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永生
(铁道警察学院 图像与网络侦查系,河南 郑州450053)
犯罪现场是犯罪行为依存的地理空间及信息载体,对犯罪的发生具有环境支撑作用。在移动通信技术应用普及到全球通和随时随地网络关联的信息化高度发达时代,信息技术不仅影响和变革了人们的学习、工作、生产和生活方式,也为犯罪手段和犯罪形态的发展提供了相关的社会条件。当前以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5G为核心特征的数字化浪潮正席卷全球,人类社会将开辟信息化发展新时代。基于5G网络技术普及应用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来研究犯罪现场构成要素变化,探究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理论的重构,不仅可以完善传统的根植于地域的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理论,而且可以对未来信息化社会条件下的犯罪现场勘查和侦查破案等具有理论指导意义。
传统社会中的技术对于犯罪的影响相对比较局部和微观,因为其社会普及应用层面有限,能够产生关联和发生作用的空间和对象也有限。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与社会全面深度融合的新时代,犯罪的原因和条件发生了深刻变化,需要在新的信息化社会视野下多维度地重构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理论。
根据文献记载,在侦查学和犯罪现场勘查(学)教材中,较早出现“犯罪现场构成要素”内容的是1987年出版的公安高等院校统编试用教材《刑事犯罪现场勘查》,里面的“刑事犯罪现场构成”一节阐述道:“与犯罪事件形成一定因果联系的时间、空间、人、事、物的总和,就是犯罪现场的基本构成。”[1]具体地说,刑事犯罪现场是由“时间、空间要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要素”“被侵害对象及其物质环境的变化”[2]三个大的方面所包含的几类对象来作为构成要素的。此后三十年间的犯罪现场勘查(学)教材基本上遵循了上述理论,在构成要素的外延和内涵方面都缺乏创新与发展。
在上述教材中,“刑事犯罪现场构成”是作为一个节标题来架构书的内容体系的,犯罪现场的概念是放在该节来阐述的。这说明犯罪现场构成的理论意识的明确和彰显,即非常强调犯罪现场构成的概念和理论结构框架。笔者认为,在犯罪现场基本理论意识还不是很凸显的年代,用犯罪现场构成作为犯罪现场勘查教材中关于犯罪现场概述的首节题目和内容,是颇具理论价值的。
2015年出版的全国公安高等教育(本科)规划教材《犯罪现场勘查学》中具体阐述了犯罪现场构成要素,这里面与以往教科书中差异比较大的地方是对相关行为要素的阐述,认为“犯罪现场中的相关行为要素是由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被害人的行为和知情人的行为所构成,其中起决定和支配作用的是犯罪行为”[3]。
犯罪现场构成的基本概念是由其结构决定的,可以理解为一个全面而综合的结构。尽管犯罪现场的现象各不相同,但是犯罪现场构成要件是有规律可遵循的。与犯罪现场构成关系密切的“构成”,一个是犯罪构成,另一个是刑事案件构成,三者之间既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犯罪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社会现象,犯罪构成是刑法学中一个核心问题。刑事法律所有规定几乎都与犯罪构成理论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犯罪现场构成不等同于犯罪要件构成,但是犯罪现场构成里面包含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要要素。犯罪现场勘查的任务和目的是侦查人员查清事件性质和事实,为支持提起刑事诉讼服务,疑罪现场作为事件调查的主要对象,其构成要件一定要包含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要因素,犯罪现场勘查人员应该具备犯罪构成知识与理念,这样才可以通过犯罪现场勘验、检查来寻找、发现和提取有关线索和证据,为侦查破案服务。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它是构成犯罪的规格和标准,是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但是,法律上的犯罪构成不同于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理论只是对刑法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构成进行理论上的归纳和概括,作出学理解释[4]。
综上所述,犯罪现场构成与犯罪构成是“目”与“纲”的关系。犯罪构成是犯罪现场构成的基础,犯罪现场构成是犯罪构成的具体运用。笔者认为,研究犯罪现场构成与犯罪构成的关系问题,也是刑事侦查工作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改革的要求,使侦查人员在认知和勘查犯罪现场过程中,能够将犯罪现场构成与犯罪构成相互关联起来,按照犯罪构成的要素来寻找、发现和搜集犯罪证据,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犯罪现场作为一个概念是纯粹的,就是说理论上的犯罪现场概念可以是相对独立与完整的,也是具有确定性的。只是从现场勘查工作来讲,或者说从现场勘查工作的流程上看,侦查人员接警后所出警的现场只是疑罪现场,还不能一概而论地称之为犯罪现场,否则就是不科学不严谨的表现。
犯罪现场构成是犯罪现场勘查学中的基本理论问题,刑事案件构成是刑事侦查学中的基本理论问题,而犯罪现场勘查学和刑事侦查学的关系极其密切,具有很大的交织性,所以对于犯罪现场构成和刑事案件构成的关系应该进行学理上的梳理和探究。
综观当前刑事侦查的理论和实践,关于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的理论或说法,主要有“五要素论”“七要素论”“纵向动态和横向静态要素论”“信息化侦查要素论”等。马忠红教授认为,刑事案件应当由人、事、物、时、空、痕等六大要素构成[5]。任克勤教授认为,刑事案件是由与犯罪行为相关的时间、空间、人、事、物五个基本要素构成的动态系统[6]。乔顺利认为,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应当由主体要素、时间要素、空间要素、行为要素、变化要素五个方面构成,这五个方面的内容是所有刑事案件所固有的,且能够与其他事物的构成要素相区别[7]。
从已有的刑事案件构成研究成果来看,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理论观点。传统的犯罪现场构成与刑事案件构成很重要的一个差异就是时空条件方面的限定性,犯罪现场构成强调犯罪特定时段和空间,而在信息化动态化社会条件下,与犯罪有关的时空突破了传统犯罪行为所涉及的时空条件,也就带来了犯罪现场构成和刑事案件构成要素边界的模糊。刑事案件构成理论研究的发展与进步,可以为犯罪现场构成理论研究提供借鉴与参考,尽量找出二者之间的共同点和差异点是研究者应该探究的。
从系统构成的角度而言,犯罪现场也是一种要素和结构的存在。掌握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可以更好地从理论上认知和把握犯罪现场的内涵与外延[8]。传统的犯罪现场构成要素包括:犯罪时空要素、犯罪行为要素和被侵害对象及其环境变化要素[9]。在信息化时代,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应用得到普及,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云计算技术获得发展,在未来的极致互联社会中,移动技术将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前所未有的重要作用,也必然造成犯罪思维、方式和技术的新变化,所以我们对于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的认识与理论总结也需要具有大数据侦查思维。
认知犯罪现场构成的时间要素,不仅有助于认识犯罪活动发展过程及犯罪嫌疑人社会活动轨迹的基本存在形态,也是把握犯罪事实构成的基本条件。
1.犯罪现场构成时间要素的存在形态与表现方式
时间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是物质的运动、变化的持续性、顺序性的表现。时间是人类用以描述物质运动过程或事件发生过程的一个参数[10]。
时间是犯罪现场构成要素之一。犯罪时间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通常是指形成犯罪现场的犯罪行为从起始到终止的时间,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为实施犯罪行为而在现场活动的那一段时间[11]。
犯罪行为持续的时间长短不一,犯罪现场勘查人员查明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是确定犯罪行为发生的基本要素,也是案件调查的基础性工作。侦查人员通过现场勘查所能调查出来的犯罪时间可能是比较精确的时间点或者时间段,也可能只是一个相对的时段,这个与案件现场的状况和侦查条件有关。
2.犯罪时间是研究犯罪行为和分析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条件
犯罪时间是犯罪现场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和物质及相关人员的活动等是密不可分的。对于犯罪现场时间要素的分析判断常用方法包括:根据现场有识别价值的物品所揭示的时间予以分析,如现场的日历、票证、损坏的钟表以及电脑使用、手机通话时间等;根据现场有关物品的状态和痕迹的新旧程度予以分析,如现场血迹的凝固干燥程度、现场食物的腐烂变质情况等;根据尸体现象及胃内容物情况予以分析,如从尸体衣着、尸体腐化程度、胃内容物的种类及消化程度等;根据电子数据文件所记载的时间来分析,如计算机操作、网络访问、照片拍摄、视频记录、手机接听等时间。
3.犯罪时间是判定嫌疑人是否具备犯罪条件的基本依据之一
在传统的犯罪模式下,犯罪时间与犯罪空间总是融合在一起的,犯罪嫌疑人在一个特定时间只能存在于特定的空间,反之,犯罪嫌疑人在特定的空间会存在相应的时间。而且,犯罪时间也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过程直接对应,犯罪预谋、犯罪准备、犯罪行为实施、逃离犯罪现场等不同的行为阶段会对应犯罪现场构成不同的时间和空间要素。犯罪现场勘查一定要尽可能精确地确定犯罪时间,这样在后面发现和确定嫌疑人的侦查过程中,才可以通过嫌疑人是否具备作案时间来进行肯定或者否定判断。也正因为有无作案时间是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作案条件的依据之一,所以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间方面不仅精心选择和设计,而且会采取各种欺骗和伪装的手段来制造自己没有作案时间的假象以逃避侦查。
4.犯罪时间统计能反映犯罪规律特点
犯罪现场构成的时间要素是个案现场的基本犯罪构成要素,同时也能够更好地揭示类案以及更多犯罪类型的规律特点,有利于犯罪预防和分析研判。犯罪现场构成要素在时间上的规律性主要表现在自然时间、人的生理时间、社会活动时间、节假日时间、交通工具运营时间、计算机时间等。
犯罪现场构成要素是以犯罪存在的社会环境为基本条件的。从近代以来的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影响来看,交通运输工具和通信技术的发展给犯罪形态和作案手段带来的变化最大。汽车、火车和飞机这些现代交通运输工具的发展,加速了社会人财物的流动,也让流窜犯罪成为犯罪的主流形态,增大了犯罪地理空间的离散度。计算机、网络、移动电话,特别是移动网络的普及,开辟了以虚拟空间为主的计算机网络犯罪,同时也使得传统的根植于地域的犯罪现场和计算机网络存储数据相融合的新型犯罪现场形态更加普遍化,犯罪移动化、网络化和智能化不断加强。
1.犯罪现场构成空间要素的基本形态与存在方式
空间要素也是犯罪现场构成的基本要素之一,同时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其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限定在特定范围内。传统的犯罪现场,通常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具体地点和所涉及场所存在的空间范围。空间具有自然和社会属性,是人类社会生产、生活等活动的依存之所,犯罪行为也一样要有犯罪空间来供犯罪嫌疑人活动和实施侵害行为。只是由于犯罪活动的复杂,犯罪行为所涉及的空间场所也是具有多样性的,其可能是在一个地点内部的连续性行为所形成的涉案空间,也可能是比较分散的不同地理位置及周围环境空间。其实,在犯罪活动所涉及空间之外,还有跟犯罪空间具有密切关联的空间,即犯罪嫌疑人来去现场的路线、藏身落脚点及其社会活动场所,这些空间姑且可以称为犯罪现场外部环境。
2.网络条件下犯罪时空的分散性
犯罪现场构成的空间要素,在信息社会条件下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空间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地理空间,而是向着地理空间与网络信息空间融合的方向发展。现代的犯罪现场构成空间要素不仅包括传统的地理空间,还应包括涉案信息所涉及的网络虚拟空间。因为在计算机和网络高度普及的当下,网络科技使得社会空间摆脱了狭隘性、孤立性和分散性,社会空间的广延性、联系性、同一性和集中性增强,社会空间由二维变多维[12]。
计算机和网络化的犯罪空间延展,使得犯罪时空要素的关系不再完全同一,出现了时空分离或时空凝缩,犯罪活动突破了传统犯罪现场的地理时空边界,打破了传统犯罪现场构成要素时间、空间的限制。在网络空间内,时间和空间的跨度已经无限延展,联网即在线的网络空间分布关系使犯罪现场的时空分布更为广泛。就狭义的犯罪现场而言,其有根植于一定地域空间的涉案线索和证据比较集中的时空现场,但是随着信息化技术和犯罪的发展,传统犯罪现场相对明确的场所边界向着更大范围的社会活动空间延展,轨迹侦查使得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的关联更加社会化,犯罪现场也就成为广义的犯罪现场。在一定意义上讲,犯罪现场的狭义概念和广义概念等于将犯罪现场构成分成了内部空间和外部环境,并将大数据空间与地域空间信息相互融合。
虽然犯罪嫌疑人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在犯罪现场特定时空内,但是时间和空间都不是独立存在的,在一个流动的社会条件下其和更广延的空间环境条件以及犯罪嫌疑人、犯罪信息、犯罪证据等之间有着内在关系。特别是在网络社会,移动通信、视频监控以及大数据都让犯罪嫌疑人所在犯罪现场的空间要素与更广阔的其他空间条件密切相联,产生犯罪嫌疑人社会活动轨迹关系。例如,手机上的定位功能,可以详细记录并分析持有者的行动轨迹,如果将这样的数据用于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现场活动或者社会行动轨迹分析,就属于移动网络时代犯罪现场构成时空要素的解析。2016年10月,河北某县境内一辆轿车被焚毁,车内有一具高度碳化的尸体残骸。当地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当即启动命案侦破机制,侦查、技术、图侦、情报等相关部门合成作战,各专业部门线下线上调查与分析研判高效运转。现场勘查组通过深度挖掘清理,从一块烧焦的车牌辨别出车辆号码,情报研判组据此迅速判明车主身份,视频侦查组循迹追踪,捕捉到案发前一天下午一可疑男子驾驶现场车辆途经104国道沧州卡口的影像;有关部门通过海量数据碰撞,分析出驾车人准确身份;侦查人员连夜出发奔赴山东实施抓捕,于案发后次日擒获凶手。在这起因情感纠葛引发的横跨三省杀人焚尸抛尸大案中,侦查单位于案发11小时后即锁定嫌疑人身份,26小时后跨省将其抓捕归案。车辆是广州籍,死者是贵州人、在保定工作,嫌疑人是山东人,杀人作案在天津,抛尸焚尸在河北。这样一个大范围、无边界的案件,如果没有现代刑侦科技手段和信息化侦查支撑,破案无异于“大海捞针”。因此,确定犯罪现场存在的空间及涉案环境要素的空间拓展,对于查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区域实施主要犯罪活动空间或社会活动轨迹情况,全面收集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认定或否定犯罪嫌疑人,将传统的现场刑事技术勘验工作和大数据侦查有机结合来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犯罪空间构成要素与犯罪地理分析具有内在联系
在信息化条件下,各种地理信息系统运用已经成为警方调查犯罪、情报研判、轨迹筛查、数据碰撞等必不可少的基础空间信息分析手段。与犯罪现场空间构成要素具有密切关系的侦查应用是犯罪地理画像,主要是利用相互关联的一系列犯罪活动地点来确定犯罪嫌疑人最有可能藏匿的区域。这种方法的主要功能就是抓捕犯罪嫌疑人并进行侦查情报的管理。例如,犯罪活动在空间的分布并不是随机的,而是会受到物理环境中空间要素与交通道路网的影响。在犯罪嫌疑人的藏身之处和实施犯罪地点之间存在很强的关联性。对于一个犯罪现场来说,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一定在某个具体的时间和地点上出现了交集。因此,犯罪活动就是犯罪嫌疑人、受害人(目标)和物理环境(时空)之间综合作用的结果[13]。
从现场勘查以及侦查破案角度看,犯罪嫌疑人既是犯罪行为的制造者,也是破案活动最终要抓捕的对象,是犯罪与侦查矛盾中的重要一方。犯罪现场中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的因素包括作案动机、作案条件、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犯罪嫌疑人与侵害目标的关系、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方法、犯罪嫌疑人心理痕迹、犯罪痕迹物证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犯罪嫌疑人遗留在计算机及存储介质上的信息、犯罪嫌疑人的伪装和现场破坏、犯罪嫌疑人反侦查的心理与行为等。由于犯罪嫌疑人是犯罪现场的制造者和破坏者,犯罪现场的所有结果和状态都留存了犯罪嫌疑人的动机和行为结果,而现场勘查乃至整个侦查活动都是寻根溯源追查犯罪嫌疑人的过程。
传统的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理论没有将犯罪嫌疑人要素作为构成要素之一,笔者认为,这是不恰当的,缺乏对犯罪现场构成要素最关键的人的因素把握,也不符合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中所包括的犯罪主体条件这个基本条件。应该将犯罪嫌疑人要素作为犯罪现场构成要素之一来进行认知和理论构建,更好地满足运用犯罪现场勘查理论研究犯罪现场规律特点及侦查对策的需要。
犯罪行为跟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和犯罪结果的客观方面都有关,从犯罪行为要素来解析犯罪现场可以搭建起犯罪现场各种要素之间的关联。
1.犯罪行为是犯罪现场构成的核心要素
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犯罪是犯罪学意义的犯罪;狭义犯罪是指刑法学意义的犯罪,主要是指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14]。犯罪现场构成要素中的犯罪是狭义犯罪层面的。犯罪行为是指犯罪嫌疑人为了实施犯罪意图而采取的犯罪行动。严格意义上讲,犯罪现场必须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不能笼统地把疑罪现场都叫作犯罪现场,没有犯罪行为构成要素的现场就不是犯罪现场。犯罪现场构成要素中的核心要素是犯罪行为,这也是区别犯罪现场与其他现场的最本质特征,如建筑施工现场、模拟演练现场、科学实验现场、灾害事故现场等。
2.犯罪行为是确定事件性质的依据
犯罪现场勘查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确证疑罪现场上是否真正存在犯罪行为。在刑侦工作实践中,疑罪现场实际情况比较复杂,有的现场由于犯罪行为结果暴露得比较明显,根据现场变化和现象能够比较容易地判明是否有犯罪行为发生。有些现场在详细勘查之前,并不能确定其是否为犯罪现场。
犯罪现场构成中犯罪行为要素存在与否是确定事件性质的决定性因素。另外,对于犯罪具体行为的查明是确定案件性质、危害性大小、作案方法、手段、犯罪嫌疑人条件等因素的基础。犯罪行为要素的挖掘、分析与利用是犯罪现场勘查工作的主要抓手,也是寻找、发现、提取痕迹物证的依据。
3.犯罪行为是刻画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条件
基于犯罪嫌疑人行为特点的分析,即对于犯罪行为活动的诠释,往往能够刻画出实施犯罪个体的人格类型及犯罪条件。从犯罪行为的总体类别来看,不论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作案动机、作案手法等主体条件方面,还是犯罪现场上的被侵害对象、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痕迹物证等客观方面,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之间会有很大的差异,体现了不同种类犯罪行为所形成的犯罪现场特点。
具体到某一种类型犯罪案件,它们在案件性质、被侵害对象、现场变动及破坏情况方面,会有些共同点,亦即不同性质犯罪行为所形成的类案现场特点。当然,即便同一类犯罪行为的不同犯罪嫌疑人,其犯罪现场构成也可能有不同的表现。特别是多发的系列案件,比如侵财、制贩毒品、网络诈骗等案件,其犯罪行为人大多是专业化的。例如,犯罪嫌疑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进行犯罪时,计算机技术就成为其专业条件。特别需要指出,在高度信息化社会条件下,以计算机网络为主要手段的电信诈骗等非接触式犯罪模式使得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方式与传统的接触式犯罪模式大相径庭。我们需要对计算机网络类犯罪现场的犯罪行为模式、心理、过程、现象、结果、信息及证据形态等有明确的认知,并通过电子物证、视频侦查、网络侦查、技术侦查等信息化技术来解析犯罪行为的存在、模式、表现和证据收集、鉴定等。
4.犯罪行为与犯罪心理关系密切
人的行为受心理活动支配。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的内在根据,犯罪行为是犯罪心理的外化过程,犯罪现场呈现着犯罪行为的结果且蕴藏着犯罪心理动机。犯罪行为受犯罪心理调节和控制。一个人基于某种动机,产生实施某种犯罪的意图,设想通过具体的活动来实行和完成犯罪,并且作出该种犯罪的决定,这就是其犯意形成即主观方面的犯罪心理活动[15]。
具体来讲,犯罪行为跟犯罪心理的关系表现在很多方面。犯罪动机不清楚,对犯罪的分析和认知就会模糊不清。动机可以从现场中推断,对犯罪行为进行分类、对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后的行为进行分析对判断动机非常有帮助。犯罪行为可分为接近的方法、攻击的方法、口头行为、性行为、身体行为、犯罪惯技、标记行为等[16],这些犯罪行为模式与犯罪动机(心理)具有内在联系。
5.犯罪行为分析为案件串并提供条件
从犯罪行为上串并犯罪案件,就是要求对相关和不相关的犯罪都要进行相似性与差异性的比较。这些比较常常通过评估各起犯罪、类似的犯罪伎俩(即操作的方式)以及犯罪标记之间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接近度来进行。一般发案时间和空间都很接近的犯罪明显比发生在相距很远的地点以及相隔几年的犯罪更有可能串并起来。因为时间近距离近的案件的侦办单位甚至侦查技术人员都可能是相同的,对于所发生的案件的犯罪行为具有更清晰的印象,容易联想在一起进行串并案件[17]。当然,很多犯罪嫌疑人也会在空间上选择大跨度流窜作案,在时间上选择持续作案,但是这些系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环境、被侵害目标、实施犯罪的方法与手段、逃避的策略等行为方面还是具有相同或相似性的。
世界是物质的世界,而物质世界的一切都处在永不停息的运动、变化中,没有什么事物是不运动的。犯罪活动也是一种特殊的物质运动,大多数犯罪是以犯罪嫌疑人的侵害行为和结果为判定犯罪存在和定罪依据的。
1.犯罪现场被侵害对象变化具有客观性
任何犯罪行为作用于被侵害对象,必然或多或少地在犯罪现场留下其作用的痕迹或现场状态变化。被侵害对象及现场物体形态变化要素不仅是犯罪现场构成要素之一,也是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其反映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特点。侦查人员往往就是要通过犯罪行为引起的被侵害对象和犯罪现场物质形态的改变,来发现犯罪现场,并寻找相关犯罪痕迹物证,搜集破案线索和证据。犯罪现场的被侵害对象比较多且明显,比如,盗窃案件现场有被窃财物丢失,杀人案件现场一般都有尸体、尸块等。这些犯罪现场构成的被侵害对象和现场形态变化要素是犯罪行为的必然结果,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有些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总是绞尽脑汁,千方百计地变换犯罪手法,伪装或者破坏犯罪现场,妄图掩盖犯罪事实真相,甚至转移侦查视线。但是,伪装行为、破坏行为也会留下相应的痕迹,这也是存在于犯罪现场的痕迹,也属于特殊的反映特定犯罪心理的行为痕迹。在计算机网络世界里,虽然非接触性犯罪过程不会留下传统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可是上网留痕同样会在网络空间留有电子物证。
2.不同的刑事案件有不同的犯罪现场形态
犯罪现场的被侵害对象是指犯罪行为作用于具体人或具体物。每一种具体的犯罪行为,都直接或间接作用于一定的具体人或具体物,从而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危害,进而阻碍、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行,对社会造成危害[18]。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识过程,一般开始于对犯罪对象的感知,即被侵害对象现场状态及环境变化。如盗窃、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等现场,各有其特定的现场形态。同类案件的作案手段、方法不同,其现场形态变化也不一样。如杀人案件,因杀人手段不同,有勒死、扼死、毒死、电击致死等,尸体呈现的形态变化也不相同。犯罪现场中这种形态特征的存在与变化是不可避免的,是不以犯罪者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所以,被侵害对象和现场形态变化要素是犯罪现场的重要构成要素。
3.犯罪现场被侵害对象及状态变化具有隐蔽性
犯罪现场被侵害对象及环境变化,在传统犯罪现场中大多是肉眼可见的。例如,可根据现场家具的倾倒、衣物的叠放形态,分析判断事件发生的顺序。那些虽然不能通过肉眼直接观察,但是通过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能够寻找、发现、记录、提取和检验的变化,也是属于犯罪现场构成要素中的被侵害对象及其环境变化的。如根据现场遗留的血液、精液、体液、人体组织、人体排泄物等生物物证的DNA鉴定意见,分析判断何人到过现场;根据现场生物物证的来源位置,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接触状态、接触的具体部位,如在被害人阴道内提取到犯罪嫌疑人精液,可证实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发生过性关系的事实;根据现场生物物证的位置、分布,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在现场的活动路线,如通过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毛发、唾液、汗渍等生物物证的具体位置、载体的分析,可判断犯罪嫌疑人在现场的行动轨迹、路线。实际上,犯罪现场构成要素中被侵害对象及其环境变化,是犯罪行为存在或犯罪结果表现的客观载体形态,被侵害对象作为具体人或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
在计算机和网络空间里存在的数据记录与变化,也属于犯罪现场构成要素中被侵害对象及其环境变化的存在形式与构成要素。随着时代发展,犯罪嫌疑人大量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等现代化手段作案,使犯罪现场构成要素中的被侵害对象及其环境变化更为特殊,隐蔽性大,不易被发觉。
当今世界,人不但生活在传统的地理空间中,同时也生活在网络时代的信息空间中。5G移动通信网络支持海量的数据连接,灵活适配多种空口技术,整个世界万物互联的程度更加密切。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发展以及大数据警务的普及,犯罪现场的信息性构成要素重要性更加凸显。与传统犯罪现场勘查和侦查模式相比,人工智能能够更快捷、更准确地处理海量涉案相关数据,挖掘犯罪线索,搜集犯罪证据。
1.犯罪现场信息反映着犯罪现场状况的某种原因和过程
犯罪现场的信息要素既可以依存于其他要素的现象、状况、属性等传统物理状况,也可以以自身独立性比较强的电子信息来存在和反映,但是更多的情况下犯罪现场信息要素的表现形态是二者的深度融合。犯罪现场构成要素中的信息要素既有来自现场及勘验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也有与犯罪信息人活动轨迹有关的环境信息。犯罪现场遗留的各类物证、痕迹等证据以及基本环境,均可能蕴含重要信息,为分析案件事实、进行现场重建提供具体依据。犯罪现场构成要素中的内部信息包括地理信息、访问信息、勘验检查信息、痕迹物证信息、电子数据信息、现场记录信息、现场分析信息等。犯罪现场构成的信息要素既独立存在,又是各个要素相互关联的媒介,如同打开犯罪活动的“钥匙”,成为解析犯罪活动的基本方法和手段。
2.犯罪现场数字化是未来社会发展趋势
随着5G网络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整个社会成为一个智能的有机整体,在这里,人、事、物交互频繁,人的各种活动轨迹、信息和关联都可以被大数据挖掘,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更加数字化,围绕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的信息云计算会具备更强的犯罪现场解析能力。未来,生物传感技术将全面反映个人的身体状况,而机器学习的发展将有可能帮助勘查人员准确判断尸体损伤致死原因、凶器特征等。
3.犯罪现场信息与社会大数据关联更加密切
随着信息通信技术向各行各业融合渗透,社会各领域向数字化转型升级的趋势愈发明显。物联网虽然创造了海量数据,但这些数据存在于各个独立的垂直行业中,各行业需要与移动行业合作建设物联网大数据生态系统,以释放大数据的潜力。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已成为关键生产要素,现代信息网络已成为与能源网、公路网、铁路网相并列且不可或缺的关键基础设施。5G网络集中化的控制平面则能够从全局视角出发,通过对地理位置、用户偏好、终端状态和网络上下文等信息的实时感知、分析和决策,实现数据驱动的智能化网络功能、资源分配和运营管理。5G应用加速了整个社会数字化转型,也为犯罪现场构成要素提供了更加丰富的信息化元素,使得数字化犯罪现场的发展更趋现实。另外,公安机关实施全警情录入,将可能涉案的人、案、物、线索、图像等数据进行汇总,录入案事件信息系统、现场勘查信息系统、视频侦查实战运用平台等,为犯罪现场信息的共享、查询、分析等提供了数据支撑。随着通信和物联网技术的发展,犯罪手段和环境也处于一种电子信息环境之中,各种与犯罪信息有关的数据都深深地交织在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中,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的信息元素关联也就越发普遍。大数据时代,社会信息的数字化使得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的信息分散到各种数据库和存储计算机等介质中,让犯罪现场的信息环境更加广阔无边界。传统的犯罪现场观念和破案模式已难以适应侦查工作发展的社会需求,依赖于犯罪现场信息条件的信息化技术,以及技术侦查、视频侦查和网络侦查相融通的合成战机制,成为现代侦查之必需。人工智能的发展会让犯罪现场的信息关联更加充分,多侦手段数据碰撞也会推动犯罪现场数字化信息更好地向情报导侦和情报主导警务的智慧公安方向发展。
犯罪现场构成中的证据要素,是从法律视角来研究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的一种结果。因为犯罪现场构成要素包含了犯罪构成要素,所以犯罪构成中所包含的证据要素一定会存在于犯罪现场构成之中。我国刑诉法所规定的证据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9]。这些种类的证据绝大部分都存在于犯罪现场,或者是在现场勘验、检查过程中搜集的,所以说犯罪现场构成要素包括证据要素是客观的,也是合情合理的。
笔者认为,在犯罪现场构成要素中包括证据要素,是用法律的视角来看待犯罪现场的需要,也是符合侦查人员执法规范化要求的需要,也和犯罪现场勘查工作任务要求相符。对于犯罪现场构成中的证据要素,侦查人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树立犯罪现场是证据集合的理念
犯罪现场勘查是为侦查破案服务的,是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侦查活动,是为提起诉讼开展调查和证据搜集的,只有搜集到证据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犯罪现场勘查才是确保了勘查质量要求的。因此,侦查人员必须认识到犯罪现场是证据的集合,其包含各种证据形态,证据是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的重要组成。侦查人员把证据作为要素列入犯罪现场构成之中,会大大提升犯罪现场勘查的证据意识和依法搜集证据意识。
2.犯罪现场构成要素中的证据种类具有多样性
犯罪现场构成要素中对象的分类标准未被明确提出,鲜有论述,多为列举式。犯罪现场构成要素中的证据要素,可以依据刑诉法中所列证据种类来分类;也可以按证据要素的物质载体形态,分成实体性物证和电子信息类物证。
3.依法规范采集、保存犯罪现场证据要素
证据要素具有证明犯罪事实的作用,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中对相关证据要素的搜集和保存一定要依法依规进行,确保犯罪现场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做到程序规范、合法,确保证据在诉讼活动中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具体而言,犯罪现场的证据在勘查前、勘查中、勘查后都需要受到保护,防止遭到污染、灭失等。特别是在现场勘查过程中,要做好现场记录确保现场上的各种痕迹物证来自现场,能够证明其来源具有可溯源性。还有,现场各种证据的提取、保管要符合科学技术规范和法律程序要求。
4.犯罪现场证据需要审查和检验鉴定
犯罪现场是发生犯罪活动的客观场所,存在大量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变化和造成的危害结果,还有遗留的有关痕迹物证等,这些证据的性质、特征、成分等需要通过刑事科学技术人员进行检验鉴定。不经过法庭科学检验鉴定,很多现场证据也无法达到法庭审判对证据证明的标准,无法达到法官对证据的审查要求。
总之,犯罪现场构成要素是较复杂的系统内容,与犯罪有关的人、时间、空间、行为、被侵害对象、环境、信息和证据等都是要素,各自承载着犯罪现场的特定事实,这些要素是互相联系、互为存在、缺一不可的。对5G条件下犯罪现场构成要素的重构研究,可以使我们用系统思维和结构论的方法来构建大数据时代犯罪现场存在的方式与变化规律,从基本理论上实现对整个犯罪现场的全面认识,更好地认知犯罪现场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进而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犯罪现场,更好地为刑事犯罪侦查和审判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