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莲
(武钢集团党校,湖北 武汉 430070)
《共产党宣言》(以下简称《宣言》)是一部科学洞见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经典著作,他的发表是人类思想史上的一个伟大事件,标志着马克思主义的正式诞生。在《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对历史唯物主义法学思想做了经典论述,揭示了法的本质,提出了法的运动观,对于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法律思想的批判是对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最好的注解。
《宣言》对法的本质的阐释是从对资产阶级法律的阶级意志性的分析和批判开始的,其深刻揭露了资产阶级法的本质:“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1]。其中对“法是统治阶级意志”这一关于法本质的科学论断应从如下几方面理解:其一,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即法是统治阶级制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非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不会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这是法的阶级性在阶级对立社会的集中体现。其二,法律所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即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而不是个别统治者的意志,也不是统治者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也就是说,法是统治阶级各个成员利益的一种抽象,具有一般性。其三,法所体现的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而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即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被奉为法律”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由当时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产生,其最终决定因素是物质基础。马克思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2]在《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强化了这一认识,指出“决定法律的基本面貌、引起法律发生各种变化的决定性的与终极的原因,是该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历史唯物主义在法本质观中的集中体现就是法最终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也是马克思主义法本质观的精髓。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根本特征就在于强调法与物质生活条件的内在联系,强调法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宣言》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他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1]而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要求国家法律发展与之相适应。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理论认为: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原因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生产力的发展必然要求生产关系与之相适应,否则,生产关系就会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最后导致革命的爆发。
自由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意味着法律应当是“自由的法律”。这里所说的“应当”,表达的是人类的一种理想,然而事实上,从奴隶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发展史却是一部人类自由理想与法律的冲突史。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历史上不自由的时期要求这一不自由的法,因为这种动物的法是不自由的体现。”[2]在《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人类的自由理想只有在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使法律能够反映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的条件下才能实现。 “一切统治者,为了其自身的利益,总是用法律使整个社会服从他们发财致富的条件,无产阶级要获得自由和解放,必须废除资本主义的私人占有方式,废除保护和保障资本主义私有财产的一切,同时,要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建立代表广大人民意志真正平等而自由的法律。”[1]因为只有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才能使自由不再是少数人的特权,成为普遍平等的自由;只有社会上绝大多数人成为社会的主人,才能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律,而只有当人们服从自己为自己所订立的法律时,才是自由的。马克思恩格斯所憧憬的无产阶级法律是一个真正体现自由的法律,即“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
《宣言》中的法律思想以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深刻揭露了法的本质和法的发展方向。《宣言》中对法的本质内涵的深刻阐述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特别是立法工作奠定了理论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应该看到的是各种矛盾利益纠结仍然存在,立法工作必须坚持以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出发点,立足全局,统筹兼顾,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科学立法。
习近平总书记谈到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时讲到:“党的领导是具体的,不是空洞的、抽象的,必须体现到治国理政的方方面面,体现到国家政权的机构、体制、制度等的设计、安排、运行之中。”[4]同时他也强调“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5]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基础和前提,因此,必须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立法的本质是把一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立法已不是少数人的特权行为,而是全体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经由国家机关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表现为法律的活动。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首先是要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新时代党带领全国人民统揽“四个伟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人民的意志是一致的,有必要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转化为国家意志,形成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共同行动。
科学立法应该符合法的基本规律和发展方向。马克思曾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2]也就是说,法律不是立法者的主观创造,而是以法律形式表达,反映客观规律及其要求,任何法律离开它存在的特定的经济、政治、文化基础和环境条件就难以存在和发展。因此,立法者在立法活动中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力求实事求是地、准确地反映客观存在。立法要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现状和实际需要出发,正确反映其规律和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开篇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国内外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我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前景十分光明,挑战也十分严峻。在改革发展过程中,新的社会问题不断涌现,原有相关法律规定甚至一些法律原则不能适应改革发展的要求,给立法工作带来巨大挑战,因此,要加强科学的立法预测和规划,注重收集和研究社会的法律反馈,及时进行法的创制、修改和废止,使立法及时、准确地反映迅速发展的社会关系的现状及要求。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基本建立,随着改革发展的不断推进,我国的立法工作可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一是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律制度,不仅仅是顶层制度的设计,更主要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层民主选举制度等;二是完善市场经济相关法律制度如税收法律制度、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食药品监管法律制度等。三是完善社会主义文化法律制度,通过相关法律的制定,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播与发展,特别要不断完善互联网立法,净化网络环境,保障网络传播健康发展。四是完善社会保障和民生领域法律制度如公共服务,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使改革发展的成果能更多惠及全体人民。五是完善生态环保领域立法,通过最严密的法治,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马克思恩格斯所憧憬的无产阶级法律是一个真正体现自由的法律,其最终落脚点是促进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主旨,它既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真谛,又是全党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 “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6]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其基本职能是合理分配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以及界定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职责。社会主义法就其阶级本质来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这一本质要求立法工作必须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条规定: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把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主张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不仅保证立法为民,而且促进人民真正参与立法活动。
《宣言》中的法律思想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以唯物辩证法为方法论,科学阐述了法的本质、作用、发展规律等,既有深刻的理论价值又有强烈的现实价值。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阐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这一思想内容丰富,观点鲜明,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法治观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有“良法”可依,需要一个更为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的全方位推进与保障。《宣言》中的法律思想对于在新时代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施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