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首部《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将于2020年9月1日正式实施。近日,包括广东、山西、青海等多地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明确了当地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和优惠政策具体办法,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同步施行。
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资源税法》。业内指出,《资源税法》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举措,是绿色税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保持现行资源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有利于更好地运用税收手段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和现行的资源税相比,《资源税法》调整了具体税率确定的权限。《资源税法》继续采用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两类税率,对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明确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从各地明确的地方版税目的税率来看,各地充分考虑并结合了本地的实际情况。
例如,广东省充分考虑本地资源禀赋情况和企业承受能力,以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环境保护为导向,确定了该省应税资源的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具体办法。对2016 年广东实施资源税改革时已设定税率的29个税目,适用税率原则上直接平移,个别税目税率适当调整;新设的126个税目税率原则上原矿按照资源税法规定幅度税率上下限的中值确定,选矿税率按照原矿税率一定比率折算确定。计征方式上,以从价计征为主,仅地热、矿泉水、其他粘土实行从量计征。同时,为鼓励企业保护环境,促进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制定了关于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开采的税收优惠政策。
青海将本省开发利用的64 个矿种归并列举为54 个税目。大部分税目税率平移2016 年资源税改革时确定的税率标准,钠盐、锂盐、地热等个别税目税率适当调低,同时还出台了优惠政策。根据实际,明确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实行从量计征,矿泉水、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
在征管层面的准备也在紧锣密鼓推进。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明确了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扣减方法、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办理方式。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蒋震表示,根据《资源税法》的规定,地方在税制基本要素中央统一制定前提下,对部分税制要素如幅度税率、税收优惠等有决定权。这就需要各地根据产业结构、资源特点、资源价值特性、生态环境保护等考虑,因地制宜,制定适合地方发展的细则,并根据资源使用情况做出调整,发挥资源税在各地的调节作用。
近日,山西省能源局下发通知,明确指出山西省境内所有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等)开工均由煤矿主体企业自行批复,省、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行政审批管理部门不再办理开工报告审批。
通知规定了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的条件和资料:项目核准文件或重组整合方案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产能置换方案确认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文物考古勘探竣工意见书(新建和改扩建增扩资源项目);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合法的用地手续;经会审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单位施工资质证书、工程中标文件及施工合同;项目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合同;施工队伍进驻,完成所需的“四通一平”;其他有关材料。
通知指出,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由主体企业同时向省、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开工备案文件和《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登记表》,并附主体企业开工批复文件及相关资料。备案信息由山西省能源局在山西省能源局网站公告。
近日,黑龙江煤监局、黑龙江省地震局、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联合印发《黑龙江省冲击地压矿井地震信息共享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强化全省煤矿冲击地压灾害防治。
《办法》明确,黑龙江煤监局、省煤管局定期向省地震局共享黑龙江省冲击地压矿井名称、地址、井田范围及矿井负责人、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省地震局定期向黑龙江煤监局、省煤管局共享冲击地压矿井周边地震台站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地震台网监测信息。
《办法》规定,省地震台网在监测到冲击地压矿区范围内发生2.0 级及以上冲击地压、塌陷等地震事件时,立即启动地震信息发送,向黑龙江煤监局、省煤管局发送有关地震事件信息;当接到以上地震信息,驻地煤监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立即了解核实煤矿井下发生冲击地压灾害情况和地表情况,核实震源位置,综合分析矿震原因,确保及时有效处置险情。
《办法》要求,各部门加强深入分析和充分利用信息。省地震局每季度将各矿区矿震与构造地震活动情况向黑龙江煤监局通报,黑龙江煤监局定期梳理分析接收的矿震信息,督促煤矿对比分析地震台网和冲击地压监测系统的监测数据,校核冲击地压监测预警指标,研究冲击地压灾害发生规律,不断提高冲击地压监测预警能力。
内蒙古自治区日前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环境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要求,到2025 年,已建矿山要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的生产矿山要限期退出。
《方案》明确,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加强统筹、科学规划,构建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共同参与的矿山环境治理新机制,推进分类分区综合治理,全面治理各类矿山环境问题。到2025年,全区生产矿山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治理,历史遗留问题治理取得显著成效,重点地区矿山环境治理基本完成。
按照统筹规划、强化责任、突出重点、分类治理4 项原则,内蒙古矿山环境治理将通过编制矿山环境专项治理方案、切实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加强生产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实施矿山环境治理重大工程5 项重点任务,全面加强矿山环境治理。
按照《方案》,各盟市要编制矿山环境专项治理方案。强化草原生态保护,严禁在草原上乱采滥挖。不再新上矿产资源开发等工业项目,已经批准在建运营的矿山等项目到期退出。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要求,分阶段、按计划完成各阶段治理工作。严格绿色矿山准入标准和建设程序,实行绿色矿山名录管理制度,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要求。
《方案》要求,各盟市矿山环境治理考核结果将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