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社会法学理论研究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理论支撑

2019-12-27 03:37张丽娟
文化学刊 2019年2期
关键词:保障法法学劳动

张丽娟

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深化落实依法治国战略方针,为实现全方位法治管理,需要持续推进我国政党的法制政策,坚持做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并且还应全面推进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只有这样才能使得我国依法行政得以实现,为最终实现法治国家建设目标打好基础。

社会法理论的诞生以及制度的制定是我国法律发展的重要特征,社会法能够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特色,将我国实际发展路线、指导思想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杠杆,必须坚持理论与实际相联系、坚持创新精神、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等多项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为百姓服务。除此之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相关研究人员必须有批判意识与责任意识,在我国法制建设面临挑战时,必须响应时代号召,以此完善我国法学理论。

一、我国社会法制建设发展现状

社会法被称之为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通过运用相关社会法律,可有效协调与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同个体所面临的风险、共同利益等诸多问题。随着我国法制进程不断推进,社会法在社会发展中起到极大的作用,能够不断加大研究的深度与广度,保证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能够顺利进行。目前来看,我国社会法相关制度体系尚未完善,现有的相关理论未能解决现实中的各项问题。这就说明,我国社会法实践存在一定盲区。我国社会法在发展过程中,通常会存在“单打独斗”的情况,这是由于在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未能进行初步整合,而是独自发展。在实践过程中,由于理论支撑缺乏,导致社会法的有效性与权威性受到质疑,并且会产生严重影响,出现实践与理论相脱节的问题,社会法在实践落实过程中出现的这种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立足立法角度可知,我国当前社会法所涉及的范围有限,随已有保障法、劳动法、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法等,但是我国社会法学体系相对薄弱。与其他立法相比,较为完善的是特殊群体保障法,其中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保障法等相继面世,有的已经做过适当修订,但是却缺乏可操作性,导致与相关法律无法顺畅连接[1]。我国很多法学者故步自封,很难在理论基础方面实现突破。针对社会问题,我国社会法必须紧跟社会发展趋势,不断拓展自身适用范围,以发挥其实质作用。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一些社会矛盾显现,我国想要进行改革,需要经历多领域横跨与融合,如经济领域与文化、生态、社会领域的融合,农村地区发展跨越到城市地区发展等。回顾我国几十年的改革开放,虽然有效解决了一些问题,但是一些根本性的问题未能实现显著突破,甚至存在“旧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新问题又开始出现”的情况。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

(一)社会法本体理论

从狭义方面来看,社会法与社会保障法是大致相同的,虽然在含义与外延方面具有清晰且明确的特点,但是却很难从中挖掘新法理;从广义方面来看,社会法与私法、公法相对称,并且是通过对其进行加强,从而对社会产生干预的一种法律;从中义角度来看,社会法主要指的是法理体系中一小部分法理或者一个部门、一类法律等[2]。

(二)社会权利理论

1.劳动权保障

劳动权在我国法学范畴内长期居于核心地位,但是社会法学界在对其进行理论阐述与概念界定时却具有一定差异。对劳动权的解析与认识不应该过于片面,而是应该从性质、法益、机能、理论等多角度去进行阐述。

2.社会权范畴

社会权主要是在一些社会弱势群体所享有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多项权利时体现出的社会正义,而社会正义的本质就是体现社会权核心价值。增加社会权的出发点就是提高我国弱势群体的生存竞争力,这能够体现出我国在制定法律时将以人为本作为基本出发点,全面体现出以人为本的价值,以此能够确保我国政治安定与社会稳定,促使社会公平正义、和谐安定等理念能够被弘扬。

(三)和谐劳动关系法律建设理论

1.劳动关系契约化

在劳动关系方面,我国主要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这种制度不仅能够保证劳动者在法律中处于主人翁地位,还能够按照劳动者个人兴趣爱好、发展意愿、特长等进行岗位选择,使得劳动者能够发挥自身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自主性[3]。设立劳动关系契约,对我国劳动法的实施具有推动作用,进而能够推动我国进一步稳定发展。

2.劳动观念得以更新

在社会关系中,劳动关系属于其中一种,包括财产属性与人身属性。但是,很多时候,劳动关系不仅具有伦理色彩,还具有一定不平等的关系,促使与法律之间存在博弈与互动关系,导致劳动关系中存在一些不和谐的因素。

3.优化争议处理机制

我国劳动关系法中明确确立了劳动争议排解法的途径,主要包括协商、诉讼、调解、仲裁四种渠道[4]。其中,调解能够保证劳动和谐性,并且其作为重要的法律原则,具有鲜明的理论主张。协商由于缺乏具体法律程度规定,导致其缺乏配套的制度与理论。在对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进行改革过程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就是设置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我国很多专家学者对这方面提出一定设想,如实行双轨制、建立独立的劳动诉讼制度、设立劳动法院或者法庭等。

4.规制劳动关系

劳动法学理论与劳动法制活动的共同关注点就是关于法律规制与个别劳动关系,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我国相关法律规制与集体劳动关系在一些方面采取回避方式。尽管我国劳动法制建设与劳动法学理论研究具有一定特色,但也存在不足与缺陷。关于结社权、罢工权、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等方面的问题,我国应该尽早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5]。

(四)社会弱势群体保障理论

1.弱势群体基本理论

从法学角度来看,我国弱势群体指的是因为某些客观原因导致自身在社会生活中某些权利缺乏保障,或者存在实现障碍,且长期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群体[6]。除此之外,专家学者在对其进行群体原因分析时,通常因角度差异或者方向差异,出现不同认识与理论,这主要分为代价论、竞争论、责任论。

2.劳动中的从属关系

我国劳动者主要从属关系在我国当前劳动市场结构下有着突出表现,这主要与我国劳动者经济力、意志力不足有明显关系,并且我国劳动市场出现供求关系比例失衡的现象,很多劳动者素质较低。从现代社会发展角度来看,这些弱者理论虽然存在一定局限性,并且暴露出明显的缺陷与不足,但是在当代劳动关系中占据重要地位,通过其他方面的创新或者引荐,能够弥补劳动法的不足,使其日益完善起来。

3.实现劳动平等权

我国劳动法中重要原则之一就是劳动关系平等。在现代社会中,劳动法的真正任务就是维护个人平等权益,反对歧视现象。从社会劳动法角度来看,维护和平与反对歧视能够作为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向,并且起到相辅相成的作用[7]。很多学者认为劳动法的实施应该从政府角度出发,以此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如最低生活保障;还有一部分学者则从立法角度出发,认为反歧视法的实行能够对社会弱势群体起到保护作用。

4.保障特殊群体权利

未成年工、女工、残疾人都属于弱势群体,我国应当对这些群体给予适当法律保护。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不仅确立了女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机制,还制定了关于妇女、残疾人、童工等权益保障法律。随着近年来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最大的社会弱势群体,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国需要大力开展各项职业培训工作,解决好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以及个人安全生产、劳动条件、社会保障、报酬等诸多方面的问题。

三、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相关措施

(一)完善各项法律条款

立足新时代的发展特点,要对社会法进行延伸与完善,使社会法更加富有包容性与有效性,如将社会优抚法、社会互救法等根据实际需求引入社会法,实现法律完善。

社会优抚法包括社会补偿法(志愿者社会补偿法、见义勇为补偿法、军人补偿法)等,以及残疾人社会照顾法、未成年人照顾法、老年人社会照顾法等[8];社会互救法不仅包括传统的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低保法、社会扶贫法、特殊困难人员供养等)、安全预护法,还包括社会解决法(公共实践危难解决法、灾害危难解救法、事故解救法)等;社会维护法可以包括信访维权制度、劳动争议处理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职工权益保障法等;社会促进法则包括社会事业促进法(人口服务事业促进法、卫生事业促进法、教育促进法),以及传统的就业促进法等。

(二)对研究方法进行创新

对于社会法而言,我们应当秉承不断创新的意识,以此才能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要运用多种方法对社会法进行完善,如实证分析法、价值分析法等、程序法与实体法结合等多种方法。从本质上来看,社会法是从民法中逐渐分离出来的,这也是对传统民法的纠正,想要使其能够更加适应社会需求,就要从学科源头进行追溯,找到学科正确的定位[9]。所以,对历史研究法进行研究也是完善社会法最常见的方法。很多专家学者主张借鉴国外立法方案,即使这些方案十分先进,但是未必适合我国国情发展需求。这就需要我国在立法过程中,不仅需要汲取国外经验与教训,更要从自身角度出发,不断探索符合我国发展的社会法。

四、结语

想要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必须严格响应国家号召,全面实行依法治国方案。建设法治社会是我国依法治国的潜在要求,更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一环。法制社会建设能够为我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提供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成为我国日后依法治国的助推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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