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与路面遗落物碰撞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后能否向高速公路管理者追偿?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9年1月23日22时55分,史某驾驶车辆在包茂高速616KM处与不明车辆遗落物相撞,致使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史某在行驶中未能查明前方道路情况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史某因施救和维修车辆花费1.44万元。因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史某理赔后,以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为被告,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之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遗落物所属车辆不明,但被告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依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有保持道路安全通暢的义务。
法院结合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的过错程度,酌定其承担史某车辆损失30%的责任,判决其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4320元。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摘自《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