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
有的人昨天还是“大佬巨头”或“商界领袖”,一夜之间就“个人破产”被执行了财产。个人破产制度相对完善的美国,也曾经发生过债务人在拆东补西过程中,扯皮吹牛进一步欠下了款,而后破产还不上的情况。有趣的是,在这个案例中,被欠款的并不是无知外行,而是专职商事诉讼的律师事务所。
埃普令(Appling)是一个家住佐治亚的商人。他因为一起商事诉讼请一家叫作拉马尔(Lamar)的律师事务所帮忙代理。到2005年3月,埃普令已经拖欠了6万多元的律师费。于是拉马尔律师事务所告知他,如果继续拖欠律师费,拉马尔将终止代理,并且留置其工作成果。
于是,擅长“画饼”的埃普令回复称,其将收到一笔10万美元的退税款,该款项足以支付以前及将来的律师费。拉马尔律师事务所相信了埃普令,继续代理埃普令的案件并且没有催收欠款。但是真相是,埃普令和他的妻子只申请了6万美元的退税款,在2005年10月也实际已经收到了59851美元。但是,他并没有把收到的退税款用于偿还律师费,而是用于了其经营的生意上——自然,又赔了精光。
当拉马尔律师事务所再上门询问时,已经是2005年11月。埃普令告诉律师,他还没有收到退税款。事务所选择相信,继续代理埃普令的案件,仍然没有催收欠款。次年3月,拉马尔律师事务所给埃普令发去了最终律师费的账单。埃普令自然是没有钱给,并选择了“避而不见”。这一拖就是5年,埃普令一直没有支付律师费。律师事务所忍无可忍,向州法院提起了诉讼,并且获得了胜诉判决。
然而,埃普令并没有打算给钱。他和妻子申请了个人破产。律师事务所这下着急了。他们认为,自己的债权不应该随着埃普令破产而被豁免。他们向佐治亚州中部地区的破产法院提起了针对埃普令的债务豁免异议之诉,主张其债权对应的债务,是因债务人在2005年3月和11月的虚假陈述而产生,根据《破产法》(《The Bankruptcy Code》)第523(a)(2)(A)条,应该属于债务豁免的例外情形;也就是说,破产可以,撒谎欠下的债和生意上的欠款不同,还是应该要还。
《破产法》第523(a)(2)(A)条是如何规定的呢?该条的主旨是禁止豁免债务人因虚假托词、虚假陈述或实际欺诈而豁免债务。因此,律师事务所认为埃普令以“虚假陈述”方式,造成了律师代理费用的债务,应当要还。埃普令却对此早有准备。他提出,虚假陈述指的是“关于财务状况的书面陈述”。他自始至终没有做出过有关退税款的书面陈述,不过“口头吹吹牛”罢了。
不过,书面的要求也不是绝对的。根据《破产法》523(a)(2)(B)条,如果债务人做出的虚假陈述不是关于财务状况的,则该虚假陈述不需要书面形式即可构成债务人债务豁免的例外。简单说,当说和钱有关的事时,要见字;和钱无关的事时,则不需要见字。因此,案子的关键变成了,埃普令对于律师事务所的陈述是不是关于其财务状况的。如果是,那么埃普令无须偿还其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如果不是,则构成债务人债务豁免的例外。
佐治亚州中部地区的破产法院在受理了律师事务所的诉求后,认为关于退税款的陈述,不属于“财务状况陈述”,因此不必采取书面形式。破产法院认定,埃普令两次故意做出虚假陈述,律师事务所出于对埃普令虚假陈述的信赖而招致损失。因此,法院认为,埃普令对律师事务所欠下的债务是不可豁免的。埃普令上诉到了联邦地区法院后,联邦地区法院驳回了上诉,支持了破产法院的观点。
埃普令不服,继续上诉至联邦第十一巡回法院。在这次上诉中,埃普令申请了“法院之友”——即向佐治亚地方政府提起请求,请税务专家出席庭审,来说明退税款其实是一项“财产”,会影响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地方政府作为法院之友提出,《破产法》中“关于债务人财务状况的陈述”,本质上包括了一切“能够证明债务人有能力偿债的关于债务人资产的陈述”。言下之意是,埃普令向律师事务所的解释是有关财务收支的,对这项解释律师事务所本应该要求“书面证明”;没想到律师事务所如此“善良”,听信了口头陈述就相信了。那就不要怪“老赖”不还钱了。
拉马尔律师事务所则试图去解释《破产法》的立法本意。他们认为,埃普令的解释不合理地扩张了“有关财务状况的陈述”范围。这一豁免原本只是适合于那些“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如果“老赖”利用这一条款,只需通过口头的形式对财务状况做出虚假陈述,在骗得债权人的金钱、财产或者服务后,均可在个人破产程序中豁免此项债务,那么这既不公平,又违反《破产法》的立法原意——不可能有哪部立法是鼓励人们撒谎骗钱的。
最后,本案一路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索托玛约尔大法官主持审判,她表示,破产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帮助不幸的债务人从债务中解脱出来,给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因此,《破产法》规定了宽泛的免除债务人债务的条款,但是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其中的一个例外情形就是本案涉及的,“因为欺诈产生的金钱、财产、服务,信用的延展、更新或者信用再授予的债务”,是不得根据《破产法》而免除的。拉马尔律师事务所理解得很对,《破产法》只对“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提供“重新开始的机会”。
然而,索托玛约尔大法官并没有支持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她认为,应当严格限制“有关财产状况的陈述”的范围。如果连口头陈述也算,那么诸如“我的财务状况良好”这样的表述,可能都会属于“关于债务人财务状况的陈述”——基于这样一句陈述而提供的服务或产生的债务,如果要求破产者继续承担,可能是不合适的。她的理由有三:一是使债务人有关资产的陈述变得不严肃。国会立法的本意其实是,希望债务人以书面形式真实、准确、完整地说明自己的财务情况。如果口头和书面在法律上价值一样,书面陈述的地位会受到严重影响。二是,是否豁免债务人的债务,并不取决于形式而是取决于实质。之所以要求以书面陈述的财务状况作为豁免的例外情形,是因为债权人应当及时关注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对自己的债权负责。这一负责的表现,是对书面陈述的阅读与持有。法律不保护对自己利益都不上心的人。三是,之所以要求是书面的,还有操作性的考虑。如果白纸黑字拿在手上,能够证明债务人对财务状况撒谎,那么产生的债权自然不可豁免。因此如果承认本案中口头陈述的效力,那么未来恐怕相似的官司只会扯个不休。
司法为何帮着“老赖”逃债?这个问题放在英美法系的传统里就容易理解得多。个人破产法并不是为了让债权人按某种排序来追债,而是要让债务人负责任地宣告破产,并且终结债务拖欠关系,重新开始人生。立法认为,相比债权人而言,债务人原本就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因此,与其担心债务人利用虚假陈述逃债,不如担心债权人利用“例外”情形让破产法的初衷落空——特别是一些专业的债权人,他们有的是办法。
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提到,实践中,有些债权人,比如消费金融公司甚至会做这样的事:他们默许甚至鼓励借款人做出财务上的虚假陈述,以便在借款人破产时将消费金融公司的债权从破产人被豁免的债务中隔离出来,使其债权得到清偿。放贷人员会指示借款人在借款申请表上,只罗列借款人的一部分或最重要的负债。有时候,还会故意把“其他负债”的地方设计得很小,让借款人写不下所有的负债。更过分的是,在一些格式合同中,“我没有其他负债”这句话会被印在借款申请表的底部。如果借款人没有划掉,日后债务人申请破产时,债权人就会主张因债务人在贷款申请中做出了虚假陈述,因而该笔债权构成债务豁免的例外,进而以诉讼威胁债务人。有时,这些专业债权人正是利用这些“合法手段”来主张他们高昂的本息。
因此,联邦最高法院考虑了个人破产法立法的初心——确实应该保护债权人,也不鼓励债务人进行财务虚假陈述。但是,作为此项制度设计的另一面,债权人也不是没有责任的。债权人有义务通过获取书面的虚假陈述资料来主张自己的债权。这样做也有利于促进交易的精確性、减少欺诈并且提高日后可能发生的争议的可预见性、公平性和解决争议的高效性。最终,基于以上理由,最高法院判定“老赖”埃普令有关“退税款”的口头陈述是“关于债务人财务状况的陈述”,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虚假陈述才构成免除债务的例外情形。据此,联邦最高法院维持了巡回法院的判决,令以商事诉讼为业的拉马尔律师事务所败诉且哑口无言。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