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2020 自然资源法治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印发,该要点提出自然资源法治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2020 年重点工作部署和全国自然资源工作会议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以全面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为核心,完善自然资源法律法规体系,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深化“放管服”改革,实质高效化解自然资源争议,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充分发挥法治对自然资源管理改革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要点》强调,要以政治建设统领法治工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推动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往深里走、心里走、实里走。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准确把握新时代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新要求。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增强“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国家立场、人民利益、权责对等和底线思维,大力弘扬讲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抓落实的工作要求,深化自然资源法治实践,将政治思维和法治意识贯穿于自然资源管理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要点》明确,要大力推进重点立法。统筹安排部2020 年立法工作,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和《国务院2020 年立法工作计划》,制定部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健全完善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体系;全力推进完成《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改,全面落实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尽快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报送国务院,配合司法部尽早完成《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改工作,加快《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改进程,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要加快土地管理地方性配套法规的修改和制定工作;配合立法机关推进《矿产资源法》修改,《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已报国务院审议,要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做好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和修改审议工作,同步开展矿法配套法规全面修订工作;积极推进《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和《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不动产登记法》起草工作,配合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做好《南极法》《国土空间规划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等立法工作。
此外,《2020 自然资源法治工作要点》还提出,要不断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全面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深化自然资源“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完善法规规章文件清理机制;推进自然资源争议实质高效化解,贯彻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精神,推进案件分类规范化办理,压实复议应诉主体责任,探索推进民事公益诉讼;营造良好自然资源法治环境,全面总结“七五”普法,服务中心抓好重点普法,提升法治建设能力。
根据《广东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2020 年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下发关于做好2020 年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通知。
一、高度重视,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已将“全面推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建成70个绿色矿山”列入《2020年广东省自然资源工作要点》,各地要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早制定2020年度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计划,提出具体工作措施,强化督促检查,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对于2020年建成绿色矿山的矿山企业,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将继续给予资金奖励,并授予“绿色矿山”牌匾。我省将从2021年起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按照“应建必建”原则,限期建成绿色矿山。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地方,省厅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多措并举,加强动态管理。各地要强化监督管理,切实将责任分解到位、任务落实到位、压力传导到位,加大本地区绿色矿山建设推进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2020年全省完成创建70个绿色矿山的任务。各地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标准的,及时从名录中除名,取消其享受的各类支持政策。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将适时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调研工作,分片召开绿色矿山建设经验交流会,总结各地绿色矿山建设经验,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模式,推动我省矿业发展方式由粗放向集约高效转变。
三、加强宣传,做好示范引领。各地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微信等媒体资源,广泛宣传矿业绿色发展理念和绿色矿山建设的重大意义,积极报导绿色矿山建设企业典型经验,使广大群众了解绿色矿山、认同绿色矿山,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引导矿山企业充分认识建设绿色矿山是矿业转型发展的必然要求,激发矿山企业创建绿色矿山的积极性、主动性,全面落实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
四、分类指导,狠抓落实。各地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强化绿色矿山标准源头管控,在新立采矿权出让合同中必须明确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及违约责任,确保投产一处建成一处。在生产和改扩建的大中型矿山,应当加快改造升级,力争在2020年底前建成绿色矿山。各地要建立不达标矿山退出机制,确保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逐步退出。自2021年起,对不按要求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未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将责令限期整改,直至达到绿色矿山标准为止。各地要认真部署落实本地区绿色矿山创建任务,并按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厅:4月15日前报送2020年拟创建绿色矿山名单,9月15 日前报送2020 年度绿色矿山推荐名单,12 月31前报送2020年度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情况。
近日,黑龙江煤监局、省煤管局联合印发《黑龙江省地方煤矿井下密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地方煤矿井下密闭管理工作,严厉打击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该《办法》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制定,就井下密闭管理对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监管和监察执法提出了明确要求。
对煤矿企业层面,要求井下设置密闭前必须编制密闭施工专项设计,按照设计标准施工;建立密闭管理台账,井下所有密闭都要分类编号建档,密闭编号必须与密闭管理台账编号一致,对密闭设置的时间、地点、用途和责任人等必须进行登记备案;煤矿井下密闭位置应及时准确标注在矿井通风系统图、防灭火系统图、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每季度向所在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一次矿井通风系统图;启封密闭前必须由煤矿企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启封密闭的原因、目的、用途等,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等。
对煤矿安全监管层面,要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煤矿密闭管理的监管,建立监管台账,实行“一矿一档”,及时掌握辖区内地方煤矿井下密闭增、减情况;每季度与辖区煤矿交换一次图纸,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对辖区煤矿密闭管理情况的全覆盖检查。严格控制煤矿企业密闭启封的审批,确需审批的,指派监管人员现场确认,经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存档备查;加强煤矿新掘工程的监管,严格煤矿井下探巷的审批,及时掌握探巷施工进度等情况。
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层面,要求加强对煤矿企业密闭管理的监管监察执法,发现煤矿报送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与实际不符或瞒报新掘工程的,存在制作假密闭的,未经批准擅自启封密闭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的,比照重大隐患依法处罚。
《办法》还要求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加强对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密闭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本规定执行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