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5 日, 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的通知,通知指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以县为单位计算,只减不增。 其余生猪屠宰企业设立, 必须符合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 年修订)中规定的“设计年屠宰生猪能力不低于15 万头”和省级人民政府设置规划要求。
今年4 月以来, 各地按照农业农村部统一部署, 开展了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 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防控能力逐步提升, 官方兽医派驻制度全面落实, 生猪屠宰管理秩序进一步规范。 但一些地方仍存在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过多、设施设备陈旧、生产工艺落后、肉品品质检验落实不到位、 停产企业违规生产、私屠滥宰时有发生等问题。 为有效防控非洲猪瘟, 维护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现就加强生猪屠宰监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以县为单位计算,只减不增。 其余生猪屠宰企业设立,必须符合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本)》(2013 年修订)中规定的“设计年屠宰生猪能力不低于15 万头”和省级人民政府设置规划要求。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严格审查;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并及时将新建生猪屠宰企业名单报农业农村部公布。
各地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12 号公布的名单,重点组织对生猪屠宰企业数量超过10 个的县 (市、区)开展自查,坚决关停环保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屠宰设施设备陈旧、屠宰工艺落后等问题企业。 在各地自查基础上,农业农村部将于11 月中旬组织专家逐县开展复核, 主要复核生猪屠宰企业资质情况、 环保设施设备情况、 屠宰设施设备与屠宰工艺匹配情况、 动物防疫条件情况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实施情况等,对问题严重的企业,一律予以关停,并向全国通报。
各地要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完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按要求配备肉品品质检验员,按规程实施肉品品质检验。 提供代宰服务的企业要切实落实生猪入场查验、 肉品品质检验、 出厂检查、 无害化处理以及车辆进出场消毒等要求。 对于不按规定实施肉品品质检验、代宰户直接宰杀生猪、出租出借场地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一律予以关停。 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要求, 尽快实现生猪屠宰企业名单与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关联,从明年1 月1 日起,凡不在名单内的生猪屠宰企业,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派驻官方兽医, 严禁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各地要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建立健全非洲猪瘟自检制度,按照“批批检、 全覆盖” 原则开展非洲猪瘟检测。 要确保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的或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评价后公布的诊断试剂。 要规范检测操作程序和检测报告格式内容,明确样品和检测记录、 检测报告保存期限等。
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建设的指导, 细化采样规范和检测技术要求,在11 月底前对所有生猪屠宰企业以及承担生猪屠宰企业委托检测的单位开展一次比对实验, 不合格的, 要立即停业整顿。 市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组织对2019 年5 月1 日以来生猪屠宰企业留存样品按照不少于3%的比例进行抽检, 发现检测结果不准确的,按照10%比例再行抽检,对于检测结果出现严重失真的生猪屠宰企业,一律予以关停。
生猪屠宰企业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样品的, 要按规定程序上报并规范处置, 严禁相关生猪及其产品流入市场。 对流通、加工环节检出的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样品溯源到的屠宰企业, 一律停产15天,经严格消毒、检测评估后恢复生产,对扑杀的生猪、销毁的生猪产品不予补偿。 对溯源到的屠宰企业,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组织开展飞行检查,检查情况向全国通报。
当前, 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纪委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总体部署,切实做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主题教育活动中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 中的生猪屠宰专项整治活动。 要压实地方政府责任,对于不担当、不作为,在清理关停不符合要求屠宰企业的工作中打折扣、搞变通、降标准,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要配合纪监部门严肃问责。 要高度重视当前猪价高企情况下,受高额利益驱使,屠宰环节违法犯罪行为易发高发的隐患, 保持对私屠滥宰、注水注药、屠宰病死猪等违法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 要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时间段的巡查、暗访力度。要健全部门联动机制, 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线索, 并在技术支持等方面全力配合好公安机关办案。 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市场经营环节“两章两证”查验后的确认工作, 并做好证章标志追溯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从严处理。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规程开展动物检疫工作, 对符合条件、 依法合规调运的生猪和生猪产品, 不得以保障本地市场名义拒绝出具跨省调运动物检疫证明;不得通过暂停动物检疫出证等方式限制生猪和生猪产品流通; 不得违规收费或倒卖动物检疫证明, 扰乱正常市场流通秩序。 各地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一经发现上述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并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