能把过程中所有的矛盾平均看待”,应该从“矛盾的特殊性”中分析“主要的矛盾和主要的矛盾方面”[12]320-322,从而找到社会主要矛盾。主要矛盾的特殊性可以体现在我国人民创造自身特殊历史的目的以及创造历史的实践过程之中。恩格斯指出,人们“按不同方向活动的愿望及其对外部世界的各种各样作用的合力,就是历史”[13]302。一方面,从需要的角度来看,人民的需要形成人民创造自身特殊历史的目的。人民的“愿望”或“目的”“构成历史的真正的最后动力的动力……是使广大群众、使整个整个的民族,并且在每一民族中间又是使整个整个阶级行动起来的动机”[13]304。愿望和目的来源于需要。人民的需要和利益最终形成人民创造历史自觉或不自觉的愿望、目的。另一方面,从实践的角度来看,人民的实践是人民创造自身特殊历史的行动过程本身。每一位现实个人的行动实践并不总是与“预期”相符,“行动的目的是预期的,但是行动实际产生的结果并不是预期的”[13]302。正是每个现实个人不同行动方向的“平行四边形”[14]119的合力构成了人民创造自身历史的行动。由于“每个意志都对合力有所贡献”,所以每一位现实个人作为人民“一个都不能少”[15]62的一分子,都在通过自己的实践创造着自己的历史。在整体上,人民的需要与实践之间虽然存在矛盾的一方面,但又通过人民的实践来推动需要的实现。可见,人民的“需要—实践”的辩证运动既从现实个人需要和利益出发形成创造自身特殊历史的目的,也从人民实践出发创造自身特殊历史的过程,从而在创造历史的过程中能够生成和解决社会主要矛盾。因而“需要—实践”既是一种社会主要矛盾的基本分析方法,又构成其人民利益分析范式的基本内涵。
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人民利益分析范式有其提出、确立和成熟发展的历史过程。它最早源于1956年党的八大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表述,标志着人民利益分析范式的提出;其后几经反复,到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表述,意味着人民利益分析范式的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党的十九大对社会主要矛盾作出了新的和更丰富的判断,使人民利益分析范式趋于成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社会发生历史性变革,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社会转变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社会。过去人民对于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需要与实现这些需要的矛盾转变为能否保卫人民主权和满足人民物质文化需要的矛盾。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积贫积弱的基本国情来看,我国人民的需要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由于“积弱”带来的保护新生的人民政权与国家安全是我国人民面临的主要矛盾。这是对外矛盾的主要方面。其二,由于“积贫”带来的社会主义建设能否满足人民物质文化的需要也成为主要矛盾。这是对内矛盾的主要方面。这两个方面的矛盾交织在一起,增加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社会主要矛盾的认识难度。1956年党的八大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的实质,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建立的情况下,也就是先进的社会制度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16]341。这样,党的八大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表述(以下简称为“八大表述”),初步提出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人民利益分析范式。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八大表述”使用“人民需要”这一概念表述人民利益问题,把“需要”提到社会主要矛盾基本范畴的层次;其二,“八大表述”不再把阶级矛盾看作社会主要矛盾,表明阶级斗争在当时不再被认为是主要矛盾;第三,“八大表述”把经济建设作为解决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中心任务提了出来。这几个方面都表明,“八大表述”初步展现出从人民需要和人民利益角度出发考察社会主要矛盾的分析范式。
然而“八大表述”也存在一定问题,引起了争议。其一,“八大表述”中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实质”的说法存在着将社会主要矛盾与社会基本矛盾相混淆的倾向,没有明晰两种矛盾的本质区别。社会基本矛盾与社会主要矛盾的混淆,容易导致矛盾认识的模糊及其解决方法上的适用对象错误。其二,将“落后的生产力”与“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对立起来的说法,存在理论上的冲突。1957年毛泽东针对这一“实质”指出:“八大决议关于先进生产关系与落后生产力的矛盾的说法,是犯了个错误,理论上是不正确的。”[17]658-659因为生产关系或社会主义制度是否先进关键取决于能否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如果“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不适应“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与“落后的社会生产力”相矛盾,那么这个“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也就会引起疑惑而带来理论上的冲突。这也引起包括毛泽东在内的一些党内同志的异议,以至于当时全国有20多家报纸参与了争论[18]。其三,“八大表述”没有将人民关于国家主权安全的需要放在首位。在当时的国际环境中,我国面临美国和苏联等带来的国际安全压力,维护国家稳定与政权安全是当时的重要需要,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建设面临的头等大事。但也正是对这一重大需要的认识,基于当时的国内国际环境变化而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偏误,“八大表述”出台之后不久就被修改,把“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斗争,社会主义道路同资本主义道路的斗争”[19]6当成当时的社会主要矛盾。
简言之,党的八大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表述,尽管存在不足,但由于它是从人民的需要和利益出发,把人民的需要提到社会主要矛盾基本范畴的层次,表明党的八大初步提出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人民利益分析范式。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经过将近30年的发展,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历史性变化。一方面中国国家安全得到充分维护,另一方面改革开放兴起,人民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充满热情与希望,中国处于一个相对和平的发展建设环境。但随之而来的是,“积贫”问题仍然没有解决,人民脱贫致富的要求成为时代最强的呼声。因此,“争取比较长期的和平是可能的,战争是可以避免的……1978年我们制定一心一意搞建设的方针,就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判断上的”[20]233。这表明,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解决人民长期“积贫”所带来的物质文化需要在社会矛盾中的地位发生了显著变化。
1979年邓小平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讲话中把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与主要矛盾并列起来,开始重新运用人民利益分析范式来认识与解决社会主要矛盾。他指出:“关于基本矛盾,我想现在还是按照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的提法比较好”;而主要矛盾“也就是目前时期全党和全国人民所必须解决的主要问题或中心任务”,即“我们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低,远远不能满足人民和国家的需要,这就是我们目前时期的主要矛盾,解决这个主要矛盾就是我们的中心任务”[3]181-182。这段话集中体现了邓小平对改革开放之前社会主要矛盾理论的反思和对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的理解。其一,从对阶级分析范式的反思来看,这一表述不再以阶级矛盾为基本分析框架,而是以人民需要为中心来分析社会主要矛盾。其二,与“八大表述”相比,这一表述保留了“需要”和“生产力”这两个关键词,去掉了“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经济文化”等关键词。其中,尤其是把“社会主义制度”排除在社会主要矛盾表述之外,明晰了社会主要矛盾与社会基本矛盾的区别。其三,从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的理解来看,邓小平抓住了我国积贫积弱的国情,以我国当时生产力落后为出发点,创造性地回答了当时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什么的问题,即如何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如何生产足够的产品以满足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中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正式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表述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21]839,这可以看作是社会主要矛盾的人民利益分析范式的确立标志。首先,这一表述不再含有“生产力”“社会主义制度”等字样,区分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与社会基本矛盾。其次,这一表述把需要和生产作为社会主要矛盾的基本范畴提了出来,建构起了社会主要矛盾的以人民为中心的“需要—实践”基本分析方法与基本内涵。其三,这一表述实际上把落后的生产力这一现实国情作为认识和解决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前提,从而重新梳理了社会主要矛盾与社会基本矛盾的关系,把社会基本矛盾这一普遍性矛盾理解为社会主要矛盾这一特殊性矛盾的前提,把社会主要矛盾理解为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变化在特定国情条件下的集中体现。这三个方面表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的表述既与社会基本矛盾的表述区别开来,又说明了二者之间的联系,并且进一步强调了经济建设这一实现人民利益诉求的中心任务,标志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理论人民利益分析范式的正式确立。
十一届六中全会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表述得到了党的十三大一直到党的十八大历次全会的一再坚持。以此为指导,我国改革开放不断取得丰硕成果,到1989年时基本解决了人民的温饱问题,从基本小康水平不断达到全面小康社会水平。可以说,40年来我国的贫困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积贫积弱问题基本解决的基础上螺旋上升的第三阶段(“站起来—富起来—强起来”),即人民对于国强民富需要的全面解决。我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仍然形成多方面的问题,“物质资料”“文化娱乐”“医疗健康”“良好生态”[22]等方面的需要依然突出。因此,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必然表现为强与富的双重利益诉求的全面解决。这不仅是对前两个阶段人民需要的肯定和继承,而且更是螺旋上升的更高阶段的美好生活需要的诉求。
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23]。这可以看作是人民利益分析范式在新的国情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成熟的标志。与十一届六中全会的表述相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表述形式主要由原来的“需要—生产”的矛盾运动转变为“需要—发展”的矛盾运动。新的表述与旧的表述本质上都是对于人民的需要与人民的实践之间矛盾的阐述,但生产的适用范围主要集中于经济方面,而发展则可以遍及社会各个领域。所以,发展在外延上超过了生产的范围。另一方面,新的表述还避免了人们关于“生产”与“生产力”两个范畴之间的模糊联想,从而使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在表述上与社会基本矛盾更加清楚地区分开来,为理解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分析范式打开了新的思路,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以“需要—实践”为基本内涵的社会主要矛盾人民利益分析范式。党的十九大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表述,是“需要—实践”分析方法在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第三次重大变化情况下的具体运用,标志着以人民“需要—实践”为基本分析方法的社会主要矛盾人民利益分析范式的成熟。
人民利益分析范式从初步提出到确立再到成熟的发展过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发展、不断认识与不断解决的过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以“需要—实践”为基本分析方法和基本内涵的人民利益分析范式反映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创造历史、推动我国社会发展的内在逻辑。
我国是一个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社会转化而来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社会。从旧社会向新社会的转变,不仅是社会主要矛盾内容的转变,而且是社会主要矛盾内在逻辑的转变。人民掌握政权后,就从政治革命走向社会革命再向社会治理的逻辑转变。毛泽东在延安时期与黄炎培关于“历史周期率”的谈话中早已指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24]439这内蕴着人民作为社会革命的主体对“实现民主”的诉求到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对“实施民主”诉求的逻辑转变。也就是说,人民不仅是革命的主体,也是革命之后新政权里的社会治理主体。社会治理的过程也就是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不断推动完善人民民主和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需要的过程。
从需要的角度来看,人民的需要和利益是社会治理的出发点和归宿。习近平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25]69人民是社会的主体,社会治理归根到底就是满足人民的需要、实现人民的利益。因此,人民在进行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必然“要以最广大人民利益为根本坐标”[26]224,以人民自身的需要和利益为根本的出发点和归宿。从实践的角度来看,人民治理国家和社会的过程是实施人民当家作主职能的过程。“社会治理”是一个过程性范畴,它总是处在不断的、人民创造历史的实践活动之中。人民的实践不仅体现在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生产中,也体现在不断推进和完善人民民主的过程中,还体现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治理的过程,不仅是领导决策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更是人民如何获得社会财富和社会权利的过程。只有党和政府在制定各项政策、决策时把人民的需要和利益放在首位,把人民的实践作为根本手段,不断推进人民当家作主,才能真正体现人民作为社会治理主体的主体逻辑。
过去由于积贫积弱的国情,我国人民只有凝聚成为整体才能维护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只有在维护人民共同利益的基础上才能维护个人利益,所以我们强调人民整体利益的优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家安全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和社会主要矛盾的认识变化,人民的整体性与人民的个体性得到有机结合,在实现国家整体发展的同时注重个体利益与个人自由的发展。习近平指出:“新时代属于每一个人,每一个人都是新时代的见证者、开创者、建设者。”[15]20因此,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分析范式必须能够体现兼顾包括每个现实个人利益在内的不同层次的人民利益的逻辑。
在宏观维度上,人民利益分析范式能够用来分析人类整体利益。在人类与自然界的物质能量交往中,人类作为整体对整个自然界的需要形成人类整体利益。如生态环境恶化问题、全球性流行病问题等,需要站在全人类的整体层面来解决,才能有效说明人类整体利益。一方面,人类的需要要求人类通过实践改变自然界的状态,使自然界按照人所设想的面貌呈现,把自然界塑造为人的“无机身体”[5]161;另一方面自然界也通过其满足人类需要的性质推动人类自身作为自然物的存在和发展。因此,人类通过自身的需要和实践既发展了自然,也发展了自身,展现出人类相对于自然界的整体利益关系。习近平指出:“人类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里,生活在历史和现实交汇的同一个时空里,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27]272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为了维护和发展人类整体利益。
在中观维度上,人民利益分析范式也体现了不同层次社会群体的利益。不同层次的社会群体之间的需要与实践关系既可以表现为彼此利益的相互成全,也表现为对于同一利益的彼此争夺。由于社会群体的划分方式不同,相应的群体共同需要和利益也不相同。有的群体相互之间利益成全的力量大于相互争夺,群体之间就会通过彼此合作把共同利益的蛋糕做大;有的群体彼此利益争夺的力量大于相互成全,群体之间就会通过对抗的方式尽可能地把对方排挤出利益争夺的范围。当前我国社会尽管存在着不同利益的群体或者阶层,但总的来看,不同利益群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和以人民根本利益为核心能够形成彼此利益相互成全的格局,从而凝聚成整体力量推动国家与社会的发展,各个利益群体或者社会阶层也就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作出各自的贡献。
在微观维度上,人民利益分析范式还体现为人民总体利益之中的个人利益。人民总体利益的实现无论怎么变化,最终必然转化为组成人民的每个个人利益的实现。当人民总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相一致时,个人的需要可以通过人民总体利益的实现而得到满足,个人就会通过自身的实践推动群体或人民整体利益的实现。当人民的总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就应当顺应人民的要求和意愿,转变自己的需要和利益,成为人民的一分子。我国社会发展实际上是以利益成全关系为主导的包含每个个人的人民的共享发展。“共享发展是认识和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努力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必然选择。”[28]充分认识每个人对于财富和权利追求的过程就是对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过程,就是共同富裕、共享发展的过程,就可以使每个人的需要和利益更好地与美好生活需要结合起来,每个人的行动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联系起来,就能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个人利益。因而,围绕着不同层次的利益,人民通过不同形式的利益获取实践方式,也就形成了不同层次的人民利益逻辑。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认识和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既是中国人民的历史夙愿和现实需要,也需要通过人民的伟大实践来推进和实现。因而社会主要矛盾的人民利益分析范式的根本价值指向也是围绕着这个目的而形成的。需要是目的产生的依据,实践是达到目的的根本手段。以“需要—实践”为基本分析方法与基本内涵的人民利益分析范式也符合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的逻辑的要求。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逻辑归根到底是一种从实然到应然再到实然的目的逻辑。
人民的现实实践所形成的需要使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目标成为应然的目的。在社会有机体中,不仅人们的实践能够彼此相互作用,而且人们的需要也可以汇聚起来形成人民的需要。人的利益和人的需要是历史发展的重要动因[29],人民的需要所形成的目的指引了历史前进的方向。我国人民的需要,总结起来了归根到底就是人民对于富强的需要。只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才能真正民富国强。因此,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的正是由每个现实个人为了自身生活的需要和愿望汇聚起来形成的。每个中华儿女的现实实践的实然状况产生需要,这些需要产生一个个的愿望,这些需要和愿望汇聚起来形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应然的目的。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的推动和指引着人民进行现实实践。由于目的指引人们实践的方向,所以每个现实个人的需要和愿望推动和指引着现实个人的实践活动。这些现实个人实践活动的“合力”又在创造着历史。因此,我国人民无论是从自身利益出发还是从国家利益出发都必然以应然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的为导向,进行实然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
人民进行社会实践的结果最终达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的,从过去的实然走向未来的实然。实践的过程必然是从实然到实然的过程。目的不仅是实践的动因,更是实践的中介。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过程是从积贫积弱到民富国强的转变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我国人民积贫积弱是人民实践的过去的实然,未来伟大复兴的目标实现则是人民实践的未来的实然。人民正是通过需要和目的从过去的实然走向未来的实然。所以,需要和目的是人民实践从过去的实然到未来的实然的中间环节。这样我国人民不断地“实践—需要—目的—实践……”的实然与应然的相互转化中推动了我国社会历史的不断前进。可见,以“需要—实践”为基本模型的人民利益分析范式体现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的逻辑。
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之所以形成以人民利益为中心、以“需要—实践”的辩证运动为基本表述框架的人民利益分析范式,归根到底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是由社会历史发展的现实状况决定的。因此,马克思主义理论关于社会历史发展的“需要—实践”的分析方法、利益分析方法和中国共产党“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人民利益分析范式得以形成的重要思想来源;我国人民自身的需要及其与实践的矛盾运动是人民利益分析范式得以形成的客观现实基础。理论来源于实践。人民利益分析范式的提出、确立乃至发展成熟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一步步探索的结果。从最早党的八大开始提出,到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进一步确立,再到党的十九大关于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最新表述,人民利益分析范式的表达和运用基本成熟。从形成人民利益分析范式的内在逻辑来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人民利益分析范式既体现了人民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性逻辑,也体现了兼顾不同层次人民利益的逻辑,还体现了我国人民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目的的目的逻辑,具有重要的现实性和意义。
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70年来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认识与解决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国家的发展前途和命运。人民利益分析范式既阐释了我国人民自身需要与实践之间的矛盾,也说明了我国社会发展当前所面临的中心任务就是人民通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来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维护和实现人民利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这实际上表明人民利益在我国社会矛盾中的支配地位,是一切社会矛盾的中心。在这个意义上,人民利益分析范式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具有高度的契合性。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功能是维护、保障人民利益,人民利益分析范式则是为了解读、分析人民利益。因此,人民利益分析范式作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基本范式,能够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个阶段的社会主要矛盾,成为理解和解决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一把钥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