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家琦
(西南大学汉语言文献研究所,重庆 400715)
甲骨文中有一“釆”字,据初步调查,共有四例,都属于午组卜辞:
“釆”字过去一直被误摹、缺释或误释,其相关甲骨片的释读亦有不妥之处,例如A1所在卜辞《合》22103,姚孝遂先生《摹释总集》②释为“…今夕……直…天…于…”,认为该辞左行,当无误,但是将“令”错读为“今夕”,并且未将“釆”字释出。孙海波先生《甲骨文编》将该版“釆”字收于附录字头5683下,字形摹写作“”有误,缺释[1]948。A2所在卜辞《合》20340,《摹释总集》释为 “庚申朕米”,将“釆”之字形误摹、缺释。但从《殷墟类纂》可知,姚先生将该字误释为“小甲”。《甲骨文编》将该字收于“釆”字头76下,当无误[1]32。A3所在卜辞《合》22048,《摹释总集》释为“壬寅卜余直于父辛丁以戈”,“釆”字误摹、缺释。《甲骨文字诂林》(以下简称《诂林》)将该字列在字头3270下,摹写为“”,亦误,姚孝遂先生按语:“‘壬寅卜,余省于父辛丁以戈。’当为‘乎’之异文,读作‘呼’。”[2]3307姚先生将“直”误释为“省”,“省”字在甲骨文中多作“(《合》11181典宾B)”,从生从目,作“眚”,与“省”古本一字[2]570-578。“省”常出现在王卜辞中,以“王”为主语,指商王外出省察、巡视。如《合》11181:“王往省从西。”“直”在卜辞中多用为祭名,《合》22048即如此。该字若释为“省”,字形、字义都与该辞不符。A4所在卜辞《屯南》2240,《摹释总集》释为“丁丑卜余省”, “釆”字缺释,同样将“直”误释为“省”。
以上A1、A2、A4字形,皆为竖画上部向左或向右弯曲,A3略有不同,竖画下部向左弯曲,上部左右各增添一点,查找金文“釆”字字形,笔者发现目前已知金文字形皆为竖画下部向左或向右弯曲,但还没见到有繁写的情况⑥[5]285-286。例如殷代器物《作父乙卣》“釆”字作“A5”⑦[6]3267、3489,殷代器物《釆作父丁卣》作“A6”⑧[6]3208、3480,殷代或西周早期器物《釆且戊爵》作“A7”⑨[6]4741、5302,西周中期器物《丼叔釆钟》356、357分别作“A8”“A9”⑩[6]497-498、795。实则以上“釆”之字形,可分为三类五种:
第一类为“釆”之正体,出现时间较早,见于商代甲骨文,目前所知即以上所举A1、A2、A4三例;第二类为第一类的倒书,乃“釆”之异体,目前已知仅见于商周金文,即以上所举A5、A6、A7、A8、A9五例,其中A6稍有不同,中间横画向上弯曲,带有金文书写特点;第三类在第二类的基础上添加两点作为饰笔,乃第二类的繁写,亦为 “釆”之异体,目前已知仅A3一例。
黄先生正确辨认出甲骨文中的“釆”字后,以上四版中有关“釆”字的卜辞(以下简称“釆”字卜辞),笔者查看各家释文,仍未被正确释读。主要是将“釆”误摹、缺释或误释为他字,误释为他字的情况主要是将“釆”误释为“小甲”“米” “叕”“小乇” “乎”五种。
《合》22103(《乙编》6390)的“釆”字卜辞各家释文为:
《摹释全编》:御…于…天…直…釆…令…
《合》20340的“釆”字卜辞各家释文为:
《〈合集〉释文》:庚辰…朕米…
“汉达文库”:庚辰…朕釆…
《校释总集》:庚辰…朕釆…
《摹释全编》:庚辰…朕釆…
《合》22048(《乙编》4925)的“釆”字卜辞各家释文为:
《合》22048(《乙编》4925)的“釆”字卜辞各家释文不一,《〈合集〉释文》将该版三条卜辞混为一条释出,缺释“卢”“釆”字,将“釆”“直”释文顺序颠倒,且将“釆”误摹。《校释总集》句读存在问题,将该版三条卜辞误释为一条, “釆”字误摹、缺释。“汉达文库”也将该版三条混为一条释出,将“釆”字误释为“”,“”即“垂”字。《诂林》将“、、”列为同字,姚孝遂先生按语:“释为‘垂’,可备一说。”[2]1259-1261后来《甲骨文字诂林补编》(以下简称《诂林补》)字头227、228下[3]47-48采取陈汉平先生的意见,将第一类“、”等字形和第二类“、”等字形都释为一字,但读法不明,可以确定的是与《诂林》字头227、228为一字[13]368-369。近来,黄德宽先生将该字释为“叕”,乃“茁”的初文[14]712-768。无论该字释法如何,都与《合》22048“A3”字形、字义差别甚大,不是一字。且“汉达文库”将“釆”与“直”释文顺序颠倒,当误。《摹释全编》将该版两条卜辞误释为一条,将“釆”误释为“小乇”,甲骨文中“小乇”合文常作“(《合》25366出二)”,作人名,字形与“A3”差别甚大,且释为“小乇”在《合》22048中辞义不通。《新甲骨文编》将该版“釆”字列入附录字头1070下,误摹为“”,且缺释[7]1033。《甲骨文字编》将该字收入字头4117下,字形摹写虽无误,但缺释[9]1306。
《屯南》2240 “釆”字卜辞各家释文为:
《合》22048、《屯南》2240两版“釆”字卜辞辞例极为相近,“釆”都用在动词“直”之前,第一人称代词“余”之后。《合》20340之“釆”则用于第一人称代词“朕”之后,此三辞(即《屯南》2240、《合》22048、《合》20340 “釆”字卜辞)又可纠正对《合》22103“釆”字卜辞释文的错误,过去多释该辞为右行,认为阙文甚多,实则据以上三辞,该辞只是“于”后有阙文,且当为左行。
总之,甲骨文中的“釆”字,常常被误摹、缺释或误释为他字,A2(《合》20340)被孙海波先生首先收于“釆”字头下,A1(《合》22103=《乙编》6390)、A3(《合》22048=《乙编》4925)、A4(《屯南》2240)都由黄天树先生首先释出。后来学者未能很好采纳黄先生意见,将“釆”误释为“小甲”“米” “叕”“小乇” “乎”等。
现将以上各版“釆”字卜辞,笔者所做释文列之如下:
令釆直天于…《合》22103(《乙编》6390)
庚辰…朕釆…《合》20340
在甲骨文中,也有学者将他字误释为“釆”的情况,可分为将“”、“尞(燎)”或“小甲”误释为“釆”三种。
综上所述,“釆”在甲骨文中凡四见,都为午组卜辞,字形作“A1、A2、A3、A4”,无论哪个形体,都与“小甲”“米” “叕”“小乇”“乎”“”“尞(燎)”区别甚大。“釆”字本义为动词,指“辨别也,象兽指爪分别也”[20]22,可引申为副词,读为“审”,乃谨慎、慎重义,常用于动词“直”前,第一人称代词“余、朕”之后,今所举出甲骨文中所见四例即为此义。
注释
① 文中所引甲骨著录书均用简称,参考文献不再重复列出,文中不标出具体页码。《甲骨文合集》简称《合》,《殷虚文字乙编》简称《乙编》,《小屯南地甲骨》简称《屯南》,《甲骨文字合集补编》简称《合补》,《殷契粹编》简称《粹》,《英国所藏甲骨集》简称《英藏》。
② 黄天树先生文章发表之前,释文都采用姚孝遂、肖丁的《殷墟甲骨刻辞摹释总集》,简称《摹释总集》。本文所参考释文书目均用简称,参考文献不再重复列举,文中不标具体页码,《殷墟甲骨刻辞类纂》简称《殷墟类纂》,《〈甲骨文合集〉释文》简称《〈合集〉释文》,《甲骨文校释总集》简称《校释总集》,《殷墟甲骨文摹释全编》简称《摹释全编》。
⑤ 黄天树的《午组卜辞研究》,以下所提及黄天树先生观点皆出自本篇。1994年初稿,1998年6月24日校改,1998年5月提交在台北召开的甲骨文发现一百周年学术研讨会的论文,原载《甲骨文发现一百周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8年5月初版,第257-272页。后收入《黄天树古文字论集》,北京:学苑出版社,2006年,第133-148页。
⑧ 《釆作父丁卣》,器号5075,殷代器物。释文作:“釆作父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