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水利稽察工作存在问题与思考

2020-01-08 03:03刘曙光
山东水利 2020年2期
关键词:水利部水利山东省

刘曙光,尹 凯

(山东省海河淮河小清河流域水利管理服务中心,山东 济南 250100)

自2011年山东省水利厅开始组织对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开展稽察工作,每年安排2~3批次,8年间共对330多个项目进行稽察。项目类别涉及172项重大水利工程、大中型水库水闸、中小河道治理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及灌区节水改造、小农水、农村饮水安全等民生水利项目,共计发现各类问题2 100余个。对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行为、落实参建各方责任、督促项目建设进度、防范廉政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了全省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水平,为确保“四个安全”提供了坚实保障。但是,总结近几年的稽察工作实践,该项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

1 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体制机制亟待创新

1)稽察工作职责与分工仍需进一步完善。目前山东省水利厅机构改革工作已经完成,稽察工作组织与承担单位均发生变化,须重新修改或制订水利工程稽察相关制度,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责。

2)稽察工作的开展方式单一,应探讨开展体制机制创新。2011年11月,山东省水利厅制订并印发了《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鲁水建字〔2011〕399号),明确厅建设处负责组织全省水利行业稽察工作,原省淮河局、原省海河局两个稽察工作站负责具体实施工作。2017年稽察工作职能划归厅水政与安全监督处,但稽察工作仍延续此种工作机制。上述工作机制主要依靠原海河局、原淮河局在职工作人员完成,经费支出主要为差旅费等。如参照水利部及其他省份采取聘请专家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稽察工作,经前期调研与测算,每个项目约至少需稽察经费3~4万元,现有的经费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水利行业“强监管”工作要求,须研究探讨制定相关制度。

3)稽察方式方法仍需探索。近年来,为提高监督检查工作效果、减轻基层工作负担,水利部及山东省组织开展的水利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工作方式大部已按要求改为“四不两直”暗访形式,但是目前水利稽察工作仍以明查方式开展,故需对开展方式进行研究与探索。

1.2 能力建设有待加强

1)稽察专家能力与采用的规范标准与水利部仍有差距,“查准查实、查深查透”能力仍有待加强。

2)信息化建设仍处于探索阶段,未实现稽察数据收集、共享等方面信息化,制约稽察工作开展与效力发挥。

1.3 稽察效力亟待发挥

1)“重检查、轻整改、无处罚”,稽察效力未充分发挥。梳理近年来稽察整改反馈情况,稽察工作完成后,针对发现的问题只是下发整改通知,未对相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采取责任追究与处罚措施,表面整改、敷衍整改、文字整改、相同问题屡查屡犯现象时有发生。

2)市、县开展稽察工作的主动性不强,目前市、县水利部门因受制于业务水平、机制等方面问题,尚未组织开展自主稽察,未能形成稽察合力。

2 工作思路与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水利工作会议关于“水利行业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工作部署和水利部、厅党组关于水利稽察工作要求,以全省水安全保障规划项目和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为工作重点,以“保质量、保安全、保廉洁、保进度”为目标,找准短板,强化监管,有效管控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风险,充分发挥水利稽察的监管效能,为确保省委、省政府治水兴水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落实提供有力保障。

全省水利稽察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完善,各级各有关单位职责分工明确;“查、认、改、罚”稽察工作链条基本建立,“表面整改、敷衍整改、文字整改、相同问题屡查屡犯”现象彻底改善;稽察专家业务能力有效提升,创新水利稽察工作体制机制工作取得实效,省、市、县三级稽察形成合力,“强监管”作用真正体现,对规范全省水利建设行为、落实主体责任、提升建管水平起到较大作用。

3 建议措施

3.1 开展调研

根据机构改革后职能变化,组织对全国部分省份水利稽察开展情况进行调研,从职能、机构、体制、机制方面找出山东省与先进省份存在的差距,学习先进经验,建立工作清单。

3.2 补齐短板

1)完善相关体制机制。根据调研工作清单,研究修订完善全省水利稽察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稽察工作定位、相关组织、承担单位职责,实现稽察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提升监管效能。积极争取稽察专项经费,研究探索稽察专家费、差旅费支出相关办法。

2)优化调整稽察工作程序。及时分析总结水利部对山东省的稽察工作情况,对稽察工作程序进行适当调整,建立“查、认、改、罚”环环相扣的稽察工作链条。

3)提高标准开展工作。一是在组织开展全省水利稽察时,以“严、实、细、硬”工作原则,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稽察问题清单》开展工作,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二是增加现场稽察工作时间,为做到查实查细提供客观条件。三是严格问题定性,要求稽察组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监督〔2019〕139号文)和《水利资金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监督〔2019〕130号文)对所发现问题从严从实进行定性,明确责任主体与责任单位。四是开展专项培训,按照逢检查必培训原则,组织稽察承担单位稽察工作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明确稽察具体标准与要求等内容。

4)开展全省水利稽察业务研讨与培训。一是定期交流经验与措施,不断充实业务知识,提升监督能力。二是进一步优化完善全省水利稽察专家专业构成,继续开展专家选聘、管理、考核等工作。三是在部委对山东省开展监督工作时,派员全程参与,采取“跟着学,现场学”方式,提高现场工作质量,提升其查准查实、查深查透问题的能力。

5)加大对市、县的指导力度,结合当地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稽察工作,充分发挥对基层水利建设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帮助作用,切实提升监管水平,形成稽察合力。

6)开展稽察信息化建设。依据全省水利信息化建设进展,在全省水利监督信息化系统建设中增加稽察工作平台,实现稽察信息收集、传递与共享,提高全省水利稽察信息化水平。

7)开展稽察形式的试点研究工作。在稽察时对部分项目进行“四不两直”暗访与明查结合、“四不两直”暗访试点,对稽察效果进行评估,制订符合山东省实际的工作方式。

3.3 强化监督

1)有的放矢,合理安排年度稽察工作。紧紧围绕全省水安全保障规划与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部署,对工程建设投资大、任务重、工期紧、影响大的项目进行重点稽察,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小型水利工程防洪隐患治理、高效节水、饮水安全等民生水利项目进行面上稽察。

2)主动对接,配合做好部委稽察。根据水利部、流域机构稽察工作计划,与水利部及相关流域机构主动对接,积极配合做好对山东省水利项目稽察工作。

3)积极谋划,提高稽察主动性。根据全省重点水利工程进展情况,对处于工程建设期的项目开展“项目前期与设计”“工程质量与安全”方面的专项稽察,加强“事中”监管。对处于工程完建期的项目,组织开展“计划执行”“工程验收管理”方面的专项稽察,加强“事后”监管。

3.4 细化整改

1)明确整改责任。对稽察发现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主体、整改期限、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采取跟踪督办、现场盯办等有力措施,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及时化解安全风险。

2)审核把关整改材料。对问题责任单位上报的整改材料认真分析审核,征求相关业务单位、专家位的意见,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事项,通知相关责任单位继续整改,并对整改效果提出要求。

3)跟踪督办。认真梳理发现问题,建立问题整改清单,对未能及时整改到位的、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采取“回头看”等方式进行复查,督促项目各参加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3.5 严肃追责

1)对普遍性、多发性问题开展专题研究,探讨分析规律,制定切实可行制度措施,将稽察问题纳入诚信系统,对企业采取重罚严管建立长效机制,有效杜绝问题多发高发。

2)对在“工程前期与设计”“工程质量与安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责任单位与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做好问题分类汇总工作,对达到追责标准的责任单位,特别是弄虚作假,敷衍整改的项目法人等参建单位及监管不力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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