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信用互助试点业务的问题及思考

2020-01-07 23:03崔立华苏爱国赵秀梅许树立
中国农业文摘-农业工程 2020年6期
关键词:开展业务社员信用

崔立华,苏爱国,赵秀梅,许树立,赵 越

(1.山东绿风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滨州 251900;2.山东滨州无棣县农业农村局,山东滨州 251900)

1 序言

两年来,为释放农村金融活力,山东省金融办先后探索出台了3期管理办法,对开展业务的主体、资金额度等方面逐步放宽准入条件,为找寻业务拓展的切入点,做了大量的调研、对接工作。然而信用互助业务开展两年后,试点业务由原来的89家锐减到20余家。那么问题就来了,是农民合作社不需要信用互助,还是信用互助不适合农民合作社?下文对现存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以期为农业发展提供可靠参考。

2 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的可行性以及必要性

我国虽为农业大国,但是人均耕地面积却相对较小,故大农产道路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的主要目的,就是改革传统小农经济,同时促进农业规模化发展。就当前我国农业发展情况而言,由于农业历史欠账较多,基础薄弱,我国仍面临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等突出问题的挑战。从外部看,城乡差距依然较大,东部与西部、城市与农村,无论经济发展还是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乡村都是发展中的明显短板。尽管国家持续颁发措施促进农业发展,但是因内生动力不足,许多政策无法落实,最后一公里难以抵达。具有发展条件的区域,因融资问题,许多农户无初始发展资金,地区农业发展进展缓慢。

发展新型农业金融组织,促使以“小户”为单位的农民,走合作共赢发展道路,并创建出集合销售、生产于一体的产业链条,这不仅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必要举措,同时也是促进农业规范化发展的有力措施。我们从发达国家农业发展情况可窥见,合作社是其农业生产不可脱离的模式,相比“小户”,合作社可打通企业、市场链条,具有现代化发展潜力。比如,美国作为典型的农业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国家,就以合作社为基础,形成了一个垂直一体化的农业生产体系,农户能够和各个部门开展深入合作。

另外,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也是创建农业金融体系的必要措施。我们农户普遍存在贷款难、信用评价难、担保难等问题,农户即便是想要扩大生产规模也有心无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能够满足农户在初期的经营需求,有利于农民快速扩大生产,提高收益,并形成规模化效应,让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有基本条件。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发展速度相对较快,在我国试点地区,省政府在中央指导下,出台了诸多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指导规范、意见、办法等,并倡导农民到合作社中发展[1]。这些情况均展示了该项业务对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促进作用。

3 农民合作社开展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3.1 多数开展试点业务的合作社实力不强

经过梳理,目前尚在开展业务的试点合作社要么由龙头企业引领,要么是村办合作社。合作社是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平台,合作社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状况是信用互助资金的安全保障。只有“有钱人才能借到钱”的思想根深蒂固,现代农民理财理念趋于理性,靠理事长振臂一挥的时代一去不返了,试想谁愿意把鸡蛋放在一个不结实的篮子里?

3.2 开展业务的合作社自身建设规范化程度不高

在部分取得《农民合作社信用互助资格认定证书》的合作社中,财务制度不够健全,甚至有的合作社财务管理采取的竟然是代理记账。这种情况对互助业务的延伸埋下了资金安全隐患,并且存在了涉密风险,加大了社员的顾虑,造成参与积极性不高,互助业务事半功倍[2]。

3.3 金融监管单位制定的部分试点条例制约了业务拓展活力

对开展业务的主体认证面过于狭窄,为倾向于资金安全的考虑,在一些准入方面还是戴了紧箍帽,比如在社员的身份认定、区域性以及外部资金来源等做了限制性规定[3]。

3.4 政策、法规界限模糊

伴随着信用互助业务的深入开展,相关的税收、法制等问题逐渐凸显,对应的税收政策、追偿适用的民法通则条款(或司法解释)没能同步进行。

4 促进信用互助业务发展相关建议

农民流转出土地以后成立了合作社,合作社要经营发展壮大,忽然间发现更缺资金的不是农民社员而是合作社本身,而如果农民互助金账户资金用到了合作社经营上就失去了互助初衷的意义。突围该项业务的瓶颈,只有在合作社抱团取暖的模式中求得破题。鼓励农民成立联合社,在联合社框架内合作社和合作社之间、合作社和社员之间、社员相互之间开展互助业务[4]。

持续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拓展合作社托管服务面。就国内开展试点的情况来看,试点合作社成员大多为规模化种植户或者当地的“大户”。伴随信用互助试点工作的逐步推进,依托国内各地目前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充分开发信用互助托管业务发展潜力,并做好和“三农”帮扶政策的全面衔接,不断创新托管金融服务,这对建设农村金融信用市场,提高县域支行核心竞争能力有着至关重要的价值。为提高工作效率,应全面普及“一把手”负责制度,注意农业局、地方金融办的全面对接,针对符合标准的合作社,应逐个建立信用档案、营销档案,提高档案管理水准,采取精准有效策略[5]。

根据实际情况,创新合作模式。相对而言,农民合作社信用互助社资金总量较小,和农业持续发展需求、农业规模拓展需求或会出现诸多不适应的情况。要以农业银行为主导,充分发挥农业银行的品牌优势、资源优势,依托合作社本身的“乡土资源”,开展“社员+合作社”的规模化运作,避免信息孤岛、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同时,应结合地区情况,和财政部门深入合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初期发展的“杠杆作用”,破解前期的资源开发难题。

5 结束语

虽然农民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在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中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与初设预期仍有很大的差距,业务进展缓慢,取得效果甚微。尽管如此,伴随着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与进步,在政府的有序引领下,相信不久的将来,一定会成为农村民间金融的中流砥柱。农民将逐步走进、认知、熟悉信用互助,在信用基础上开展互助,在互助业务中积累信用!以此带动农村发展起来,农民富裕起来,农村美丽起来。毋庸置疑,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业现代化是乡村振兴的关键所在,也是突破口。我们共同期待农民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在乡村振兴道路上释放出无限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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