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宣宣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侦查学院,北京100038)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民间借贷需求日益增长、市场日益活跃,而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监管尚存漏洞,大量违法犯罪活动得以滋生。作为典型形态的“套路贷”犯罪自从在上海、浙江、江苏等沿海地区出现以来,凭借其手段隐蔽且易于复制、获取收益快且高等优势迅速蔓延。在一些地区,“套路贷”甚至成为黑恶势力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手段,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套路贷”和“刑事案由”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找到裁决案数达785件以上,增加“首要分子”关键词,符合条件的也有236件①数据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访问时间:2020年10月15日。,考虑到隐案,实际发案量不止于此。2018年国家开展的扫黑除恶行动,把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作为打击重点。2018年1月16日、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先后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11号)(以下简称《意见》),把“套路贷”黑恶势力犯罪作为重点打击对象之一。而“套路贷”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公安机关在打击和侦破过程中遇到了案件发现难、定性难、突破口供难等问题,本文拟就此略作探讨。
“套路贷”并不是刑法上规定的罪名,而是实务界根据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形式而总结出来的新型金融犯罪,在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中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再加上“套路贷”犯罪发展迅速且不均衡,危害性极大,因此各地公安机关在对“套路贷”的认识上存在偏差,陷入被动侦查的局面。鉴于此,《意见》在第一条即对“套路贷”犯罪作出了明确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1]。
1.犯罪主体
“套路贷”犯罪的行为人以年轻人居多,大多学历偏低,有前科劣迹或者无业。随着“套路贷”犯罪的不断发展,犯罪人员趋于专业化,一些犯罪人员甚至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精通金融业务,具有很强的反侦查意识。从组织架构层面来看,“套路贷”犯罪趋于集团化[2]、组织化、规模化,分工细致,配合紧密。
2.被害者群体
“套路贷”犯罪行为人在选择被害人的时候,一般都会考虑其资金是否充足或者亲属是否具有还款能力,也会考虑被害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套路贷”犯罪的被害人大致有三类:一是老年人;二是未成年人和大学生;三是因为各种原因有紧急借贷需求的年轻人[3]。
3.犯罪方式
“套路贷”犯罪方式比较隐蔽,形式多样,不断翻新,有“房贷”“车贷”“校园贷”“裸贷”等,常常以合法的外表掩盖其非法的目的。这些犯罪活动大多会通过互联网进行,犯罪分子引诱被害人慢慢钻进其精心设计的圈套。在犯罪手段方面,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犯罪分子也更多采用软暴力等比较隐蔽的讨债方式。
由于犯罪手段隐蔽、被害人法律意识薄弱等原因,大部分“套路贷”案件都是事后才被侦查机关发现和重视,不仅阻碍了侦查人员收集固定线索和证据,也给该类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带来了阻力。
首先,大多数被害人选择不报警。如前所述,“套路贷”案件的犯罪分子大多会选择经济基础薄弱、社会经验匮乏、防范意识薄弱、对新型犯罪缺乏警惕的人群作为目标。犯罪嫌疑人往往具备一定的金融业务知识,他们利用法律空子,以民间借贷的幌子给犯罪披上合法的外衣,使被害者难以起疑。涉黑恶势力的“套路贷”组织往往会采取暴力、威胁、拘禁、滋扰等手段对被害人进行恐吓和打击报复,被害者即使起疑,也会出于恐惧心理选择忍气吞声,不敢报案。如在2019年7月审理的陈某铁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中,陈某铁纠集刑满释放人员佘某飞等人实施“套路贷”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使用暴力和软暴力手段欺压残害群众,而受害者慑于该组织的势力不敢报案。
其次,即使被害人选择了报警,一方面由于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隐蔽,很少留下犯罪的证据,另一方面,被害人也往往没有留存有力的证据,因而难以立案。
“套路贷”犯罪是有组织的犯罪,犯罪团伙的目的是利用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抢劫等犯罪手段侵占被害人的财产,但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团伙会利用法律漏洞,研究被害人的心理特征,以签订合同、公证委托等形式,将相关手续“法律化”,债权债务“合法化”。比如签订虚高合同后,给被害人的账户汇入合同里记载的借款数,等被害人提取现金后,又以各种理由扣除,形成虚假的银行流水痕迹,使之成为提起民事诉讼的虚假证据,甚至出现刑民交叉的情况,公安机关很难对案件进行定性。此外,现在“套路贷”犯罪发展偏于涉黑化,牵涉的信息、资料、人员更加复杂,也为此类犯罪的定性带来了困难。
在2020年9月由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陆某军、黄某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中,就出现了以陆某军、周某兵为首的“套路贷”犯罪团伙,该团伙组织架构严密、人员分工明确、相互配合衔接紧凑。比如有的成员负责拉业务,有的成员负责与被害人交涉,有的成员负责转账、制作银行流水痕迹,有的成员负责使用软硬暴力去催收债款等。在这样严密的犯罪组织中,人员的行为相互独立,上下级沟通都是单线联系,有的甚至使用代号和假身份,在审讯时,侦查人员很难从低层级人员口中得到有价值的线索。再加上有些犯罪分子熟悉金融知识,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甚至有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给予他们帮助,因此有恃无恐,在公安机关掌握证据不够充足的情况下,很多都会选择拒不交代、否认知情、串供等方式对抗审讯,导致突破口供难。
“套路贷”犯罪中涉案金额的认定应该以“套路贷”最终的犯罪目的为出发点,即非法占有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合法财产,包括借款人收到的本金和利息,以及在犯罪分子设计的连环套路中,被以违约金、担保金、中介费等各种名义扣除的费用。在整个犯罪流程中,一旦犯罪分子获得被害人的财产,就会以各种方式进行迅速处置,使得涉案金额的流动比较复杂,即使是被害人本人也会因为订立多个合同、多人订立合同等情况而无法确定债务数额和物权归属,使公安机关难以进行资金查控工作。而且随着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的提高,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书证、物证、电子证据往往会被销毁、篡改、隐藏,从而导致案件取证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将采取暴力催收手段的“套路贷”犯罪作为新型黑恶势力犯罪进行严厉打击,并明确了一部分较为常见的软暴力行为方式[4]。但在实践中,为了达到侵害被害人人身财产安全,给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心理恐惧的目的,犯罪分子所采取的软暴力表现形式是多样的。相比于硬暴力而言,软暴力不容易留下证据,不容易被辨别,因而成为犯罪分子逃避打击的常用手法,这给“套路贷”犯罪的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
随着国家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开展,公安机关对“套路贷”犯罪的打击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将其作为新型黑恶势力犯罪进行集中打击,表明了国家打击该犯罪的决心。值得注意的是,在打击该类犯罪时,侦查机关打击的重点不在于抓捕,而在于经营,应该在总体上重视对线索、证据、人员的经营,即侦查经营。
侦破“套路贷”案件的关键之一在于提高基层民警对疑似警情的敏感度[5],多渠道发现案情。一是要提高基层民警对“套路贷”的敏感度。在日常接处警工作中,要注意进行甄别,对涉及的人员进行认真询问,尤其是报案人提及小额贷款、贷款合同、阴阳合同等信息时,要及时询问有关案情并详细制作询问笔录,及时接受书证物证等证据,为打击犯罪做好准备。二是在日常工作中,要善用多部门异常情况移送机制,不放过任何新线索[6]。侦查机关应认真对待疑似“套路贷”的控告或举报,要对有关部门提交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要在第一时间做出初步准确判断;同时也可以与其他部门建立协作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疑似案情传递、执法衔接等机制,加强与经侦、银行等部门的合作,形成打击“套路贷”的合力。三是公安机关应当与法院建立会商协作机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法院一旦发现疑似“套路贷”案件的情况,就要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并将有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及时固定。
“套路贷”案件的侦破重点和难点就是查明嫌疑人虚构债务的事实。由于犯罪嫌疑人手段隐蔽,留下的实物证据很少,所以侦查人员必须从言辞证据方面进行突破,重视对涉案人员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工作。
侦查人员询问被害人时,要注意灵活运用询问技巧。案件的受害人,不论是怀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还是害怕被打击报复,侦查人员都要做好被害人的安慰、开导工作,一是说服被害人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二是尽量保证后续证词的真实性。侦查人员可以采取上门走访或个别询问的方式,询问被害人是以何种方式认识嫌疑人、借款的原因和过程、资金流向以及被骗资金数额、所结识的犯罪嫌疑人扮演的角色、出借人和索债人的体态特征等情况,重点是询问软暴力行为的形式。在对被害人询问过程中,侦查人员可以根据被害人的心理状态,适时运用有针对性的询问策略和心理技巧,同时也要及时将证词与自己所掌握的线索证据进行比对分析,挖掘更多信息。在询问中也要注意判断被害人的心理状态,如果发现被害人有顾虑、有隐瞒事实的情况,公安机关应该表明立场,及时打消被害人的顾虑[7]。
在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中,由于上述各种原因,犯罪嫌疑人极少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此时侦查人员要制定合理的审讯方案、策略和方法。一是根据案情、证据的掌握情况,选择合适时机出示能够对嫌疑人形成巨大冲击力的证据,攻破其心理防御底线。二是仔细研究案情和分析各个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特点、利益矛盾,选择心理防线较脆弱、犯罪情节相对清楚的犯罪嫌疑人作为突破点,或者利用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利益纠纷等矛盾寻找突破口,获取口供,深挖犯罪线索,收集固定证据。
在互联网社会,信息的扩散既迅速又无序,“套路贷”犯罪嫌疑人很容易得到公安机关抓捕的消息而逃逸,因此侦查机关应精心选择抓捕时机。一方面,侦查机关应该根据已掌握的犯罪组织架构、犯罪团伙成员活动轨迹等信息进行具体分析,然后根据情况制订出针对不同犯罪嫌疑人的严密抓捕计划。另一方面,应该认识到“套路贷”犯罪通常不是个案,而是系列性案件,因此在侦破过程中,侦查人员应该利用所收集到的线索和证据,对已经发现的案件进行横向纵向比较,进行串案、并案。如以资金流向为方向进行案件串并,或通过大数据技术进行碰撞分析,进行案件串并,深挖犯罪。尤其是涉及黑恶势力犯罪的“套路贷”,侦查机关要改变原有的侦查理念和方式,注重新侦查理念的经营,深挖彻查,防止犯罪集团再次犯罪,将打击活动与国家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要求紧密结合起来,集中力量围剿“套路贷”犯罪。
在“套路贷”侵财性案件侦办过程中,被害人最关注的是自己被骗的财产能否追缴回来、能追缴回来多少。而追赃对侦查机关来说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因为涉案资金流向复杂,赃款赃物都被合理化。因此,侦查机关在侦破案件过程中应该及时适时运用好法律手段,如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做到案件打击和追缴挽损并重,既尽最大可能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又要禁止任何人从中非法获益。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同时,侦查机关应该及时采取措施,冻结用于接收或转移犯罪活动或者源自犯罪活动的财产账户,防止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转移非法所得,并对犯罪行为人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和没收。
“套路贷”犯罪属于系列性犯罪,罪行交叉、人员众多、证据线索分散、涉案范围广泛,具有很明显的跨区域性。因此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同其他部门的合作,积极主动地发现和收集更多的线索和证据,开展打击犯罪行动,化被动局面为主动局面。一方面,侦查机关应该加强同其他地区、其他警种和部门在信息方面的合作,做到信息共享、信息深挖,及时有效地进行串并案分析,提高侦查办案的效率。另一方面,“套路贷”犯罪是金融犯罪,犯罪分子常常利用虚假诉讼逃避侦查机关的打击,因此,公安机关还应该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合作,建立会商协作机制,以便及时发现疑似“套路贷”案件,固定线索和证据。同时还应进一步加强与市场监管、金融、工商等部门的合作,多方面、多元化收集相关线索和证据[8],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尽一切可能及时侦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