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9日,小王参加完大四第一学期的最后一门期末考试。4天后,他突然收到了3张作弊认定通知书。
学校认为小王存在作弊行为,根据学校《学生手册》规定,学生累计作弊两次即开除学籍。于是,校方对小王作出开除学籍的决定。
但小王质疑,为什么没被当场抓住,却在4天之后收到作弊认定通知书。小王便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校方恢复学籍。
据报道,监考老师曾发现过小王作弊的行为,并当场警告了他,还加强了对他的监控。小王不但没有收敛自己的行为,反而对老师“多管闲事”的行为很不满,辱骂、威胁监考老师。
今年9月,經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法庭认定了小王作弊的事实,同时也认定了学校在作出开除学籍决定的过程中程序合法。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小王的诉讼请求。
近年来,考试作弊高发多发,特别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的有组织的考试作弊活动持续蔓延,危害日益严重。对此,《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
根据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即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北京晚报》2019.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