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捷,魏家淦,秦跃龙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6)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调研时强调:法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与实践教学两者的关系,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1]
那么,如何打破这个壁垒?湖南师大漾翅模式是一种探索,或许它也是一种答案。本文将在透视各种法律实践教学模式的前提下,对漾翅模式进行考察。
1.诊所法律教育模式
法律诊所教育模式是上个世纪60 年代在美国的法学院校中产生、并逐渐推广的一种法律专业实践教学模式。它模仿了医学专业实践学习中诊所教育的模式。同学们以“诊所”为平台,在专业老师的辅导下为前来咨询法律问题的当事人提供帮助,“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向委托人提出解决法律纠纷的方案。这种学习犹如医学专业实践学习中的临床实习,从具体实务中掌握法学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法律诊所与法学院其他部分的不同在于,前者将每个委托人和弱势一方的权益作为工作开展的宗旨。鉴于此,诊所教育模式将传统法学教育转换为一种走出学校的校园之外,服务于社会的形式。
2.司法实习模式
从各高校恢复法学教育以来,法律本科生司法实习一直是各法律院校培养方案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各高校通常会为学生安排少则几周,多至数月的实习时间。实习单位往往会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这些单位也会派业务能力强的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律师等充当业务指导老师。学生实习以学校的教学管理部门如教务处等,同有关单位联系组织学生集体实习为主要方式,很多学校都设有比较稳定的实习基地;另一种方式由学生自行同相关司法部门进行联系,参加实习。
3.模拟法庭模式
“模拟法庭”源于美国法学院的“moot court”课程,是指法学院校举办的讨论模拟案例的虚拟法庭。[2]首先由法学老师挑选出针对性的案例,以案例为中心,以法庭为平台,学生作为主体全程参与其中,要求学生主动学习、了解庭审规则和诉讼程序,促进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具体的问题。上世纪初,这种教学模式引入了我国,东吴大学法学院首先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由法学教师和部分律师充当法官,由学生扮演原、被告等诉讼参与人。大家轮番模拟3 套不同的法律程序:中国法庭、混合法庭还有英、美法庭。[3]
诊所式法律实践、司法实习以及模拟法庭都是在现实的法律教学走不出校园这个大环境下孕育、产生的。尽管他们有所突破,在培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方面发挥了一些功效,但是在现实运行过程当中仍然有诸多问题。
就以诊所式法律教育为例,它亦存在进入中国后水土不服的问题。首先,法学实践教育不同于律师实习中师傅带徒弟的那种个别指导,它本质上应该是一种集体学习、共同成长。但是,该模式仍是一种个别体验和部分参与,只有少数学生有机会参与到其中来,同时从目前已经开展法律诊所教育的院校来看,他们的资金还是源于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这也决定了很难将这一模式推广至大部分的法科院校。其次,任何一种教育都需要一定的经济投入作为支撑,诊所式法律实践教育亦不例外。学生在参与具体的诊所案件中会产生一定的办案成本,让学生自掏腰包往往不切实际;法学院教师在指导具体案件时也应发放一定的报酬,单凭指导老师们的一腔热血也不是长久之计。但是,指望从国家教育经费中拨出部分款项来解决该模式的经费问题可能性很小,经费来源过于狭窄,很可能导致该模式在中国的发展走向畸形。[4]
司法实习在很多高校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实践技能的唯一途径,但长久以来这一模式也暴露出很多问题。一方面,法律院校制定的实习计划常常没有针对性,实习指导老师也通常没有明确的任务要求。学生在检察院、法院、律所这些单位主要是做一些例如打电话、装订案卷等事务性工作,是“实而不习,习而不实”。[5]学生是作为旁观者,不具体负责任何一个环节,其始终没能真正参与到案件办理过程中。另一方面,同学们的实习期比较短,最多只有几个月的时间。著名法学教育家江平教授曾讲,他年轻时在前苏联莫斯科大学研读法学期间一共得到了三次司法实习的机会,分别去了当地法院、检察院、以及公断处——相当于现在的仲裁机构。他认为当今的法学院校,实习次数、实习期逐渐减少,这种情况有待进一步改进。[6]同学们在司法实习中接触的纠纷一般是随机碰到,缺乏针对性,且其常常在纠纷尚未解决时就结束实习了。在没有充足时间保障的前提下,学生参加实习的效果也就更不敢保证。再者,实习缺乏统一性。随着高校法律专业招生规模的扩大,大范围的集体司法实习已经很难继续展开,各个法学院校通常采取集中实习与分散实习相结合的二元替代方案。但新产生的问题是,这加重了学校监督管理的难度,学生自行联系的单位往往为“关系单位”,很多学生在向实习单位报道后就长期处于“放羊”状态,实习结束后这些学生还可以拿到实务部门开出的“实习合格”证明,这种情况进一步加剧了司法实习模式的“形式化”。[7]
模拟法庭模式虽然在各个法学院校受到了广泛的欢迎,但仍有一些问题较为突出。首先,法庭的表演性质较为明显。模拟法庭的初衷是想通过法庭这个平台锻炼学生的临场应变能力和辩论技巧,但很多学校在组织的过程中过于在乎庭审的“效果”,害怕法庭秩序失控,只期望不出纰漏。因此,学生在此过程中演员的色彩浓厚,他们往往在庭下提前记忆、背好台词,在庭上熟练地背诵给观众们听。表面上原、被告双方你来我往、舌灿莲花,实质上他们早已忘了模拟法庭的初衷。法庭上使用的案例往往当事人双方争议不大,且案件结果学生们早已知晓,这样一来,就很难达到锻炼学生的诉讼技巧和言词辩论能力的目的,提高同学们的实务技能就更无从谈起。其次,学生整体参与度不高。对于有较好法律专业基础、能够胜任模拟法庭角色的高年级学生而言,面对各种考试和就业压力,他们无暇参与这一教学活动。实际参与者往往是低年级学生,而这些学生由于能力和相关经验技巧的缺乏,会制约模拟法庭的进程。且在研习法学专业知识的起步环节,同学们需要客观地综合运用法律明辨是非、处理具体的专业问题,但是这种模式却让大家主观地站在一方的立场上,长此以往这会变成一种恶劣的模式。[8]再者,各院校的模拟法庭往往是以比赛的形式展开的,一些高校常常求胜心切,为了保障比赛结果,一些队伍的指导老师过多参与到了团队讨论中。学生的角色此时反成了老师的助手,他们只是简单地在执行老师的“指导意见”,而很少主动地去思考问题。诚然,学生由于实务经验以及专业知识的欠缺,在模拟法庭中需要指导老师的点拨。但是教师如果矫枉过正,那会使得学生既学不到知识,也谈不上培养其法治信仰。
综上,这些模式作为常见的实践教学方法,被广泛采用。他们在法学理论学习的过程中间引进了一些实践手段,克服了课堂学习和书本学习的一些不足,使同学们获得了一些实践体会。但这些不同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面临着一些共性的问题:其一,学生往往没能真正地参与到法律实务中去,实践训练的效果难以保障;其二,各法科高校及其学生经常是一种个别化的参与,不能覆盖更多的受众,从而难以进一步推广;其三,他们都在各种程度上面临着经费问题,从而限制了其发展。湖南师大漾翅模式在以上模式的基础上,采取了一种独创性的法学教学模式,让同学们的实践学习获得更大的效益值。
2009 年7 月,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在黄捷教授的提议和组织下下建立了“漾翅法律实践团队”,当时是由法学本科学生为主体自愿加入开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实践学习组织,目的是探索法律专业人才培养和强化专业学习,迅速提高专业人才质量的新途径。团队在发展的10 年中也逐渐完善,代理案件形式多样,据统计已代理行政、刑事、民事案件百余起,学生的专业素质得到了明显的提升,目前通过该团队开展的教学活动和实践活动被部分学者称为“漾翅模式”。
1.实践与实战融合在一起
湖南师大漾翅模式的本质是法律专业实践性训练的一种改革,并仍在不断地摸索。漾翅法律实践模式区别于以往的司法实习模式、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等传统模式。常见的法学实践教育模式往往把法律课堂作为平台,专业老师是这些模式的主角并发挥引导的功能。然而漾翅实践模式则以法学基础知识、基本理论为本,直接面对发生在周边生活里真实的案件,让我们的同学当主角。从每一个具体的纠纷出发,同学们全程负责会见当事人,研究案卷,起草、修改相关诉讼文书,以及出庭应诉等具体环节。在这种模式中,每位同学除了亲身加入具体解纷解决的每个环节,还享有全权处理该案件的权利,从而将学生被动的接受知识这种传统的模式转变成同学们主动进行学习探索的新模式。[9]
2.成熟的团队组织模式
漾翅模式的法律实践性学习以团队为载体具体开展,它有鲜明的组织、纪律性特点。在该模式下的漾翅团队是建立在湖南师大法学院本科同学中的实践性学习团队。此外,该团队同样是面向高校、面向全社会,提供具体法律援助的公益性团队。
漾翅队员们从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开始,同学们之间会产生具体的细化、分工,由案件具体代理的队员亲自到案件发生地周围进行调查,获取第一手的案件材料,熟悉具体案情,知晓当事人的渴望达到的诉讼效果。然后,经团队指导老师把关,精心设计出详尽的诉讼或非诉方案,再经各位队员商量、探讨之后,改进方案中相关不足之处,并要求各位案件承办队员主动学习和案件有关的专业知识,保证所办案件效果。案件办理完毕后,团队还会有例行的经验总结沙龙,前面实践者的经验教训会分享给全体同学。这一组织模式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传统实践教学个别化、代入式、附属式的弊端。
3.援助式代理模式
漾翅模式具有援助性特征。漾翅模式中的案件代理恪守非盈利性,并且主要针对弱者和贫困无助者提供帮助。漾翅实践团队的队员们在和相对人签合同时会事先判断案件的成本,并在这个基础上向对方收取部分经费。这些钱大部分用于补贴同学们在法律实践中所必然产生的交通开支、住宿费用以及各种诉讼材料的复印、扫描等开销。所以,团队在运行中没有发生与当事人经济利益方面的纠葛。这种模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免除学生对于办案成本的后顾之忧,将全部的精力放在对具体案情的研究、讨论之中。
4.实验法庭保障
实验法庭是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问题开展的模拟性法庭训练。团队受理当事人委托后,帮助当事人维权,通过讨论,对于需要到法院起诉或应诉的案件,展开“实验”式法庭训练,准备出庭的队员在其他队员集体观摩和老师指导下反复进行实景式法庭模拟体验。争辩和分析具体法律问题。从而使得承办案件的同学,较短时间内针对性地获得特定法律知识和法律能力,保障大学生在真正走进法庭中担任各种诉讼参与人的出庭质量,同时也保障法律实践学习的效果。让学生在实战任务压力中,群体训练获得触动和感染,共同增长知识和提高能力。
5.社团推荐获取代理资格
依据我国三大诉讼法分别于2012 年和2014 年修订后的相关规定,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担任民事、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人民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担任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辩护人。本模式实践教学过程中,通过设立在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的湖南省法学会程序法学研究会的推荐,成功地使得尚处于学习过程中的法律学生获得了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资格。
1.漾翅团队代理过的案件
漾翅法律实践团队自创立开始承办各类诉讼、非诉案件百余起。在这些案件中,行政征收安置补偿案件70 余起,民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务纠纷案件40 余起,帮助当事人撰写起诉状、上诉状、代理词法律文书若干。漾翅团队主要受理民事和行政案件当事人委托,提供援助式法律服务,但亦偶尔办理相对简单的刑事案件,进行辩护。
2.案例入选“十大法治事件”
漾翅法律实践团队承办的经典案件——凤凰山庄居民状告政府程序违法案,位列湖南省司法厅和多部门共同评选的湖南省2010 年十大法治事件之首,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之一。时任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良教授撰文颂扬此案件为“法治的胜利”。[10]凤凰山庄案,经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遴选,成为首批纳入中国法律硕士教学案例库的案例之一。
1.漾翅模式成功在其他高校“复制”
漾翅团队已经成立了湖南大学以及湖南农业大学等校外分队,漾翅团队的队员亦由过去单纯的本校法学院的学生构成发展为多校法科学子共同构成。其中,湖南农业大学漾翅分队发展已经较为成熟,团队自创立以来已办理民事及其他案件数十起。漾翅模式不断在其他学校开花、结果,侧面突出了社会对它的认可度,体现了其内在的科学性,佐证了它是一种可以被推广的实践学习模式。
2.漾翅团队与学生组织达成战略合作
2018 年3 月22 日,湖南师范大学学生会与漾翅法律实践团队正式举行了双方友好合作协议的签约活动,委托漾翅团队为全校数万同学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11]这一历史意义的合作,增强了全校学生的法律意识,满足了广大学生的维权需要,为学校在校生提供解决纠纷新方式、新思路,实现双方作为学生团体组织的价值。
3.“漾翅法律实践能力大赛”连续举办
以该模式名称所命名的“漾翅法律实践能力大赛”2014 年以来连续举办六届。来自广东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重庆市的十余支大学法学院代表队,以及本省内的诸多大学法学院学子,完全按照本模式实践的方式竞技比赛,比赛时使用生活中真实的案例,全真模拟开庭前后的每一个细节,并请资深的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和执业多年的律师担任比赛的裁判。每次比赛都获得了省内外普遍的参与和关注。湖南日报、法制周报、湘声报、湖南省教育电视台等诸多媒体进行了广泛的报道。[12]
漾翅模式为法律实践教学提供了一个可参考的模板,实现了法律专业实践教学与法律实务的成功对接,提高了学生的实务水平,是一个值得归纳总结的模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中提出了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形成完善的法学课程体系。在这个理念之下,我们应当做到:
法学实践教学的基本理念应当是:把每个法律本科生当作实践教学的主体,让学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巩固法学基础知识、基本概念为根本,以锻炼大家的法学逻辑、思辨能力,培养每个人的法律道德为宗旨。以往大部分法学教育课程,不管是法学院开设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教学课程还是走出校园外的法学专业实务训练课程,我们的同学都一直在被动地接受知识。我们的法律专业教学理念需要突破传统的枷锁,予以创新,从“老师要求同学们研习法律”转化成“同学们主动想要去学”。这个由被动到主动的思维转化,某种程度上可称之为根本性的变化,同学们不用再扮演课堂中被动接受知识的一方,而是要转变为这个过程中的主体。教师所承担的工作更多的是一种指导,同学们不再受老师思路的限制,而是可以遵循自身的逻辑思路去解决疑惑。
法学实践教学的内容创新,需要以“职业化”为根本宗旨,加强我们的实践教学与学生未来可能从事的法律职业的关联性,锻炼我们同学的动手能力、逻辑能力,和使用法律基础知识处理现实问题的能力。内容创新还需要加强同学们的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注重法律伦理知识的学习。法学实践教学的方法创新,需要摆脱传统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方法的束缚,大胆采用创新的教学方法,例如“漾翅模式”等具有代表性的新式教学方法。
要提高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质量,一定要重视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创新传统的法学专业实践教育模式,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以及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目标早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