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晓,申汪洋
(河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中国政法大学并发表重要讲话,提出建设德才兼修的应用型法治人才队伍。2018年,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联合发文,明确要求培养适合新时代背景的德法兼修、明法笃行、知行合一、本领过硬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相较以往法律硕士培养目标设定,新时代教育改革要求培养更加突出职业导向,提升法律硕士就业创业灵活性和创造性,培养应用型法治人才。[1]就业创业课程本身蕴含的实践性、综合性、操作性和实用性契合法律硕士培养的目标设定。本文以应用型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视角切入,探求法律硕士就业创业课程质量提升问题,提出法律硕士就业创业课程的完善路径,以期整体性提升法律硕士培养质量,也为其他学科应用型人才培养提供借鉴。
社会交互性程度加深,要求法律硕士以法律思维处理法理问题,提升司法实战能力。就业创业课程由于多主体参与、多要素配比、多资源协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法律硕士的综合应用能力。
一是综合法律操作应用能力。法律硕士培养是理论和实践并重的过程,需要以实践操作为导向,运用所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例如,法律硕士就业创业课程中都会开设“民事诉讼法训练”课程,这就需要合同法、侵权法、婚姻法、公司法等多学科应用能力。二是综合法律职业素养。这其中主要包括敏锐的法律思维、严谨的办案态度即高尚的职业道德等要素。学生在实习岗位上将学习能力转为实操能力,根据案件事实固守职业道德,以敏锐的法律思维思考法律问题,如不具备这些法律素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就成为空谈。[2]三是综合法律应变能力。由于案件的复杂性,需要法律硕士将生活事实和法律实施迅速转化;就业创业课程设置需要突破单一情境,根据法律职业特点,提升学生应变能力。
2016年,教育部颁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以下简称《指导性培养方案》)明确,法律硕士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目标,这也是法律硕士区分于法学硕士的一大关键。故此,就业创业课程中课程设置、导师队伍、评价考核等层面的培养显得十分重要。
首先,在课程设置上,根据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计划要求,就业创业课程要与学科特点结合,开设诸如“法律诊所”“观摩审判”“模拟审判”等实践性课程,不能仅停留在通识性理论课程设置,应将课程开设在不同的培养单位,要求学生实际操作具体案件。其次,在导师队伍建设上,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倡导建设“双导师制”,兼顾提升法律硕士的理论研究与实务能力,校外导师一般由司法实务部门的优秀法律工作者担任,具备丰富的司法经验,可提升学生多元化、多层次实践能力。最后,在考核评价体系上,法律硕士重实践应用,在就业创业课程评价层面也需多维度评测、多主体参与、多要素协同。[3]
就业创业课程的优势在于学生能够迅速定位适合自身的职业,以培养学生个体职业习惯、培养职业技能;同时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也要强化职业伦理、职业技能、职业资格等。可见,职业型培养是法律硕士培养的一大特征。
就业创业课程要做法律硕士职业道路的引导者。从法律硕士就业方向上看,公、检、法、司为就业的首要考量,律师事务是创业的第一选择。担任法律硕士的就业创业导师一般为具有丰富岗位经验的校外导师,能够强化法律硕士职业认知、自我规划认知,从而明确自身道路选择。
就业创业课程要做法律硕士职业习惯的培养者。法律职业具有高度严谨性和规范性,法律硕士在为职业道路做准备的时候就需要培养健全的职业习惯,法律硕士在职业规范上仍有一定的可塑空间,法律硕士就业创业课程要融合多样化法律规范,针对不同法律职业设定不同法律情境,将所学理论知识转化为法律职业技能,力求法律硕士能够初步培养特定职业的法律习惯。[4]
就业创业课程要做法律硕士职业道德的奠基者。卓越性法治人才培养强调“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健全的法律职业道德主要包括高尚的法治信仰、健康的法治信念以及现代的法治理念等。法律职业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和社会道义,而职业道德的培养单靠理论讲授是无法完成的,多样化的实践性资源、多主体性的岗位介入能够为法律硕士健全法律职业道德提供基础。
《指导性培养方案》规定,各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特色,“自行设置特色专业模块并开设相应的课程”。就业创业课程的开设能够结合各大法学院校特色,避免法律硕士培养同质化现象,适应就业市场精细化发展需要。
一方面,就业创业课程从培养单位院校自身优势学科出发,将优势学科与法律专业融合,在优势重点学科上培养精细化、创新型的法治人才。根据培养单位重点学科、办学方向、区域定位、师资力量等要素,在知识结构、法律技能、法律方法上结合院校特点,往就业和创业的精细化方向发展,各培养单位就业创业课程发挥培养特点的同时,要发掘学生的就业潜力。[5]另一方面,就业创业课程结合法律硕士实习岗位和研究方向,发挥特色法律人才培养作用。法律硕士都有专门的研究方向,在职业教育中也要求特色培养,再加上法律硕士有知识结构和科研成果上的优势,具有巨大就业潜力,能在法律岗位上发挥特色专长。
法律硕士就业创业课程依附学术型研究生。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培养上出现了同质化现象,使就业创业培养效果大打折扣。就业创业课堂以理论讲授为主,未能突出实践导向。法律硕士照搬法学硕士培养方案,缺乏科学性及合理性。就业创业课程缺乏针对性,就业创业课程要考虑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创业意愿,但现有课程采取大班制教育,没有与实习岗位结合,学生被动接受,未能兼顾学生个体需要。在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内容、考试、考核方面,高校并没有将创新创业纳入其中;尽管高校课程中有实践教学内容,但一般都是理论教学实操层面的辅助,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创新创业教育。事实上,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能够把所学理论知识熟练掌握已经占据了他们大部分的精力和时间,若没有科学合理的课程设计和完善的教学指导,他们自身很难进行富有实际意义的创新和创业。[6]
法律硕士内部就业创业课程设置混同现象突出。目前,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阶段培养分为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法本法硕”)和非法学专业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以下简称“非法本法硕”),两类区分关键在于本科是否为法学专业。“法本法硕”在本科期间已经具备法学知识基础,在研究生阶段应进行“精细化培养”,就业创业课程应重点提升应用专业能力,偏重司法实务技能;“非法本法硕”由于本科背景和法律硕士两项教育经历,需要突出两大知识背景的结合,侧重于复合型人才培养。但当前没有细化两类法律硕士培养方式,培养上缺乏层次,缺乏区分度,且分类化课程体系没有建立,不能满足学生职业发展需要。
卓越法律人才注重法律应用能力的考察,综合评测体系是卓越人才培养的重要手段。而以应试教育就业创业评估模式不具有客观性,不能反映就业能力和课程效果。
在评估主体上,单一评估主体设置难以全面评测学生课程实施效果。一方面,法律硕士就业创业课程主要在校内,而职业岗位能力培养在校外实训基地;相应地就使初期课程开设和终期评价主体不一致,各法学院校在制定评估标准时没有与学生、实训基地、校外导师形成多方对接,不能在评测后及时向学生、校外导师反馈。另一方面,课程考核主体由校内导师进行,由于长期进行理论教育,在评估上侧重于理论性考察,对实践性要素介入程度低,校内外导师彼此之间缺乏有效配合,未能建立对学生的动态评估机制,学生缺乏对自身职业能力的了解,对就业创业产生盲目、畏难心理,不利于其职业发展。
在评估形式上,论文形式和单向评估模式无法客观反映学生职业能力。就业创业评估出现“重知识轻训练、重理论轻案例、重学科轻实践”现象以案例报告、实践调查、课程论文等形式无法体现职业能力、职业伦理、法律思维等,且容易“走过场、做形式”,再加上评价标准模糊,学生往往会随便填写实习表格,随便找单位盖章,就业创业评估效果大打折扣,考核体系失实的后果是法律硕士毕业生不能满足社会法治化要求。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职业化分工逐渐加强,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互联网法院等专业化法院体系逐步建立,社会对法治人才的多元化需求已然显现,但当前法律硕士职业教育未能与培养特色契合。
一方面,法学院校就业创业课程特色不鲜明,存在千校一律现象。我国有百余家法律硕士授权单位,除专门性政法大学外还有综合性大学、财经大学、师范大学、理工大学等,各法学院校要将自身优势学科融合于法律硕士职业教育,这样既可以提升优势学科融合程度,也可提升法律硕士应用能力;但各培养单位就业创业课程在培养目标、培养方案、课程体系上大同小异,急需建立与自身院校特色、优势学科相契合的职业培养机制。不同部门、不同行业对法律硕士毕业生应用技能是不同的,法律硕士培养单位不能依靠就业创业课程找准职业培养特色,凝聚学科领域特色,无法满足社会对法治人才的多元化、精细化要求。[7]
另一方面,法律硕士职业教育内部缺乏个体培养特色。《指导性培养方案》明确,法律硕士应结合自身研究方向,找准就业方向。但现有就业创业课程缺乏特色培养,法律硕士由于自身知识结构、实习岗位不同,在就业能力和创业意愿上存有差异,有必要建立个体化就业创业课程。同时,法律硕士分为“法本法硕”与“非法本法硕”,本科知识背景要求在研究生阶段形成特色化培养。比如,本科是国际贸易专业,研究生就读法律硕士,其就业创业课程可以从外贸公司法务角度设置特色课程;但实践中,课程缺乏特色设置,更谈不上根据本科背景设置特色课程,架空了应用型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目标。
2009年教育部曾出台《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建立健全校内外双导师制,吸纳不同学科领域专家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但校内外导师基于不同视域,在人才培养中不能有效配合。
首先,校内外导师对就业创业课程目标不明确。从二者的分工上看,校内导师提升学生理论水平,校外导师锻炼学生实践能力。但由于培养单位的阻隔,校内导师大部分有深厚的理论教育背景,在不了解学生校外实习岗位的前提下预先讲授就业创业课程,校外导师在接手后不了解前一阶段学生职业培养目标,造成导师间就业创业理论讲授与现实脱节,不能指导学生在实际岗位上挖掘有价值的理论知识。以高校毕业生为创业主体的创业高峰期,作为培养创业生力军的高校在创业教育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但校方在法律硕士就业创业风险控制的重要导师资源配置上无法有效提升学生应用能力。[8]
其次,校内外导师对学生就业创业能力提升沟通不畅。其一,校外导师与学生沟通不畅。校外导师一般由实务部门法律工作者担任,由于时间、待遇问题不愿参与法律硕士培养,学生只能求助校内导师,把校内导师作为就业创业交流沟通的首选。其二,导师间沟通不畅,双导师隶属不同培养单位,各有教学与实践任务,难以保持顺畅联系,前期不能确立法律硕士职业培养目标,中期不能及时反馈就业创业情况,终期对就业创业能力考核机制不健全。
最后,双导师管理权限不明确。法律硕士培养虽在顶层设计中明确了双导师培养的方向,但在实施中各培养单位没有操作性规范。法律硕士就业创业课程导师需要具备何种选聘标准,承担什么任务,完成何种目标也没有具体规定,使部分培养单位对就业创业能力培养不重视,不让学生介入案件调查、诉讼等实质性工作,只让学生做资料整理、案件汇总等辅助性工作,学生自然无法在岗位上找到就业方向和创业兴趣。导师之间权责不明,缺乏对就业创业能力培养的衔接性,对法律硕士培养的实然状态与应然状态出现巨大落差。
在课程设置方面,要体现法律职业化培养应用特点。在高校开展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是我国高等教育和社会经济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解决大学生就业的重要途径。职业化教育的本质要求学生将理论学习转化为应用能力。因此,要淘汰就业创业课程中部分内容过时、结构固化的“水课”,增加实践性案例在就业创业课程中的占比,让学生在实践中增强职业体验感。[9]同时,应将就业创业课程开在校外实训基地,并开在入学初期,在入学初期就接受就业创业课程,能让学生快速找到职业定位,在后续培养中精准学习,并在校外实习岗位进行实践。
围绕卓越法治人才复合型培养目标,各培养单位应不断创新课程设置,设置丰富多样、特色鲜明的课程模块,为学生模拟社会环境,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脱离与法学硕士附着的培养模式,可由实训基地预先向法学院校提供实习岗位特点和目标设定,再由双方共同商讨课目安排和课时时间,不同实训基地要根据岗位在校内可开设不同课程,根据学生就业方向和创业意愿,制定个性方案,给予学生职业课程选择主动权,让学生真正参与进来,转主动为被动,增强学生法律实践培养意识,缩短毕业后的职业适应期。
以论文形式和应试教育为支撑的考核评价体系无法准确评测法律硕士就业创业课程质量。法学院校必须构建既能真实反映法律硕士职业能力又能为应用型人才培养提供改革方向的综合评价体系。
将校外专业实习纳入就业创业课程考察。要将职业教育纳入法律硕士教学评价体系,对学时和学分予以量化,根据不同实习岗位设置相应标准,以多种形式定期评价,在形式上根据岗位考察学生职业选择能力,在内容上根据案件考察学生个案处理能力。通过职业化教育效果,及时调整就业创业方向。此外,通过法学院校与校外实践基地互测、学生评教、就业部门评测等形式,对连续多次不合格指导就业创业的导师引入退出机制,以评价责任制倒逼导师重视学生职业能力提升。[10]
建立动态评价体系,多主体、多要素参与法律硕士就业创业课程质量评价。首先,引入对学生就业创业能力的第三方考察主体,对学生遇到的共性问题,要集中开设答疑课程或座谈讲座,集中资源解决学生就业创业困惑。其次,以大数据精准分析法律硕士职业能力和职业兴趣,寻求最佳就业方向和就业岗位。最后,评价体系应实行全程动态考核,采用多样化的考核方式,如案例报告、代理案件、社会调研等,引导学生主动参与真实就业创业环境,真实感知就业市场,推动我国卓越法治人才与职业发展的深度融合。
立足校外导师岗位特点,凸显法律硕士职业化培养。法律硕士职业能力的提升离不开校外导师的培养。首先,扩大校外导师遴选范围。新时代法律案件涉及社会关系广泛,因此需要拓宽校外导师来源。其次,加强法学院校与实训基地多元合作,在就业创业上加强合作,争取使校内导师去往校外实训基地“挂职锻炼”或者“交流学习”,让校内导师真正理解实践岗位,让校外导师讲授法律职业理论。最后,加强校内外导师沟通协作。邀请法学不同实务部门的有关专家参与教材编写,共同设计课程理论教材内容,明确培养目标、考核标准、疑难解答等要素,了解学生就业需要,解决学生职业难题。[11]
拓展就业创业导师外部资源,契合法律硕士职业培养外向型发展。导师资源不拘泥实训基地学历和行政职务的束缚,要重新梳理校内外就业创业资源,突出校外导师对学生的帮扶传带作用,不限制校外导师必须是挂牌实训基地内部人员,群聚校外导师合力建立法律硕士就业创业孵化基地,重点扶持典型就业创业项目,学校设立专项资金鼓励研究生群体参与就业创业课题,通过就业宣讲、就业论坛等多种路径搭建沟通平台,发挥桥梁作用,实现优秀校外资源与校内就业创业群体的自主对接。现有的教材中选择高专业水准的教材;在遵循科学性、系统性、针对性和完整性的基础上,组织教师编写相关的教材;引进国外同类院校的精品教材。建立教材模块的动态发展体系,既要不断创新自己编写教材的能力,又要重视国外教材的引入,逐渐形成具有法学学科特点的新时代“双新”外向型人才培养的教材体系。
注重学科实践技能提升,突出法律硕士培养特色。各法律硕士培养单位要突出自身特色,发展复合型法治人才。可尝试与本校优势学科与法硕专业结合,如外贸大学法学院要重点培养涉外型法治人才,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要重点培养人工智能法治人才。也可重点区分“法本法硕”与“非法本法硕”就业创业特色。“非法本法硕”有本科其他学科背景,可结合本科专业在法律硕士学习阶段制定特色培养计划;“法本法硕”可专攻党政单位、企事业单位的法律职业。综上,培养单位宏观上要根据自身优势学科、文化传统、区域定位、功能定位等要素设置复合型法律硕士培养特色,微观上根据本科背景不同划分学生培养特色。
建立法律硕士就业创业实践“轮转制度”。在法律硕士就业创业培养中引入“轮转制度”,突出学科灵活性、实践性的特点,有效激活校外实践平台的利用效率。“轮转制度”让学生在最短时间内了解实践工作中流程,同时提高学生处理法律案件时的多角度法律思维与实践能力,在就业岗位如律所、司法局、法院、检察院等之间实行轮转实践,在不同机构间实行轮换法律实践,把就业创业实践课程轮流开设在就业单位,增进单位之间的课程联系,使法律硕士能在案件不同阶段明确不同的处理流程,在不同法律案件办理阶段明确职业目标,提升法律实践技能。
提升法律硕士就业创业课程质量是研究生教育培养的内在需要,也是法治人才应用能力提升的现实需要。就业创业课程是法律硕士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有机衔接的桥梁,当前法律硕士职业化教育不足在于法律硕士整体教育缺乏社会实践,解决其不足要遵循创新创业教育内涵、创业过程规律、学生个人意愿、各学科间差异四项原则,从课程设置、实践平台、教学模式、导师指导、考核评测等多个环节综合提升就业创业课程质量,适应新时代背景下社会发展对职业发展的需要,为社会建设提供高质量法治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