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森
当发现新购的汽车曾经被修理过、被销售过,甚至是被召回产品,一些人往往选择了忍气吞声或顺其自然,并不知道自己有权索要三倍赔偿。
隐瞒车辆被修理构成消费欺诈
【案例】2019年1月7日,当李女士为自己新购不到一周的爱车安装底盘护板时,被师傅告知一个令她十分愤怒的消息:该车曾经被修理过。面对李女士的质询,汽车销售公司不得不承认该车在运输途中遭受过交通事故的事实。当初之所以没有告诉李女士真相,是因为已经修复且不会影响使用。而就李女士按购置价索要的三倍惩罚性赔偿,公司却一口拒绝。
【点评】公司应当给予三倍赔偿。一方面,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另一方面,任何消费者都不希望自己买到的是被修理过的汽车,尤其是曾经遭遇交通事故的汽车。公司刻意隐瞒对应事实,虚构实体性的虚假内容,既侵犯了李女士的知情权、选择权,也使其因为陷入错误认识作出了违心的购买决定,无疑构成实质性经营欺诈。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隐瞒车辆被召回构成消费欺诈
【案例】鉴于某品牌的汽车在本地卖得较好,利润也很不错,一家销售公司虽然明知该车的制造商基于存在缺陷而已经发出了召回通知,但却仍然隐瞒真相,大肆进行引人误解的宣传并销售。邱女士恰恰是因为被虚假宣传所误导从而购买了一辆。岂料,次日却又被通知汽车需要召回。“这不是把我当猴耍吗?”邱女士得知原委后,向公司索要三倍赔偿。
【点评】公司必须承担三倍赔偿。汽车召回是指对已投放市场的汽车,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存在缺陷,不符合法规、标准,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制造商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存在的问题、原因、改善措施等,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缺陷的具体情况以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退货等具体措施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即被召回的汽车存在缺陷,在被消除之前不宜销售。本案公司明知所售小車已经被要求召回,却为了一己之私,未如实告知邱女士相关事实,尤其是仍然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内容,无疑构成宣传性经营欺诈。
隐瞒车辆曾被售出构成消费欺诈
【案例】2019年2月27日,朱女士为自己新购的爱车上牌时,偶遇自己的闺蜜。闺蜜通过观察,肯定地告诉朱女士:我曾经购买过该车,驾驶一周后,觉得该车的发动机、空调等均不是很好,便将车退回给了销售公司,没想到竟然被朱女士所购。朱女士当即以欺诈为由,要求公司给予赔偿。但公司认为已经将曾经出卖过的情况告诉朱女士,可又不能提供证据。
【点评】公司应承担惩罚性赔偿。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公司认为已将小车出卖给他人的事实告诉过朱女士,却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自然只能承担不利后果。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正因为公司的欺诈之举,侵犯了朱女士的选择权,自然难辞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