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嘉雯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伴随国家治理模式的转型,中国乡村社会发生了巨大的结构性变化与变迁,乡村治理机制也随之变化,传统单一的治理主体结构被多元主体取代,农村社会组织作为参与治理的主体之一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扮演着应有的角色。结构功能主义学派从结构和功能出发,以二者的关系为切入点对社会系统问题进行探究,其中,塔尔科特·帕森斯关于行动系统与功能实现的理论为探索农村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功能发挥及实现机制提供了新颖的视角,将西方社会学理论与中国本土化问题进行交流碰撞,在实践中进行检验。
【关键词】乡村治理;农村社会组织;结构功能主义
【中图分类号】D4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5103(2020)17-0032-04
乡镇作为行政层级的末梢,直接面对乡村社会,是党和国家落实政策、任务分配的重要组织载体,是国家治理基层社会的重要行政管理单元。乡村治理成效对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理念下,乡村治理参与主体的多元化趋势愈加明显和完善。其中,农村社会组织作为农民权利意识及利益诉求表达下的产物,是加快推进治理有效以及乡村振兴的客观需要。目前,学界对农村社会组织的研究多采用政治学等视角,较少从西方社会学的角度去探索其参与乡村治理机制的成效。结构功能主义是现代西方社会的一个重要理论,认为社会是具有一定结构或组织化形式的系统,构成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且以有序的方式相互联系,并对社会整体发挥各自相应的功能[1]。其中,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的“社会系统理论”和“结构功能模型”提供了结构性系统的视角,将农村社会看作一个和谐有机整体,农村社会组织与其他治理参与主体则构成其主体部分,以此探究农村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机制。
一、帕森斯-结构功能主义的社会系统与功能实现
基于20世纪40年代美国战后相对稳定的社会背景,以及前人如孔德、斯宾塞等将社会看作类似于生物有机体的和谐整体的结构功能思想,帕森斯继承发展出了自己的结构功能理论,以此对当时的社会现象进行分析。
1.帕森斯-结构功能主义的社会系统
帕森斯认为,行动系统由社会系统、人格系统、文化系统和行为有机系统共同构成。其中,社会系统是由个体与集体行动者在内的众多行动者在互相联系中形成的网络,由此构成社会系统的基本结构,同时众多行动者在社会存在广泛公认的价值取向和追求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2.帕森斯-结构功能主义的功能实现
在社会系统理论的基础上,帕森斯提出结构功能(AGIL)模型的概念。他认为,社会系统的维持和延续、发展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得以实现。只有达到条件应许,社会才能和谐运转。
第一是“适应”(Adaptation)功能,即社会系统获得资源和能力,并将其在系统中进行配置,从而发挥作用;第二是“目标达成”(Goal attainment)功能,即社会系统通过激励、协调等手段实现目标;第三是“整合”(Integration)功能,即社会系统保持内部连贯,使系统内各部分在协调作用下是一个整体;第四是“潜护”(Latent pattern maintenance)即模式维持功能,即社会系统储存和配置能量、运用符号、观念、价值等文化供应对系统行动者内在紧张和张力进行处置和消除,实现模式维持。
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理论中关于社会系统要素的功能发挥等分析,提供了农村社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发挥功能的独特视角。在此视角下,乡村治理层面中的参与主体形成有组织的有机整体,在互相联系中构成稳定的基础网络,并在共同的乡村价值取向和追求中发挥各自的作用,以此稳定农村社会的发展,为推进乡村治理提供和谐的环境。
二、农村社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近年来农村社会组织作为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微小主体不断发展,并在乡村治理中产生积极作用,成为和谐新农村建设的有效主体和重要力量。在结合帕森斯-结构功能主义的视角下以及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农村社会组织存在以下功能。
1.政治目标功能
“在农村产生的社会组织最了解基层广大农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2],它可以在群众中收集最真实的信息和资源,以农村社会组织为载体反映给基层党委和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农民政治参与能力和民主决策水平,进而推动农村基层民主进程,提升农村自治能力。
2.经济生产功能
生活富裕是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之一,表现为农业技术的转型和农民收入的提高。作为直接为农村经济提供服务和支持的经济型社会组织可以让处于小农经济的农民个体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相较于之前的小规模、无组织的情况,现在的组织化生产使农民有了与市场良好沟通的机会。对农村和农业发展来说,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可以帮助农民提高抗市场风险能力,更好地解决农业生产过程中碰到的技术、金融和储存等难题,加快了农民奔向小康社会、实现脱贫的脚步,为实现乡村振兴打下经济基础。
3.组织协调功能
乡村治理体系需要稳定的农村社会秩序作为支撑。作为自发形成的、拥有众多村民在内的社会组织,是“农村公共事务的重要承载主体以及调节农村矛盾和冲突的重要力量”[3],其服务性和公益性能为农村提供一个良好和谐的氛围,有效弥补政府与市场的缺位,促进农村的公平正义,推进农村基础设施、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的发展。
4.模式维持功能
模式维持体现在通过共同的文化价值和发展目标将乡村治理的参与主体维持在较为和谐的整体运行中。农村社会组织作为教育农民的重要渠道,可以在开展各种组织活动时,大力宣扬乡风文明,将传统的优秀乡村文化保留下来,用文化将乡村治理系统中的各行动主体系在乡村振兴一条线上,维持治理系统结构的稳定。
总之,农村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治理主体的多元性,不仅能够有效实现农民的自主参与、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保护等功能,还是乡村治理推进过程中的重要组织资源之一,对提高乡村治理能力和构建完善的乡村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三、结构功能主义视角下农村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机制探索
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下,现代乡村治理体系要以农村社区自治组织为主要载体,要探索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路径、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体制和乡村治理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机制等。在结构功能主义视角下,乡村基层社会治理主体由彼此间联系的众多个体、集体行动者组成,如农村基层党组织、基层政府、农村自治组织、农村社会组织、村民个体等。结合帕森斯的结构功能模型,将农村社会组织看作乡村治理结构性系统的组成部分之一,其参与乡村治理的运行机制值得探究。
1.形成有机整体共识,重视其参与地位
研究社会系统整体,要理解其内在结构、组织模式以及得以延存的机能和特性。在乡村治理层面,当农村社会组织发展到某一阶段,会与其他参与主体形成互动并产生交互作用,共同影响乡村治理的成效。但在目前乡村治理格局中,农村社会组织地位模糊、处境尴尬、发展不成熟,因此,需要为农村社会组织创设良好的发展环境。首先,从法律层面上保障农村社会组织的合法身份,并加强宣传和普及;其次,在政府主导的作用下,尊重农村社会组织自我发展的能力和运营机制,通过深化乡村基层体制改革以及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农村社会组织提供参与空间,使其得到足够的机会实现发展。
2.实现资源有效分配,保障其适应乡村治理体系
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理论认为,行动系统需要通过控制、转化和分配流动资源来实现适应的功能。农村社会组织需要适应乡村治理系统以此维持自身的结构位置,从而发挥作用,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和能力的提升。目前,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还面临着不成熟、与行政组织界限不明确和自身意识不强等问题,而且没有足够的资本和力量参与乡村治理,面临物质资源不足、资金获取渠道单一、组织人员综合素质低与人员数量结构短缺等困境。因此,要加强资源有效分配,实现农村社会组织与其他参与主体间资源活动和结构适应。
3.注重内外部要素整合,发挥沟通桥梁作用
在乡村治理中,“社会整合”既是手段又是目标。在治理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力量均衡以及各要素内部的整合与秩序是实现治理有效的核心和基础。不同性质的农村社会组织发挥的功能会有所不同,但都是将分散的村民个体整合为具有共同利益追求的整体组织,在多个参与主体之间充当桥梁作用,重塑村庄社会网络;在治理系统之外,农村社会组织利用其整合功能,在党委领导下,可以尽其所能从自身层面起到连接乡村治理子系统与社会治理大系统的作用,同时作为打通农业经济和市场的辅助工具存在。
4.有效协调和管理,保证目标达成一致
乡村治理要达到有效的目标,必须对各治理主体进行协调行动和管理,强调目标的达成。围绕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的目标,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提出了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总体要求,强调加强党对乡村治理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包括农村社会组织在内的多个行动主体需要在保持目标一致的情况下,将“把夯实基层基础作为固本之策,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推动乡村组织振兴”[4]作为具体内容有序推进。首先,农村社会组织要在党组织和基层政府的管理下有序合法地进行组织活动,保证组织追求的共同利益目标与“善治”目标相呼应;其次,保障在组织内部和组织外部实施有效的协调和管理,通过不同的组织特性和方式手段有效协调各方并最终达成目标的一致性,推动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5.倡导共同价值体系,维护系统稳定发展
各个有机部分发挥功能的关键在于共同价值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构建“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而“解决社会问题、满足社会需求并最大限度地创造社会价值,是社会治理的逻辑起点与归宿”[5]。要在党委、政府的引领下,增强农村社会组织内部的共建共治共享理念,将其政治目标、经济生产、整合协调、模式维持等功能在结合农村共同的价值理念基础上发挥出来。公益性社会组织在开展服务时可以将共同的价值体系向其他参与治理主体进行宣传推广,共同维持乡村治理系统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同时,在乡土社会的农村,很大程度是靠自身独有的包括道德、教育等在内的传统文化维系着农村的生产生活,因此农村社会组织不能忽视传统乡村文化潜移默化的影响,需要因地制宜地借用乡村文化维系乡村治理系统的稳定发展。
6.正视冲突,结合实际转化为积极力量
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非常注重整个系统的稳定和秩序,因社会背景不同而产生的社会冲突理论强调社会不仅存在稳定的秩序,而且一定程度上冲突的产生、社会变动的现实也可以促进社会的发展。在乡村治理中,建立在共同利益基础上的农村社会组织本身就有着自己的利益、目标以及价值认同,如果与其他治理的参与主体因为权利、资金资源等问题发生不和甚至博弈的现象,就需要正视冲突的发生,避免采取强硬手段,找准原因,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解决问题,最终达成目标一致。这样,既避免损害农村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乡村治理的有效推进也会起到积极作用。
综上,农村社会组织在乡村治理新格局中发挥着积极作用,是实现乡村振兴治理有效的客观需要和建设性力量之一。在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理论中,“社会系统理论”和“结构功能模型”为研究农村社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及运行机制提供了不一样的探索角度。然而,当理论在其所运用的情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需要将其与中国具体实际即农村社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发展相融合,对乡村治理机制进行更深入探究,在实践中检验其有效性,才能为巩固乡村治理成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供新思路。
参考文献:
[1]刘润忠.试析结构功能主义及其社会理论[J].天津社会科学,2005(5).
[2]袁金辉,乔彦斌.自治到共治:中国乡村治理改革40年回顾与展望[J].行政论坛,2018,25(6).
[3]张照新,吴天龙.培育社会组织推进“以农民为中心”的乡村振兴战略[J].经济纵横,2019(1).
[4]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
[5]俞可平,等.中國的治理变迁(1978—2018)[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
责任编辑:钟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