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学校学生法制教育强化措施探讨

2019-12-25 22:43路志红
文化创新比较研究 2019年28期
关键词:法制法律中职

路志红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学校,河南郑州 475004)

1 加强中职学生的法制教育的意义

加强中职学生的法制观念,增加法制知识,预防、防止、减少中职学生的违法犯罪,促进平安校园建设,增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也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

2 中职学校学生法制教育的现状

2.1 研究现状

笔者于2019年4月15日在中国知网进行文献搜索,在搜索栏输入“中等职业学校法制教育”进行搜索,搜索结果显示,从1991年4月1日到2019年1月23日,全部文献数目26篇,其中4篇为硕士论文,22篇为期刊论文。数量上并不是十分的充足。论文就其内容上来说都不是篇幅太长,因而研究不是十分的充足。在内容上,有的认为中职法制教育“重视程度不够、内容比较落后和单一、教育主体自身素质不高”等,并认为应该“完善课程体系、应制度化、规范化、利用第二课堂、提高老师素质”等[1]。还有的认为“要丰富课堂教学、开展模拟法庭、请进来走出去、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体系、建立谈话室”等[2]。还有的研究了“法制教育的性质、目标、内容、理论研究的成就与不足”,并认为应该“提高教师素质、改革教育内容、改进教育方法、营造良好环境”[3]。笔者认为,这些研究结果多数是从宏观层面研究了中职法制教育的框架,无疑是有意义的。但是也还有一个问题没有得到解决,那就是,对中职生来说,究竟需要哪些方面的法律知识,应该进行哪些方面的法制教育?

2.2 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上看,中职生法治教育仍存在着对其重要地位和作用认识不深刻、定位不够准确;法治教育缺乏整体规划,方式方法有待创新;学校法治教育的评价体系不健全,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学校、社会、家庭多元参与的青少年法治教育网络还没有形成;师资、教育资源的保障机制尚不健全等问题。

3 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法制教育的几点建议

(1)目前中等职业学校关于法制教育的制度安排是可以满足需要的,比如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到学校来,以案说法,经常性的举行一些法制讲座,效果也是不错的。还可以如有些研究者指出的,可以走出去,到人民法院旁听一些案件的庭审,以增加法制知识,亲身感受法制教育。还可以在校园内营造法制环境,通过黑板报、张贴栏、展板等宣传法制知识。还可以组织模拟法庭。但是这些做法,给学生增加的法制知识都是零碎的、分散的,不够全面系统,满足不了中职学生的需要,实效性不强。

(2)对中职学生法制教育的目的、性质、理论、意义、重要性的等的研究毫无疑义是重要的。笔者无意在这些方面多做研究。该论文的目的在于研究为中职学生最需要的、在他们身上最可能发生的事情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对他们的学习、生活、家庭、未来人生会有哪些影响,进而有针对性、系统性地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树立中职学生的法制观念,加强法制意识,清楚违法犯罪的后果,包括法律和其他后果,使学生遵纪守法,不去触碰法律底线。

(3)课堂是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前面我们讲的讲座、模拟法庭、张贴栏、旁听庭审等形式,受版面、时间、场地等因素的影响,无法对中职学生进行系统、全面的法制教育。所以,笔者认为,还是应该发挥学校、课堂的主阵地、主渠道作用、采用入学教育、专题法制教育、主题班会等形式,对中职学生进行系统、全面的法制教育。最好是由专门的法律教师或者法律工作者,就中职学生最需要的、在他们身上最有可能发生的事情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违法犯罪之后对他学习、生活、未来人生、家庭等会有哪些、什么样的影响进行研究,编写专门的教材或者是校本教材、开设专门的法制教育课,对中职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4 针对中职学生的一些法制教育内容

如前面所讲的,就中职学生最需要的、在他们身上最有可能发生的事情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违法犯罪之后对他学习、生活、未来人生、家庭等会有哪些、什么样的影响、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如下。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4]第十八条的规定,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或者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2)就中职学生中经常发生的、有可能发生的打架斗殴、故意伤害、盗窃、寻衅滋事、卖淫嫖娼等现象,宣传、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这些条款的内容如下。

第二十三条关于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关于寻衅滋事行为规定。

第四十二条关于侮辱、诽谤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关于殴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关于猥亵他人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关于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关于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关于卖淫、嫖娼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关于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信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规定。

第十七条关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关于从重处罚规定。

第八条关于治安处罚和民事责任关系的规定。

这些内容,在讲解时,因尽量讲清楚具体的行为形态,可以结合一些具体的案例进行讲解。

(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关于轻微伤、轻伤二级的内容如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关于轻微伤、轻伤二级的内容,对于中职学生中常见的打架斗殴,故意伤害的现象,是有紧密的联系的,因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在打架斗殴、故意伤害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中,达到轻微伤是可以治安处罚的,达到轻伤二级就是犯罪了。这些内容是需要中职生了解的。当然,这里有些内容专业性太强,学生不太理解,所以没必要也不可能全部让学生了解,可以选取一些学生很容易就懂得的内容进行讲解,让学生明白,只要给他人造成伤害,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4)刑法中关于犯罪的规定如下。

①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②第二编分则中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相关内容。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的有关内容。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有关内容。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有关内容。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的有关内容。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的有关内容。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的有关内容。

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有关内容。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有关内容。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有关内容。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的有关内容。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的有关内容。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有关内容。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的有关内容。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的有关内容。

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国旗、国徽罪的有关内容。

以上这些内容在讲解的时候,可以结合相关的司法解释,比如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规定:(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给学生讲解清楚,现在中职学生中手机、数码照相机,笔记本电脑并不少见,这些物品价值较大,如果偷盗,极有可能构成犯罪,使学生明白,并不是非得做了什么惊天大案才是犯罪,犯罪并不遥远,要遵纪守法,洁身自好。

(5)违法犯罪对中职生职业(以后的人生)的影响。

违法犯罪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并对违法犯罪者的学习、生活、工作、职业、家庭等多方面产生影响,甚至是重大影响。这些内容是应该让中职生了解的,使他们能够敬畏法律,遵守法律,不去触碰法律的底线。

警校招生:根据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第四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审不合格:①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②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③曾受过开除学籍、团籍或者党籍纪律处分,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5];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开除公职的,禁止从事以下的职业:

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辩护人、司法鉴定人员、公证员、警察、外交人员、村委会成员、拍卖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从业人员、保险业特定从业人员、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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