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莉
建设生态环境优美宜居、产业经济兴旺繁荣、居民生活富裕安康的美丽乡村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根本路径,是建设美丽中国、美丽江苏的内在要求和重要抓手。《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美丽江苏建设的意见》明确将“美丽田园乡村建设”确立为美丽江苏建设的两大抓手之一,强调“全面推进美丽田园乡村建设”,为新时代江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指明了路径。
江苏在美丽乡村建设方面起步较早,取得了显著成效,涌现出了一批美丽乡村建设的先进典范,带动了乡村经济的振兴、农民收入的增长,为如期实现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作出了重要贡献。例如,江宁区的美丽乡村从早期的“五朵金花”变成如今的“金花朵朵”“百花齐放”。然而,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江苏美丽乡村建设还存在诸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特别是美丽乡村的富民成色仍显不足,农民在美丽乡村建设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不够强。必须科学把握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的重大使命和战略机遇,瞄准短板和弱项,系统探讨补足美丽乡村建设富民底色的有效策略。
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护航。以高质量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为契机,优化美丽乡村的建设和运营模式,逐步扩大村级集体对美丽乡村建设的参与范围和推动作用,盘活村级集体资产,做大做强村级集体经济,提高村级集体经济“造血”功能,拓展农民增加收入的渠道,完善富民增收的平台载体和组织保障。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速完成集体资产的确权工作,完善村级集体资产使用、处置、收益的制度机制,明确村级集体资产运营的目标责任和利益分配,奠定盘活集体资产的产权基础和制度前提。根据村级集体经济的基础和集体资产的属性,结合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特点,灵活运用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如资产租赁型、生产服务型、企业股份型、联合发展型、农业开发型等。将盘活集体资产与发展产业经营项目、保障公共服务供给有机结合,既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又满足农民对各种公共服务的需求,逐步降低城乡居民在富裕生活方面的差距。
促进收入数量与结构双优化。稳定适宜的就业和稳定增长的收入是农民过上富裕生活的必要基础。因此,在高质量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应强化富民导向,优化产业结构布局,调整项目推进方式,为农民创造更多更好的就业岗位和创业机遇,不断提升农民的收入水平。在推动三次产业融合发展过程中,在继续抓好农业和工业的同时,大力扶持发展就业吸纳能力强的服务业,为农民提供更多更好的就业岗位,并且规范用工方式,保障劳动者权益,逐步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在立足生态优势培育新型业态过程中,注意扶持“生态+农业+商贸+旅游+休闲”等灵活组合的新业态、新项目,减少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限制,完善各种创业服务平台和扶持政策,帮助更多农民创业。同时,合理调整农林牧渔业的空间布局,拓展农产品从生产到加工到销售的产业链条,稳定农产品价格,持续增加农民的经营性收入。改进建设项目推进方式,在做好政府顶层设计、发挥国企集团先导作用的同时,注重引导农民个人、村级集体、社会资本以股权形式共同参与,持续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探索农村土地参与收入分配的有效机制,保障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持续增加。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完善农民收入与经济增长的联动机制,健全农村劳动力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和资源调节机制,形成农民收入增长的长效机制。
加大农村消费培育升级。收入与消费是生活富裕程度的两大风向标,只有二者协同稳定增长才能真正实现生活富裕。在高质量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要强化农民收入与自身人力资本、土地产权以及区域经济形势的联系机制,使农民对收入增长形成稳定乐观的预期,进而不断增强其消费意愿。以美丽乡村建设带来的居住空间变化、土地产权变化和居民身份变化为契机,深化农村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合理运用集体经济收益和财政转移支付,持续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和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真正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减少农民的后顾之忧和生活成本,增强其消费倾向。充分呼应新一轮消费升级的政策溢出效应,加大对农村消费市场的刺激和培育,依托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农村市场提供更多优质产品和服务,更好满足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全面激发其消费热情。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充分呼应外来游客与本土居民的消费需要,优化商业网点布局,大力发展农村电商业务,为农民提供便捷的消费条件。
强化富裕生活自主创造。农民是美丽乡村建设系统中最为重要的要素,既是美丽乡村最具能动性的建设者,也是美丽乡村建设成果最普遍、最持久的消费者,更是美丽乡村本身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没有农民的美麗乡村,就失去了美丽乡村的本原意义,也就丧失了持久的生命力。因此,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必须强化农民在所有建设者中的主体地位,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拓展农民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渠道和路径,充分发挥农民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农民用自己的勤劳双手创造属于自己的富裕生活。特别是政府和国有企业要坚守自身作为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组织者和引导者的职责使命,尊重农民的主体性,帮助、带动农民建设美丽乡村,决不能将农民作为美丽乡村建设的被动接受者和旁观者,更不能建成冰冷的没有烟火气息的所谓美丽乡村。要深化农村土地和集体经济的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农民的各项权能,健全各类集体经济组织的制度章程和治理结构,以制度形式充分保障农民在美丽乡村建设中的合法权益,完善农民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制度基础。积极探索美丽乡村建设中农民主体性的实现机制,既要在规划设计层面明确农民依托自身产权基础和身份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资格条件,又要在建设过程层面通过多种形式的就业创业、规范有效的产权治理、公平合理的收益分配等不断扩大农民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渠道和路径。
(作者单位:江苏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