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志远,王淑博,贺江波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有限公司,北京 100013)
土耳其作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中国的主要贸易国,矿用产品贸易是其中重要领域[1-3]。土耳其是世界上矿产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矿产作为土耳其最主要的能源支柱,前景光明,但技术装备发展较为缓慢,跟不上矿山日益增长的生产需求,因而导致矿山灾难频发。采矿在土耳其成为高危职业,主要原因是,土耳其矿用装备生产企业整体状况较差,相当一部分企业生产、制造能力低下,技术和发展理念落后,产品质量参差不齐[4]。对于高质量的矿用产品仍采用进口模式,比如:德国SIEMAG TECBERG GmbH、中信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洛矿)等均有提升机产品在土耳其销售。
基于土耳其矿产资源状况、矿用设备生产现状以及需求现状可以看出,与土耳其进行矿用产品合作还是很有市场前景的。但由于土耳其政局不稳、社会动荡,在进行合作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潜在的风险及预防措施[5-6]。
土耳其的认证体系与我国存在差异,致使认证过程中存在技术壁垒,使得两国企业为此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高昂的经济代价,给两国的通畅贸易造成了很大影响。为此,研究土耳其的法规标准、监管模式、认证要求与运行机制等内容,分析中、土两国矿用产品认证体系,探索中土矿用产品认证差异性处理方式,提出建设性结论,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及实用价值,是实现双方矿用产品互认、消除贸易壁垒的重要基础。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送审稿)第23条、《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10条等均明确规定,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井下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经检验合格取得安全标志。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是我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唯一机构,由应急管理部授权。国内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矿用产品必须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国外企业若在国内矿山销售矿用产品,也必须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 土耳其政府于2004年颁布了《井下矿产开采安全法规》,2010年颁布了《矿业法律适用法规》,均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导致土耳其矿山事故频发。
根据土耳其外贸标准化官方公报No.2005/1的规定,属于土耳其强制标准管制范围内的产品,必须经过土耳其标准学会TSE的检验,获得认证证书。从2004年起,土耳其便发布了相关法规,规定在进口贸易中正式执行欧洲标准,开展CE标志认证[7-9]。凡属于欧盟指令范围内的产品,从国外进口到土耳其时,进口商需向海关提供CE检测认证符合性证明,并且商品上还需有CE标记。若商品上无CE标记,出口商提供产品符合CE认证的检验报告,并将商品样本送交土耳其标准学会(TSE)进行检验,符合相关标准后,才可通关。对于欧盟指令未覆盖但却包含在土耳其本国强制认证范围内的产品,需要获得TSE认证。若进口商产品符合相应的国际标ISO、CEN、IEC、CENELEC、ETSI等,则检验可按照国际标准要求进行,否则按土耳其强制标准进行检测。
1) 我国矿用产品监管主要由国家应急管理部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应急管理部负责非煤矿山的监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煤矿的监察。各级政府有对应的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为属地管理,由地方政府提供其人力、财力保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垂直管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供其人力、财力。
2) 土耳其目前有矿产资源部等职能部门对土耳其的矿业生产进行监督监管。另外,土耳其工贸部、健康部授权土耳其标准学会TSE,对需要CE标志的产品,在通关前进行符合性检查。主管机构如下:
(1) 海关。负责进口产品CE标志的符合性检查。
(2) 工贸部。负责LVD指令、EMC指令、机械指令覆盖范围内产品的市场监督,并授权TSE对这些产品进行进口检查。
(3) 健康部。负责玩具指令、医疗设备指令覆盖范围内产品的市场监督,并授权TSE对这些产品进行进口检查。
在矿山领域,土耳其要求CE认证的设备主要涉及ATEX指令、机械指令等。
1) 2012年前,我国生产的矿用产品在土耳其进行销售和使用时,只需要满足中国标准,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即可,不需进行其他相关认证。出口至土耳其的矿用产品准入认证,主要有欧盟的CE/ATEX认证或者土耳其国内的TSE认证两种模式,两种认证均可获得TSE检查通关认可。
2) 欧盟CE认证。“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CE认证的含义是安全合格而非质量合格认证,属强制性认证标志,是构成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被视为生产企业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10]。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对于矿用产品而言,结合其结构特点及工作环境,采用欧盟认证模式可区分为井下潜在爆炸性环境使用的产品(防爆产品)和非潜在爆炸性环境使用的产品。防爆产品采用CE-ATEX(防爆指令)认证,非防爆产品采用CE-MD(机械指令)认证。
(1) ATEX指令。欧盟新防爆ATEX指令是CE标志涉及到的一个指令2014/34/EU,于2014年3月29日在官方公报OJ(L96)上公布,代替旧ATEX指令94/9/EC,以适应新立法框架(NLF)的要求。这个指令覆盖了矿井及非矿井设备,把潜在爆炸危险环境扩展到空气中的粉尘及可燃性气体、可燃性蒸气与薄雾。
(2) MD指令。欧盟机械指令是MD,是Machinery Directive的缩写,代号2006/42/EC,根据指令规定(Article 1.2),机械分为普通机械和危险机械,矿用设备属于危险机械。
3) 土耳其TSE认证。土耳其TSE认证是由土耳其标准学会TSE评定的一项认证,主要包括:土标准符合性认证(TSE Mark)、质量符合性认证(TSE-Ex Mark)、CB认证、欧洲的CCA NTR认证。TSE标志作为产品进入土耳其的“通行证”,在进口前必须按照土耳其强制标准的要求,进行检测,获得TSE认证,方可通过海关,进入土耳其市场销售。
4) 检验检测机构。CE认证《欧盟标准符合性证明书》为欧盟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简写为NB)颁发的证书,按照欧盟法规,只有NB才有资格颁发EC Type的CE声明。欧盟CE认证的主要认证机构有TüV莱茵集团、欧测国际认证检测集团、英国防爆认证机构CML以及ATEX和IECEx防爆认证的检验实验室。TSE已加入ISO、IEC、IECEE-CB 体系。作为NCB,可对包括家用电器在内的7大类产品颁发CB测试报告和证书,TSE下设认证中心和电气实验室测试中心(CB实验室)。
1) 相同之处。产品安全认证的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均由政府部门颁布,具备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 差异之处。安全标志管理的重点是产品的安全性能,包括产品本身的安全性能和在矿山特定环境中的使用性能,以适应矿山特殊环境下的安全要求。国内安标管理是针对特殊领域的特殊安全要求对矿用产品实施强制性准入管理,采用源头管理和过程控制的前置性手段,直接为矿山安全生产及其监管监察提供服务和支撑。土耳其的认证管理主要集中在产品的防爆等安全性能方面,对产品的质量和使用性能则不予考虑,通常是独立管理,与其他相关认证管理体制没有建立直接的联系。
1) 相同之处。中、土两国都有相应的监管,而且要求均较严格,以保证产品持续满足安全要求。
2) 差异之处。土耳其矿用产品进行安全认证,生产企业每年需要接受NB的体系审核(QAN)。国内矿用产品安标认证,监督检查由安标国家中心组织,依据产品安全要求和生产企业的信誉程度,每1~2 a进行1次监督评审,必要时进行监督检验。
2.3.1 相同之处
安全认证均由政府部门授权、具有独立第三方公正性地位的中介机构实施。认证机构按照认证要求独立开展工作,并对认证结果负责。管理目的都是保证产品安全。
2.3.2 差异之处
1) 我国安全标志管理由应急管理部授权安标国家中心开展工作,安标国家中心是我国矿用产品唯一认证机构,负责产品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及对生产单位持证后的监督管理。安全标志检测检验由安标国家中心组织22家国家安全生产矿用设备检测检验机构负责。安标国家中心技术检验部培训、确定技术审查员,评审部培训、确定评审员[11]。技术检验部负责产品技术评估与检验,评审部负责生产企业评审。而土耳其认证实施的是土耳其准入认证要求,对需要CE标志的产品,在通关前进行符合性检查,适用于所有出口至土耳其的产品,是产品进入土耳其的“通行证”。欧盟认证机构由24家来自多个国家,并通过相应合格评定的机构来担任。每个认证机构产品受理的范围有差异,申请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认证机构,相应的检测检验任务由受理认证的认证机构组织完成。
2) 我国矿用产品安标认证管理采取矿用产品分级管理、单元管理、差异性管理、大型设备特殊管理、主要零(元)部件分层次管理、对企业及产品连贯管理、溯源管理、跟踪管理等,有诸多管理理念和方法,并把延换证与监督检查工作结合起来。安标国家中心综合部、技术检验部、评审部、监督部等通过申请、初审与受理、技术评估、产品检验、工厂评审、综合评定与证书发放、持证后监督等环节,对安全标志申请人发出受理、委托技术审查、委托产品检验、评审通知、监督及整改、终止等告知书,并根据各环节实施情况作出发放、暂停、注销、撤销相关产品安全标志的终审决定。安标管理颁发的证书分有效期和批次证书两种。而土耳其颁发无有效期、批次的证书,通过监督检查约束证书有效性。监督检查工作由实施认证的认证机构完成,产品只检验一次,定期对工厂进行质量体系考核。同时,制造商需要提供一致性声明用以备案,如果出现与声明不符的情况就会被记录在案,情况严重的可要求企业整改、交回证书、召回所有不符合产品直至停产。如果被要求停产的企业继续生产,将会由认证机构或政府相关部门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通过我国与土耳其矿用产品认证体系对比分析,可获得的主要结论如下:
1) 了解了我国与土耳其矿用产品政策法规、监管模式、认证要求与运行机制等的异同,掌握了两国认证体系的根本区别。
2) 明确了出口至土耳其的矿用产品需要进行CE认证或者TSE认证,两者任选其一,综合看来,选择CE认证模式较为方便且通用性较好。
3) 同欧盟能进行矿用产品CE认证(ATEX、MD指令授权)的机构合作,妥善处理相关差异要求,是中、土认证互认的一条便捷途径,将有效解决贸易中的技术壁垒,可为矿用产品贸易提供极大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