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传统中的隐私观念
——基于《礼记·曲礼》几个条目的论析

2020-01-07 08:01冯小强
天府新论 2020年6期
关键词:儒家观念

冯小强

关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与界定,在哲学、政治学等学科的发展中,时至今日早已成为某种老生常谈。按照一般的观念,这种划分最早可以上溯至亚里士多德对于城邦与家庭两种不同领域的划分。然而与这种公私相分的习以为常不同,那个被认为与之相匹配的“隐私”(privacy)的概念并非与之一样久远,反倒是一个最近一百年才兴起的概念。直到1890年,沃伦(Warren, S.)和布兰代斯(Brandeis, L.)在其论文《隐私权》(TheRighttoPrivacy)中将隐私定义为“独处的权利”,这才在书面上第一次对“隐私”这个概念进行了系统的讨论(1)Warren, S. and Brandeis, L., “The Right to Privacy,” Harvard Law Review, 1890, Vol.4, No.5, pp.193-220.。

与上述对于西方隐私概念理解失误相并行的是另外一种针对儒家传统的观念。按照这种观念,以儒家文明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强调群体价值、忽视个人价值,没有严格的权利观念,加之漠视礼法,导致缺乏一种现代意义上的隐私观念。更有甚者会认为,由于礼教的存在,加重了这种对于隐私的漠视。(2)如, “传统的儒家同时也没有严格的权利观念,人们重视的尽是道德上的义务。如《礼记·礼运篇》中规定的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就被称为‘十义’。这‘十义’严格规定了上自君主、下至普通百姓之家的所有人应尽的义务。而且在家尽孝,为国尽忠,讲的都是单方面的绝对服从,只有义务,没有权利,违反者就是逆子叛臣。” 参见徐亮:《论隐私权》,武汉大学博士论文,2005年,第36页。 又如, “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不过是冒犯了其‘良好的情趣’,而‘良好的情趣’和‘生活的礼仪’等虚幻的东西不是法律所调整的东西。” 参见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第229-330页。

然而,如果对儒家典籍进行仔细考察,不难发现上述观念是非常片面的。以《礼记·曲礼》篇为例,《曲礼》作为《礼记》的第一篇,内容包括了凶丧、嫁娶、祭祀等古代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3)“名曰《曲礼》者,以其篇记五礼之事。祭祀之说,吉礼也。丧荒去国之说,凶礼也。致贡朝会之说,宾礼也。兵车旌鸿之说,军礼也。事长敬老、执贽纳女之说,嘉礼也。”(阮元:《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中华书局,2009年,第2660页。),与此同时,又因其“委曲说礼之事”,保存了大量的礼的具体细节。对于《曲礼》篇中相关内容的考察,有助于我们对儒家传统中的“隐私”观念和儒家之礼与隐私的关系进行一定程度的澄清说明。

一、《礼记·曲礼》中的“隐私”观念

隐私的观念位于私人与公共、自我与他人的边界之上,正是在与他人的交往过程中,那些理应属于自身不被他人打扰的部分确立了其最初的内涵。而在这种意义上,礼与隐私两者具有类似的边界结构,因为礼正是首先被作为一种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规范提出使用。正是如此,用以规范人和人交往规则的礼就必然与隐私的观念发生交集。

首先,隐私的一种最基本的含义即私人空间(personal space)。这里的私人空间不仅是物理上的占用,也指精神层面的排他。它要求个人相对于他人的独立性,也要求一种他人对于自身私人空间的尊重。在《曲礼》中就有大量涉及私人空间的条目,下面以其中涉及主客之间拜访与接待的两条材料为例:

(甲) 将上堂,声必扬。户外有二屦,言闻则入,言不闻则不入。将入户,视必下。入户奉扃,视瞻毋回。户开亦开,户阖亦阖;有后入者,阖而勿遂。(4)以下《曲礼》条目与相关注疏如无特殊标注皆引自《礼记正义》。

(乙) 凡与客入者,每门让于客。客至于寝门,则主人请入为席,然后出迎客。客固辞,主人肃客而入。

(甲)条是关于客人独自从外至内的拜访规范。首先,客人在登堂之前需要主动发声,郑玄认为这是“警内人”,对于屋内之人的提醒。然后,如果看到门外有两双鞋,则需要听到屋内的声音才能进门,如果没有听见屋内的响动则不能进入。孔颖达认为, “若一屦有一人,一人无非法之私事,则外人可即入。若有二屦,二屦是有二人,或清问密事,若内人语闻于户外,则外人乃可入也”,即宾客通过对于屋内情形的大致判断,选择进屋或者不进屋以避免知晓屋内群体的秘密。在进入屋子之后,宾客的视线需要朝下。孔疏为“虽闻言而入,亦不得举目而视,恐睹人私,故必下”,即“视下”也是为了避免看到主人的私密。最后,在入门之后,需要恢复进门之前门的开合状态。

(乙)条与(甲)条相区别,是主人引领客人入内的规范。一般情况下,在进入下个空间之前,主人都需要在门外迎接客人,让客人先进门,自己随后进入,即孔颖达疏解的“客敌者,主人出门外迎客,主人辄先让,不先入”。然而到正寝之时,主人却一反之前“让于客”的行为。在向客人告请之后,主人先入寝内为客人布席,然后再出门请客人进入。与此同时,客人需要再次推辞,主人再将客人请入寝内。发生这种转变的原因,按照孔颖达的说法为“今客至门,方请先入敷席者,其意有二:一则自谦,示不敢逆设席以招贤也;二则重慎,更宜视之”,即一方面是表现出对于客人的尊重,另一方面则是能够给主人自己一个检查寝内的机会。那么,此时“客固辞”作为一种表面上礼仪的规范,实际上正与主人“请入为席”相互呼应,给主人在相较而言最私密的“寝”处留下充分的空间。

从上述两条记录拜访接待礼仪的材料看,“隐私”的观念实际上已经蕴含于其中并涉及对于隐私空间的意识与相应的尊重。无论是将上堂之前的扬声,抑或是请入为席时客人的固辞,实际上都充分反映出一种对于私人空间不受打扰的隐私意识。

值得注意的是,(甲)条中“户开亦开,户阖亦阖;有后入者,阖而勿遂”似乎在表面上仅仅是对于之前门的开合状态的恢复或者保持,但实际上则涉及对于私人意愿的尊重:主人作为其居所内的支配人,按照自身意思对其支配空间做出了行为,即将门保持于特定的开合状态;而客人作为外来者需要尊重支配人的原始意思,对其进行保持,即恢复进门之前门的开合状态。

这实际上也就引出了隐私概念中更加深层次的含义,即隐私是私人意愿(personal intention)的保持状态。它在最低限度上避免私人意愿的公开表达,并期望他人与之达成默契。这种私人意愿的保持状态实际上正与其一般的表现形式——私人空间——互为里表,是后者的根本原因。

而隐私的这种尊重私人意愿的含义在《曲礼》中也屡有涉及,如:

(丙) 先生与之言则对,不与之言则趋而退。

(丁) 侍坐于君子,若有告者曰:“少间,愿有复也。”则左右屏而待。

(戊) 离坐离立,毋往参焉。离立者,不出中间。

在(丙)条中,师长和自己交谈时需要主动回应;若是师长没有交谈的意思,则需要与师长保持距离并沉默。这种礼节上对师长的尊重,实际上正是通过对师长意思的尊重,或对或退,使得师长的意思得以保持。(丁)条与(戊)条中,在陪君子座谈时,如果告事的人对君子有所禀告,则自己需要退避别处等待;如果遇到有两人一起坐着或站着,自己就不要介入;如果遇到有二人并立,自己就不要从其中间穿过。这些具有明显退避性质的行为则较为典型地表达了对他人隐私的尊重。

除了上述这些特定条件下表达了隐私观念的礼仪条目外,在更加抽象的层面,《曲礼》也记载了公私界限观念的一般原则:

孔颖达疏解为“梱,门限也。外言,男职也。内言,女职也。男职在于官政,不得令妇人预之,故不入于梱。女职织纴,男子不得滥预,故不出于梱”。孙希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认为,“此以严外内之限也”(5)孙希旦:《礼记集解》,中华书局,1989年,第44页。。外言与内言即现代所谓的政治事务与家庭事务或私人事务。外言与内言通过将内外进行严格区别,使两者成为相对独立的领域,从结果上扩大了隐私的观念——隐私观念不仅是防止私人意愿的公开表达,更意味着私人领域免遭公共领域的干扰。

从上述条目可以看到,《曲礼》中已经反映出了包括隐私空间、信息隐私、私人意愿乃至独立私人领域等多层次、多情景的隐私观念。这说明,在先秦时期儒家就已经对隐私观念有着自身的独立认识,并通过礼的形式进行了相应的规范与表达。

二、儒家隐私观念的特点

认为儒家对隐私观念有自身独立认识,这种观点可能会遭到以下批评:儒家虽然在礼仪中反映出一些涉及现代意义上隐私的具体规范,但是这并不等同于儒家就真正拥有现代意义上的隐私观念。

这种批评有其正确的一面,即认识到儒家表达的隐私观念与一般意义的隐私观念存在区别。显然,儒家表达的隐私观念有其独特的内容。

第一,儒家的隐私观念基于群体或作为群体部分的个人而非孤立的个体。仍以前述(甲)条引文关于宾客拜访的礼仪为例,在疏解中孔颖达认为:

若一屦有一人,一人无非法之私事,则外人可即入。若有二屦,二屦是有二人,或清问密事,若内人语闻于户外,则外人乃可入也。

晞月原本声音柔美,一哭起来愈加清婉悠亮,颇有一唱三叹之效,十分哀戚。连远远站在外头伺候的杂役小太监们,亦不觉心酸起来。

这里虽然认为两人议事具有相对的信息隐私,但却并不认为个人具有独立的隐私。事意味着人与世界发生关系。而按照孔颖达的理解,在一个人的状态下人的行为与行动,即所谓的“私事”是谈不上“非法”的,也就没有必要进行保护与回避。只有在群体之间的事,在其交往行为过程中,会存在着相对应的隐私,即所谓“密事”,这是需要他人进行主动回避的。发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由于儒家对于士人或者君子有较高的道德要求,因为礼的对象本是君子以上的人,所以在一人的情况下就对其有着一定的预设,即不可能也不应该有“非法”之事。更深层次的原因可能在于,儒家理论主要是以个人道德修养为基点进行展开,而礼仪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是在个人道德之上的,用于调节个人与他人、与世界关系的具体规范。换言之,儒家礼仪论述的出发点主要是作为群体组成部分的个人而并非一个孤立的个体或者个人道德,而与后者直接相关的则主要是反映在儒家诸如《论语》《孟子》等著述中。故而在《曲礼》中反映出的隐私观念并非以个体为中心,而是以群体为出发点。

这样一种基于群体的对于隐私的理解与西方传统中将隐私视为属于个体的理解有着根本性的差异。如前所述,西方传统中的隐私观念被认为最早出现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之中,在亚里士多德处是城邦与家庭的划分,到了密尔(Mill, J.S.)处则是政府权威(governmental authority)与个人自治(self-regulation)的划分。在这些划分中,私人领域一开始就被视为一个与公共领域相对抗的独立的概念范畴。与之对比,儒家文化中的私人领域从开始就不是作为一个公共领域的对抗性概念出现的,而是与之相反,私人领域总是已经包含在公共领域(如果仍然坚持这组划分的话),人永远首先是作为家族成员和天下秩序的一部分被进行理解。这就造成儒家的隐私观念是基于群体而非个人进行表达的特异性。其结果表现在礼中则是强调个人在与群体(也可以是特定身份群体的代表,如师长)交往过程中的规则与禁忌。

第二,儒家的隐私观念强调由行动导致的结果善,而并非一个消极性封闭概念。《曲礼》中以下条目值得重视:

吊丧弗能赙,不问其所费。问疾弗能遗,不问其所欲。见人弗能馆,不问其所舍。

吊丧若不能拿出财物帮助,就不要问丧事的花费;看望病人不能给予礼品,就不要问病人的欲求;接待客人不能留宿,就不要问客人的住所。注意到其中“弗能……不问……”的共同结构,“不问……”之后的部分在现在一般被视为隐私,譬如丧事的花费就属于各家隐私而与他人无关。然而按照该条目的意思,这种“不问”并非对后者的绝对保守,反而是对其条件的否定,逻辑上实际就等同于“若问……则……”。即并非不能去询问丧事的花费,而是如果要问丧事的花费,就需要在财物上能够有所帮助。

这种内涵主动行为干预的隐私观念显然与一种要求不行动的消极隐私观念有着根本的区别。对于儒家而言,隐私并非指向一个彻底与他人无关的情态——在那种对于隐私的理解中,他人最佳的行动是主动与一人的隐私保持距离,不发生关系。儒家尊重那种隐私所内含的独立性,然而并不认为所谓隐私就到此为止。正如王夫之指出的,“‘不问’者,口惠不诚。”(6)王夫之:《礼记章句》,岳麓书社,2011年,第67页。“不问”背后的逻辑并非认为他人之事与“我”无关,而是因为“我”仅通过问的形式无法真正地帮助到对方。所以,在儒家这里,对于隐私的态度关键不是将私人空间视为隐私的全部内容,进而将隐私视为一个消极封闭之物。儒家将私人空间视为隐私观念下的一个环节,关键是通过该环节导向结果的善或者惠,而只有在无法达成的情况下,即在“弗能”的情况下,才将私人空间视为一种对于他人隐私最低程度的尊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孔子“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论语·雍也》)、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论语·颜渊》)的观念:“立人”与“达人”本身意味着使他人达到善好的价值追求,而“勿施于人”在这种语境下则诠释了一种对于他人最基本的尊重。

综上所述,儒家所表达的隐私观念有与现代通行的或者更准确地说西方的隐私观念存在一些原则性的差异。儒家的隐私观念基于群体内部的个人而非与群体对立的个人,同时支持对于隐私事务行动干预以达到共同善的结果。

三、儒家之礼与隐私的关系

然而,儒家隐私观念具有特殊性是否就意味着儒家没有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隐私观念呢?这实际上就涉及前述批评的失误之处:它将隐私或者说现代意义上的隐私视为具有特定起源和特定内涵的僵死的概念,从而不能正确把握隐私概念自身的相对性特征,也不能正确把握儒家之礼与隐私的关系。

斯库曼(Schoeman, F.)指出,关于隐私相对性的问题可以拆分为两类问题。第一类问题,隐私对所有人而言,是一种普遍的价值还是一种不同文化间会有相互差异的价值;第二类问题,对个体生命而言,是否有所谓“先天的”(inherently)隐私而非由后天因素导致的基于“传统的”(conventional)隐私(7)Schoeman, F. (ed.), Philosophical Dimensions of Privacy: An Antholog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4.。虽然第二类问题从性质上难以得出结论,但是在第一类问题上,大多数研究表明各文化认定的隐私内容相互差异,其对隐私的重视程度也不尽相同(8)参见Rachels, J., “Why Privacy is Important,”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1975, Vol.4, pp.323-333; Moore, A.D., “Privacy: Its Meaning and Valu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2003, Vol.40, pp.215-227.。这实际上意味着隐私的概念并没有一个普遍且固定不变的含义,只是在最低的层面上意味着与公开相区别。

在这种意义上,实际上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隐私”这一概念,我们在现代使用的隐私这个概念自身就是相对的、不断发展的。那么,儒家在礼中反映出的这些隐私观念实际上就是诸多相互差异的隐私观念中的一种,那种认为儒家传统缺乏隐私的观点就难以成立。可以看到,儒家学说中不仅拥有隐私观念,并且这种隐私观念还具有特殊性,有其对于现代隐私观念发展的独特价值。

不仅如此,正是在儒家之礼处,这种独特的隐私观念得以较为完整地展现出来。这是由于在儒家文化中,“隐私”的观念与礼具有一种先天的亲缘性。

首先,礼本身具有区别的作用,这种区别使得实际上亦表达某种特殊区分的隐私观念得以可能。荀子指出,“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荀子·礼论》)礼从根源上来看是对于人自身欲望的一种调节性规范,通过礼义的形式,人与人之间的欲望冲突得以区分并最终使社会关系走向有序。而隐私作为建立在使自身免遭他人打扰这种观念之上的特殊欲望,意味着它既能够作为一种欲望被调节规范,又同时主动要求一种制度上的区别。故而这种要求区分的欲望在儒家文化中就必然被礼所调节。

其次,隐私观念本身具有某种可还原性,在儒家文化中必然体现在作为社会规范的礼上。如前所述,隐私实际上是一个近现代晚起的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某种独处的诉求是直到近代才被人所提出。在具体的隐私观念发明之前,这种独处的诉求实际上是以社会习俗、宗教戒律、成文法条等诸多形式进行表达。汤姆森(Thomson, J.)认为,作为概念的隐私本身从重要性和证成上都是次生的,所谓隐私权实际上是由其他更为基础的具体权利构成的(9)Thomson, J., “The Right to Privacy,”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1975, Vol.4, pp.295-314.。换言之,隐私自身就具有某种可还原性,并在多数情况下隐含在其他现实的规范之中。而在儒家文化处,隐私的观念实际上是被还原到具体的礼节条目之中,如在对于客人拜访的礼节中实际上就蕴含了对于主人隐私的尊重,又如在侍奉师长的礼节中实际上就蕴含了对于师长隐私的尊重,等等。

在儒家文化的背景之下,由于礼与隐私这种先天的亲缘性使得礼能够成为儒家隐私观念一个恰当的表现形式,而隐私观念也必然在此特定的文化背景下主要由礼表达出来。故而礼与隐私并非呈现一种消极关系,即简单认为礼教压抑了隐私,正确的理解应当是礼中孕育并反映了儒家特殊的隐私观念。

四、儒家隐私观念的价值与其限度

隐私观念经由这一百余年的发展,其内涵已经由最初“独处的权利”不断扩展变迁,实际上已经很难给出一个简单的界定;其维度也从单纯的个人生活延伸至家庭关系、社会生活乃至网络空间。虽然从理论上看,隐私的概念自身就具有相对性和一种与其他权利密切关联的可还原性,因而在内容上应当是复杂而变动不居的;然而从实践层面上看,隐私似乎被局限理解为一种民主社会中的个人利益,其中就包含所谓的私人信息、私人空间、私人选择和个人的自由自治(10)Allen, A., Unpopular Privacy: What Must We Hid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索罗夫(Solove, D.)对这种狭隘的个人利益式的隐私观念批评道:“我们不应将隐私仅仅理解为一种个人权利,需要看到隐私是由社会规范所塑造……相反,隐私能够保护个人正是由于它能够为社会带来好处。”(11)Solove, D., Understanding Privacy,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98.

显然,基于礼的儒家隐私观念就提供了一种更加根本的基于社会公益的隐私理解。正如荀子指出的,“礼者,断长续短,损有余,益不足,达爱敬之文,而滋成行义之美者也。”(《荀子·礼论》)儒家之礼意图通过各种规范的调整达到社会整体善好的结果。而儒家的隐私正如前所述,是一个从整体出发、以善或者惠为导向的观念。在这种意义上,儒家对于隐私的群体性和可干预性的特殊观念实际上能够成为那种狭隘的、个人利益式隐私观念的重要补充与改良:按照后者,隐私只能是彻底对抗的、消极的,其结果指向一种最低限度的、冰冷的分裂社会;而按照儒家的观点,隐私能够是整体的、包容的,其结果力图达到一种个人与社会的共同善。

当然,认为儒家的隐私观念有其对于现代社会的重要意义,并不等同于认为儒家的隐私观念就毫无问题。需要看到儒家这种以礼为表现形式的隐私观念,其中具体内容也不乏诸如过分强调尊卑秩序、男女不平等等与现代社会价值追求相悖的观点,这也是儒家遭受前述批评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些问题一方面是由特定的历史社会所形成,另一方面则是由其特定的价值标准所决定,故而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在当下对儒家的隐私观念进行考察,其意义一方面是为了理解儒家的精神,另一方面更在于以此为基点对现代隐私观念乃至现代社会本身进行反思,试图去追求一种更加完善的隐私观念与更好的社会模式。诚如朱子所言:“礼,时为大。有圣人者作,必将因今之礼而裁酌其中,取其简易易晓而可行,必不至复取古人繁缛之礼而施之于今也。古礼如此零碎烦冗,今岂可行!亦且得随时裁损尔。孔子从先进,恐已有此意。”(12)朱熹,黎靖德:《朱子语类》,中华书局,1986年,第21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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