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鸣阳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汽车产业的发展,促进了机动车保险业务的迅速扩张。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分析预测,到2020年,中国机动车保有量将突破3.5亿辆并成为世界第一机动车大国。随着我国私家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汽车己经成为居民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分散和规避行车风险以及提高风险化解意识已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我国车险未来有着广阔的市场需求,然而在传统车险表面发展繁荣的背后,其“从车主义”的定价模式也日渐暴露出深层问题。国内车联网技术的成熟,促进了汽车行业与保险行业在数据领域日渐融合,使得UBI车险在中国市场大规模推广具有可能性。相较于传统车险,UBI车险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但对于UBI车险这一舶来品如何适应中国本土市场,则需要严格和精细化的制度构建,才能最终实现汽车保险行业的良性发展。
车险,即机动车辆保险,是由机动车驾驶人员同保险公司订立合同并支付相应保险费,当发生合同规定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由保险公司对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的保险形式。我国车险行业有充足的市场需求,据统计,我国财产保险业务中车险占比近70%,是财产保险中的第一大险种。在拥有巨大市场占比的同时,车险行业也面临着“两难”的境地。一方面车险公司长期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数据显示,2018年上半年,66家保险公司的车险总保费收入为3794亿元,同比增长6%,而承保盈利为37亿元,承保利润率仅1%,营收非常惨淡。从各公司来看,66家保险公司中车险承保实现盈利的仅12家,亏损的有54家。另一方面,消费者对保险服务的满意度不高,机动车保险保费高、理赔难也一直被消费者所诟病,导致车险行业客户黏度低、流失率较高。
车险经营的核心内容是车险定价,只有厘定出一个合理、科学的保险费率时,才能实现车险公司的盈利。车险保费定价模式根据采取的原则可以分为“从车主义”和“从人主义”两种。所谓“从车主义”,是指车险公司在保险费率厘定的时候,以考虑汽车本身因素为主、考虑人的因素为辅;“从人主义”,即在保险费厘定时,以驾驶人因素为主、考虑车的因素为辅。
我国车险定价模式采取“从车主义”,保费价格主要取决于车辆的状况,如车辆价格、车型、座位数、排量等。以这些数据为基础计算出基本的保费价格,同时根据无赔款优待即历史理赔记录给予不同的价格折扣。随着现有保险技术的发展,我国“从车主义”的车险定价机制的缺点日益明显。导致目前车险行业陷入“两难”境地的根源,正是现有车险定价模式采取的“从车主义”原则。具体来讲,“从车主义”的缺陷有以下三点。
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很多因素,包括车辆状况、道路条件、驾驶水平等,随着现代汽车安全技术的推广和普及、道路设施的完善和安全系数的提升,驾驶员因素逐渐变成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驾驶行为中,驾驶人的超速、疲劳驾驶、急转弯、急加速、急刹车等人为因素成为交通事故中的决定性风险因素。调查显示,95%左右的事故与驾驶员的违规行为和过失行为有关。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要求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率时坚持公平合理,使保险费率充分反映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与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相匹配(詹昊,2015)。而现有“从车主义”定价模式选取的风险因素主要考虑车的因素,忽略人的因素,不能真实反映真正风险因素,车险公司产生“定价失灵”的问题。
车险合同是有偿合同,等价有偿是其基本特征之一。也就是说,投保人支付的风险对价(保险费),应当与获得的保险保障匹配;同时保险人收取的承保风险对价(保险费),应当与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相当。根据驾驶人员发生保险事故概率的不同,可以将投保用户粗略地分类为低风险车主(优质车主)与高风险车主(风险车主),但现有车险定价模式中风险识别主要依赖车型、车龄、座位数、排量等传统“从车因素”。以车型因素为例,在其他风险因素相同的条件下,购买同种车型的不同车主需要支付同等额度的保费,低风险车主往往交了保费不出险,而高风险车主所交的保费不足以支付出险费用,产生了我国汽车保险市场的“二八现象”,即80%的低风险客户“补贴”20%的高风险客户。保费费用分担不合理违反了保险合同法上的对价平衡原则,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与保险人承担的风险不能形成等价关系,造成了消费者的不公平待遇。
在“从车主义”的车险定价模式下,决定保费定价的风险因素选择较为单一,风险的分类不够细化,车险精确定价难以深入,无法精准化地对接到具体个人,车险费率与风险水平无法挂钩,难以实现定价方式的差异性;而且在保费商业化改革之前,监管机构给予车险公司保费定价自主权较小,使得保费价格缺乏弹性,无法针对客户特征设计出个性化车险产品,也使得车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趋于一致,产品同质化严重。车险公司采取价格优惠来吸引消费者,最终使各保险公司陷入价格战的泥潭,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图1 UBI车险的运行原理图
我国车险的“从车主义”定价模式难以顺应车险行业的发展,反观汽车保险发达的国家,他们都积极推广UBI车险以实现“从车主义”向“从人主义”定价模式的转变。例如,美国Progressive汽车保险公司推出以Snapshot命名的UBI车险,通过记录驾驶人员30天的驾驶数据计算相应的驾驶行为分数,根据该分数来判断是否为车主提供保费优惠。同时,收取的保费会随着车主未来5个月的驾驶行为灵活调整。英国的UBI车险产品Telematics Insurance主要面向驾驶经验较少的新手司机、年轻司机等“高风险人群”,由于这类人群在传统车险中所缴纳的保费较高,因此Telematics Insurance可以通过对驾驶行为的监测为这些“高风险人群”厘定反映真实风险的保费费率,克服传统车险统一定价的弊端。同时,Telematics Insurance会在驾驶期间给予司机驾驶安全上的指导。在英国有75%~80%的年轻司机都购买了UBI车险,在保费上节约41%左右,由于UBI车险的普及,英国17—19岁人群的道路伤亡比例下降了约31%(Kusek G&Kilic I,2015)。
国外UBI车险产品保费定价灵活,充分体现了“从人主义”的定价模式。这也为我国车险定价机制改革提供了制度经验,UBI车险在中国的推广无疑是现有车险定价模式革新的一条新思路。
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即保险“新国十条”中也明确提出,要“鼓励保险产品服务创新,切实增强保险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保险公司积极运用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促进保险业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在国家鼓励保险金融产品创新的背景下,将国外UBI车险在中国推广是现有车险定价机制革新的有效选择。
UBI(Usage Based Insurance)车险,起源于美国,是指根据驾驶行为以及车辆使用数据来定价的车险。保险公司利用数据采集装置,将驾驶行为、车辆运行数据进行收集,并对采集数据分析处理,评估出驾驶人员的驾驶行为风险等级,并依据驾驶行为风险等级个性化厘定车险费率,实现保费价格以人而定,被公认为车险走向成熟和科学的标志。
UBI车险要求在机动车上安装一个能获取车辆行驶及驾驶员驾驶行为的小型车载终端OBD(即“车载诊断系统”,是车辆信息导入和导出的通道),车主将其与车辆自带的OBD接口相连,OBD就会自动记录驾驶人超速、疲劳驾驶、急转弯、急加速、急刹车等驾驶行为数据信息,以及车辆行使路程、道路交通状况、驾驶时间等车辆使用数据,保险公司通过这些数据建立UBI车险定价模型,评定驾驶人驾驶水平,确定保费折扣。
UBI车险的理论基础是驾驶行为表现较安全的驾驶员应该获得更多的保费优惠,优化了现有的风险细分与产品定价方法(朱仁栋,2015)。相比较于传统车险,UBI具有如下优势:
1.提升车险定价机制的科学性、公平性
UBI车险定价机制采取“从人主义”,就科学性而言,与传统车险定价机制相比较,UBI车险可以考虑更多车主驾驶行为等合理定价风险因素,不再仅仅依赖车辆因素,使保费与驾驶风险更加对应;就公平性而言,UBI车险针对不同个体设计差异化的费率,细分保险人群,量身打造适合每一个车主的保费定价模式,比如驾驶行为和习惯较好的、行驶时间较短的用户保费更低,这使得保险公司可以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费率,让优质客户享受更多的优惠。
2.利于险企加强风险管理,降低道德风险
车险从产生以来就属于管理型险种,管理者一直希望对该风险的管理更加准确和细化,与传统车险相比,UBI车险使保险公司风险识别能力大幅提升;同时通过车载信息终端,能够获悉事故车辆的方向、速度和事故发生位置等信息,减少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戴建国、陈欣然,2015),从而预防伪造事故的骗保行为,通过实时动态判断理赔真假,更好地管控理赔欺诈风险。
3.提供正向引导,促进三方共赢
UBI车险具有驾驶员的安全驾驶自我筛选、自我改造功能。通过让保费与驾驶行为紧密挂钩,提高车主改善驾驶行为的积极性,向社会提供正向引导;同时吸引出险率低的优质车主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优质投保人的大幅增加会直接降低车险理赔支出,提升保险公司的利润水平;保险公司由于降低了风险成本,会进一步降低保费,惠及客户。
对整个车险行业来讲,UBI产品的推出促进了社会、保险公司、客户的三方共赢。
中国的UBI车险起步较早,从发展的总体情况看,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美国、意大利等国家相比发展薄弱,并没有形成相对成熟的商业模式。目前人保财险、国寿财险、平安产险和太平洋产险等保险公司都新设立了UBI车险事业部,对UBI车险产品进行创新性尝试,但在中国市场未进行大规模的推广。根本原因在于,我国UBI车险没有系统制度构建仅依靠个别保险公司的推动,只能是孤掌难鸣。然而,目前我国已有各种积极因素在推动、支持着UBI车险制度的构建。
1.车联网技术支持
所谓车联网就是通过装载在车辆上的GPS、传感器、摄像头等装置,将驾驶员驾驶操作、汽车运动状态及车辆周围环境等人、车、路三类数据信息进行收集,通过提取、分析,再与其他信息服务平台互联共享,形成由车辆位置、速度和路线等信息构成的巨大交互网络,这是物联网技术在交通系统领域的典型应用(陈哲,2015)。
UBI车险实施的关键,在于如何更精确地掌握分析驾驶行为的数据,实现单体车辆风险的刻画,而数据的采集是依靠车联网技术实现的,UBI车险是车联网业务和保险业务的融合创新。简单来说,车联网与UBI车险的关系为:UBI=车联网+保险。
中国车联网的提出已有十多年的时间,目前直接从事与车联网相关的企业有几千家之多。不论是汽车厂商、设备公司还是电信运营商,都纷纷跻身车联网行业。随着新一轮智能城市建设浪潮的到来,智能交通系统将成为建设重点,城市交通信息化水平将不断提高,这意味着中国车联网市场正由起步阶段向快速发展阶段迈进(张兰,2014)。伴随着车联网技术的成熟,其快速向汽车保险行业渗透,给予汽车保险行业巨大的发展前景。车联网与车险服务的结合已是必然趋势。其中,车联网技术、大数据分析处理技术是保险金融产品创新与发展的核心驱动力(刘文鹏,2015)。车联网的技术进步与普及,与UBI车险产品形态协同演进、相辅相成。
2.商车费改政策支持
2015年2月,原中国保监会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启动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简称“商车费改”)工作。过去,我国商业车险费率一直受到政府保险监管部门的严格管制,商车费改旨在赋予保险公司定价自主权,让市场发挥主导性资源配置作用。也就是说,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目标是实现市场供求决定的费率市场化,核心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理顺费率监管和市场决定之间的逻辑边界(陈辞、李炎杰,2010)。
我国现阶段正处于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关键时间点,费率市场化意味着保险公司需要确定符合自身的定价体系,这个体系需要制度规范和合理设计。体系中应该包括基于客户驾驶习惯的个性化、差异化定价的车险产品,差异化基础则要求将车主驾驶行为的一系列风险因素纳入定价机制中,而UBI车险的优势刚好满足了这些要求,因此,商车费改无疑给予UBI车险在中国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长远来看,UBI车险制度建设一定要在商业车险费率改革的大框架下来进行,并且在该过程中UBI车险应该和商业车险改革形成良性的互动,互相促进发展。
3.广阔的市场支持
普华永道思略特在其关于2020年全球产业链发展趋势解析中预测了UBI车险发展的趋势:到2020年,整个车险市场规模将约为9420亿美元。若车险费率市场化完全放开,同时伴随着车联网50%的新车渗透率预期,保守估计UBI的渗透率在2020年可以达到10%~15%,这意味着,UBI车险将面临1400亿美元的市场空间。
同时,我国机动车的产销量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分析,到2020年中国机动车保有量会突破3.5亿辆并成为世界第一机动车大国,而车险是所有车主的一个刚性需求,汽车行业的发展必然会对车险改革提出更高的要求,UBI车险在中国市场无疑前景广阔。
UBI车险在中国市场有着广阔的空间,但在发展过程中仍面临许多的挑战。未经充分验证的UBI车险产品盲目投入市场可能会对行业原有车险经营模式产生冲击,造成总体费率水平、保费充足度下降(唐江峰,2016),这不仅不利于UBI的健康发展,也与费率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的初衷相悖。UBI车险的发展需要系统化的制度构建,不仅应做好顶层设计,在具体实施层次,如定价模式、信息保护、制度监管等方面也要有所规划,才能推动UBI车险在我国大范围推广。
1.建立本土化风险因子库
风险因子是促使或引起风险事件发生的条件,以及风险事件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扩大的因素,是造成损失的间接和内在的原因。UBI车险需要明确造成车险事故发生的所有风险因子,进行风险因子的筛选。现有车险定价中所有的因子和真正的风险大多为关联关系,而UBI车险收集的风险因子应该是一些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风险因子。
对车联网数据进行筛选,并将其转化为可使用的风险因子,这一过程需要在借鉴国外UBI车险的基础上,在国内进行大规模的数据研究,采用更丰富的定价因子和数据采集。譬如基于人的驾驶习惯、事故频发时间段的风险因子,以及根据天气、道路环境、交通情况和路面状况判断每个城市状况的风险因子(崔小粟、王琳琳,2017);并进一步将风险因子分类为主要因子、次要因子、辅助因子,为不同种类风险因子设定其决定保费厘定的比例,使得定价更为动态和精准。
通过多维度的数据整合,建立一个本土化且相对完整的风险因子库,从而确立一个科学、公平的UBI车险定价模型。
2.搭建UBI车险数据平台
UBI车险产品设计需要大数据平台和深入的数据挖掘技术。这是UBI产品设计的关键,虽然国内各保险公司已经开展了车联网数据收集的应用尝试,但受到数据质量、数据样本、数据能力等条件制约,在此领域的应用研究深度不够、效果有限。
传统保单承保理赔信息仅仅是数据的一小部分,而UBI定价更多依赖的是海量位置轨迹、传感器数据以及其他非结构化信息数据的收集加工,这离不开大数据挖掘技术。
保险公司的数据资产和大数据处理能力将是未来UBI产品经营的核心竞争力。因此,需要建设一个整合的中央数据平台,作为数据中心,收集所有联网设备的数据资源。
3.建立数据规范及校验机制
在现阶段的车联网数据应用实践中,普遍存在采集内容和格式差异大、数据质量不稳定等问题,数据可用性不高,无法满足车险经营管理的需要。由于数据采集相关标准缺失,导致车联网数据标准不统一,严重制约了车险行业车联网数据应用。为解决上述问题,保险行业应制定一套车联网数据应用的标准,如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保信”)于2018年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车联网数据采集规范》,该规范根据车险经营需求对车联网数据采集的基础数据项和事件进行了定义和说明,明确数据采集规范。值得关注的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2019年3月28日发布了《机动车保险车联网数据采集规范》,并于6月29日开始实施,该规范旨在指导和规范车联网数据采集、校验工作,引导保险公司、汽车生产企业、车联网科技企业各方形成合力。随着大数据在车联网技术应用的发展和深入,车联网数据采集规范应不断更新,并扩大其适用范围。
同时,为实现UBI车险数据收集的真实性,保险行业还需要建立数据检验标准,形成车联网数据有效性校验机制,确保数据可信、可控和可验证。
4.建立驾驶行为评价标准
UBI车险的理论基础就是基于对驾驶员驾驶行为的评价来实现“奖赏制度”,这需要依靠一项完整精确的评价标准来实现。这套评价标准需要建立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并采用被广泛认可的、易操作的评价机制,来实现对UBI车险制度下不同驾驶人员的驾驶行为合理评分,进而建立驾驶行为评价标准。
由于UBI在中国的渗透率较低,消费者对这一新型车险认识度、接受度、投保积极性较低。因此,UBI车险推广的任务就是要获得消费者对UBI车险的认同,而认同感的加深要求UBI车险应稳步地、分阶段地推进。
1.UBI车险尝试优先适用于“网约车”
我国的车辆保险分营运车辆保险和非营运车辆保险两种,营运车险所收取的保费高于非营运车险,由于“网约车”兼具营运与非营运的双重性质,当车辆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其所对应的风险也随之变化(文琬等,2018)。“网约车”投保人无论是购买营运车辆保险还是非营运保险,其保费价格都不能与“网约车”的风险实况进行准确对应。而UBI车险为解决该问题提供了技术支持,车险公司通过安装OBD利用车联网技术可以随时记录车辆状态,准确记录“网约车”营运状态和非营运状态下不同的风险因素,从而据此确定合理的保费,解决传统车险种类划分不能适用“网约车”风险随着使用性质变化的难题。根据目前“网约车”的现状,保险公司应联合“网约车”平台,将UBI车险优先应用于“网约车”解决其投保困境。UBI车险应用于广阔的“网约车”市场,亦有助于加深消费者对UBI车险的了解。
2.提供个性化的UBI车险增值服务
UBI车险除了给予车主保费的折扣优惠外,还可以提供其他个性化增值服务,来提高客户投保UBI车险的积极性。例如意大利Unipol UBI车险为用户提供紧急报警的增值服务,美国Metromile UBI车险为用户提供查看油耗情况、检测汽车健康状况、最优导航线路、汽车定位、贴条警示、一键寻找附近修车公司等服务,并且每月会通过短信或者邮件对车主的相关数据进行总结。国外UBI车险的增值服务极大地提高了用户投保的积极性,助力了UBI车险的推广。
我国UBI车险增值服务应借鉴国外经验,并考虑中国消费者的消费偏好,设计一系列增值服务,如提供加油卡充值、汽车保养、驾驶安全指导、道路紧急施救等优惠增值服务,来满足消费者的多元化需求,吸引更多的客户群体,实现市场推广(邵铖茵、王媛媛,2018)。
个人信息保护一直是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UBI车险的隐私保护无疑是监管机构和客户最为关注的问题,也是车联网保险发展的焦点问题。在UBI车险实施过程中,保险公司掌握的将不仅是车主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还能够获取车主行车轨迹、驾驶里程、车辆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如果隐私保护有漏洞,可能会给车主的生活甚至人身安全带来隐患。
UBI车险数据经历收集、传输、分拆、处理、分享等流程,每一个流程都应该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安全泄漏预防机制。
1.数据信息收集需明确授权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车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就所要获取的信息内容、获取方式、使用范围、信息安全维护方式、信息泄露后的违约责任等进行详细规定,并对消费者进行明确说明和提示。只有在获得保险消费者明确授权后,车险公司才可以收集和使用这些数据,充分保护消费者的意思自治。
2.保险公司完善数据保护技术和管理措施
车险公司作为涉及大量客户个人信息和商业机构信息存储的企业,须对公众信息保护承担义务,应完善信息技术保障手段,加强信息安全防护体系构建,防止消费者相关信息的泄露。同时,车险公司内部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实现信息安全保密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职责,细化工作流程和措施,确保数据的安全。
3.监管部门引导UBI车险信息保护
监管机构需在数据保护方面起到监督和引导作用,从引导行业自律和引导消费者两方面入手,推动消费者数据保护,规范UBI车险数据应用行为。监管机构应积极支持行业自愿达成并遵守行业标准,完善信息披露机制,监督行业自律;通过出台规范性文件对消费者的权利和保险公司的信息保护义务、责任进行明确,规范保险公司使用数据信息的合规性,借助行政处罚等措施给予泄露信息者以威慑。
保险科技的创新对金融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根据保险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保险监管应维护市场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对市场失灵的保险市场进行监管。对UBI车险监管应继续保持现有车险的费率监管原则,即公平、合理、非歧视性和保费充足性,从而充分地维护消费者利益(单鹏,2018)。区别于传统车险定价模式,UBI车险公司对于费率条款有更大的自主权,在商车费改的政策背景下,监管部门在尊重UBI车险公司厘定费率自主权的同时,也应当对UBI车险的定价端进行合理监管,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1.UBI车险定价过程应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UBI车险公司应实行定价过程透明化,允许消费者了解自身保费的具体定价方式。一是车险公司强化信息披露,建立车险保单保险费率厘定披露机制,消费者可以在保单上直观的看到自己购买车险的定价方式,有利于保险消费的溯源;二是保障消费者积极维权,当消费者认为定价方式不合理时给予消费者申辩、申诉的权利。
2.建立UBI车险产品准入备案制度
产品准入前,应当要求保险公司将精算方法、数据分析、目标客户、数据采集和使用范围等形成产品运营方案向监管部门备案,防止车联网风险因子成为公司间变相打折和争抢业务的依托;监管部门有权因车险公司未执行报备方案、违规行为、扰乱市场行为等终止产品销售。
3.建立UBI车险条款费率回溯分析制度
商车费改背景下,要求政府保险监管部门放开前端监管,给予车险公司更多的车险费率厘定自主权,同时将监管重点放在后端,监管车险公司制定的商业车险费率是否合理与是否存在风险隐患。通过建立UBI车险条款费率回溯分析制度,定期对保险公司推出的创新性车险费率条款进行评估审核,并紧紧围绕保费充足性这一标准来监测UBI车险的赔付和定价风险,对于保险公司不合理的车险费率及时发现、及时调整,避免个别公司的定价风险(费杨生,2015)。
UBI车险是对我国现有车险定价模式的革新,其基于不同的驾驶行为来厘定车险保险费率,实现了车险定价的科学性、公平性、精准性。UBI车险在中国有着光明的前途,在中国车联网迅速发展的背景下,UBI车险的制度构建对于推动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促进车险定价模式顺利转型、实现保险业务与车联网业务的融合创新有着重大意义。
我国要在全面认识了解UBI车险的基础上,借鉴吸收国外经验,充分研究适合我国的制度体系,将UBI车险的定价配套制度、市场推广制度、信息保护制度、定价监管制度等问题一一予以规范和明确,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UBI车险制度,推动UBI车险在中国市场的广泛适用。
同时我们应展望未来保险行业转型的新趋势。除了UBI车险,保险行业应让费率厘定更多地基于个人实际风险而非假设风险来实现公平定价,尝试设计更多的人性化保险产品,如UBI医疗、健康等保险,共同推进整个保险行业的快速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