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急呈
申请人易某与单位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到2020年3月。2019年1月单位安排易某休年假,由于单位经营原因,安排的年假天数超过了易某应休的年假天数。2019年7月易某因违反劳动纪律被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同时,单位要求易某将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扣回,并按其多休天数返还部分工资,直接从其7月份的未发工资中扣除。易某找单位论理不成后,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单位返还被扣工资。
申诉人
年假是单位要求我多休的,又不是我自己申请多休的,凭什么要再补回去?哪有已经被要求休的假再要回去的道理!
被诉人
叶某2019年的实际年假天数超出了其应休的年假天数,年假属带薪休假,其超出的天数,不属于年假,不应获得劳动报酬。
仲裁庭
申请人的请求得到了当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安排职工休年假是合法合规的,但对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扣回是不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