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角度分析伊拉克战争的非法性

2020-01-04 07:10陈寒旭
银幕内外 2020年7期
关键词:自卫权国际法

摘要:2003年,美国发动了持续7年之久的非法的伊拉克战争。尽管美国军队已于2011年全部撤出伊拉克,战争已结束,但世界仍面临强权国家发动非法战争等问题的威胁。本文试图从国际法角度讨论这场战争的非法性,通过认识这场战争引出一些问题,包括国际法对战争的限制等问题进行思考。

关键词:国际法;伊拉克战争;联合国宪章;自卫权

一、国际法中的“自卫权”

《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第二条第4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威胁,或其他方法侵害会员国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1946年,纽伦堡战争罪法庭更直截了当地称,“侵略是最高的国际罪行”。《宪章》主旨是赞成世界各国用和平手段解决争端和促进合作,尤其是序言中提到的,需要“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这些规定都得到了国际法院和若干国家多年实践的默认。

(一)国际法与战争问题的探讨

1939年,肯尼斯·贝利爵士为国际联盟作了一次题目为“我们为什么要开战?我们希望实现什么?”的演讲,他称在战争结束之前不开始考虑和平条件是完全错误的。

然而,国际法也是特定国际背景下的产物,在不同的国际体系中,国际法的表现亦正亦邪,其内容既反映了其所在时代,时代也在国际法中留下烙印。显然,在国际政治领域,根据政治现实主义的观点,国家应该抛弃道德,国家行为要以国家利益为首要目的。因此,国际法成为客观评判这场战争的首要依据。

(二)《宪章》对“自卫权”的规定及其争议

自卫权是指国家在遭遇武力攻击时单独或与其他国家共同抵抗侵略的权利的。格劳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指出,实施自卫是发动战争的三大正义理由之一。虽然《宪章》第51条对“自卫权”作出了国际法规定,但并没有对这条规定作出国际法实践上的细节解释。在旧金山制宪会议的记录中也找不到有关该概念的定义,这使武力攻击的定性成为极具争议的问题。

首先“武力攻击”是正在进行的武力攻击还是即将发生的武力攻击,一些国际法学者认为,“受武力攻击时”是指自卫权只有在已经发生武力攻击后才可行使。因此,“已发生武力攻击”又有两种理解,一是“受武力攻击时”,即武力攻击已经发生,武力攻击已开始在当事国国家领土上产生效果。即第51条的自卫权仅限一国已受到武力攻击的情形。第二种理解是攻击即将开始,即当事国根据形势的变化,判断某国即将发起进攻。另有一些国家及其国际法学者认为,“受武力攻击时”一词并不等同“只受武力攻击时”,他们认为第51条不仅允许当事国对正在发生的、也可以对即将发生的武力攻击采取自卫权。

二、战争发起国没有战争合法性依据

美国倾向于将发动战争表述成“自卫”。美国称有权对伊拉克和其他敌对势力采取先发制人行动。美在对伊使用军事力量的授权决议中提到:“现伊拉克政权有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对美发动突然袭击的风险。”美国这种观点严重削弱了国际法权威。

国际法确实允许当事国在发生“武装攻击”时进行自卫。但很显然,国际社会并不认为伊拉克对美国和英国构成了这样的威胁。美国未受到来自伊拉克的攻击,伊拉克也没有到攻击美国的地步,且伊拉克也不具备进攻美国的军事实力。美英等国这种形式的自卫通常被称为“预防性自卫”或“预防性战争”,这个概念在国际上也颇受争议,它是强权国家欺压弱小的万能钥匙。

三、关于伊拉克战争的国际法思考

尽管伊拉克战争已经结束,但是涉及这场战争的很多问题都值得思考,例如如何理解安理会决议,所谓的发达国家对“极权国家”或陷于人道主义灾难的国家是否有干涉权力。虽然这些问题很难,甚至最终是无法解决的,但这有助我们思考有关战争与和平、冲突与解决等亘古不变的国际社会主题。

(一)安理会的决议问题

首先是国际社会该如何理解安理会决议已经通过的,尤其是故意含糊其辞的决议;以及已发生对一国武力入侵后,安理会才通过的一些可能被解读为默许入侵的决议?以伊拉克战争为例,2003年安理会第4761次会议通过了涉伊拉克战后重建问题的第1483号决议。还有是各国如何解决关于法律文本含义的分歧?

(二)国际法是否需要作出变革

在缺乏充分披露和准确信息的情况下,外界如何判断关于战争与和平的决定?社会需要良法,但人们也需要真相。伊拉克战争爆发后,时任美国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这样评价:“没有证据并不意味着没有证据。”站在法律或政治的角度来说,这样的表述是很不恰当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近来发生的战争与以往其他战争并无太大区别。这些战争无论是打着“先发制人”还是“人道主义干涉”的旗帜,都似曾相识。最初,希特勒征服挪威和波兰打着“先发制人”的旗号,入侵捷克斯洛伐克则称是进行“人道主义干涉”,而这些战争的真实性质即非法入侵。

(三)如何解决国家不平等现象

国际社会如何面对美国单极霸权及其“超级大国”地位?虽然当前美国国家实力正在衰退,但当前国际体系仍能很好地为其国家利益服务。美国前伊拉克调查小组负责人大卫·凯承认,布什政府关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说法“几乎”大错特错。2004年,科林·鲍威尔承认他向安理会提供的证词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准确的。

参考文献:

[1] 赵丹,陈鸿燕.从伊拉克战争看国际法对大国的制约[J].安徽农学通报,2007(19).

[2] 宿晓.国际法视角下的伊拉克战争——浅析布什主义的先发制人策略[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03).

[3] 徐山平.國际法地位与作用再思考——评伊拉克战争对国际法地位与作用的挑战[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5(06).

作者简介:陈寒旭(1990—),贵州仁怀人,政治学系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政治。

猜你喜欢
自卫权国际法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浅谈高中《鸦片战争》教学中国际法意识的培养
浅议英联邦诸王国的主权沿革
试论21世纪初的中国外交保护
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安倍解禁集体自卫权遭激烈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