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法律硕士就业创业课程质量提升研究
——以应用型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为视角切入

2020-01-07 05:29
湖北开放大学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导师法治法律

(河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 ,河南 新乡 453007)

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中国政法大学并发表重要讲话,提出要建设德才兼修的应用型法治人才队伍。2018年,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联合发文,明确要求培养适合新时代背景的德法兼修、明法笃行、知行合一、本领过硬的应用型与复合型法律人才。相比较于以往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设定,新时代教育改革对法律硕士培养提出了新要求:要求培养更加突出职业导向,在结合校内学习资源和校外实习平台的基础上,综合性提升法律硕士就业创业灵活性和创造性,提升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的高层次法治人才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性。新时代卓越法治人才不仅重视法律硕士法治思维,同时注重培养法律硕士就业创业能力同步提升,这是新时代法学教育改革的一大进步。新时代教育改革背景下,就业创业课程本身蕴含的实践性、综合性、操作性和实用性契合法律硕士培养的目标设定。本文以法律硕士现有就业创业校本课程及校外实践平台教学就业课程设置目标切入,探求法律硕士就业创业课程质量提升现状问题,提出完善法律硕士就业创业课程的路径,以期整体性提升我国法律硕士培养质量,同时为其他学科研究生应用型人才培养提供现实借鉴。

一、法律硕士就业创业课程设置目标定位

就业创业课程的优势在于能够密切联系学生与就业市场,让学生找准就业方向,以此发展专业技能。应用型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焦点也放在法律类研究生与就业市场的融合,致力于法治事业建设。由此可见,法律硕士教育也要通过就业创业课程体系完善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机制,坚持以健全法治人才培养为目标,以职业能力提升为主线,从课程设置、教学方法、专业实践等每一个环节,致力于培养综合型、实践型、职业型、特色型法律人才。

(一)培养综合型法律人才

新时代社会发展,社会交互性程度加深,要求法律硕士培养法律思维,处理法理问题,提升司法实战能力。法律硕士培养中就业创业课程由于多主体参与、多要素配比、多资源协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法律硕士的综合应用能力。就业创业课程卓越法律人才计划中的“卓越”也要求学生在职业中发挥综合效用。

一是综合法律操作应用能力。法律硕士培养是理论和实践并重的过程,需要以实践操作为导向,运用理论所学解决实际问题。例如,法律硕士就业创业课程中都会开设“民事诉讼法训练”这一门课程,具体到法律应用,需要诸如合同法、侵权法、婚姻法、公司法等多学科、多法律部门的综合操作应用。此外,就业创业课程设置场所应以校外实训基地为主,校外司法实务部门以提供实习岗位为基础,综合提升法律硕士操作应用能力[1]。二是综合法律职业素养。这其中主要包括敏锐的法律思维、严谨的办案态度,即高尚的职业道德等要素。我国法律硕士培养主要将就业创业课堂置于校外实训基地,各大法律实践基地在对法律硕士培养中,要求学生在校外实习岗位上将学习能力转化为实操能力,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固守职业道德,以敏锐的法律思维思考法律问题,如不具备这些综合性法律素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就会成为空谈。三是综合法律应变能力。在法律硕士就业创业过程中,由于市场的多变性和案件的复杂性,需要法律硕士具备将生活事实和法律实施进行迅速转化的能力,就业创业课程设置需要突破单一情境,根据法律职业特点,设置突发性场景,提升学生应变能力。

(二)培养实践型法律人才

2016年,教育部颁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以下简称《指导性培养方案》),明确法律硕士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目标,在教学实践中应多方面培养实践技能,这也是法律硕士区分于法学硕士培养的一大关键。故此,就业创业课程作为法律硕士学生实践技能培养的重要资源,在课程设置、导师队伍、评价考核等多层面突出实践性就显得十分重要。

首先,在课程设置上,根据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计划要求,就业创业课程要与法学学科特点结合,开设诸如“法律诊所”“观摩审判”“模拟审判”等与部门法结合应用的实践性课程,不能仅停留在通识性理论课程设置,应将课程开设在不同的培养单位,要求学生实际操作具体案件,并以自身就业岗位实际进行应用,力求构建体系性强、层次分明、以实践为导向的课程体系[2]。其次,在导师队伍建设上,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倡导建设“双导师制”,集中校内外两方优势导师资源,兼顾提升法律硕士的理论研究与实务能力,校外导师一般由司法实务部门的优秀法律工作者担任,具备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针对法律硕士的就业创业导师也需要吸纳不同实务岗位的法律工作者担任,提升学生多元化、多层次的实践能力。最后,在考核评价体系上,法律硕士重在实践应用,在就业创业课程评价层面也需要进行多维度评测,根据自身选择的实习岗位对案件不同处理阶段上反应出来的职业能力,多主体、多要素参与就业创业能力评测。

(三)培养职业型法律人才

就业创业课程的优势在于学生能够迅速定位适合自身的职业,以此培养学生个体职业习惯、职业技能;同时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也需要强化法律职业人才的职业伦理、职业技能、职业资格等,可见,职业型培养是法律硕士教育的一大特征。而法律硕士具有特定法律职业性背景,其就业创业课程也应为学生在特定法律职业岗位上法律实践为导向。

就业创业课程要成为法律硕士职业道路的引导者。根据2017年发布的《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法律连续多年被列为十大红牌就业警告专业,这也显示了法律人才培养中职业教育的不足。从法律硕士就业方向上看,公检法司为就业的首要考量,律师事务是创业的第一选择。担任法律硕士的就业创业导师一般为具有丰富岗位经验的校外导师,能够在学生实习工作中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化岗位指导,强化法律硕士职业认知、自我规划认知,从而明确自身道路选择[3]。针对性设置的就业创业课程能够在相当程度上提高法律硕士就业创业的信心,改善法律硕士不愿就业、不敢创业的局面。

就业创业课程要注重培养法律硕士的职业习惯。法律职业具有高度严谨性和规范性,法律硕士在为职业道路做准备的时候就需要培养健全的职业习惯。不同的法律部门有不同的法律习惯,法律硕士处于研究生培养阶段,在职业规范上仍有一定的可塑造空间,因此,法律硕士就业创业课程要融合多样化法律规范,针对不同法律职业设定不同法律情境,将所学理论知识转化为法律职业专业技能,力求法律硕士在校期间能够初步培养起特定职业的法律习惯。

就业创业课程要注重培养法律硕士的职业道德。卓越性法治人才培养强调要把思想道德素质放在首位,做到“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健全的法律职业道德主要包括高尚的法治信仰、健康的法治信念以及现代的法治理念等[4]。法律职业与其他职业相比,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和社会道义,而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单靠理论讲授是无法完成的,需要结合职业特点在一线岗位上培养。就业创业课程多样化的实践性资源、多主体性的岗位介入能够为法律硕士健全法律职业道德提供基础。

(四)健全特色型法律人才

《指导性培养方案》规定,各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特色,“自行设置特色专业模块并开设相应的课程”。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也强调在教学方式和教学目标上凝练培养特色,截至2019年,我国授权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已达196家,涉及财经类、师范类、医学类、政法类等多类院校,各有其独特的培养目标定位,就业创业课程的开设能够结合各大法学院校特色,避免法律硕士培养同质化现象,适应就业市场精细化发展需要。

一方面,就业创业课程从培养单位院校自身优势学科出发,将院校的优势学科与法律专业融合,在优势重点学科上培养精细化、创新型的法治人才。法律硕士就业创业课程根据培养单位重点学科、办学方向、区域定位、师资力量等要素,在知识结构、法律技能、法律方法上结合院校特点,往就业和创业的精细化方向发展。新时代背景下社会分工细化,作为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法律硕士,要求各大培养单位就业创业课程发挥院校培养特点的同时,深入发掘每位学生的法律职业特色[5]。另一方面,就业创业课程结合法律硕士特定实习岗位和研究方向,发挥特色法律人才培养的作用。法律硕士作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每位学生都有专门的研究方向,在职业教育中也要求特色培养,再加上法律硕士有知识结构和科研成果上的优势,在就业创业上具有巨大潜力,就业创业课程持续性开展能够将专业优势与职业导向相结合,在特定的法律岗位上发挥特色专长。

二、法律硕士就业创业课程质量提升的问题揭示

就业创业指导课程在法律硕士培养中扮演了多重角色,是法学实践教育改革和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前提和保障。法律硕士就业创业课程适应法律职业要求,培养法律硕士创业精神和就业能力,为社会输送了诸多复合型、应用型的高层次法律人才,但我们也需要清楚地看到,根据法律硕士就业创业课程的目标设定以及各大培养单位法律硕士应用型培养模式,法律硕士就业创业课程实践面临以下困境。

(一)就业创业课程体系设置不够合理

《指导性培养方案》明确规定,法律硕士在律师事务所,法律硕士就业创业课程依附于法学学术型研究生,独立性不强。学术型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从事法学教育与科研的高级人才,法律硕士的教育应定位于职业教育,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在就业创业课程上出现了同质化现象,就业创业混同式培养无法区分两类学生培养目标,使得就业创业培养效果大打折扣。其一,就业创业课堂以理论讲授为主,未能突出实践导向。法律硕士就业创业课程几乎是直接向学生灌输知识,甚至照搬法学硕士培养方案,应用内容培养方式缺乏科学性及合理性。虽有实践性教学设置,但对学生应用能力锻炼效果不佳。其二,就业创业课程缺乏针对性。就业创业课程要考虑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创业意愿,但现有就业创业课程采取大班制教育,在法学院校内部完成,没有与具体实习岗位密切结合,学生被动接受,未能兼顾学生个体需要[6]。其三,课堂形式缺乏应用能力培养机制。现有就业创业课程培养主要依托创业讲座、创业论坛以及就业创业大赛等单向授课形式开展,再加上就业创业课程课时少,学生参与度低,多数学生忙于找工作或实习,就业创业培养往往流于形式,无法达到卓越人才培养中的应用能力提升要求。

法律硕士内部就业创业课程设置混同现象突出。目前,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阶段培养分为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法本法硕”)和非法学专业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以下简称“非法本法硕”),两类法律硕士区分的关键在于本科是否为法学专业。“法本法硕”在本科期间已经具备了法学知识基础,在研究生阶段应当进行“精细化培养”,就业创业课程应以实务部门法律岗位角度切入,提升应用专业能力,要求课程设置往司法实务技能培养;“非法本法硕”由于本科背景和法律硕士两项教育经历,在创业上应当侧重于复合型人才培养,突出两大知识背景的结合。但当前就业创业课程没有细化两类法律硕士就业创业培养方式,在实践中,各大培养单位虽建立法律硕士职业化教育,但就业创业课程的内容设置与其培养目标相差甚大,培养方式上缺乏层次,就业创业缺乏区分度,分类化课程体系没有建立,不能满足学生职业发展需要。

(二)就业创业综合考察评价体系单一

卓越法律人才注重法律应用能力的考察,综合化的评测体系是实现卓越人才培养的重要手段。而以应试教育和单位评价的就业创业评估模式不具有客观性,不能客观反映法律硕士的就业能力和课程效果,由于法律硕士培养跨越法学院校和校外实训基地两方主体,法律硕士就业创业课程实践性考核、评价、评估机制不健全,在评估主体和评价形式上不能准确反映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探索事实的能力以及法律表达能力。

在评估主体上,单一评估主体设置难以全面评测学生课程实施效果。一方面,法律硕士就业创业课程主要在法学院校内部开设,而法律硕士职业岗位能力培养在校外各大实训基地完成,相应地使得初期课程开设和终期课程评价主体不一致,各大法学院校在制定就业创业评估标准时没有与学生、实训基地、校外导师形成多方对接,校方单一评测学生就业创业能力没有与学生实地岗位结合,更谈不上在评测后及时向学生、校外导师等反馈,使得就业创业课程质量提升缺乏内生动力[7]。另一方面,课程考核主体由校内导师进行,校内导师长期进行理论教育,在评估上难免侧重于理论性考察,对就业创业实践性要素介入程度低,校内外导师由于单位隶属的不同,彼此之间缺乏有效配合,未能建立对学生的动态评估机制,学生也就缺乏对自身职业能力的深入了解,面临就业创业产生盲目、畏难心理,不利于学生职业发展。

在评估形式上,论文形式和单向评估模式无法客观反映学生职业能力。目前,就业创业评估出现“重知识轻训练、重理论轻案例、重学科轻实践”现象。法律硕士就业创业课程以案例报告、实践调查、课程论文等形式完成课程评估,论文方式虽能在一定程度体现学生对特定岗位或特定案例的认知,但职业教育侧重于综合能力培养,单凭论文形式无法体现学生职业能力、职业伦理、法律思维等职业化认知,且就业创业能力评估容易“走过场、做形式”,由于课程设置的盲目性,再加上评价标准模糊,学生往往会随便填写实习表格,随便找单位盖章,就业创业能力评估效果大打折扣,考核体系失实的后果是法律硕士毕业生不能满足社会法治化发展要求,对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的认知产生偏差。

(三)就业创业课程内容缺乏培养特色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职业化分工逐渐加强,例如,律师内部由于专长领域而出现精细分工,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互联网法院等专业化法院体系逐步建立,由此可见,社会对法治人才的多元化需求趋势已然显现。然而,当前法律硕士以就业创业课程体现的职业化教育未能与培养单位特色和学生研究方向契合,背离了卓越法治人才计划复合型法治人才目标。

一方面,法学院校就业创业课程特色不鲜明,存在“千校一律”现象。我国有一百余家法律硕士授权单位,除专门性政法大学外还有综合性大学、财经大学、师范大学、理工大学等多类法学院校。理论上,各大法学院校要将自身优势学科融合于法律硕士职业教育,这样既可以提升优势学科融合程度,也可以提升法律硕士应用能力。但各大法律硕士培养单位就业创业课程在培养目标、培养方案、课程体系上大同小异,法律硕士培养单位缺乏与自身院校特色和优势学科相匹配的职业培养机制。不同部门、不同行业对法律硕士毕业生应用技能是不同的,法律硕士培养单位不能依靠就业创业课程找准职业培养特色,凝聚学科领域特色,无法满足社会对法治人才的多元化、精细化要求。[8]

另一方面,法律硕士职业教育内部缺乏个体培养特色。《指导性培养方案》明确,法律硕士应结合自身研究方向,找准就业方向。指出现有就业创业课程缺乏与法律硕士自身研究方向,以及法律硕士校外实习岗位的特色培养,法律硕士由于自身知识结构、实习岗位的不同,在就业能力和创业意愿上也存在差异,有必要针对学生个体认知建立个体化就业创业课程体系。同时,如前所述,法律硕士内部也分为法本法硕与非法本法硕,二者本科知识背景不同也要求在研究生阶段形成特色化培养,比如,本科是国际贸易专业,研究生就读法律硕士,其就业创业课程可以以外贸公司法务角度设置特色课程。然而实践中,就业创业课程介入学生实际因素有限,更谈不上根据本科背景设置特色课程,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复合型卓越法治人才培养目标设定。

(四)导师职业化培养整体水平有待提升

2009年教育部曾出台《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建立健全校内外双导师制,吸纳不同学科领域专家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法律硕士基于“双导师制”平台的就业创业课程经过多年发展,对学生应用能力培养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与卓越法治人才要求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校内外导师基于不同视域,在人才培养中不能有效配合。

首先,校内外导师对就业创业课程目标不明确。从二者的分工上看,校内导师提升学生理论水平,校外导师锻炼学生实践能力,提高就业技能。但事实上,就业创业课程集中在校内开设,由于培养单位的阻隔,校内导师一般不接触学生就业创业课程讲授,而校内导师大部分有深厚的理论教育背景,在不了解学生校外实习岗位的前提下预先讲授就业创业课程,校外导师在接手学生实习后更不了解前一阶段学生职业培养目标,造成了校内导师就业创业理论讲授与现实脱节,校外导师不能指导法律硕士学生在实际岗位上挖掘有价值的理论知识。[9]

其次,校内外导师对学生就业创业能力提升沟通不畅。导师就业创业沟通渠道不畅表现为两点:其一,校外导师与学生沟通不畅。作为实践岗位指导老师的校外导师应持续性指导学生就业与创业,但校外导师一般由实务部门法律工作者担任,由于时间、待遇问题不愿参与法律硕士就业创业能力培养,学生只能求助校内导师,把校内导师作为就业创业交流沟通的首选,使得学生陷入了理论与实践脱节的恶循环。其二,导师间沟通不畅,双导师隶属不同培养单位,各有其教学与实践任务,在动态化的法律硕士就业创业能力培养中,校内外导师难以保持顺畅联系,前期不能确立法律硕士职业培养目标,中期不能及时反馈就业创业情况,终期对就业创业能力的考核机制不健全。

最后,双导师管理权限不明确。目前,法律硕士培养虽在顶层设计中明确了双导师培养的方向,但在具体实施中各大培养单位没有操作性规范。法律硕士就业创业课程导师需要具备何种选聘标准,承担什么任务,完成何种目标,导师间如何行使管理职责等均没有可供参照的标准,也就使得部分培养单位对法律硕士就业创业应用能力培养不重视,甚至不让学生介入案件调查、诉讼等实质性工作,只让学生做资料整理、案件汇总等辅助性工作,学生自然无法在具体岗位上找到自身就业方向和创业兴趣。导师之间权责不明,缺乏对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培养的衔接性。“双导师”制度建设对法律硕士培养的实然状态与应然状态出现巨大落差。

三、法律硕士就业创业课程质量提升的完善路径

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是一项系统性、科学性工程,各培养单位就业创业课程建设差异性大、分层明显,无法规避培养中的短板,针对法律硕士就业创业课程在应用型法治人才培养中的目标偏离和现状困境,需要从就业创业课堂形式、导师队伍、教学方法、特色培养等方面构建职业能力培养体系,以提升法学院校职业化教育能力,明确培养目标,以此实现培养复合型、应用型、实务型法治人才培养目标。

通过查阅大量相关资料以及大量相关数据的对比,笔者了解国内外法律硕士就业创业课程提升情况,针对法律硕士研究生在人才培养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以培养契合社会发展需求的复合型、应用型、实务型法治人才为目标,借鉴部分培养单位探索出来的成功经验,本着职业化的方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系统地优化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机制,进而提升法律硕士就业创业课程质量,以及法律硕士就业创业的实践能力。

(一)课程设置:合理设置切实可行的课程体系

在课程设置方面,要体现法律职业化培养应用特点。应优化课程结构,提升学生课堂参与度,将就业理论教学与法律实践案例紧密结合,法律职业化教育的本质要求学生将法律学习转化为法律应用能力,只有具备了一定的法学理论和法律技能,才能成为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因此,要淘汰就业创业课程中部分内容过时、结构固化的“水课”,改革与法律类学科研究方向不符的就业创业实践课程;要增加实践性案例在就业创业课程中的占比,与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体验式教学有机结合,改变过去就业创业课程单一传授就业创业理论知识的弊病,让学生在实践中增强职业体验感。同时,就业创业课时安排也需要突破以往在校内学期末或学年末的固化安排,应将就业创业课程开在校外实训基地,开在入学初期。法律硕士在研究生阶段已具备职业学习能力,让法律硕士学生在入学初期就接受就业创业课程学习,能够让学生快速找到职业定位,在后续培养中精准学习。就业创业课程不仅需要校内的讲授,也需要在校外实训基地的具体岗位中锻炼。

围绕卓越法治人才复合型培养目标,各法学院校培养单位应不断创新课程设置,设置丰富多样、特色鲜明的课程模块,在原有的理论知识基础上添附具可操作性的实践类就业创业教育,为学生模拟真实社会环境,增强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脱离与法学硕士附着的培养模式。可尝试法学院校与实训基地结合的做法,弥补过去实训基地不了解法学院校单向制定课程目标的短板,由实训基地预先向法学院校提供实习岗位特点和目标设定,再由双方共同商讨课目安排,课时时间等。不同法律环节的实训基地根据不同岗位在校内可开设不同的课程,根据学生就业方向和创业意愿,以及就业创业课程进度及时调整、制定个性培养方案,给予学生职业课程选择主动权,让学生真正参与进来,转主动为被动,增强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培养意识,缩短毕业后的职业选择适应期[10]。此外,还需要在课程设置中引入本校优势学科,让学生在交叉学科中提升法律应用能力。

(二)质量保障:建立综合化、体系化课程评价体系

以论文形式和应试教育为支撑的考核评价体系无法准确评测法律硕士就业创业课程质量。法律硕士基于特定岗位表现出来的法律实践应用能力是就业创业课程评价的重点,各法学院校培养单位必须改变过去主体单一、形式固化的评价体系,构建既能真实反映法律硕士职业能力,又能为应用型人才培养提供改革方向的综合评价体系。

将校外专业实习纳入就业创业课程考察。校外实习是学生贴近真实就业创业环境的关键阶段,如不将此阶段纳入评测体系,容易使就业创业质量评价流于形式。要将实习岗位中的职业教育纳入法律硕士教学评价体系,对其以学时和学分形式予以量化,根据不同实习岗位设置相应标准,以多种形式定期评价,在形式上根据实务岗位考察学生职业选择能力,在内容上根据不同案件考察学生个案处理能力。培养单位通过评价检测学生职业化教育效果,向校外实习单位反馈,及时调整就业创业课程方向[11]。此外,对导师的评价也是校外实习考察的重要部分,通过实行法学院校与校外实践基地互测、学生评教、就业部门评测等形式,对连续多次不合格指导学生就业创业的导师引入退出机制,将不合格导师情况反映至培养单位,破除导师“终身制”,增强导师职业化教育责任感,以评价责任制倒逼法律硕士导师重视学生职业能力提升。

建立动态评价体系,多主体、多要素参与法律硕士就业创业课程质量评价。首先,在现有的就业创业课程评测体系的基础上,引入对学生就业创业能力的综合性考察,并独立第三方评估主体,加强对评测体系的实践和检验,及时改进与当前就业创业实际不符的要求;对学生就业创业能力的检验向实践方面倾斜,及时跟进学生的评测考核成绩,对学生在就业创业中遇到的共性问题,要集中开设答疑课程或讲座,集中优势资源解决学生就业创业困惑。其次,以大数据形式精准分析法律硕士职业能力和职业兴趣,寻求最佳就业方向和就业岗位,及时与学生、法学院校、实训基地等主体反馈,整合各方建设培养需求。最后,评价体系应实行全程动态考核,不局限于法律硕士就业创业课程实施的某一个阶段,也不局限于论文或应试形式的考察形式,采用多样化的考核方式,如案例报告、代理案件、社会调研等,引导学生主动参与真实就业创业环境,真实感知就业市场,推动我国卓越法治人才与职业发展的深度融合。

(三)导师队伍:引进法学人才,建设高质量导师队伍

立足校外导师岗位特点,凸显法律硕士职业化培养。法律硕士职业能力的提升离不开校外导师的培养,“双导师制”要求校内外优质导师资源综合提升法律硕士法律应用能力。首先,扩大校外导师遴选范围。以往导师来源集中在与法学院校联系密切的公检领域,新时代社会矛盾发生变化,法律案件办理具有复杂性特点,涉及社会关系广泛,校外导师需要涵盖不同法律领域,改变导师数量有限和来源途径单一的局面。其次,加强法学院校与实训基地多元合作形式,法学院校应与实训基地在就业创业上加强合作,争取使校内导师去往校外实训基地“挂职锻炼”或者“交流学习”,使校外导师来法学院校担任就业创业课程导师,让校内导师真正理解法律实践岗位特点,让校外导师讲授法律职业理论[12]。最后,加强校内外导师沟通协作。邀请法学不同领域和实务部门的有关专家参与教材编写,根据实际需要共同设计课程理论教材内容,突出其实践可操作性,明确培养目标、考核标准、疑难解答等要素,深入了解学生就业需要,解决学生职业教育难题。

拓展就业创业导师外部资源,契合法律硕士职业培养外向型发展。根据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计划和“双导师制”的要求:“要不断吸纳一线优秀法律工作者加入到导师队伍中来,综合性提升法律硕士理论学习和实践技能”。导师资源不拘泥于实训基地学历和行政职务的束缚,要重新梳理校内外就业创业资源,突出优秀校外导师个体对就业创业主体的帮扶传带作用,不再限制校外导师必须是校外挂牌实训基地内部人员,群聚校外导师合力建立法律硕士就业创业孵化基地,重点扶持典型就业创业项目,学校设立专项资金鼓励研究生群体参与就业创业课题,通过就业宣讲、就业论坛等多种路径搭建沟通平台,发挥桥梁作用,实现优秀校外资源与校内就业创业群体的自主对接。

(四)特色培养:发挥自身培养特色,建立多元职业化平台

注重学科实践技能提升,突出法律硕士培养特色。各法律硕士培养单位要突出自身特色,发展复合型法治人才。具体而言,可尝试与本校优势学科与法硕专业结合,如外贸大学法学院要重点培养涉外型法治人才、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要重点培养人工智能法治人才、财经大学要重点培养金融类人才。此外,也可以尝试重点区分“法本法硕”与“非法本法硕”就业创业特色,“非法本法硕”有本科其他学科背景介入,可以结合本科专业在法律硕士学习阶段制定特色就业创业培养计划,“法本法硕”可以专攻党政单位、企事业单位的法律职业。综上,法律硕士各培养单位宏观上要根据自身优势学科、文化传统、区域定位、功能定位等要素形成复合型法律硕士培养特色,微观上根据本科知识背景不同划分学生内部培养特色。

建立法律硕士就业创业实践“轮转制度”[13]。参考其他学科人才培育模式,在法律类高等人才教育就业创业培养中引入“轮转制度”,突出学科灵活性、实践性的特点,有效激活校外实践平台的利用效率。“轮转制度”让学生在最短时间内了解实践工作中各流程的处理办法,同时提高学生处理法律实际案件时的多角度法律思维与实践能力。在法律类研究生就业的典型单位与机构之间,如律所、司法局、法院、检察院等之间实行轮换法律实践,把就业创业实践课程轮流开设在典型就业单位之间,增进这些单位之间的课程联系,并建立各单位与机构之间的一体化动态评测体系,使法律类研究生个体在法律案件不同阶段明确不同处理规范流程,在不同法律案件办理阶段明确职业目标,提升精准化法律实践技能。

四、结语

提升法律硕士就业创业课程质量是研究生教育培养的内在需要,也是法治人才应用能力提升的现实需要,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需要。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是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一个重要转折,就业创业课程是法律硕士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有机衔接的桥梁。当前法律硕士职业化教育内生动力不足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硕士整体教育缺乏社会实践,与社会脱节。法律硕士的培养是一项系统性、精细化工程,要解决法律硕士职业化教育的不足,应在设计法律研究生创新创业教育课程时,遵循创新创业教育的内涵、创业过程的规律、学生的个人意愿、各学科之间的差异等四项原则,从课程设置、实践平台、教学模式、导师指导、考核评测等多个环节综合提升就业创业课程质量,适应新时代背景下社会发展对法律硕士的需要,为我国社会建设提供高质量法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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