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印发《关于建立炉前煤质检测体系的实施意见》,将加强入炉煤质检测,强化煤质执法检查,确保工业用煤煤质稳定达标。
各重点用煤单位应建立煤质检验机构,配备相关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入厂或入炉煤质检测,相关检测台账、使用台账要妥善保存。对不符合煤质标准或可研设计要求的煤炭,用煤单位应不予燃烧,采取洗选、掺配或者退货等方式进行处理。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将建设炉前煤质检测监管系统,对入厂(入炉)煤质自测、现场抽测、执法检查等信息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执法人员可随时调阅企业燃煤煤质情况。相关部门要及时跟踪去产能进度,有针对性组织重点检查,煤矿企业要强化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严格制定并落实好各项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确保安全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