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骏飞
(浙江大学 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8 )
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1)新华网.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9-11/05/c_1125195786.htm.当今的互联网社会形态已经发生质的飞跃,中国社会结构也正值剧烈转型,社会治理进入了深刻变革期。而在中国,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其核心课题之一正是网络社会治理。
互联网创造了人类生活新空间,互联网与人类生活的深度融合,不仅改变了信息传播方式,而且重塑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形态。全球进入网络化治理新阶段,互联网也给我国政治文明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2020年9月29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4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0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40亿,较2020年3月增长3 625万,互联网普及率达67.0%,较今年3月提升2.5个百分点。作为世界第一人口大国,我国网民绝对数量和占人口比例都处在世界前列,其发展深度与速度也令人瞩目。
2019年时值互联网诞生50周年,也是我国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25周年。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互联网成为人类社会重要的数字基础设施,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数字技术在加速社会融合,也在促进社会转型,并重构国家竞争的新优势。与此同时,政府治理部门日益重视网络问政、网络执政,网络日益成为政治文明发展的推动力,成为群众行使知情权、监督权、利益保障权的核心场域。
正如《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报告》中所强调的:“要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治网格局。”(2)人民网.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重要论述综述。http://cpc.people.com.cn/n1/2018/1106/c419242-30383547.html.要言之,这种多主体参与、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是未来中国社会治理的必由之路。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目标,这预示着中国互联网进入全新的发展时期——建设网络社会治理共同体,已成为中国深化改革的关键任务之一。
从全球治理视野来看,首先,在网络服务治理和网络社会治理方面,国际社会在相关政治理念上有分歧也有共识。
全球网络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包括政府间组织(联合国、欧盟、经合组织、世贸组织、世界银行等)与非政府组织(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世界经济论坛、国际互联网协会、国际电信联盟等)[1]。“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WSIS)的召开被视为国际信息社会的标志性事件。2003年WSIS第一阶段会议中,主权国家首次在联合国框架中,对互联网治理进行了激烈讨论。由于各国在互联网管理过程、政策制定的体制机制等问题上分歧巨大,会议没有取得实质性成果,但国际社会的对话机制由此开启:2004年,联合国成立“互联网治理工作组”(WGIG);2005年WSIS举行第二阶段会议;2006年互联网治理论坛 (IGF)正式形成并运作至今。总体而言,目前的国际治理机制致力于互联网及其相关领域(通常为技术融合领域)的准则、规范,至于国家安全与利益、技术垄断与分权等敏感问题,民族国家各自制定议程,导致了对互联网的控制更分散,也使国际网络社会治理观念出现了更多的分歧。目前联合国主导的会议进程仍然停留在多边对话阶段,在针对互联网的多元治理格局、互联网安全与政府责任等问题上,国际社会则逐步形成了有限共识。不过,从各国网络治理的实践来看,在不尽相同的政治文化情境下,“多元治理”逐渐成为通行的观点。
2004年WGIG提出,互联网治理是政府、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根据各自的作用制定和实施的,旨在规范互联网发展和使用的共同原则、准则、规则、决策程序和方案[2]。这一工作定义明确肯定了“政府”“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管理格局。实际上,在英美等西方国家,同样存在着互联网的多头管理,如美国的互联网管理主要由隶属商务部的国家电信与信息管理局、联邦通信委员会、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等众多部门负责。当然,权力制衡的政治体制,也导致政府在网络犯罪、信息内容治理等领域的管控受到一定的限制。由于治理效能有限,政府不得不动员市场、社会组织与个人共同参与,形成共生关系。目前,世界上互联网发达的地区,如欧洲、美国、日本,政府都广泛借助市场等力量参与治理,而自律管理尤其成为欧洲互联网治理的重要特色。以上,大致为互联网社会“多元治理”的基本脉络。
此外,还有一个重要趋势:面对世界性的安全危机,基于网络安全的政府主导观念日趋强势,同时,各国的治理重心向“信息内容”偏移。
胡启恒认为,互联网治理问题可分为五大类,即基础设施和标准化、法律、经济、发展与社会文化[3];唐守廉将互联网治理及其相关问题分成四个层面,即网络/结构层面、功能/业务层面、信息/权益层面与治理/机制层面[4]。传统上,政府在互联网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包括规划政府、社会、个人在互联网治理模式中的地位与职责,承担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与监督。但“9·11”事件后,国际社会普遍将互联网安全上升到国家安全战略高度,政府在治理过程中的主导地位不断强化,表现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重要资源的制约、大力推动立法手段,以行政、技术、自律等多种方式,增强对网络信息内容的监控与管理。2006年的首届互联网治理论坛(IGF)就内容管理达成了一定共识:(1)实行内容管理有利于确定哪些内容对国家有危害,也为言论自由、种族问题、再版权利等的监控奠定基础;(2)必须在内容自由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之间找到平衡[5]。除涉及国家安全外,信息内容的治理主要包括对其他违法犯罪及各种不良信息的治理。
由此来看,虽然全球互联网治理的全面共识难以达成,但国际社会在基本价值层面上的治理愿景还是一致的。考虑到对公民权益与网络内容治理的兼顾,尤其是保护未成年人、打击网络犯罪,几乎涉及了所有网络社会主体,为此,网络社会治理势必要依赖多元治理,走向法治、行业自律、道德约束、行政管制等多渠道并行的治理观念。
一般认为,目前国际互联网治理模式可分为三大类:政府管制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综合方式,如美国;以行业自律为中心的民主化治理方式,如欧洲各主要国家;政府主导色彩明显的强势管制方式,以亚洲国家为代表。基于国情、文化和价值理念的差异,各国在实际治理中的模式差异巨大,先进国家的制度也未必适应于中国,但其中的规律性认识,对我们的社会治理变革应有启迪价值。
发达国家网络社会治理的模式差别,本质上是法治偏向与自律偏向的差别,它们分别以美国与英国为代表。
美国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在相互独立而牵制的政治体制下,互联网治理也相应形成一种多元博弈的综合模式:第一,立法优先,法律为互联网治理建立刚性框架;第二,政府在国家安全领域内强势管控;第三,在信息内容治理领域,限制政府作为,自律、技术等多种方式得到鼓励。不过,近年来美国政府以反恐名义限制了美国价值中的核心部分即公民自由,由此引发种种围绕个人自由和国家安全的争论,但争论也并未能改变政府的强势施行。2013年6月英国《卫报》[6]、美国《华盛顿邮报》[7]披露了由美国国家安全局自2007年起实施的代号为“棱镜”的秘密监控项目,引起国际哗然。据报道,政府可直接进入美国网际网络公司的中心服务器里挖掘数据、收集情报;电子邮件、即时消息、存储数据、语音聊天、文件传输、视频会议和社交网络资料的细节都被政府监控。
英国的互联网治理,是一种重视行业自律与电子政务的社会化模式,呈现出“监督而非监控”的特点,以自律机制来构建治理框架,辅之以政府立法和行政手段:设立行业自律监管机构,通过与政府紧密合作,保障自律约束力。1996年英国通过了R3安全网络协议(R3 Safety Net Agreement),凭借“分级管理”“举报”“承担责任”,形成互联网内容治理基本模式。在此基础上又形成互联网监察基金会(IWF)。它是独立的互联网行业自律机构,鼓励公众与专业人员举报网络犯罪信息,特别是儿童色情信息等违法内容;同时积极推行网站评级系统,对网络内容提供商给予指导。IWF的显著特点在于,它与网络行业、执法机构、政府、国际组织密切合作,并积极配合本国执法部门的相关调查。英国政府大力发展电子问政,并通过统一领导机构,实现全国范围的行政协调。此外,政府也将民间企业的经验和知识运用到电子政府的构架中,即选用从事跨国业务精英组成“信息时代合作组”,由他们向政府建议数字经济时代的政策,确保政府从民间引进运用信息技术的优秀经验[8]。
对比和参考以上两种不同的治理偏向,我们看到,互联网管理的先进性应该是在“多元治理”与“政府主导”之间寻求平衡。从国际经验看,单单依靠政府力量,已不能有效应对今日的互联网治理难题,还需要广泛动员非政府组织、企业和个人参与互联网治理,此即社会力量的广泛协调。不过,这种协调理念牵涉到两大问题:第一,多元治理与各国历史文化、政治环境有直接关联。如英国倚赖行业、公民的互联网自律,就得益于公民媒介素养、社会自律传统等特殊国情。第二,自律在市场力量面前常常执行乏力,以道德为基础的约束效能有限,并且常会被商业动机所淹没,因此,法治的主导意义,也不言而喻。这里,一个常规性的结论是:只有综合借用立法、行政权威,辅之以行业自治、社会自律系统,才可能实现对网络服务和网络社会的有效管理。
如前所述,由于国情、文化和价值理念的差异,在亚洲国家,行政主导的强势管制方式更为流行。其中,有代表性的外国模式如:新加坡国家本位下的严管媒体模式;韩国依赖技术手段的内容审查模式。
长期以来,新加坡致力于依法治国,其法律的严苛在世界闻名。作为多民族、多文化、多宗教信仰的国家,媒介报道不当而引发种族冲突和流血事件不在少数,因此,与中国治理经验相类似,新加坡对媒体实施严格管制并延伸到互联网领域。
(1)从准入、渠道和法制三方面严管互联网。国家利益、社会价值观要高于表达自由权利,是新加坡政府在均衡原则中的取舍。2003年新加坡成立传媒发展管理局,作为互联网内容管理的主要机构。同时,政府从互联网准入、渠道管理和法制建设三方面着手,其互联网管理策略可以概括为“权责集中,事前预防”[9]。
(2)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行严格的审査制度。在《互联网行为法则》中,明确禁止三类信息传播:第一,危害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信息;第二,制造种族和宗教矛盾、宣扬邪教的信息;第三,违背社会主流价值观,损害公共道德的信息。同时,新加坡《广播法》明确规定,三大电信服务供应商负有屏蔽特定网站的义务。政府有权要求供应商删除网站中宣扬色情内容的言论,若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将会被罚款或被暂时吊销营业执照。
但即使如此,新加坡也大力支持行业自律组织开展工作。新加坡政府认为,不可能完全承担网上内容管理任务,行业自律是网上内容管理的重要手段,必须把大量的工作交给行业自律组织,只有把依法管理和行业自律结合起来,才能使网上内容管理更加有效。
在韩国,曾一度依赖技术手段的内容审查模式,由于政府的权威执政传统和南北长久对立的安全压力,韩国成为互联网严格管制的代表性国家之一。韩国在互联网管理中的鲜明特点在于:设立独立的互联网安全管理机构;极其依赖技术手段进行内容监管。目前这种治理模式并未取得理想效果,IT国际竞争力的下降也引发了国内关于网络监管过度的争议[10]。以下试作具体阐释。
(1)在世界上率先设立互联网内容审查机构。1995年,韩国即成立“信息传播伦理委员会”;2006年,又设立互联网安全委员会,负责网络安全、内容分级与审查等管理职责。政府监管范围涉及“损害公共道德的公共领域”“可能伤害国家主权”“可能伤害青少年及老人的感情、价值判断能力”的有害信息等[11]。
(2)依赖技术管理,率先推行“互联网实名制”,但因政策与技术不足而失败。韩国对网络内容实行严格的分级和过滤:第一,韩国内容分级采用互联网内容筛选系统,要求含有未成年人不适宜浏览内容的网站必须按照其标准设置醒目标志;第二,信息传播伦理委员会曾公布了12万个有害网站列表,要求ISP通过防火墙来阻止互联网用户接入;第三,要求网吧、大学、图书馆等公共上网场所必须安装过滤软件,但软件的购置及维护费用也加大了公共网络接口的成本支出[12]。2007年,韩国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推行网络实名制,再次引起国际社会关注:日均页面浏览量在30万人次以上的门户网站,以及日均页面浏览量在20万人次以上的媒体网站,被要求必须引入身份验证机制。但是,由于缺乏配套的制度和机制,特别是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技术举措,导致网民隐私被非法披露和盗用。面对严重的民意反弹,政府不得不在2012年彻底废除该法案。
显然,在亚洲经验中,一向重视严格管控、技术治理的效率模式,虽然中短期收效明显,但长期来看,也容易导向管控的异化和技术的泛化。由于推行阻力小、时效性强等特点,政府常常易于贯彻技术先行、价值滞后的管制逻辑;而国际经验显示,技术治理不能缺少配套制度政策的设计,韩国的网络实名制,就因技术先行付出了极大成本;此外,互联网内容的过滤、屏蔽,尽管在法治约束下是必备的治理工具,但在各互联网平台,对过滤、屏蔽的过度使用几乎成为常态,其社会文化的负面影响及泛意识形态化的社会心理弊端是明显的。
因此,一定要意识到,互联网管理在推行技术治理的同时,也要尊重社会权利,只有达成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高度认同,才能推动社会建设的协调发展,也才是网络社会治理的根本之道。
当前,“网络社会治理”的研究已经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学科类别涉及政治学、传播学、心理学、治理学等多个学科。据CNKI中文期刊全文数据库显示,自2000年开始,相关研究的研究热度开始大幅升温。CNKI数据库中以“虚拟社会”以及“网络社会”做论文关键字搜索,查询结果显示,相关论文数量达到1 691篇,其中博士、硕士论文共431篇,学术期刊论文共1 245篇,会议论文15篇。
学术讨论的核心议题大多指向实然和应然。就本题而言,最重要的问题是,互联网治理及广义上的网络社会治理到底是什么?从根本上说,网络社会治理所面临的“中国问题”是什么?以及应该怎么办?
要讨论网络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共建、共治、共享,就应当首先厘清网络社会的本质内涵。杜骏飞等曾提及:Web2.0以来的网络社会,不能只视为在线社群,更不能误读为虚拟世界,而应该看作是人类社会基于计算机网络的社会关系的总和[13]。简言之,我们应该把网络社会定义为以互联网传播为背景的生活总体;而网络社会治理,则是指对网络时代一切社会结构的有效治理。就此而言,从来就没有什么纯粹的网络政治,从根本上来说,我们所面对的,还是现实政治的网络镜像。
从这个意义上说,脱离现实政治改良,单纯以网络手段实施网络社会治理,其实是一种缘木求鱼的技术幻象。恰如林江所指出,对待内容控制技术的任何极端看法都是不足取的,控制技术的存在和发展已经表明了它的合理性,应该充分认识到内容控制技术在技术上的局限性和外部性,单纯依靠内容控制技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网络传播内容控制问题[14]。
除了技术路径之外,学术界也曾开出了诸多其他药方。陈丽丽指出,应当提高从业人员技术治理素养[15];张品良的研究则提出要加强网络社会舆论引导[16],这几乎是大多数研究报告的泛化结论[17]。还有不少学者关注于如何利用网络发展的契机培养公民意识和民主意识,提升网民素质,如李斌[18]等;徐汉明等则认为,法治模式是网络社会治理的必由之路,我国网络治理法治体系建设应由“集中管控模式”向“法治模式”转型跨越[19]。
以上探讨,虽然都在不同视角上呼应着国际经验,但并未还原到中国网络社会治理的逻辑原点:其实它的核心问题,是社会力量的觉醒问题,也是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转型问题。从这一视角看,以下学术意见才是真正重要的:李强等认为,互联网迅速地改变和重塑着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20];刘学民认为,我国的网络公民社会开始崛起[21];刘少杰认为,社会生活网络化已经引起了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迁,真正意义的社会认同形成[22];赵劲等认为互联网社会预示着人类社会的新轴心时代已经到来,它的新特点是以“后物欲”和认知盈余为前提,促进精英与大众相融合,创生人类统一文化,指向互联互通基础上人的个体性和社会性的统一,及地域统一体基础上精神统一体的形成[23]。
这些讨论,也可以与国际学术界对中国网络社会管理的研究发现相印证。一些西方学者认为,网络社会对中国传统政治体制的冲击是明显的,它促进了社会的民主化进程。如:Brady指出,在过去的二十年里,中国经历了信息和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这场革命赋予新兴的社会网络以空前的权力,来挑战中国传统体制[24]。Yang阐述了新媒体技术为中国带来政治话语自由化,以及对执政党进行公共监督的便捷性[25]。而Esarey等在研究中也发现,数字媒体技术的普及为公民提供了宣扬其政治观点的新机遇,该研究对报纸和博客进行了内容分析,结果表明:在中国,政治传播的属性已发生了重大转型[26]。
与此同时,一些研究者也深刻认识到,中国政府方面为了应对互联网社会挑战,也做出了一系列敏捷的政策调整。如Cheung阐释了网络的力量和中国政府在言论自由方面所作的努力,研究结果显示,政治批评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够被容忍的,一个致力于应对社会不满情绪、通过线上和线下手段解决这些问题、反应迅捷、参与式的司法体制正在逐渐显现[27]。Esarey等的研究也表明,中国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法律和技术措施来应对和引导网民政治话语的表达,但研究同时也指出,新媒体使得中国的“网络公民”力量更为强大,而国家进行公共议程设置、塑造政治偏好的能力则相应被削弱[26]。与之相对地,MacKinnon则认为,虽然互联网可以成为政治积极分子的强大工具,但是仅仅依靠互联网绝不足以推进民主化,中国政府正在努力适应互联网,政府依旧是“网络权威”[28]。
凡此种种,都在说明一个显在的网络政治现实,网络社会治理不是一个在线管理系统,更不再是一个主动的政策议程,它已演变为一种政治制度对社会变革的全方位因应。随着国内外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发生深刻变革,互联网已成为可能影响中国未来、尤其是治理政策走向的最大变量。为此,不可避免地要指出这个简单的事实:“网络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涵,其实应该是网络化协商政治——这才是“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制度化保证。
数字革命的深层核心是与权力相关的。网络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出发点,其实是政府通过有边界的网络民主推进现实民主,而最理想的社会治理目标则是建立起高水平的协商政治体系。网络社会治理共同体作为一种思想变革,其政治转型的价值在于:通过网络治理权的合作,推动全社会在重要议题上的政治协同,既寻求网络管理政策的新共识,也努力达成现实治理观念的新平衡。
或许有人还会质疑网络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否为唯一选择,甚至还会惯性依赖旧有的一元化管制路径,但是很明显,政府强势主导的社会管制,绝不可能是现代政治意义上的“治理”,同时,从维护社会的长期和谐发展来看,全能型政府和一元化管制是弊大于利的。张东曾指出,“全能型政府”孕育“暴民型网民”,“服务型政府”培养“责任型网民”[29]。就网络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政治理性讨论而言,这一意见是意味深长的。
网络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一种多主体协同参与的网络社会治理模式。“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其本质是一种国家、社会、公共领域广泛参与的治理生态。
有关多主体协同治理网络社会问题,一个基本共识是,必须调整现实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实现从网络管制到网络治理的转变。为此,有学者提出,治理是一种互动,强调的是参与和回应[30]。与此类似的观点是,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现代化面临的困境,是治理主体共识的缺失、既得利益集团的危害、精英的共谋,应对困境则必须重构政府、社会、公民的关系[31]。周毅等的仿真实验研究[32]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思想成果,研究通过对比网络空间的自我治理模式、政府单边治理模式、多元主体治理模式效果差异,验证了网络空间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相对于其他两种模式而言,具有作用明显、影响持久的优势。
网络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运行基础,在于构建网络空间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这里,不仅仅是法律治理与技术治理之间的二元共治,更是国家、社会及(以公共媒体为代表的)公共领域的多元共治,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也才能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
本此,网络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要想取得关键突破,就应创制和强化四种战略性的协同机制:
(1)涉网管理部门与其他各类组织、包括民间组织,共担网络社会建设责任的统筹机制(B to B模式);
(2)动员全体网民有秩序地参与建言、讨论,以厘定网络秩序、共襄网络善治、改造网络生态的公众机制(C to C模式);
(3)强化新媒体、传统媒体、全媒体的公共领域效能,以促进政府与网络社会之间对话协商的中介机制(B to C模式);
(4)以技术平台打通线上线下,促使网络治理脱虚向实,实现现实政治明变知制的迭代机制(O to O模式)。
当前网络治理结构的问题,大致包括:科层制的体制局限;管理运行的流程迟滞;问责空置的危害蔓延性。由此,制度的缺陷带来了网络治理的一系列困境。这种困境,集中体现在:传统社会管理机制的平移,难解网络治理不善的困局。网络社会治理沟通与既往时代的政治沟通相比,一方面,宣传管理对象从体制内传统媒体的定向管理,向体制外新媒体的不定向管理延伸;另一方面,意识形态教化对象从比较明晰的单位人、社会人,向角色模糊的网民拓展。在网络时代,言说、意见、评判的通道早已打破了国家机器独占鳌头的局面,对社会治理水平的衡定,也已从政府自说、自做,转向多种社会阶层与机构力量风起云涌的多元博弈[33]。
为此,网络社会的治理理念就有必要调整为:对话、协商、疏导、利用。简言之,网络时代的政治沟通必须注意到,即使是政府发声、宣传工作,也并不仅仅是单向撒播和灌输教育,而要基于公关意识作多主体沟通。在网络社会危机管理工作中,遇到突发事件、负面事件,应不回避事实主体,且以立意高、寓意深、用意善的关键词主导协商对话议程;在设置讨论的底线与边界的前提下,设法将尽可能广泛的人群、尽可能广泛的诉求纳入讨论之中,寻求主流媒体的注意力粘性;在宣传、对话、协商过程中,破除对立思维,求同存异,重视公共领域建设,与社会各阶层共塑“我们”效应,达成最大程度的观念公约与理性共识。
当前,中国网络治理上的偏差,不是干部兵员不足、渠道资源不备、全媒体技术不良,而主要是新媒体素养偏低、社会治理观念贫乏。一些政府部门没有意识到,社会治理的本质内涵在于:以多元治理取代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以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社会化代替官僚化、科层制的传统管理。由此,他们也就自无决心和魄力打造网络社会治理共同体。
此外,当下网络社会管理往往还有一个隐含的治理缺陷:意见缓冲阶层的消失,尤其是充当意见领袖的知识阶层遭遇形象危机。我们认为,网络社会管理亟需建立起“大宣传”的意识,掌握“大管理”的知识与技能,为此,就要高度重视“意见市场”机制和意见领袖的作用:一方面,形成社会全员参与社会治理的格局;另一方面,要有决心让立场正确、向国家社会负责的媒体精英占据道德高地,增强社会附着力,要鼓励严肃、理性的知识阶层占据话语舞台,担当意见缓冲阶层。
因此,可以认为,以下思想路径或是网络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关键:(1)网络传播维度的跃升,已触发政治学意义上的大众时代的来临,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应该首先为正当的大众政治参与,提供确定的鼓励政策;(2)要在网络社会空间和现实社会空间同步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结合基层化的电子政务建设,以基层政治民主的系统改进,逐步凝聚出国家意志与社会共识;(3)父爱主义式的应急管理,以及过度维稳的行政路径,已被初步证明难以为继,为此要充分发掘社会和传媒的政治智慧,为吸纳精英阶层意见提供优良的组织体系。
要言之,网络社会治理应当从封闭走向开放,从单一性走向多样性,从虚拟性走向现实性,从孤立性走向协同性,从意识形态化走向务实发展化,通过不断凝聚网络社会力量,有效地反哺现实社会治理,如此,才能形成多主体协同参与的统一战线,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社会治理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