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工作“博弈论”

2020-01-06 01:46法人周海艳
法人 2019年8期
关键词:法务博弈论说明书

◎ 文 《法人》特约撰稿 周海艳

有一天,和闺女出门运动,出门前,约定跑三圈。提出这个三圈,我是经过考虑的,太多了,担心她完不成;太少了,担心运动没有到位。她很爽快地答应了。

小姑娘不常运动,但是没想到跑起来很轻松。三圈下来,我已经汗流满面,但是她还一点汗没有出。所以为了让她出出汗,我提出继续跑,可是小姑娘不干了,撇撇嘴,说好的三圈呢,你怎么说话不算话,没一点契约精神。

可把我给噎到了,哎,早知道,我应该说跑五圈的。各种威逼利诱,最后才又多跑了两圈。

由此我想到了一些生活现象,比如我们购物喜欢在有折扣的时候购买,有了折扣,哪怕折扣再低,也感觉自己占了便宜。而实际上,在这个你与商家的博弈中,你真的就占便宜了吗?

生活处处皆博弈。我由此想到了法务工作的各种博弈。

合同自治 进退由人

民法领域奉行契约自由,意思自治。

合同签订是一个博弈的过程。我们为了达到自己最终的目的,会提非常多的修改建议,也许最终需要坚持的只是那么一两条,但是我们却必须摆出龙门阵,如果一上来直接亮底牌,基于你给任何多意见对方也会讨价还价的心理,你的底牌十有八九是很难达成的。

合同的谈判是一个艰辛的过程,更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双方在谈判过程中不停地试探,不停地变换修改,不停地根据谈判对条款做修改、争取、让步、妥协。

在合同谈判过程中,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总是会将底线和实际谈判目标之间设置一个宽带,也就是为了给双方博弈留下空间。

不论上述种种,合同其实就是一种妥协,是博弈的结果,双方通过多轮的碰撞、多轮的协商,最终形成一个双方都能够接受的版本。然而合同往往并不代表法律本身,它代表双方地位,谁更有话语权,谁就更容易争取更加有利的条款,进退由人定!

今年年初,我们处理了一个合同纠纷,事件的开始的确是因为我司对合同执行的效果不满意,所以想要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一般这个时候,主动提起的人是比较被动的,我们希望提前终止合同,对方却一直按照合同发律师函要求我们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多轮谈判,对方态度一直很强硬,一时之间,公司高层非常重视,也深感事态不利。

在被动的情况下,我们化被动为主动,积极调查,终于在其他方面找到了对方的一些掣肘,最终案件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效果。在这种博弈的过程中,我们打破了法务固有思维模式,利用其他领域的思维模式,从其他角度完美地解决了这一非常棘手的问题。

人为争取更多的有利位置,立足专业,而不囿于专业,是一个优秀的法务工作者应有的基本素养。

“富贵”险中求 成功细中取

法务日常工作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是确保公司合规经营。一般来说,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有很多地方需要法务评估风险。比如产品的包装,对营销部门来说,产品包装上体现越多产品卖点对他们的销售越有帮助,越能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对法务来说,任何卖点的宣传都需要尊重事实并符合法律要求。有时候某些点,可能存在法律风险,但是公司决策层会综合评估风险与收益,并适时地倾斜天平,而不会一味地听取法务的建议。

但是,对有些行业来说,这种倾斜可能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如医疗器械行业,监管非常严格,这个时候哪怕法律有模糊地带,并没有做非常明确的强制性规定,也应该从严执行。

《医疗器械说明书盒标签管理规定》明确了医疗器械标签及说明书应当包含哪些内容,某医疗器械公司销售的口罩最小销售单元是盒装,里面的口罩不再分开销售,该公司在其最小销售单元盒子上按照规定标注了标签和说明书。但是监管部门在监管的时候认为该公司包装不符合医疗器械标签管理规定,理由是,盒子里面的口罩没有再单独按照规范要求标注标签和说明书。而实际上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要在最小销售单元内的产品再标注说明书和标签,也没有定义何为最小销售单元,厂家按照通常做法没有对最小销售单元内的产品做标签,药监部门因此判定包装不符合规定,做出了行政处罚。

对行业内人士来说,该处罚实际上于理无据,对行政处罚来说,必须要有相关的法条依据,法无禁止即自由。但是因为该行业的特殊性,各地药监部门对法规的理解也不尽相同,监管部门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哪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来操作都会存在较大风险,更遑论像其他行业一样去打擦边球了。

医疗器械行业,因为和人的健康、生命等息息相关,厂家需要背负更多的社会责任,监管部门从严监管是必然。一般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会有专门的注册部门,这些注册工程师一般是学医药等专业,注册部门负责产品注册,同时也会负责医疗器械法规的解读。注册部门与法务部门在很多公司是分开的。这些负责注册的人,可能对医疗器械行业的法规比较清楚,但是对中国法律的规定却不甚了解,如果企业法务不参与医疗器械的管理,则可能导致医疗器械虽然符合法规要求,但是在适用法律问题上却出现偏差。比如医疗器械包装,药监部门本身对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要做审核,需要明确好文字规范。但是标签的注册部门并不熟知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所以可能导致包装不符合广告法的要求。

医疗器械行业对法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务人员必须对医疗器械的法规非常熟悉。在处理日常的相关法律事务时,必须从细处适用相关法规的规定,同时还必须要从广处思考,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与注册部门及其他生产部门一起高度配合,才能更好地规避风险。

在这场博弈中,必须将企业的安全合规生产放在至关重要的位置,安全生产出质量符合法律法规的产品才是王道。

CFP

博弈中合规 确保企业利益

两个生物体相互竞争的本能,是不变的自然法则。作为企业法务,角色不是中立的仲裁或是法官,企业不需要中立的仲裁者,也不需要一个只会“say no”的执行者。如何在突发的状态中,为企业谋求最佳的利益,争取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这本身就是一门深奥的学问,深谙博弈之道尤为重要,只有不断地审时度势,才能在竞争中找到自己最佳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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