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荒王墓中的木雕乐俑考述

2019-12-29 11:34
曲学 2019年0期
关键词:仪仗明史礼制

苏 翔

一、时代背景、墓葬概况

明代朱檀墓位于山东邹城北九龙山南麓,属于大型王侯墓葬。据《明史》记载:“鲁荒王檀,太祖第十子。洪武三年生,生两月而封。十八年就籓兖州。好文礼士,善诗歌。饵金石药,毒发伤目。帝恶之。十九年薨,谥曰荒。”(1)(清)张廷玉等《明史》卷一一六《列传第四》,中华书局,1974年,第3575页。可见,当时朱檀死时年纪并不大,十九岁就撒手人寰,死于非命。在他的墓葬之中,发现数量较多的明器随葬物,其中包括漆器、木雕彩绘俑群、砖雕、古琴、丝织品、古字画、书籍等,这些都为研究明代的社会文化提供了一定的佐证。在众多的出土明器中,朱檀墓中出土的乐舞彩绘木俑是非常重要的一种乐俑类别,它从侧面向世人展示了明代洪武年间的乐舞艺术。

乐俑是朱檀墓葬中较为重要的明器类型,共计出土42件,全部为圆雕,通高25.6厘米~28.2厘米。头戴平顶冠,身着白地红彩长袍,腰系黑带,足穿皂靴,多为双手持乐器作演奏状,直立于台座之上。只有一件双手放于胸前,作拱手状,似为乐队领班。按期出土的乐俑类型来看,多为器乐俑居多。从器乐俑形象来看,可以分为吹横笛俑、吹箫俑、击拍板俑、双手击鼓俑、击扁圆鼓俑、双手持物乐俑、双人击大鼓俑、击长鼓俑、击腰鼓俑等。这些木俑形象构成了朱檀墓葬中的一个世俗的艺术世界,对了解明代洪武年间的音乐,甚至是整个明代的音乐发展提供了很大的帮助。据上文《明史》记载,墓主人朱檀作为朱元璋的第十个儿子,出生两个月就被分封为王,身份高贵,另其本身就是个喜好舞文弄墨的鲁王,身前的所好,必定在其墓葬中有所展现。当然能够在朱檀墓葬中出土乐俑,也是不足为奇的一件事情。明代的丧葬制度继承了前朝的传统,史学家也认为“丧葬仪式与陵寝规制,是孝道的表现。中国历代都强调以孝治天下,但最能紧密结合两者并真心将孝道做具体表现的应是明代”(2)赵中男《明代宫廷典制史》,紫禁城出版社,2010年,第501页。。朱檀作为封王,又英年早逝,朱元璋甚是痛惜,厚葬他,随葬品6 000余件,其中木俑陪葬406件,可见规模之大、规格之高。在明代辽王墓及宁献王、伊厉王、庆康王等其他亲王墓葬中,也发现了一定数量的乐俑,但数量较少,这也凸显出鲁王墓的重要性。

礼乐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等级社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从侧面反映一个历史时期的艺术文化特征,并且具有历史的延续性。在论及礼乐关系时,明代的礼乐制度在继承古代礼制基础上,又有其新的特征。“明世宗又以制礼作乐自任,对丧葬陵寝的仪制也有更易,尤其将父亲兴献王墓改建为显陵,将父母合葬,更是以孝道对丧葬陵寝又做了一次特殊的诠释。”(3)同上,第501页。而在前期的朱元璋时代,亲王没有实权,却享受较高等级的俸禄,死后由国家来进行丧葬,规格较高,规模也较大。这点在《明史》中也得到印证,即“禄之终身,丧葬予费”(4)(清)张廷玉等《明史》卷一一六《列传第四》,第3557页。。朱檀作为第一个死去的亲王,朱元璋对此事特别的重视,并为其营建较大的墓葬,其中陪葬的明器就是最好的证据。礼乐制度中的相关习俗在明代的丧葬制度中也体现得较为明显,在朱檀墓葬中出土的乐俑造型是明代礼乐制度的间接反映。

二、墓葬出土相关乐俑的艺术特征辨析

根据上文乐俑出土的情况来看,里面共包括九种造型的乐俑:

吹横笛俑。横笛,俑加底座通高27.2厘米,双手紧握横笛,作吹奏状。笛竹制,长10厘米。吹箫俑,通高27.2厘米,双手紧握竖箫,作吹奏状。箫竹制,长10.6厘米。吹笙俑,通高27.2厘米,双手捧紫红色笙,作吹奏状,笙高7.4厘米。击拍板俑2件,通高26.5厘米,双手捧拍板,作击板状。拍板由6片组成,长7.3厘米。双手击鼓俑,通高27.2厘米,双手抬起于胸前,紧握红色鼓槌,作击鼓状。鼓槌木制,长6.3厘米。击扁圆鼓俑3件。双手持物乐俑,通高26.6厘米,2件。双臂下伸,五指并拢,手心向上,微微抬起作持物状,或作抬鼓状。双人击大鼓俑,击鼓俑通高27.6厘米~26.3厘米;抬鼓俑通高26.6厘米~26.4厘米。击长鼓俑,长鼓通长8.7厘米,两端面径5.7厘米。击腰鼓俑,腰鼓长10.7厘米~10.1厘米,面径6.0厘米~5.3厘米。(5)山东省博物馆《发掘明朱檀墓纪实》,《文物》1972年第5期。

外加一个领队俑,构成了一个庞大的乐队组合。在中国历史上,有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对音乐有着严格的等级限制,音乐在集礼、边礼、军礼、凶礼中都有严格的规范,朱檀墓中出现规格庞大的乐俑,说明他的身份地位在当时可见一斑。

从乐俑的造型来看,乐俑在整个造型上偏小,人物身材中等,头戴黑色平顶冠,身穿红彩长袍,手持乐器演奏或立于乐器旁。其又分为两种形式的乐俑,其一是单一独立的圆雕,其二是独立但并置在一起的场景乐俑的样式。独立的圆雕乐俑多手持乐器,这里的乐器主要有笛、箫、笙、拍板、鼓;场景乐俑也是独立的圆雕木俑,其表现为围绕一个乐器击(大鼓或扁鼓)或者一组乐俑并排直立,手持鼓槌,目视腰鼓,或双手岔开,作即将演奏状。在从乐俑的面部神态来看,每个乐俑神态都保持认真或者聚精会神的样子,神态各异。从整体上来讲,朱檀墓葬中的乐俑反映出该时期的木雕人俑较为成熟,多为写实雕刻的方法,这也为研究明代的木雕艺术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从乐俑与乐器的关系来看,乐俑与乐器之间保持了高度的一致,它们之间构成了一种较为协调的关系。从墓葬中出土的乐器来看,这里共涉及至少五类乐器,可能这也是当时较为流行的乐器样式,有一点值得注意,明代的音乐发展较之前代来讲,其音乐种类构成具有包容性,其表现最为突出的是这里不仅有中国传统的乐器样式,也有来自中国不同地方的少数民族乐器种类。这在前期的墓葬中很少见到这种现象,因为元明时期,使用俑陪葬的现象逐渐地减少,在朱檀墓中出土这样多的乐俑形象和乐器种类,实属罕见。

从音乐图像学的角度来看,乐俑出土为研究明代前期音乐提供了一定的参考,这批乐俑对研究明代前期的音乐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明代和先前朝代一样,非常注重用乐制度。它在继承元朝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据《明史》对元朝制度的记载:“若夫厘正祀典,凡天皇、太乙、六天、五帝之类,皆为革除,而诸神封号,悉改从本称,一洗矫诬陋习,其度越汉、唐远矣。”(6)(清)张廷玉等《明史》四七《志第二十三》,第1224页。说明元朝制度较之前朝(汉唐)迥异,明代礼制要做的工作就是查缺补漏,以完善明代的礼制。作为改革明代改革的先驱首推朱元璋,在他的主持下,制定了详细、周全的明代制度。后来,清世祖在评价明代皇帝朱元璋时认为历代君王政绩不如朱元璋,原因在于历代君王施行德政,但是不够彻底明细,然在朱元璋主持下所拟定的条例章程,较为完备。这是清世祖认为朱元璋与前朝皇帝不一样的地方。明代的社会制度如此,在礼乐制度上也能够得到体现。

三、相关问题研究

在明代社会中,仪仗出行是礼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明代仪仗包括皇帝仪仗、皇后仪仗、皇太子仪仗、亲王仪仗等,在使用仪仗队的过程当中,音乐是必不可少的参与因素,以营造出行、盛典、封爵、祭祀等活动的气氛。因此对出行中所使用的乐器也有一定的规范和要求。例如在朱元璋时期制定的仪仗制度,据《明会典》记载:“皇帝所用大驾卤簿使用乐器——金龙画角二十四枝、鼓四十八面、金钲四面、杖鼓四个、笛四管、板四串、小铜角二个、大铜角二个;大乐制度——戏竹一、箫十二管、笙十二攒、龙笛十二管、头管十二管、方响四架、琴八架、琵琶八把、箜篌八把、杖鼓三十六个、板四串、大鼓二面;中和韶乐制度——柷一、敔一、搏拊二、琴十张、瑟四张、箫十二管、笙十二攒、漆笛十二管、埙四个、箎四管、排箫四架、编钟二架、编磬二架、应鼓二。”(7)《文渊阁四库全书》全文电子检索版,《明会典》卷一百四十八,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由此可见,在明代的礼仪中,显然音乐也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这里也涉及众多乐器。当然,除了在皇族生活中要运用仪仗,在丧葬礼制中也在使用。朱檀墓葬中出土的乐俑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朱檀作为明代朱元璋第十个儿子,按照明代的礼制,除太子外,其他子嗣都被封为亲王,享有很高的社会地位。据《明史·列传第四·诸王》载:“明制,皇子分亲王,授金册金宝,税禄万石,府置官署。护卫甲士少者三千人,多者至万九千人,隶籍兵部,冕服车旗邸第,下天子一等。公侯大臣伏而拜谒,无敢钧礼。”(8)(清)张廷玉等《明史》卷一一六《列传第四》,第3557页。然朱檀却在他十九岁逝世。因为在朱檀之前,还没有亲王去世,所以他的陵墓没有严格的限制,比明代其他亲王的墓葬在形制上要大得多,当然朱檀陵墓为后来的亲王陵墓建筑提供了参考。

洪武二十六年(1393),在《明会典》中对皇帝、太子、亲王、卤簿等的仪仗有着严格的限制,并在《明会典》中有了明确的规定,除金银器皿与内府制造,其他的仪仗器物都委托下面的机构进行制造,但会派官吏进行监督,然后收入府库,以备用,而亲王的仪仗也包括其中,从这方面来看,亲王的礼制在明代社会中也是被监督的对象。据《明会典》卷一百八十五载亲王仪仗中,有十二种乐器,即“画角十二枝……花匡鼓二十四面……杖鼓二面……金钲二面……锣二面……扛鼓二面……小铜角一对……大铜角一对……大乐鼓一面……杖鼓十二面……笛四管……头管四管……”(9)王云五主编《明会典》卷之一百八十五,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3740—3741页。而当时的皇太子的仪仗(洪武三年定制)为:“金龙画角十二枝……花匡鼓二十四面……扛鼓二面……金钲二面……金二面……板两串……笛二管……杖鼓二面……小铜角一对……大乐鼓一面……板一串……杖鼓十二面……龙笛二管……笙二攒……箜篌两把……纂二架……琵琶二把……方向二架……头管二管……箫二管”(10)徐溥(编)、李东阳(重修)《明会典》,(清)纪昀等(纂修)《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18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47—148页。从上述可以看出,皇太子的仪仗乐中所使用的乐器达到二十种。显然,亲王与太子之间在仪仗方面是有差异的,这也反映出明代的礼仪制度。《春秋左传》载:“伐鼓于朝,诸侯用币于社,伐鼓于朝。以昭事神、训民、事君,示有等威,古之道也。”(11)(春秋)左丘明《春秋左传》,北方文艺出版社,2013年,第207页。那么在春秋战国时期,就遵循古代以乐来区分“等威”(可解释为“威仪之等差”),而明代也延续先朝的传统,较为注重用乐制来表现身份地位的高低。这种制度在明代的丧葬制度中也表现得较为明显,朱檀墓葬中的戏乐仪仗俑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他在身前就是亲王的身份,死后应该也是按照王侯的标准进行墓葬。

四、小 结

朱檀墓只是作为亲王墓葬的一个典型代表,由于他丧命过早,明代的丧葬礼制还处在一个革新的阶段,所以在朱檀墓中出现了有超乎规格的现象,但是这并不影响后来的丧葬礼制改革。朱檀的墓葬为后来亲王墓葬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极具历史价值,因为他是第一个逝世的亲王,朱元璋采取一定的方式来对他进行埋葬,势必会对后来亲王的陵墓规格制度都会产生影响。另外,在他的墓葬中出土的乐俑形象,对了解当时的丧葬制度中的乐制具有重要的参考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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