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发改委发布《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通知称,经国务院同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及其余由省级政府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均不再实行核准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其中,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项目要求纯电动乘用车建设规模不低于10万辆,纯电动商用车不低于5000辆,建成投产后只生产自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的纯电动汽车产品。
具体而言,此次发布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加强汽车产业投资方向引导,优化燃油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产能布局,明确产业鼓励发展的重点领域。
二是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明确禁止建设的燃油汽车投资项目范围,严格新增燃油汽车产能投资项目的准入条件。
三是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高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的条件,明确对投资主体、技术水平、项目所在区域的要求。
四是加强关键零部件等投资项目管理,明确发动机、车用动力电池、燃料电池、车身总成、专用汽车和挂车等投资项目的条件。
五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建立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违规项目查处和问责。
六是完善产能监测与预警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合理投资,提升对汽车投资项目管理服务能力。
相比较2018年上半年发布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式版的文件中对于“燃油汽车”和“纯电动汽车”的定义维持不变,即将传统燃油车、普通混合动力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列为燃油汽车。而纯电动汽车、增程式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纯电动汽车。最重要的是,《规定》汽车整车和其他投资项目均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在《规定》中,发改委对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项目所在省份的汽车产业环境进行了要求: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行业平均水平;现有新建独立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且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也就是说,新建项目的所在省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只能发布一张新资质,而不是同时发放好几张。
而在对新建纯电动汽车项目的企业法人方面,《规定》也对新建纯电动汽车生产项目的企业法人、团队提出了新要求,进一步严格了准入门槛。
首先,担任项目企业法人的股东,股权占比要高于三分之一,且在项目建成且达产前不得撤出股本。同时,法人股东控股的现有新建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要全部达产,且不存在违规项目。此外,纯粹的财务投资人也被拦在门外,因为《规定》要求法人股东具备相应的产业背景,需要对三电等核心零部件拥有知识产权和生产能力。
另外,如果企业法人是车企的话,燃油汽车企业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和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纯电动汽车企业则要上年度产量达到建设规模。而如果股东法人是零部件企业,其上两个年度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或车用动力电池的配套装车量累计大于10万套。
此外,《规定》还对新项目的产品售后服务能力提出了要求。企业法人需要承诺对项目建成投产后5年内销售的产品质量投保或由相关企业提供担保。保险公司或担保企业近3年年均净资产与担保期内新建企业销售的产品金额相适应。
由此可见,国家对于新建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的门槛进一步提高,尤其是对企业法人股东提出了更为严苛的要求。相信接下来一段时间里,在造车这波浪潮中浑水摸鱼的玩家会随之退出,行业将迎来新一轮净化。
12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办法》提到了诸多行业内关注的热点问题,包括优化企业准入管理流程、建立开放的产品检验制度等,对于越来越多新造车企业选择代工的生产模式,工信部也首次表态,明确提到“允许具有相同生产资质的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相互代工……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设计企业借用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申请准入”。
12月4日,工信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发布《关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数据报送和提交2019年度积分预报告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简称“双积分平台”)数据报送模块即日起正式上线,乘用车企业应按照要求及时通过平台报送生产或者进口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乘用车数据(简称“双积分数据”)。工信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会对乘用车企业相关数据和报告进行审查和管理,并将审核结果上报装备工业司。此外,乘用车企业还需提交下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预报告。预报告内容包括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期达标值、预期实际值和新能源汽车积分预期值等。
12月14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3个月,涉及211个税目。暂停加征关税,是落实两国元首共识的具体举措,可以扩大适销对路产品进口,满足国内市场和人民需要。希望双方按照两国元首共识,以相互尊重、相互平等和言而有信、言行一致为前提,朝着取消所有加征关税的方向加紧磋商,积极构建平衡、包容、共赢的中美经贸新秩序。
12月24日,国家财政部发布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取消有关新能源汽车用锂离子电池单体的进口暂定税率,恢复执行最惠国税率。12月22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的《2019年进出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中,锂、钴酸锂等原材料2019年暂定税率均有不同程度下调。
12月10日,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工信部、财政部印发《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力争用3年时间大幅提升充电技术水平,提高充电设施产品质量,加快完善充电标准体系,全面优化充电设施布局,显著增强充电网络互联互通能力,快速升级充电运营服务品质,进一步优化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环境和产业格局。行动计划提出,加大相关部门间统筹协调力度,系统解决项目建设用地、电力接入、配建预留、燃油车占位、运营盈利难等共性问题。鼓励地方充分发挥“十三五”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作用,促进整车行业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行业合作,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为私人用户提供建桩充电保障。
12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官方网站发布了第314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申报本批《公告》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共计514户,新产品共计1530个。
同时,本批公告中发布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18年第12批)》,共包括66户企业的133个车型,其中纯电动产品共57户企业105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8户企业16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7户企业12个型号。
12月18日,工信部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二批)》,273款新能源汽车入选。其中,纯电动车228款,插电式混合动力车32款,燃料电池13款。另外,工信部还发布撤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名单,198款新能源车型在列。
12月4日,工信部装备工业司发布了《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批)的公示,名单中包括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470多款车型,其中可享受车船税减半政策的节能型汽车127款,包括9款乘用车;可享受车船税免征政策的新能源汽车345款,包括25款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