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业廷
正确配备及使用信号设备,对提高内河船舶本质安全、保障航行安全、减少各类船舶事故具有重要意义。船舶的信号设备包括号灯、号型、号旗、声响信号等,起到传递信号、警示安全的重要作用。在船舶法定检验实践中,经常发现船舶信号设备的配备、安装存在各种误区,部分船员、航运公司对信号设备缺乏重视,一定程度上造成目前内河船舶信号设备不够规范。本文将结合信号设备的用途及法定检验实践,剖析信号设备在配备、安装、检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建议。
有关号灯的规定从日落到日出期间都应当遵守,在白天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也可以显示有关号灯。
以一艘内河ABC航区最大船长52.8米常规机动干货船为例,依据《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1](以下简称“内法规”),该船应配备的号灯如下:
前白桅灯:1盏
后白桅灯:1盏
左红舷灯:1盏 桅灯2盏
右绿舷灯:1盏 舷灯2盏
白光尾灯:1盏 合计:尾灯1盏
白环照灯:2盏 环照灯5盏
红环照灯:2盏 闪光灯3盏
绿环照灯:1盏
红闪光灯:1盏
绿闪光灯:1盏
白闪光灯:1盏
安装时,后桅灯应与前桅灯同在纵中剖面上,且后桅灯至少高出前桅灯3米。2盏舷灯应对称安装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并接近舷侧处。尾灯应在船尾纵中剖面接近船尾处,但不应高出舷灯。5盏环照灯和2盏闪光灯的情况较复杂,极易出现配备、安装、使用等方面误区,根据不同环照灯的不同用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修正本)》[2](以下简称“避碰规则”)作以下讨论。
(1)夜间掉头时,1盏白环照灯与1盏红环照灯一同显示信号,作“掉头灯”。
(2)夜间停泊时,2盏白环照灯作前后“锚灯”,且前锚灯高于后锚灯。
(3)通过桥梁、架空设施需眠桅时,前锚灯应置于2盏舷灯光源连线中点上方不受遮挡处,代替桅灯。
夜间要求减速时,与1盏红环照灯一同显示信号,作“减速灯”。
(1)夜间掉头时,1盏红环照灯与1盏白环照灯一同显示信号,作“掉头灯”。
(2)夜间停泊的船舶向外伸出有碍其他船舶行驶的锚、锚链等物体时,1盏红环照灯显示信号。
(3)夜间搁浅时,除显示停泊的2盏前后白环照“锚灯”外,2盏红环照灯一同显示信号,作“搁浅灯”。
(4)夜间要求减速时,1盏红环照灯与1盏绿环照灯一同显示信号,作“减速灯”。
(5)夜间锚泊前失控时,除显示2盏红绿舷灯1盏白光尾灯外,2盏红环照灯一同显示信号,作“失控灯”。
夜间船舶相遇时,要求来船从我左舷会过,连续显示红闪光灯信号。
夜间船舶相遇时,要求来船从我右舷会过,连续显示绿闪光灯信号。
内法规规定该船尚应配备2只探照灯作航行设备,且至少有1只白炽探照灯。《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16)》[3]规定信号灯的防护等级至少为IP55。
有关号型的规定在白天都应当遵守。上述常规52.8米内河船应配备3只黑色球形号型,直径为0.6米。应配备的号旗如下:
2号中国国旗2面(2 400毫米×1 600毫米)。
3号中国国旗2面(1 920毫米×1 280毫米)。
2号国际信号旗1套(包含26面字母旗,10面数字旗,3面代旗,1面回答旗)。
红旗1面(尺寸600毫米/400毫米)。
手旗1套(每套2面,尺寸约350毫米×350毫米)。
在实船法定检验时发现,船舶经常存在号型号旗配备不足、存放杂乱等误区,一方面由于VHF、AIS、雷达、手机等通信导航设备的普及,内河船舶应用号型号旗传递信息的情形减少。另一方面船员对号型号旗的重视不足,不清楚号型的用途,不掌握旗语的意义,造成对号型号旗的忽视。依据避碰规则,与上述号灯显示的信号进行类比,对号型号旗的用途作以下探讨。
(1)白天掉头时,悬挂上为球形号型1只、下为国际信号回答旗1面显示信号。
(2)白天锚泊时,悬挂前、后球形号型各1只显示信号。
(3)白天停泊的船舶向外伸出有碍其他船舶行驶的锚、锚链等物体时,悬挂红色号旗(红旗)1面显示信号。
(4)白天搁浅时,垂直悬挂球形号型3只显示信号。
(5)白天要求减速时,悬挂国际信号旗“RY”一组显示信号。
(6)白天锚泊前失控时,垂直悬挂球形号型2只显示信号。
(7)白天船舶相遇时,要求来船从我左舷会过,在左舷挥动白色号旗;要求来船从我右舷会过,在右舷挥动白色号旗。
(8)“中国航海日”等特定日期在当天日出至日落挂满旗显示信号。
船舶声响信号包括号笛、号钟(号锣)等,在内河船舶相遇、能见度不良或遇险时可发挥重要作用。上述常规52.8米内河船应配备中型号笛1只、号钟(或号锣)1只。号笛应能连续发出4~6秒的长声与1秒左右的短声,如设有自动雾号装置时,应满足内法规的技术要求。号钟(或号锣)应采用抗腐蚀材料制成,并配有大于号钟质量3%的钟锤或锣棒。
依据《河船法定建造检验技术规程(2011)》[4]《河船法定营运检验技术规程(2011)》[5]应对船舶信号设备执行下述法定检验项目:
(1)查阅船用产品证书,核对实物。
(2)安装及外部检查。检查各类信号设备规格、种类、数量及存放位置、安装正确性。
(3)效用试验等。
通过对船舶信号设备配备、安装、用途的探讨可以发现,现行的内法规、避碰规则存在以下方面的缺失:
(1)内法规、避碰规则均未明确规定红白闪光灯的应用情形。
(2)《船用产品检验规则(2018)》[6]将航行灯归为“信号设备”的子项目,“高速船用探照灯”“白昼信号灯”归为“航行设备”的子项目。内法规将“探照灯”列为“航行设备”,独立于其他各类信号灯。
(3)《河船法定建造检验技术规程(2011)》《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16)》对“航行灯”两路电源供电、故障时听觉视觉报警作了要求,但内法规对哪些信号灯属于航行灯未进行分类亦未明确相关技术要求。
(4)内法规仅规定前锚灯高于后锚灯,未像国内航行海船一样给出高出的具体数值(4.5米)。
(5)内法规、避碰规则未述及关于雾号的应用情形及配备要求,不利于雾天船舶示警显示信号。
参考《1969年国际信号规则》《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7]《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8)》[8]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内河船舶信号设备,提出以下建议:
(1)对上文所述示例船,内法规对配备的1盏绿闪光灯和1盏白闪光灯的技术要求与1盏绿环照灯和1盏红环照灯的技术要求一致:均为能见距离4公里、水平弧光环照360°。在已配备的1盏绿环照灯和1盏白环照灯的水平发光强度满足内法规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可调整号灯电气连接线路布置,实现由已配备的绿环照灯和白环照灯兼作绿闪光灯和白闪光灯,精简号灯数量。
(2)可将“探照灯”要求列入内法规信号设备的子项目,对航行灯、信号灯进行具体分类,明确各类航行灯、信号灯的技术要求,统筹内法规和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3)明确前锚灯至少高于后锚灯的具体数值,如4.5米。
(4)避碰规则、内法规应将白闪光灯应用情形予以修订明确。
(5)内法规、避碰规则可对实船扩音(广播)系统普遍兼作声响信号的情况予以明确,并对雾号的要求做出规定。
综上所述,正确的配备和使用各类船舶信号设备是内河船舶规范化的重要方面,只有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船公司、船员等各方共同努力,不断完善现有各类规范性文件,强化顶层设计,突出事中事后监管,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内河船舶质量,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碰撞事故,从而更好地保障内河船舶及人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