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秀玲
[摘 要] 以当代风险社会理论为基础,从法律的角度审视高校辅导员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症结。提出风险社会理论背景下,实现高校辅导员法治化工作的有效措施和方法。
[关 键 词] 风险社会理论;高校辅导员;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 G64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20)10-0078-02
一、基于风险社会理论的高校辅导员法治化工作策略研究的
意义
“风险社会”概念的首次提出,源于1986年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于在《风险社会》一书中,由此风险社会理论逐步形成。该理论主要提出:随着社会现代化的发展,社会的不确定性日益增强,突发事件不断增多。当风险成为社会发展中不可规避的世代境遇时,风险社会中的安全问题成为人们生存的首要需求。在风险社会背景下,高校的安全问题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高校辅导员作为高校安全稳定队伍的核心力量,在实际工作中,工作内容繁杂,经常处于多种矛盾之间,以不同的身份应对不同的问题,角色定位、工作理念、知识结构等因素容易导致高校辅导员工作缺乏法治思维,甚至有时会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法者,治之端也。”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因此高校辅导员工作法治化也是时代发展的趋势选择。要想确保依法治校目标的有效实现,必须及时转变观念并与时俱进地推进法治化建设,并创设民主管理的环境。2014年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对高校辅导员应具备的各项职业能力提出了明确的标准,标准中明确提出辅导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
风险社会会带来高校学生管理安全问题,也使高校辅导员的管理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高校辅导员可以利用风险社会理论高效指导学生安全管理工作,能够有效预防、规避和化解大学校园层面的社会风险。因此,推进基于风险理论下辅导员工作法治化,形成完整的策略体系,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急于解决的问题。而目前,高校辅导员工作法治化研究范围都是基于日常学校管理的方式方法研究,对风险社会背景下的高校辅导员工作法治化研究几乎没有。因此,作为高校一线的特殊管理工作者,基于风险社会理论背景下,不断优化和创新辅导员工作的法治化研究十分必要。
二、风险社会理论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关系
风险社会理论证明全球风险社会的新时代已经来临,如何识别风险、认识风险和应对风险是目前值得研究的课题。在风险社会理论研究基础上展开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提出符合当代社会发展特征的管理办法,有助于“平安校园”的构建。分析目前高校学生管理的新特点与新情况,高校学生管理队伍需要结合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立足于当代风险社会理论,从法律的角度审视学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症结。我国目前正处于现代化发展的关键时期,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因素正在逐渐侵蚀大学校园,当代大学生的思想很容易受到社会发展和西方思潮的冲击,外加观念碰撞、信任危机、体制变动等带来的现代性风险,使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在操作层面上面临重大挑战。培养新时代人才,高校不仅要保证学生接受高质量的教学,更需要保证大学生形成理性的心态和思维;不仅需要保证学生掌握学习的技能,更要保障大学生有安全舒适的成长环境,而这些都离不开高质量的学生管
理工作。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如果没有合理的理论调控和引导,没有科学的管理技巧和策略,无法到达服务当代大学生的新要求。
三、當前高校辅导员法治化工作的现状
高校辅导员作为大学生的指路人,在大学生的成长成才道路上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然而,绝大部分高校只重视辅导员专业技能的提升,却忽视了法律意识的培养。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大多数辅导员对如何依法办事不能有准确的了解和掌握。因此,在开展学生管理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法律纠纷。
(一)辅导员重“义理”而轻“法制”
受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因素影响,我国传统文化重“义理”而轻“法制”,法律常常作为道德教化的工具而存在。这种重集体和国家利益、忽视个人权利的法律文化,导致集体意识占主导,个人权利边缘化甚至工具化的倾向。
在高等学校教育领域,权力主导思想渗透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学生工作部门和辅导员通常以管理者的身份和姿态来教育学生,表现为重视管理效果,轻视管理效率;重视学生义务履行,轻视学生权利享有;重视高校“命令式”“多变”的政策,轻视法律规范的运用。部分辅导员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滥用管理职权,以“独裁式”的管理方式对学生进行管理,常出现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辅导员对法律信任不足
基于个人素质和外在环境影响差异,高校辅导员无法形成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任,导致人与法律之间筑起了一道天然屏障,人与法律不能形成信任关系。如在日常学生违纪处分时,辅导员通常对已触犯法律的学生依据校纪校规从轻处理而代替法律制裁,这种“善意”和“包容”一定程度上纵容和助长了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学生对法律缺乏畏惧感,心存侥幸。因此,辅导员对法律的信任不足,将会阻碍依法治校的进程,损害学生合法权益,影响高校的和谐稳定。
(三)辅导员法律意识层次的滞后
法律心理是人们在日常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一种对法律现象的表面、直观、浅显的认识,它仅仅是对法的感觉和期望。在法律意识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则是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对法这种社会现象理论化、系统化的思想观点,它决定和影响着整个法律意识的水平和性质。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在整个法律意识之中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相互渗透,对法律意识的发展起着共同的助力作用。当前,高校培养辅导员法律意识,主要目的是提升学生事务管理队伍的法律素质,实现高校教学管理秩序的规范、和谐与稳定。高校在辅导员培养过程中以碎片化的知识理念灌输为主,这种方式既无法完善辅导员的法律知识体系,又不能帮助辅导员形成稳固的法律思维,是一种效果较差的教育培养模式。因此,高校在辅导员法律意识培养中形成的工具性价值主导,缺乏个体终极价值的情况,导致辅导员法律意识无法向高层次的甚至终极层次迈进。
四、风险社会理论背景下,实现高校辅导员法治化工作的有效措施和方法
风险社会让安全生存风险无处不在,正视安全风险隐患才能构建“平安校园”,高校作为培养社会高层次人才的摇篮,更应该保障教育个体在受教育期间的安全与稳定。作为与教学同等重要的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对大学生安全生存风险的防控尤为重要,只有具备对风险的敏锐洞察力,并能采用科学有效的风险防控应对机制,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大学生受教育过程中的安全与发展。
(一)加强对辅导员法律意识的培养
辅导员作为高校的一线管理队伍,应该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时刻保持与时俱进。
首先,辅导员在日常管理中,要把建设法治校园作为一个常规教育内容。针对各高校发生的同类事件,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问题,根据自身已有的知识结构寻找解决的思路和方法,不断改进工作经验,提升工作效率。
其次,高校应该加大对辅导员的法治培训。可以通过举办律知识竞赛、举办法律讲堂、推荐法律读物等多种形式,加大基础法律知识的普及。同时,制定奖惩措施,加强辅导员法律意识培育。将法律意识提升融入辅导员职业发展中,提高辅导员对法律意识的自我认识和体悟。
最后,高校要树立“法律至上”理念,把好辅导员准入制度。加大辅导员法律素质的考查,把好入口关。设置科学的准入机制,保证入职后新辅导员法律素质过关。完善辅导员培养机制,始终将法律素质培养作为培养工作的重点。
(二)规范工作程序
辅导员的日常工作琐碎复杂,通常各类问题交杂出现情况较多,规范的工作程序,可以快速有效地解决问题,同时也是辅导员自我保护的有效支持。例如,学生同时触犯了学校的教学和管理制度,辅导员在与学生谈话时,必须告知学生触犯的具体制度依据,同时要留给学生辩解的机会,让学生对自己的违规行为产生认同,再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另外,在规范工作程序过程中,保留工作证据尤为重要。当前教育对象的维权意识愈来愈强,工作证据是公平公正处理学生问题的有力支撑,也是法治化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强化高校管理制度,规范管理体系
首先,建立合理有序的高校学生工作管理体系。依据国家相关的教育法律制度,高校应当兼顾程序性与实体性规范,结合高校实际,完善学生管理制度,增强法律监督。高校应进一步完善学生违纪处理条例,规范具体步骤的操作,为高效、合理处理学生与高校之间的纠纷做好铺垫。
其次,提升高校现有规章条例的可操作性。虽然高校管理问题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有所规定,但内容不够明确,高校在对管理规定进行具体细化的时候,必须兼顾高校管理制度的优化与学生正当权益的保障。高校在处理某一具体法律问题的时候,应当明确告知学生什么样的行为是学校法规中明令禁止的,要让学生提前明白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后的后果。只有规范化处理法律机制的应用,才能切实加强学生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学生的合法权益才会得到保障,管理人员的工作才会更加完善合理,更加具有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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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