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口西周墓地2002號墓出土盤盉銘文解釋

2019-12-31 02:58裘錫圭
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 2019年0期
关键词:河口誓言

裘錫圭

裘錫圭

2018年7月14日謹識

《發掘》根據2002號墓所出青銅器銘文,認爲此墓是大河口1017號墓墓主霸伯之弟霸仲,其時代“屬西周中期偏早,與大河口M1017同時或略晚,可能屬西周中期穆王、恭王之際”(260頁)。付强在他發布於簡帛網“簡帛論壇”的“翼城大河口墓地出土氣盤銘文考釋”帖子(以下簡稱“盤銘考釋帖”)後的補充意見中,認爲2002號墓盤銘的“霸姬”應爲墓主霸仲的夫人。(1)付强: 《翼城大河口墓地出土氣盤銘文考釋》,簡帛網“簡帛論壇”,鏈接: http: / /www.bsm.org.cn /bbs /read.php?tid=4312,第16樓(2018年6月3日)。這些意見大概是正確的。由於盉銘是盤銘的節録,我們先解釋盤銘,然後解釋盉銘。

一、盤銘解釋

我們先録出全銘,然後逐文加以解釋。

穆公,疑即指霸姬之夫霸仲之兄霸伯。在金文研究中,西周王號有生稱與死謚二説,近些年來,死謚説已爲大部分學者所接受。(2)黄鶴: 《西周金文王號爲生稱或死稱問題述評》,《古籍整理研究學刊》2013年第6期。依此説,“穆公”似亦當爲謚號,盤銘當是在穆公死後不久追記訟於穆公之事的。

古書裏的“討”字,如“討伐”“討論”之“討”,舊注都籠統地訓爲“治”,其實“討”往往有責問、追究、尋求之義,下面舉幾個比較典型的例子。《左傳·襄公五年》“楚人討陳叛故”,楊伯峻注:“句謂質問叛楚之因。”(7)楊伯峻: 《春秋左傳注(修訂本)》,中華書局,1990年,第三册943頁。參看《左傳》有關原文及杜預注和孔穎達疏。因楊注比較簡明,故本文引之。《商君書·更法》:“慮世事之變,討正法之本,求使民之道。”以“討”“求”對文。陸機《文賦》:“或因枝以振葉,或沿波而討源。”“討源”即尋求其源。就是討取實物的用法,至晚在晋唐時代也已出現,如《晋書·衛恒傳》:“或時不持錢詣酒家飲,因書其壁,顧觀者以酬酒,討錢足而滅之。”大概霸姬的某些僕馭、臣妾,由於某種原因落到了气的掌握之中,霸姬得到穆公的同意,而從气那裏責求這些人,所以銘文説“以公命,用討朕僕馭、臣妾自气”。

吴大澂已認爲“便”“鞭”所从的“更”是由金文馭字所从的以又執鞭之形變來的。與吴大澂同時的方濬益更明確認爲“(引者按: 即“更”字篆文的隸定形)即鞭之古文”。時代較晚的劉心源説:“馭从,古文字。《说文》古文作,即此。蓋从,从,即省,古文乃以爲也。大鼎(原注: 王呼膳夫馭召大)从重从攴,實字。”(12)同上注。他認爲金文“馭”字右旁的以手執鞭形即“更”字之省,其意與方氏相近。但把“”“”的上部看作“鞭”形實在有些勉强。因此近人又有聲化之説。高鴻縉認爲“鞭”字由形“變爲,从攵丙聲,已趨聲化矣。其或作者,丙形複作也。字又叚爲更改之改(引者按: 當爲“更”),久而不返,乃另造鞭字”。(13)同上注,第四册1904頁。于省吾《釋牧》指出甲骨文“牧”字右旁有作“”形者,“象手持鞭形,後來變爲从攴”。(14)于省吾: 《甲骨文字釋林》,中華書局,1979年,第260頁。其《釋鞭》又認爲甲骨文中舊釋爲“更”之“”字“即古文鞭字”,“就古音言之,从聲,从聲,从丙聲,丙雙聲。字隸變作更,丙更疊韻”。(15)于省吾: 《甲骨文字釋林》,中華書局,1979年,第391頁。劉釗《古文字構形學》謂:“甲骨文鞭字作‘’,又加丙聲作‘’,從而分化出‘更’字。金文便字作‘’,从‘人’从‘更’(鞭),……”(16)劉釗: 《古文字構形學(修訂本)》,福建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87頁。當即據于説而補充金文“便”字之例。但于、劉二氏都没有提到金文中“”字和“”(更)字。

“不余气”的“气”如認爲就是盤銘中屢見的人名“气”,文義就無法講通,所以我們認爲此字應讀爲去聲的“乞”。大家知道,“乞”“丐”(匄)二字都既有乞求義,又有給予義。乞求之“乞”讀入聲(今普通話讀上聲),乞予之“乞”讀去聲,《集韻·去聲·未韻》丘既切“气”小韻:“乞,與也,或通作气。”(按: 乞爲气之分化字)。《左傳·昭公十六年》“毋或匄奪”孔穎達正義:“乞之與乞,一字也,取則入聲,與則去聲也。”《漢書·朱買臣傳》:“妻自經死,買臣乞其夫錢,令葬。”顔師古注:“乞音氣。”上古漢語否定句代指賓語提前,“不余乞”猶言“不乞余”,指气不顧公命,不將霸姬的僕馭、臣妾付與霸姬。

穆公對气講的話有兩句。“余不汝命”猶言“余不命汝”,這裏的“不命”,應該是就以前之事而言的,裴學海《古書虚字集釋》“不”字下有“‘不’猶‘未’也”一條,所舉之例如下:

《荀子·子道篇》:“孔子曰:‘意者身不敬與?辭不遜與?色不順與?’”《韓詩外傳·九》“不”皆作“未”。

《左傳》文十八年:“以至于堯,堯不能舉。……以至于堯,堯不能去。”《史記·五帝紀》“不”皆作“未”。(29)裴學海: 《古書虚字集釋》,《民國叢書》第五編46,上海書店,1989年,第869頁。

穆公所説的“不命”,也應理解爲“未命”,當指穆公未曾命令气去處理關於霸姬的僕馭、臣妾的事。

“气誓曰”以下的大段文字,除銘末“(穆姬)對公命,用作寶盤、盉,孫子子其萬年寶用”這一句套話外,記的都是气的誓詞。這段文字裏出現了兩次“气則誓”,西周青銅器銘文中在記載了作器者對方的誓詞以後,一般都説“某(發誓者,也可以不止一人)則誓”,如匜(《銘圖》15004)、散氏盤(《銘圖》14542)、攸比鼎簋(《銘圖》02483、05335)。由此可知,气發了兩次誓,第二次誓言之首有“曾厥誓曰”一句,其義詳後。每次誓言又可分作前後兩部分,後一部分之首有“報厥誓曰”一句,其義詳後。以下逐段加以解釋。

“爯”後世併入其孳生字“稱”(本爲稱量字),在“稱命”一類詞語裏面,“稱”字的稱舉、稱述之義,很容易引申出遵從、遵順之義。這種用法的“稱”在古書中是屢見的,如《戰國策·齊策六》“稱寡人之意”、《漢書·王莽傳中》“奉稱明詔”、《漢書·高帝紀下》“稱吾意”,後人多訓爲“副”,且往往讀爲去聲,與由稱量義引申的相稱之“稱”混同,是不夠妥當的。“展稱公命”,意思就是誠實地遵從公命。

“余唯自無”,盉銘作“余自無”,蕭旭將盉銘此句“無”字讀爲“誣”,舉出古書中多條“無”“誣”相通之例,並引《大戴禮記·曾子立事》“不能行而言之,誣也”爲解,(39)鄧佩玲: 《讀山西翼城大河口出土鳥形盉銘文札記》,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論文,鏈接: http: / /www.gwz.fudan.edu.cn /Web /Show /1613,第1樓(2011年8月5日)。其説可從。

气的第一段誓詞的意思是説,我如敢不切實地遵從公命,將穆姬的僕馭、臣妾交付給她,那就是我説話不算話,要受鞭身五百下、罰金(先秦以“金”指銅)五百鋝的懲罰。

“報氒(厥)誓曰”以下的那段誓言,從内容看,是接着前一段誓言進一步説的。古書中正好有一個通“褒”的“報”字,意義與盤、盉銘文之“報”相合。

《禮記·樂記》:“樂也者,動於内者也。禮也者,動於外者也。故禮主其減,樂主其盈。禮減而進,以進爲文(鄭注: 進,謂自勉强也)。樂盈而反,以反爲文。禮減而不進則銷,樂盈而不反則放,故禮有報而樂有反。”鄭玄注:“報讀曰褒,猶進也。”《釋文》:“報,依注讀曰褒,音保毛反。”《樂記》此文亦見《禮記·祭義》,《祭義》鄭玄注:“報,皆當爲褒,聲之誤。”

《周禮·春官·大祝》:“辨九拜……七曰奇拜,八曰襃(褒)拜……”鄭玄注:“杜子春云:‘奇讀爲奇偶之奇……’鄭大夫云:‘奇拜,謂一拜也。襃讀爲報,報拜,再拜是也。’”《釋文》:“褒,音報。”(40)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 《周禮注疏》,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784~785頁。孫詒讓《周禮正義》:“段玉裁云:‘襃拜者,謂再拜已上也。襃者大也,有所多大之辭也。……’黄以周云:‘古人行禮,多用一拜。其或再拜以加敬,三拜以示徧,皆爲襃大之拜。’案: 段、黄説是也。襃拜者,對一拜之名。凡再拜以上、拜數不一者,並屬此。”(41)(清) 孫詒讓著、汪少華點校: 《周禮正義》,中華書局,2015年,第2423頁。

見於上引《禮記》《周禮》、既可用“報”也可用“褒”表示的詞,有進、擴大、加强、重複之類意義,“褒”應爲本字,“報”應爲假借字。據《禮記》鄭玄注和清儒對“褒拜”的解釋,表示這個詞的“報”似應讀爲“褒”,但《周禮》鄭玄注引鄭大夫謂“褒拜”之“褒”讀爲“報”,《周禮》釋文也説“褒,音報”,這似乎有矛盾。今按: 這個詞表示的意義,應爲“褒”的一種引申義。我們猜想,古人或因欲與“褒”字的其他意義相區别,將平聲改讀去聲,先秦時代已多將這個詞寫作“報”,當與此有關。

古人指亂倫行爲的“蒸”“報”之“報”,清儒或以爲即通“褒”之“報”,(42)黄懷信: 《小爾雅匯校集釋》,三秦出版社,2002年,第341~342頁。按胡承珙《小爾雅義證》以此説爲非,而從服虔《左傳》注,以“報”爲“報復”之“報”[(清) 胡承珙著、石雲孫校點: 《小爾雅義證》,黄山書社,2011年,第87頁],恐誤。其説可從。“蒸”有“進”“升”等義,通“褒”之“報”有“進”和擴大等義,故“蒸”只用於上淫,“報”則既可用於上淫,也可用於下淫,自漢而後始多專用於下淫。

北魏賈思勰《齊民要術》中有“報鋤”“報蒸”之語,其文如下:

候黍、粟苗未與壠齊,即鋤一徧。黍經五日,更報鋤第二徧。候未蠶老畢,報鋤第三徧。如無力,即止;如有餘力,秀後更鋤第四徧。——《雜説》

其炊飯法,直下饙,不須報蒸。——《造神麴并酒》

所用之“報”也應是通“褒”之“報”,有進一步、加强、重複一類意義。這是我們目前所知的這個詞的最晚的用例(郭理遠指出《禮記·少儀》:“牛與羊、魚之腥,聶而切之爲膾。”鄭玄注:“聶之言也,先藿葉切之,復報切之,則成膾。”“報切”之“報”亦用“褒”之此義)。一般字書將“報鋤”“報蒸”以及見於《周禮》注的“報拜”之“報”訓爲“再”“重”,特别突出“再”,是不妥當的。盤盉銘文“報厥誓”之“報”,解釋爲“進”或“加强”,皆可通。

“報誓”的開頭的“余爯(稱)公命”,在第二次誓言中作“余既曰稱公命”,“余”下有“既曰”二字(盉銘亦有此二字),意義較顯豁。“報誓”的意思是説: 我既答應遵從公命,交付僕馭、臣妾給霸姬,如果我又改變了我的話,同樣要受到鞭身五百、罰金五百鋝的懲罰。“改朕辭”的具體意義,我們還不能確定,推想誓言原文應較盤盉銘文所載者爲詳,大概有气所應執行之事的一些具體規定。“改朕辭”可能是指气在執行時改動這些規定,有待進一步研究。

气的第一、二次誓言的主要不同,在於違誓處罰的輕重,第二次規定的處罰重於第一次。“帝企鵝”對“曾厥誓”的“曾”作了兩次解釋,第二次解釋認爲:“曾也可能讀爲增,指增加、加重其誓言。”(45)“盤銘考釋帖”,第9樓(2018年5月28日)。此説可從。前後兩次誓言,當然應以加重處罰的後者爲準,所以,盉銘在節録盤銘時,省去了第一次誓言,只記後一次誓言。

違誓的處罰,在這次誓言的前一段中,改爲“鞭身,傳出”,盉銘此處則作“鞭身,笰傳出”;後一段作“出棄”,盉銘同。

上引李學勤文解釋“笰傳”説:“‘笰’通‘茀’字,《詩·載馳》傳:‘車之蔽曰茀。’‘茀傳’是一種有遮蔽的傳車。”(47)李學勤: 《試釋翼城大河口鳥形盉銘文》,《文博》2011年第4期。其説可從。黄錦前《大河口墓地所出鳥尊形盉銘文略考》認爲“笰傳出”的“出”是“驅逐”的意思,引《左傳》文公十八年“宋公……遂出武、穆之族”以及《晏子春秋·諫上十四》“楚巫不可出(此爲晏子對齊景公“請逐楚巫而拘裔款”之語的回答)”爲證。(48)黄錦前: 《大河口墓地所出鳥尊形盉銘文略考》,簡帛網,鏈接: http: / /www.bsm.org.cn /show_article.php?id=1472,2011年5月4日。其説可信。他雖然對“傳”字並無正確理解,但能指出:

“傳出”,與下文“出棄”意思相近,類似的話也見於散氏盤銘文(引者按: 見《銘圖》14542號),曰:“我既(引者按: 此字原作“兓”)付散氏田器,有爽,實余有散氏心賊,則鞭千罰千,傳棄出。”(49)同上注。

這對理解盉銘很重要。散氏盤銘“傳棄”後一字,前人誤釋爲“之”,似是上引黄文首先釋爲“出”的。“蒿耳”(網名)在董珊《翼城大河口鳥形盉銘文的理解》文後評論中認爲:“‘笰傳出’是偏正結構,指以笰傳逐出。”(50)董珊: 《翼城大河口鳥形盉銘文的理解》,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論文,鏈接: http: / /www.gwz.fudan.edu.cn /Web /Show /1492,第11樓(2011年5月6日)。説亦可從。我們曾推測:“用傳車放逐違誓之人,是爲了儘快將他逐出;用有屏蔽的傳車,是爲了使他在放逐途中無法與外界接觸。”(51)裘錫圭: 《翼城大河口西周墓地出土鳥形盉銘文解釋》,《中國史研究》2012年第3期。此説或尚可存。

從第一次誓言前段、後段所言處罰完全相同看,第二次誓言前段的“傳出”和後段的“出棄”似亦指同一種處罰,當指驅逐出國境或邑境。大概盤、盉銘文所説的是一種很嚴厲的驅逐出境,被驅逐者原來的身份和財産全都要被褫奪,所以,罰金的處罰就不必再提了。在後一段誓言中,甚至連“鞭身”也不提了。

銘文最後一句的套話,省去了開頭的主語“霸姬”。

二、盉銘解釋

盉銘原文如下:

盉銘是對盤銘的節録,省去了盤銘開頭説明事由的一段文字,對气的誓詞,只録了第二次的“增”詞,誓詞後的“气則誓”一語也被省去。前面已經説過,誓言原文可能要比盤、盉銘文所録者爲詳,見於銘文的誓詞,大概只是一個節録本。把盤、盉銘文所録的第二次誓詞對照一下,可以看出二者的文字是有一些出入的,今以盉銘爲主,校以盤銘。

盤銘“余”下有“唯”字,“傳”上省去“笰”字。

余既曰余爯(稱)公命

盤銘省第二個“余”字。

盤銘“改”上無“亦”字。盤銘第一次誓詞“改”上有“亦”字,且是先脱而後增入者(詳上文),盤銘第二次誓詞“改”上疑脱“亦”字。“出棄”上盤銘有“則”字。

看來,盤、盉銘文對誓詞的節録並不是很謹嚴的。

此次雖賴理遠之助,用心撰成此文,但錯誤仍恐不少,敬請方家不吝指正,以利修改。

編按: 本文2018年7月14日首發於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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