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服务和保障“蓝色海湾”建设,宁海县在办理破坏海洋生态资源案件中,秉承恢复性司法理念,采用生态补偿机制,努力探索将生态修复补偿机制引入生态环境保护实践,提出“执法+生态修复补偿”办案模式。
日前,宁海县法院在办理刘某、林某等10人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宁海县农业农村局牵头,成功推动10起案件被告人在三门湾宁海县海域增殖放流日本对虾1170余万尾,修复海洋生态环境,有效地对三门湾海域进行生态补偿。
据了解,在办理破坏海洋生态资源案件中,宁海县法院、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积极探索有效的海洋生态修复机制,在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试行“增殖放流”活动进行生态补偿。“增殖放流”是指用人工方法直接向海洋、滩涂、江河、水库等天然水域投放或移入渔业生物的卵子、幼体或成体,以恢复或增加种群的数量,改善和优化水域的群落结构,是补充渔业资源种群与数量、改善与修复因捕捞过度或水域工程建设等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保持生物多样性的一项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