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释疑

2020-01-08 10:26:35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政策与改革处410005
湖南农业 2020年7期
关键词:承包合同发包方承包方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政策与改革处(410005)

农村老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因承包政策时间跨度较大,情况较复杂等原因,存在诸多困惑,为此,现摘录2个案例予以解读。

案例1农村老人无儿女(有侄子),老人去世后土地如何继承?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老人作为承包方代表,也是承包家庭内唯一成员,去世后,因无儿(直系亲属)导致该户即承包方消亡。一般情况下,老人的侄子虽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但不属于该老人家承包家庭成员,属于另一承包家庭成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集体经济组织与老人(承包户)应建立了合同关系。因老人这家承包户中没有承包家庭成员了,该户承包合同中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合同关系不能继续履行,该宗土地承包合同只能终止。

案例2农村老人家有儿女,女儿嫁人了,儿子户口迁移到外省,老人去世后土地如何继承?

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第31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该老人去世后,如其女未取得婚嫁新居住地承包地,则应保留其原承包地权利。其儿子户口虽然迁移到外省,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其儿子为进城农户,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其儿子仍可保留原承包地权利。该老人家作为承包农户,去世后,其承包家庭成员中,如能确认其女、其儿中的一人或两人符合上述情况,均能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该家庭承包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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